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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有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有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资。
(2)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2)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3.专家职责
(1)合规性审查。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2)独立评价。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综合评价。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汉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四)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3),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4),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表》(附件5)。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略)
三、认定条件
(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一)款“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第十一条(八)款“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
(二)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案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7.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林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新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新品种评定委员会评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三)主要产品(服务)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科技人员人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不足10%的人员。
2.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活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的新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专家评价过程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新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性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目标或结果判定发。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实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及维护费。
(3)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指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记入归集范围。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经理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80%记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数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5.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中收入的比值。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获得的产品性、服务性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对其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其中,技术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100分,综合得分达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同一知识产权分别在国内外申请、登记的,只计为一项。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 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E.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强(7-8分)&&&&&& B.较强(5-6分)
C.一般(3-4分)&&&& D.较弱(1-2分)
E.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3~4项(Ⅱ类)(3-4分)&&&&&
D.1~2项(Ⅱ类)(1-2分)
E.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自主研发(≤6分)&&&&&&
B.受让、受赠和并购等(≤3分)
(5)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B.否(0分)
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3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8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7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6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6分)
(5)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技术普及活动。(≤3分)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20分)
依照《促进科学成果转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6项以上(16-2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5项(11-15分)
C.转化能力一般,2~3项(6-10分)&&&&&
D.转化能力较弱,0~1项(0-5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年平均利润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及时。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3)年平均利润率
年平均利润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以上三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得出分值,三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四、享受税收优惠
1.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监督管理
(一)重点检查
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可组织专家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属于《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即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异地搬迁
1.《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2.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处罚
1.有《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种行为之一的企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是根据《认定办法》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平台,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构成。
(一)门户网站主要功能
门户网站(wwww.innocom.gov.cn)的主要功能包括:发布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工作动态、公示文件、公告备案、更名、异地搬迁、撤销资格等信息,以及提供管理系统的登录入口。
