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域名与其他公司使用相似店名是否侵权,属于侵权吗?

如果一个网站被别人恶意注册成公司名称,对方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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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域名侵权争议解决途径 | 无讼阅读 | 无讼阅读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高度发展,虚拟的网络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追逐网络所带来的最大利益,在注册和使用网络域名的过程中,经常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号、知名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因此,这些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等在先权利不可避免的受到侵犯。
当在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现行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裁决,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下面将两种解决途径的依据和条件进行介绍。
一、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的依据、条件和结果
(一)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的依据
无论是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theRules)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UDRP和theRules是由ICANN认可的,为以.com、.net、.org等结尾的顶级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所采纳,同时它是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有关规则就已经以附件的形式纳入了注册协议)。UDRP和theRules为因域名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当第三方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时,需以书面方式载明有关投诉应根据该政策和规则予以裁决的请求。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的争议域名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核实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该核实被投诉人是否具有以下构成恶意行为: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四)裁决的结果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二、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条件和结果
(一)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在先、合法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商品名称等均受法律保护。具体案件,根据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定相应的案由和法律依据,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二)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核实以下条件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同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客体之间具有相似性,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对同时符合以上各项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三)人民法院如何认定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以上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为具有恶意,但是,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四)诉讼案件判决结果
人们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因此,现行的法律体系已经构建起了域名的基本法律秩序,为实践中大量的域名纠纷指明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有力地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域名纠纷,为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附部分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第一部分:行政裁决投诉依据:
1、《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1条,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已经由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并入你方的注册协议。该政策为你方与我方(域名注册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所注册的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解决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而进行。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部分:司法途径起诉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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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重点新闻网站域名或遭侵权
发布: 09:07:38&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本社记者 张驰 □李苏洋&
核心提示:近日,有细心网友在浏览网页时发现,同一家网站使用了大量相似的中文域名,并且这些中文域名与多家重点新闻网站的英文域名重合。
& & 近日,有细心网友在浏览网页时发现,同一家网站使用了大量相似的中文域名,并且这些中文域名与多家重点新闻网站的英文域名重合。有网友指出,这应该属于变相侵权或混淆搜索、误导大众的非法行为。
中文域名混淆正规新闻网站
&&&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或公司注册自己的域名已司空见惯,但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网站域名被侵权,尤其是部分公司&钻空子&,注册与正规网站域名相似、极易引起混淆的域名。有时候,不仅域名,甚至两个网站的网页风格、色彩搭配、栏目名称和内容都很相似,诱导消费者误入恶意网站,给正规运营者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
&&& 近日,就有网友向记者反映,自己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了大量疑似侵权的网站域名:&当时我正想登录法制网浏览新闻,因为我没有记住法制网的网址,在搜索过程中,无意发现了&http:///&这个网址。但在我印象中,法制网的域名好像并不是这个,我试着录入了该网址,没想到竟然登录进去了。进入网站后发现,这的确不是真正的法制网。&
&&& 记者通过工信部网站检索发现,该传媒公司的确注册了大量与正规网站英文域名相同的中文域名网站。更令人惊讶的是,这上百个中文域名网站,竟然都是用同一个网站许可证号申请注册并备案的。
图为该传媒公司备案注册的部分中文域名网站
&&&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传媒公司于今年9月刚刚注册了一大批中文域名网站,其涉嫌利用中文域名与英文域名的重复性注册和备案大量域名,通过效仿影响力较大的新闻网站,混淆网民搜索。被效仿的网站包括法制网、民主与法制网等多家重点新闻网站。
各网站页面内容完全一样,只是网站域名与名称有所区别
&&& 记者依次检索登录了该传媒公司注册的中文域名网站,发现所有网站的网页风格、色彩搭配、栏目名称和内容完全相同,只不过网站域名与名称有所区别。经记者调查发现,该传媒公司注册的新闻网站并无任何采编、发稿、转载等新闻资质,但却设有新闻线索采集邮箱与反映投诉报料系统。对此,有网民表示,这种行为应该属于变相侵权或者误导大众的非法行为,并且以同一网站许可证号抢注如此多的中文域名有贩卖域名之嫌。
域名注册备案有无依据
