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脱指办有没规定挂钩援疆干部待遇的规定要负责录入贫困户省网市网数据平台信息内容?

现如今农村的贫困户可以说是农村最为困难的群体,为了让这里人群早日实现脱贫,国家给予相当大的扶持,其中有一项就是贫困户建房补助政策。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年贫困户建房补助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房子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随着国家对新农村的建设越来越重视,不管是去城市买房,还是在农村建房子,都是有的,这也是国家为了让更多农村人过上好日子。
哪种人将会拿到建房补贴呢?
一、困难户
像农村五保、低保等对象,他们建房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
二、迁村腾地户
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新农村建设户
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规划要求做房的将给予补贴;
四、危房改造户
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
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落实,扎实推进&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一个标志性指标。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扶贫开发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实施了&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1236&扶贫攻坚行动,围绕扶贫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评、保障&六个精准&,谋划实施了&1+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案,打出了一套具有甘肃特色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组合拳,产生了巨大的政策效应,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实践证明,我省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契合中央精神,符合甘肃实际,顺应贫困群众脱贫奔小康的强烈愿望,必须持续推进,抓实见效。
当前,我省仍然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剩余贫困人口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
如期实现脱贫攻坚既定目标,时间十分紧迫、任务十分繁重、责任十分重大,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务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实现&两个确保&的目标上来,切实把脱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最大的民生工程、最大的发展机遇,强化&一号工程&意识,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和办法,坚持导向不变、重点不移、靶向不偏,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着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不让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掉队,确保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准确把握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落实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评、保障&六个精准&为抓手,坚持全面小康与脱贫攻坚同步推进,坚持区域发展与精准扶贫协同实施,坚持夯实基础与提升能力联动攻坚,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互促共赢,坚持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瞄准既定目标不动摇,对接中央政策完善措施办法,紧扣重点难点增强脱贫成效,强化使命担当推进&一号工程&,举全省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总体目标
&&实现&两个确保&。
&十三五&前两年每年减少贫困人口100万人以上,后三年抓好巩固提高和冲刺扫尾工作,到2020年,确保全省现行标准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75个贫困县(含17个插花型贫困县)脱贫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两高于、一接近&。
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实现&六有五通&。
到2020年,实现贫困村有特色富民产业、有专业合作组织、有互助资金协会、有标准化卫生室、有综合性文化、有新村新貌,通沥青(水泥)路、通安全饮水、通动力电、通广播电视、通宽带网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分级负责。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其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引领市场、社会协同发力,鼓励先富帮后富,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
&&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
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要找准扶贫对象、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帮扶措施,做到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切实提高扶贫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
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探索生态脱贫、绿色发展新路子,实现产业强、群众富、生态美,让贫困人口从生态建设与修复中得到更多实惠。
&&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式,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和保障贫困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处理好国家、社会帮扶和自身努力的关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扶贫先扶志,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政策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脱贫成效为目标,充实完善&1+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推动扶贫资源使用方式由多头分散向统筹集中转变。
三、完善落实&1+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确保扶贫到村到户到人
(四)实施脱贫攻坚&853&挂图作业。
继续夯实建档立卡基础,定期核查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重点看有无将真正的贫困户排除在外、有无将富裕户纳入扶贫对象、有无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贫困户的行为,有无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现象,逐户逐人彻底核清基本情况及致贫原因,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健全完善精准脱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乡镇和驻村工作队要确定专人负责数据采集,强化县乡和行业部门数据审核责任,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监测,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创新精准管理机制,规范完善全省精准扶贫施工图、任务书、时间表,实施脱贫攻坚&853&挂图作业,做到&平台8个准&、&村级5张图&、&户户3本账&,即大数据平台对象识别认定、家庭情况核实、致贫原因分析、计划措施制定、扶贫政策落实、人均收支核查、对象进出录入、台账进度记录&8个准&;村级绘制贫困人口分布、贫困人口致贫原因统计、贫困村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推进、贫困户脱贫目标任务、贫困人口进出动态统计&5张图&;贫困农户建立脱贫计划、帮扶措施、工作台账&3本账&,解决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确保项目、资金、力量精准帮扶到位,提高脱贫攻坚精准管理水平。