(二)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管理系统由企业申报系统、认定机构管理系统和领导小姐办公室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
1、企业申报系统主要功能
(1)企业注册;
(2)企业信息变更;
(3)企业名称变更;
(4)认定申报;
(5)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6)查询;
(7)密码找回。
2、认定机构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1)企业注册管理;
(2)认定申报管理;
(3)撤销企业高企证书管理;
(4)异地搬迁企业管理;
(5)查询与统计。
3、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系统主要功能
(1)高企备案管理;
(2)撤销企业高企证书管理;
(3)异地搬迁企业管理;
(4)查询与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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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与2008版有很大的改变,评分更细致,从评分标准的改变:
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知识产权的评分变化:
&&&&(1)技术的先进程度
&&&&&&& A.高(7-8分)&&&&&&&&&&&&&&&&&&&&&& B.较高(5-6分)
&&&&&&&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 E.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强,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A.高(7-8分)&&&&&&&&&&&&&&&&&&&&&& B.较高(5-6分)
&&&&&&& C.一般(3-4分)&&&&&&&&&&&&&&&&&&&& D.较低(1-2分)
&&&&&&& E.无(0分)
解读:60%高新收入,是由知识产权支撑的,知识产权转化的产品为主营业务,可以得A分。
&&&&(3)知识产权数量
&&&&&&& 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 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 C.3~4项(Ⅱ类)(3-4分)
&&&&&&& D.1~2项(Ⅱ类)(1-2分)
&&&&&&& E.0项(0分)
解读: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Ⅰ类,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为Ⅱ类,通常情况下都会有6项,加重发明专利的权重。&&&&(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A.自主研发(≤6分)
&&&&&&& B.受让、受赠和并购等(≤3分)
解读:鼓励自主研发。
(5)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 B.否(0分)
解读:此项针对例如知识产权管理认证体系,这样的认证项目。
认定条件里针对知识产权还有规定,1,合作开发有明确的规定:在申请高薪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2,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30分)的评分变化,以前是20分,现在变为30分,此项成为企业能否通过高新的关键。
&&&(1)定制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帐;(≤8分)
解读:提供研发管理制度,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技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7分)
解读:提供研发设备清单,产学研协议。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6分)、
解读:鼓励研发成果转化,从研发到销售的激励制度,鼓励企业员工,自主创新,自主创业。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6分)
解读:提供一份针对员工成长的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5)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学技术普及活动。(≤3分)
解读:提供活动照片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20分),以前是30分。
A.转化能力强,6项以上(16-20分)
&&& B.转化能力较强,4-5项(11-15分)
&&& C.转化能力一般,2-3项(6-10分)
&&& D.转化能力较弱,0-1项(0-5分)
解读:1,数量来说,年平均数以前是5项以上,现在是6项以上,三年的话是是18项。2,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和年平均利润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估。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都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9分)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期末数为准。
解读:请注意,以前是总资产增长率,现在是净资产增长率。
(2)销售收入增长率(7分)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3)年平均利润率(4分)
&&&&&年平均利润率=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以上三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得出分值,三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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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4月下旬,下午2:00--4:00
地址: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街信息路6号七街环岛东南角)
参会人员:仅供50席(严格审核、中介勿扰)
&&&&&&&&&&企业副总以上高管人员
报名咨询电话:
报名联系人:邱志敏或市场顾问
&&&&&&&&&&&&&&&&&&&&&&&&&&&&&&&&&&&&&&&&&&&&&&&&&&&&&&&&&&&&&&中基协发〔2016〕4号
&&&&&&&&&&&&&&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两年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一段时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已基本建成,为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社会监督,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有效、动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三、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详见附件。
&&&&&&&四、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局)
日,德国巴斯夫公司(下称巴斯夫)拥有的一件与活性成分“吡唑醚菌酯”杀菌剂相关的中国专利到期。据悉,围绕该专利的相关技术,国内已有不少企业推出了单剂或复配制剂,并进行产品登记。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参与仿制相关专利到期药物可以降低成本,增强自身竞争力。然而,对于巴斯夫来说,尽管相关中国专利已经到期,但中国仍是一个巨大的市场,面对国内企业利用相关配方纷纷推出仿制药,巴斯夫必然会采取措施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由于杀菌剂市场潜力巨大,围绕杀菌剂进行的专利布局和市场竞争已相当激烈,国内企业在进行仿制时,应提高警惕,避免落入仍然可能存在的专利“陷阱”。
  专利到期争相仿制
  据了解,1993年,巴斯夫发现了一种具有有效成分为“吡唑醚菌酯”的农作物杀菌药物,由于该杀菌药物具有良好的农作物保护作用,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泛关注。据统计,近3年来,凭借这种有效成分为“吡唑醚菌酯”的药物以及每年超过50亿人民币的销售额,巴斯夫在全球杀菌剂领域稳坐龙头地位。不过,前不久,这款广受关注的药物相关专利已到期。
  记者经过专利检索发现,这件到期专利是巴斯夫于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PCT途径)提交、而后进入中国的发明名称为“2-[(二氢)吡唑-3’-基氧亚甲基]苯胺的酰胺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申请号:)的专利申请,于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并于日到期。