&&& 那么,域名注册备案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为此,记者找到工信部备案系统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注册中文域名,只要不包含敏感字眼都可以,按照统一流程一步一步进行注册后,便可以正常使用;如果跟新闻相关的网站域名,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备案。&域名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或关闭。而像此类效仿抢注域名的行为有恶意注册倾向,并且针对的都是重点新闻媒体网站,重者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工信部发布的ICP报备流程示意图
&&& 随后,记者又多次拨打工信部备案系统网站的举报投诉热线及法律法规热线,工作人员回复:&域名注册是域名注册商负责的,我们只负责备案。&
网站域名为何必须备案
&&& 首先网站备案是对域名拥有者的保护。网站域名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
&&& 其次国家规定的网站域名必须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或关闭。
&&& 同时,网站运营者只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将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当网站运营者发现自己的网站域名被第三方侵权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守法运营的正当权益。
 责任编辑: 尤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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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77 本网律师顾问: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我国域名侵权事件逐年增多 败诉近九成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我国域名侵权事件逐年增多 败诉近九成
  “别人靠自己努力拥有了声誉、号召力后,作为市场后来者,理应尊重别人市场的声誉,而不应该去破坏规则,或者说不能借助别人的声誉去谋求自己的一些不当利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利用域名本身的市场价值本无可厚非,但恶意抢注域名应当受到限制。
  域名侵权事件逐年增多
  龙年伊始,与侵权相关的热门事件纷纷上演,而域名侵权成为其中的重要一幕。苹果公司在中国惹上iPad商标侵权官司,有此前车之鉴,Facebook在中国一气注册了60多个商标与域名,携程、同程、艺龙三大旅游网先后购回双拼域名。域名成为商家必争之地。
  有商机就会有人行动,抢注域名俨然已成为一种新的生财工具。2008年,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的国际译名刚从“Friendlies”改为“Fuwa”,敏感的域名投资人立即抢注了相关域名,并纷纷在中国最大的购物网站淘宝网高价拍卖。
  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博士研究生令狐昌海觉得,域名现今已是重要资源,抢注者无非是看中了其广告宣传的价值,以待最需要该域名者再出高价将域名买去。
  注册域名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在协助用户申请的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输入联系人的资料并交费后就可以拥有一个域名的使用权。记者打开域名注册和申请网站“万网”,其首页的显眼位置就是域名的报价,后缀为“.cn”的域名售价为每年99元,较为常见的“.com”和“.net”的售价为每年139元。
  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Center)提交了2696件域名抢注案,共涉及4370个域名,比2009年增加了28%,比2008年增加了16%。从数据上看,有关抢注域名的仲裁案件数量增长很快。
  据关注知识产权的律师刘宏辉介绍,域名抢注的现象并非只发生在中国或个别国家和地区,而是在世界范围内多有发生,通常涉及名人、名牌、代表性词语等。为此,国家间的协作以及国际组织的协调正在加强。现在比较有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裁决一般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在世界范围内均得到认可。同时该组织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处理规则也统一了这类仲裁案件的标准认定。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统计数据,其受理的“.cn”及中文域名纠纷1383件中,1191件的仲裁结果为“转移域名”,换言之,恶意抢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域名的败诉率接近90%。
  恶意抢注域名会犯法
  域名抢注行为分为域名投资和恶意抢注两种。刘宏辉认为,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域名投资是凭借自己对市场的判断来注册商标,等它升值后再进一步转让,从中赚取差价。刘宏辉表示:“这种投资是同样带有风险的,也就是说他可能升值,也可能不升值,而注册是要花费一定资金的,符合投资的一般规则,所以是可以的。”
  在校大学生徐亮认为,关于域名抢注还是要在商言商,“抢注域名,说明别人看到了未来网络时代带来的商机,能够利用的网络资源不仅仅局限在电子商务,或网络服务收费,也不再是传统理念上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使网络资源和商业活动的内涵更加丰富”。
  抢注域名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刘宏辉介绍说,一种是在这个域名没有注册的情况下,已经发现了这个域名的潜在价值而事先注册,等待这个域名升值,也符合域名注册先到先得的一般规则;还有一种是等待这个域名过期,在它过期还没有来得及延续的情况下抢注,尽管成功率很小,但还是有成功的可能。
  刘宏辉表示,第一种是个人投资眼光的表现,只要没有损害到别人的权利,“我觉得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上看,都无可厚非,如果涉及别人的权利,比如姓名权、名誉权,可能从法律上说,就要追究他的相关法律责任,从道德层面来说,这也是一种为人所不齿的行为”。第二种,如果注册成功,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就是一种很小人的行为,钻人家的空子,乘人之危”。
  从法律上说,如果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或者同样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商标等权利也是违法的。刘宏辉提醒消费者,可以通过给延长续期来降低这种被抢注的概率,关于恶意抢注,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已经作了详细的规定。
  崔国斌认为,域名获得的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通过域名来推销商品或寻找商业机会是正常的。如果想抢注个人姓名、公司名称、商标等就会涉及法律上的问题。
  首先,有可能触犯姓名权,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每个人对自己的姓名有专属权,所以不能利用他人的姓名来从事相关的一些商业活动;其次,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企业名称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用企业名称从事相关商业活动,容易造成侵害企业名称权;第三方面,如果利用域名来推销相关的产品,就有可能侵害商标权。
  个人要有域名保护意识
  在刘宏辉看来,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某些有特殊含义的域名的审查,比如名人的姓名、风景名胜区的地名或者其他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数字,在审查环节就应限制涉及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的域名申请。
  他表示:“我们可以参照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规范来完善域名注册的法律、法规。域名这种知识产权比商标权利、著作权出现的要晚,但是同为知识产权范围之内,还是有很多相似的地方。相对来说,商标等立法已经比较完善了,一些有益的规定可以借鉴。”
  崔国斌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明确规定在名人的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基础上,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法院如果能够有效判决侵权成立,要求侵权者进行充分的赔偿,就会让以后的意图侵权者觉得无利可图,侵权的行为就会少一些。
  “不是说我们没有这方面的规则,而是大家真的要把这个规则当回事”,崔国斌认为,要认真对待别人已经存在的这些权利,提供非常充分的保护,不仅仅为了个案得到公平解决,更重要的是,让整个社会有一个明确的期待。
  刘宏辉认为,每个人尤其是知名人士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域名,首先,要对持续使用的域名按时续费,避免被人打擦边球;其次,在发生恶意抢注事件时,应该注意保留证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中国青年报,记者 陶涛,实习生 朱保举 罗佳)
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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