(五)发展特色产业脱贫。
加快实施《精准扶贫富民产业培育支持计划》,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重点扶持发展以玉米、马铃薯为主的旱作农业,以牛羊为主的草食畜牧业,促进林果、蔬菜、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因地制宜培育提升油橄榄、茶叶、花椒、核桃、百合、玫瑰、油菜、小杂粮、油用牡丹、甜高粱等区域性特色优势农产品,加快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
提高贫困地区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仓储、冷藏、市场建设,着力打造一批扶贫产业品牌,增强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让贫困户更多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增值收益。
2016年实现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对贫困村的全覆盖,每个具有劳动力的贫困户至少加入1个合作组织;到2017年每个贫困县有一批上规模、上档次、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扶贫龙头企业。
继续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创建旅游强县和旅游名镇名村,开发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生态风光游等乡村旅游,扶持建设一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林)家乐,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增收。
认真组织实施世界银行贷款贫困片区产业扶贫试点示范项目,在16个项目县(区)240个项目村推进综合产业链发展、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支持、产业扶贫机制研究与推广,为项目管理与监测评价创造经验。
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
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水电、煤炭、油气等资源,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探索水电利益共享机制,将从发电中提取的资金优先用于库区后续发展。
(六)引导输出劳务脱贫。
继续实施《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支持计划》,鼓励能人带动务工,打造提升&陇原妹&、&陇原月嫂&、&陇原巧手&和兰州牛肉拉面等劳务品牌,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贴标准,促进劳务输转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
加强驻外劳务服务站和基地建设,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整合培训资源,免费开展订单、订岗、定向、菜单式精准培训,对&两后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务工青年开展3个月左右就业技能培训和劳务品牌培训,对在岗务工人员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贫困地区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
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鼓励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
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
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2017年实现新增&两后生&和贫困地区有需求的劳动力全部得到培训;2020年每个贫困家庭有培训需求的劳动力至少有1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掌握1门致富技能,实现技能提升培训全覆盖。
全面落实农民工返乡政策,建立健全贫困农民创业激励机制,树立创业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七)实施易地搬迁脱贫。
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脱贫攻坚的重大举措,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精准扶贫易地搬迁支持计划》,制定推进方案,以县城、乡镇、中心村、旅游区、产业园区等有创业就业机会的区域为主,采取整体搬迁和灵活安置方式妥善安置。
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集中安置区按需建设商场、学校、医务所、文化体育场所。
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加快培育发展后续产业,强化对搬迁群众的培训,确保搬迁对象有业可就、稳定脱贫。
抓住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期优惠贷款政策机遇,建立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平台,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
支持搬迁安置点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
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户。
到2020年底实现具有搬迁条件和意愿的5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搬尽搬。
(八)结合生态保护脱贫。
完善落实《精准扶贫生态环境支持计划》,在生存条件差但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恢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的新路子。
退耕还林还草、天然草原保护与建设、草原鼠虫害防治、天然林保护、重点公益林补偿、防护林建设、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
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县大力发展兼顾脱贫与生态效益的经济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扩大贫困县区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到2020年退出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15&25度水源区坡耕地等1000万亩以上。
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将贫困县高深山区易地搬迁后退出的坡耕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全部纳入国家和省里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
优先支持移民搬迁迁出区宅基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作为生态建设用地。
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草管员、湿地管理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大力开展贫困县国土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水利和梯田建设,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建设,开展贫困地区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九)着力加强教育脱贫。
完善落实《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全省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免保教费,在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1500人以上的有实际需求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到2020年实现有需求的贫困村幼儿园全覆盖。
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对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逐级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教师招聘引进办法,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
