犯妨害公务已被逮捕六个月,刑侦大队端午节抓获嫌疑人简报复制嫌疑人家属的手机号码干吗

多名男子打骂警察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
多名男子打骂警察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
日前,一六旬老太与一年轻女子发生纠纷,途经现场的通化县快大茂派出所民警杨光和薛军主动上前劝解。不料,随后情况更加复杂,多名男子辱骂、推打民警。
案发当日,民警杨光和薛军开车途经快大茂镇正阳街北侧红绿灯时,看到路边两名女子发生纠纷,二人主动上前询问情况。原来,一名20多岁的女子要搭乘出租车,和一名骑电动车的60多岁老太太发生剐蹭引发纠纷。二位民警劝她们不要争吵,并问其是否报警,年轻女子称她已报警,这时手机铃声响起,她说不清自己在什么位置,便把电话递给民警杨光。“我看手机号码,是同事王俭坤,我告诉了他事发地点。”杨光说。这时薛军还在劝老太太有事好好说。就在这时,突然从正阳街南侧开过来三辆轿车,车上下来多名男子,奔着年轻女子就要动手打。二位民警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让他们冷静,并多次解释和劝解,可对方多名男子非但不听,还对杨光和薛军一边谩骂,一边挥拳、踢脚。
大约过了三四分钟,民警王俭坤等4人赶到现场。王俭坤说:“我到场了解情况后,要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这几名男子情绪特别激动,不让带离,对我们进行推搡,场面无法控制。待到副所长王志岩带人赶到现场后,才将4名男子强制带离。”事发现场围观群众特别多,致使道路无法通行,严重阻碍了交通,事发过程中还导致多人受伤。
事情发生后,通化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督察、法制、刑侦、治安四个部门对案件进行侦查,并将涉案人员控制后移交通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处理。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通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冷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外号“久义宝”,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亚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阳玲、杨友娥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陈华祥担任庭审记录,于日在本院大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酒后在冷水江市铎山镇岔路口遇上堵车,谢某某与货车司机李某向因让车问题发生争执,李某向遂报警,冷水江市公安局铎山派出所民警张某松、罗某中着装赶到现场后,表明身份要求谢某某和李某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谢某某将张某松的右手臂咬伤。经鉴定,张某松的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出警情况说明、警官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徐凤亮、李某向、谢文革、谢其的证言;3、法医学鉴定意见;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喝过酒后从涟源市返回冷水江市,在冷水江市铎山镇岔路口遇上堵车,后谢某某与货车司机李某向因让车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谢某某便堵住李某向的车不准其离去,并用手掐李某向的脖子,李某向遂报警。冷水江市公安局铎山派出所民警张某松、罗某中着装赶到现场后,表明身份要求谢某某和李某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谢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张某松在强制带离谢某某的过程中,谢某某将张某松的右手臂咬伤。后民警将谢某某抓获并移送至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经鉴定,张某松的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某的基本情况;2、警官证复印件,证明张某松系冷水江市公安局铎山派出所二级警员;3、证人李某向的证言,证明日17时许,他驾驶牌照为冀JC7565的货车途经冷水江市铎山镇岔路口地段,因堵车下来看情况,对面来了一醉酒的男子,骂他不准他离开,还掐他脖子,他即电话报警。几分钟后,来了三四名民警,穿了制服,向他和男子出示证件后,经了解情况要他和男子到派出所去,男子不去,民警在带离该男子时被该男子咬伤右手臂;4、证人徐某亮、谢某革的证言,证明日17时许,一台牌照为冀JC7565的货车因修路停在冷水江市铎山镇岔路口,不久对面来了一台出租车,双方均被堵住,出租车上下来一喝了酒的男子,骂货车司机,还推了货车司机几下。后民警着装赶到现场,并出示证件后,进行处理,要带男子到派出所去,男子不去,民警在带离该男子过程中被该男子咬伤右手臂;5、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日17时许,一台牌照为冀JC7565的货车因修路停在冷水江市铎山镇岔路口,不久谢某某租乘的出租车从对面过来,双方均被堵住,谢某某下车与货车司机吵起来,几分钟后民警着装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后了解情况,要谢某某与货车司机到派出所去,谢某某不去,民警带离谢某某的过程中被谢某某咬伤右手臂;6、冷水江市公安局冷公法技字(2013)第30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病历、照片,证明民警张某松的损伤为轻微伤;7、民警张某松照片,证明民警张某松着装情况及受伤情况;8、出警情况说明,证明日17时42分许,冷水江市公安局铎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该所民警张某松、罗某中着制服立即赶到冷水江市铎山镇岔路口,看到一名吸毒人员拦住一台牌照为冀JC7565的货车,民警张某松、罗某中上前表明身份,向谢某某和李某向了解情况后,要求谢某某和李某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谢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张某松在强制带离谢某某的过程中,谢某某将张某松的右手臂咬伤;9、110警情详细信息,证明日17时42分05秒,110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冷水江市铎山镇岔路口地段,有人拦住外地货车不准过,引起交通堵塞。110指令铎山派出所派员处理;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1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日17时许,他酒后从涟源市返回冷水江市,在铎山岔路口遇上堵车,他与货车司机因让车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后冷水江市公安局铎山派出所民警着装赶到现场,要求他和货车司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在带他离开的过程中,他将一民警的右手臂咬伤。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过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韦亚平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华祥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妨害公务罪
大家了解吗
先来看看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案例吧
近日,高平市公安局河西中心派出所值班民警在出警过程中,无端遭到当事人辱骂、殴打。案件发生后,高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治安管理大队连夜展开调查,及时破获了这起妨害公务案,有力维护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及合法权益。
经查,孙某、郭某酒后与刘某生因琐事发生打架,犯罪嫌疑人刘某(系刘某女儿)到达现场后欲殴打孙某、郭某,出警民警在对其进行劝阻过程中,该拒不听劝阻,并对出警民警进行推搡、打骂,致民警张某受伤,后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都可以坐下来
心平气和讲明白
用这样粗暴的方式
害人又害己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民警在接到警情后,依法在案发现场进行执法活动,犯罪嫌疑人刘某不仅不配合工作,而且在民警对其劝阻的时候,还不听劝阻,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阻碍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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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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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高平
责编:张实扬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7月10日,林州市公安局快速处置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依法刑事拘留一名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日,我局刑侦大队民警马志开、刘阳到林州市桃园大道依法传唤刘建某,刘建某拒不接受传唤,因刘建某涉嫌刑事犯罪,办案民警遂对刘建某强制传唤,刘建某拒不配合并反抗、殴打民警,致民警受伤。
在我局特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刘建某仍拒不配合,特巡警大队民警遂强制传唤刘建某至林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日,刘建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林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警察依法履职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维护国家法治尊严。林州市公安局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做到“零容忍”,依法坚决严厉打击,确保民警执法安全和权威,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切勿因一时气愤不计后果,采取暴力手段侵犯执法人员、破坏执法设备,蔑视和挑战法律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来源:林州公安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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