合理布局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继续实施面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学生的专项招生计划。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和书本费,就读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免除学杂费和书本费。
以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为重点,所有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按每生每年发放2000元助学金,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或技术技能培训。
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依托校企合作,鼓励跨地区、跨专业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努力办好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贫困地区教育信息化水平。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考试招生制度,推进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创新中高职贯通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
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
(十)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
加强《精准扶贫卫生支持计划》与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降低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
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
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
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即时结算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落实三级医院(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与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
加快完成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2016年实现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全覆盖,提高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贫困村村医全部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选派省市县医院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积极推动惠及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工作。
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
继续实施《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依靠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四类低保对象退出后,新增对象在贫困户中评定。
提高农村一、二类低保标准,实现低保线和脱贫线&两线合一&。
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
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15%,改善供养条件。
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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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建怀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提高贫困退出精准度、实现贫困退出规范化,根据《陕西省贫困退出实施意见》(陕办字〔2016〕7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对陕西省2016年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反馈意见和自查问题的整改方案》(陕字〔2017〕5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贫困县退出、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
第三条 贫困退出工作由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照贫困退出标准,通过看、查、算、访等方式,据实核查、综合评估、认定报备。
第四条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坚持质量为先,坚决杜绝虚假脱贫和数字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客观真实、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数据真实、档案完整、过程透明。
(三)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省级审核贫困县退出,市级审核贫困村退出,县级审核贫困户脱贫,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备。
第二章& 贫困户退出
第五条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不愁、三保障”等5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贫困户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入户核实调查结果。
第六条 贫困户退出标准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500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年度现价扶贫标准(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
贫困户退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法定统计口径为基础,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情况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二)有安全住房。指贫困户家庭现有住房能保证安全居住,达到A级或B级标准。农村“C、D”级危房,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号)规定的标准;或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号)规定的标准。
(三)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指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五)有安全饮水。指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准。安全饮水的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量为20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
第七条 贫困户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一)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由村“两委”结合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征得拟退出贫困户签字同意,初步确定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
(二)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按照退出标准,深入拟退出贫困户家庭调查收集贫困户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
(三)村内公示,申报乡镇。对初步核实认定的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在村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申报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四)乡镇核查,确定名单。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最终确定名单并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五)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户数量的10%,每个乡镇不少于30户。对核查没有异议的,由镇(乡)政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批准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7日。对核查有异议的不予退出。
(六)上报备案,县级标注。次年1月,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全县贫困户退出结果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中做脱贫标注。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出信息,次年2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贫困村退出
第八条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7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第九条 贫困村退出标准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二)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调查年度标准为准(由市统计部门测算认定)。
(三)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由县级农业部门认定)。
(四)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水泥)路面。
(五)有安全饮水。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六)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
(七)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指行政村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卫生室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原则上配备1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村(行政村),总人口不超过1000人,医疗半径不足5公里的,原则上联合设置卫生室;距离乡镇中心医院5公里以内贫困村(行政村),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
贫困村纳入移民搬迁规划,实行整体搬迁的,不再考核村级卫生室、沥青(水泥)路、安全饮水等指标,但退出时,县级确定的搬迁规划必须实施到位,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如因其他特殊情况,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自来水等的贫困村,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条 贫困村退出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进行。
(一)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乡镇政府结合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签字盖章同意,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
(二)收集信息,核实认定。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拟退出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实认定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
(三)乡镇公示,申报县级。乡镇政府对核实认定的脱贫退出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四)县级核查,社会公示。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村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查。对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五)市级抽查,县级批准。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县申报的拟退出的贫困村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出贫困村的10%。对抽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政府批准退出。
(六)上报备案,市级标注。次年2月,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贫困村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省级扶贫部门的监督下,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
第四章& 贫困县退出
第十一条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共7项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贫困县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贫困县退出标准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指全县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占全县农村户籍人口数的比重小于3%。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农村户籍人口数以2014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贫困县及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依据省、市统计局等法定数据认定。
(三)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比例达到97%。指沥青(水泥)路通到全县行政村的某个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如学校、村委会)的比例必须高于97%。
(四)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0%。指全县农村饮用自来水人口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90%。
自来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集中供水,联户水窖和单井供水),通过输配水管网将合格的饮用水供水到户的供水方式。偏远山区和严重缺水地区,农户自有的水窖、水井,水质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通过水泵抽取或重力自流到户的,视为通自来水;农户主要生活范围内有供水设备,能够正常使用,视为通自来水。
(五)电力入户率达到100%。指全县接通并正常使用生活用电的农户比例达到100%。
(六)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指全县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比例达到97%。安全住房标准参考贫困户退出标准。
(七)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达到100%。指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第十三条 贫困县退出申报条件:
(一)“两率一度”评估结果达标。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在95%(含95%)以上、群众满意度在90%(含90%)以上,且错退率不得高于2%、漏评率不得高于1%(运用省级第三方评估结果)。
(二)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同贫困村退出标准。
(三)单项指标达到省级认定标准。其中,贫困发生率指标由省扶贫办审核认定。其他指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承担该项任务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认定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认定意见进行抽查复核。
以上三类情况有一项未达标,县级不得申报,省级不组织核查验收。
第十四条 贫困县退出核查程序:
(一)县级自查。拟退出贫困县根据脱贫计划,对照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申报条件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达到脱贫退出标准,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附件1),连同脱贫退出书面申报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一并报送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计划退出县中需延后退出的,需作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市级初审。根据拟退出县申请,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查组,对照退出标准、工作程序和省级第三方评估结果开展核查,初步认定贫困县脱贫结果后,填写《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核查认定(市级初审证明材料见附件2)。对当年计划退出但未达到退出条件或延迟提交退出申请的贫困县,作出书面说明。市级初审报告一般在次年2月10日前提交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三)省级审核。接到市级上报的贫困县退出申请后,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于次年3月对拟退出贫困县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步骤:
1.听取汇报。听取设区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贫困县退出的初审报告、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市、县相关行业部门补充汇报(提供佐证材料)。
2.查阅资料。对照退出条件查阅市、县相关行业部门,乡镇和村级佐证材料。市县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达标、项目验收、退出等资料,乡镇提供验收年度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认定等资料,村级提供贫困户收入核算、脱贫退出评议等资料。(贫困退出指标佐证资料清单见附件3)
3.座谈交流。深入镇村,召集由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和贫困户、脱贫户、非贫困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多方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抽样调查。对计划退出贫困县,直接应用省级第三方评估调查问卷结果,不再安排进村入户调查。对第三方评估中错退率高于2%、漏评率高于1%、群众认可度低于90%的县不予退出。
5.实地核查。选取3-5个单项指标涉及项目(见附件4),实地核查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了解项目运行管理和带动群众增收情况,据此对全县脱贫攻坚成效、政策举措完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
6.形成意见。结合档案资料审验、项目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结果和行业部门提供单项指标验收意见,核查组集体研究形成核查意见,填写《贫困县退出判定表》(见附件5),核查组组长签署核查最终意见。
对核查达标的贫困县,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定退出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市县核查并完善相关手续,在省级核查期内不能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核查组不出具核查意见。
(四)国家评估。省级核查结束后,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县进行评估检查。检查无异议的,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级承担的贫困退出核查工作负总责,确保退出结果经得起检验。
第十六条 接受核查的市、县、镇、村必须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搞好配合。对在贫困退出中违规操作、干扰核查的,一经核实,核查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 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虚假脱贫、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中、省原有扶持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
2.市级初审证明材料
3.贫困退出指标佐证资料清单
4.贫困县退出脱贫攻坚项目核查表
5.贫困县退出判定表
6.有关指标解释
贫困县(区)退出审批表
&&&&& 市&&&&&& 县(市、区)&&&&&&&&&&&&&&&&&&&&&&&&& 退出年度:&&&&&& 年
县(区)申请
&经自查自评,本县(区)各项指标均达到贫困县退出标准,申请退出贫困县序列。&县(区)长(签字):&&&& 县(区)人民政府(盖章)&&&&&&&&&&&&&&&&&&&&&&&&& &&&&&& 年&& 月&& 日
设区市初审
经初审,该县(区)各项指标均达到贫困县退出标准,可退出贫困县序列。&&&&&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省核查组意见
经核查验收,该县各项指标均达到贫困县退出标准。核查组组长(签字):年&& 月&& 日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意见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盖章)&&&&&&&&&&&&&&&&&&&&&&&&&&& 年&& 月&& 日
省人民政府意见
&省人民政府(盖章)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4份,县(区)扶贫办、设区市扶贫办(局)、省扶贫办各保存1份,报国务院扶贫办1份。
市级初审证明材料
一、退出核查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退出县基本情况、扶贫开发工作历史沿革、脱贫指标完成总体情况、退出程序执行情况、市级初审工作开展情况,贫困县退出市级初审意见。
二、退出县核查申请应附县、市行业部门佐证材料
1.市级以上(含市级)审计部门对退出县年度扶贫开发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的资金检查报告;
2.年末贫困人口、贫困村数据由市级扶贫部门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提取并截图提供;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总户数由统计部门提供,并由县扶贫部门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截图提供;
4.行政村数量、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认定提供;
5.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证明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提供;
6.90%以上的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7.通安全饮水、自来水的农户证明材料由水利或相关部门提供;
8.通生活用电的农户证明材料由电力部门提供;
9.有安全住房的农户证明材料由住建或国土部门提供;
1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的贫困人口由卫计部门提供;
11.核查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退出延迟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延迟原因、下一步工作方向以及延迟退出时限等。
贫困退出指标佐证资料清单
一、贫困户退出审核资料(当年新识别的,当年不能退出。)
1.退出计划与民主评议相关资料(村级提供);
2.经脱贫户认可并签字确认的脱贫证明(村级提供);
3.入户核实工作相关资料(村级提供);
4.脱贫户名单公示相关资料(村级提供);
5.乡镇认定各村贫困户脱贫文件(乡镇提供);
6.核查脱贫户的组织实施、脱贫标注等文件资料(县级提供);
7.核查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贫困村退出审核资料
1.退出计划与民主评议相关资料(乡镇提供);
2.贫困村认可退出证明(乡镇提供);
3.贫困村退出信息数据(乡镇提供);
4.退出村公示资料(乡镇、村提供);
5.县级核查、退出公示资料及退出申报材料(县级提供);
6.市级专项评估检查资料及退出结论、做脱贫标注(市级提供);
7.县级政府批准退出文件(县级提供);
8.核查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贫困县退出审核资料
1.贫困县退出申报材料(县级提供);
2.贫困县退出信息数据及自查自评材料(县级提供);
3.市级核查材料、认定结果及申报材料(市级提供);
4.兜底保障人口认定资料(县民政部门提供);
5.市级相关资料;
6.核查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核查组可审核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部门出具的退出条件达标证明材料,以及能够反映行业扶贫措施的档案资料。
贫困县退出脱贫攻坚项目核查表
项目覆盖或帮扶贫困群众情况:
项目效益评价:
群众满意& 度
核查人员:&&&&&&&&&&&&&&&&&&&&&& 核查组副组长:&&&&&&&&&
核查组组长:&&&&&&&&&&&&&&&&&&&& 核查日期:
 &&& 贫困县退出判定表
一、贫困发生率低于3%  (是/否)&& 核查员&&&&&& &
1.2014年末农村人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 人。
2.退出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  人。
3.退出年末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民政部门认定提供)  人。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  (是/否)&&&&&&&&&&&&&&&& 核查员  &&&  
1.退出年度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2.退出年度全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元,70%为&&&&& 元。
三、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达到97%  (是/否)
核查员  &   
1.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  &&&  个。
2.民政部门提供行政村  &&&&& 个。
3.核查期间未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  (有/无),该村在未通沥青(水泥)路的行政村名单中  (有/无)。
四、农村自来水普及率高于90%  (是/否) 核查员     
1.水利部门提供通自来水的农户&&&&&&&& 户。
2.公安部门提供农村总户数  &&&&&&  户。
3.抽样户数  &&  户,其中通自来水的农户 &&  户。
五、未通生活用电的农户  (有/无)&&&&&& 核查员     
六、有安全住房农户达到97%  (是/否)&&& 核查员     
1.住建部门或国土部门提供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数量&&&&&&&& 户。
2.公安部门提供农村总户数  &&&  户。
3.抽样户数  &&&&&  户,其中有安全住房的农户    户。
七、100%的贫困人口(以在册建档立卡户为基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是/否)&& 核查员    
1.卫计部门提供参合贫困人口数&&&&&&&&& 人。
2.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人口数  &&&&&  人。
3.核查期间贫困户参合户人口数  &&&   人。
八、90%以上的贫困村   (是/否)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 核查员       
1.农业部门提供有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
村&&&&&& 个。
2.扶贫部门提供贫困村&&&&&&&& 个。
3.核查期间尚无村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的贫困村
&&&&&&& 个。
九、漏评率是否高于1%,  (是/否)&&&&& 核查员   
抽样贫困户数  &&&&&  户,其中漏评    户。
十、错退率是否高于2%,  (是/否)&&&&& 核查员   
抽样贫困户数  &&&&&  户,其中错退    户。
核查结果:
经核查,   县贫困户脱贫工作(符合/不符合)程序;贫困村退出工作(符合/不符合)程序,(有/无)   个未达到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占全县贫困村比例为   。核查组一致认为,   县在退出年度(达到\未达到)贫困县退出条件,(可以/应暂缓)退出贫困县序列。
核查组组长:  &   核查组副组长: &&&&&&&&&&&&&&    
调查时间: &&  年 &  月 &  日
有关指标解释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总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家庭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1.计算方法:农村住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2.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
(2)家庭经营性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3)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和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家庭的各种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以下需计入家庭收入中:贫困户家中有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其收入应计入家庭工资性收入;高龄补贴、征地补偿款计入贫困户收入;当年扶持贫困户的资金,如果给予的是现金资助,应该纳入当年收入。
以下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在贫困县摘帽前,低保金均不计入家庭收入,贫困县退出当年,低保金均计入家庭收入;贫困户脱贫退出收入测算时,基础养老金不计入纯收入;不允许把项目投入、预期收入、建房补助、临时性补贴和救助金算成当年实际收入。
3.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4.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
二、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指当年退出贫困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大于上年同期水平。人均纯收入的统计口径和方法与贫困户退出相同。
三、住房有保障判定原则: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号)规定,住房有保障的标准是:采取集中安置的,要达到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的。
对于通过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的,在已经切实享受了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政策,符合住房有保障这一脱贫条件的同时,还需对其他脱贫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如果达到所有脱贫条件,但不愿搬迁入住的贫困户,可在县级政府组织协调下,县级移民部门会同扶贫部门,采取留存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户户主或村和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的相关佐证材料以备查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脱贫人口。同时,各县移民部门要做好搬迁户入住动员工作。
四、兜底保障对象认定范围: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日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陕民发〔2016〕88号),明确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发展能力,到2020年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求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五、有关计算公式
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
计算公式:退出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2.通自来水的农户比重
计算公式:退出年末已通自来水的农户数&退出年末全县农村总户数&100%。
3.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比重
计算公式:退出年末全县有安全住房的农户数&退出年末全县农村总户数&100%。
4.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计算公式:退出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年纯收入合计&退出村中全部脱贫户家庭在册全部人口合计。
5.贫困发生率
计算公式:退出年末贫困人口数&2014年末农村户籍人口数&100%。
计算公式:漏评户数&抽样贫困总户数&100%。漏评户指符合建档立卡条件但未纳入贫困户的农户。
计算公式:错退户数&抽样贫困户数&100%。
洛川县人民政府主办 &洛川县信息化办公室承办网站标识码&陕ICP备:号电话:3&地址:洛川县行政中心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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