  “一直以来,由于国内企业在新农药创制方面相较于发达国家薄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研药产品为数不多,使得国内企业在大宗农药产品市场领域增长低迷。”长期跟踪研究国内上市农药企业技术创新状况的长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余嫄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研发原研药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成长,但是原研药从研发、报批到量产,可能需要10年之久,并且还要投入高昂的研发费用。而仿制药的流程相对简化,成本相对较低。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注意力转移到了专利到期的农药品种上。
  事实上,为了尽早实现对含“吡唑醚菌酯”成分杀菌剂的仿制,国内部分药企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记者从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查询系统获悉,以包含有效成分为“吡唑醚菌酯”的杀菌剂为例,除巴斯夫进行正式登记外,国内企业目前还没有正式进行登记,不过,在临时登记方面,已经看到了不少国内企业的身影,如上海绿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诺谱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化永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加强研发警惕“陷阱”
  对于仿制药企业来说,专利药到期无疑意味着商机。
&“从技术研发角度看,目前国内相关企业在该领域仍处于跟踪研发阶段。尤其是在缺乏足够研发投入时,相关企业可以借鉴到期专利技术进行仿制,进而增强和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研究员戴富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国内相关公司已经突破技术瓶颈,则有可能及时推出自有类似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并以更具性价比的优势获得部分市场份额。但同时也应注意,在一些重磅专利到期后,相关企业通常会研发一些类似的产品或技术进行专利保护。
  事实上,围绕申请号为的杀菌剂专利,巴斯夫提交了涉及多种相关技术主题的专利申请,包括有效成分为“吡唑醚菌酯”的制备方法、中间体化合物、药物制剂以及相同用途的申请等,以期通过专利保护,达到稳固和延长其市场垄断地位的效果。在巴斯夫获得授权的5件相关专利中,截至目前,有1件专利已经届满到期,仍然处于有效保护期内的专利有4件,分别是:ZL、ZL、ZL、ZL。如此看来,在短期内,巴斯夫还将继续享受后专利保护期的市场优势。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相关企业在进行药物仿制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应由公司的技术和法律人员进行相关检索和分析,做到知己知彼。此外,如果国内相关企业觉得相关技术非常重要,并且外围专利难以规避,也可以通过专利许可等方式寻求合作。”李顺德建议,国内相关农药企业要想与巴斯夫等企业同台竞争,除了需要在仿制技术和质量上下功夫之外,还应学习挖掘和利用现有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原研药的质量,并将生产成本和技术优势逐渐转化为竞争优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长远发展。
如需要咨询相关问题请致电:010-
网址链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摘要: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与行政机关的注册无关。然而商标获准注册,又可以为商标所有人带来一系列好处,这可以称之为程序性权利。例如,推定获得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权利,提供尚未使用的商标的注册,有可能获得反淡化的保护,注册五年后成为不可撤销注册的商标,方便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更多的救济措施,以及可以获得海关保护等。与此相应,商标所有人应当适时寻求商标注册,获得更加强有力的保护。
关键词:商标&商标注册&程序性权利&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一词表明,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记才可以称之为商标。在相关的市场竞争活动中,商标所有人为了出售更多的商品或者提供更多的服务,通常会通过技术革新、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手段,提高相关商标的知名度。至于消费者认牌购货,信赖某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誉”。事实上,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就是商标所有人就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享有的权利。
  从商标与商誉的关系来看,商标注册显然不是财产权的获得方式。一个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商誉的商标,不会因为行政机关的注册而增加或者减少该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一个从来没有在市场上使用过的标记,也不会因为行政机关的注册从而奇迹般地产生商誉或者财产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商标行政机关的注册行为视为财产权授予的行为,是一种错误的说法。
然而在另一方面,商标获准注册,尤其是对于已经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来说,又会使得商标所有人获得一系列好处。相对于商标所有人就商誉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来说,通过商标注册所获得的好处,可以称之为“程序性权利”。大体说来,申请和获准注册,对于商标所有人有以下一些好处。
一、推定获得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权利&
  从商标与商誉的关系来看,商标只有使用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才会为商标所有人带来财产性的权利。然而,很多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局限于某一个区域,例如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东北地区或者西南地区,甚至是某一个省或者某一个市。与此相应,相关商标所体现的商誉,或者认可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也仅仅局限在特定区域之内。这似乎表明,如果有人在其他区域就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了相同的商标,只要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也可以获得财产权。事实上,这正是欧美国家早期商标保护的经验。
  随着商标注册制度在世界各国的确定,这种状况逐步发生了变化。按照注册制度的宗旨,即使是在某一区域内使用的商标,一旦获得了注册,就会在理论上获得全国性的权利。依据商标注册而获得的程序性权利,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这种排除,并不局限于商标所有人已经从事商业活动的区域。同时,由于商标注册所具有的公告性质,在后使用者也难以主张自己是善意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样,商标注册就为商标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扩展自己的商业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标注册不仅阻止了在后使用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可能性,而且也极大地限制了在先商标使用者的使用范围。假如两个或者更多的市场主体,在互不知晓的情形下,在不同的区域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按照传统的商标理论,他们都可以享有商标权。然而按照注册制度,只要其中一个人获得了商标注册,则其他人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商标。即使某一市场主体是最先使用相关商标的人,由于没有申请和获得注册,他也无法获得全国范围内的权利。在这方面,其他的商标使用者甚至不得不改变自己的商标,以避免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关于这一点,我国于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也在第59条第3款中做了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提供尚未实际使用的商标的注册&
  除了已经使用的商标,对于那些尚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或者意图使用的商标,注册制度也提供了程序上的权利。根据注册制度的宗旨,尚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一旦获准注册,也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有效的程序性权利。至少在获准注册以后的3年时间里,商标所有人可以防止他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可以对抗他人真诚使用相关商标的主张,可以要求在先使用者仅在原有的范围内使用其商标。当然,就尚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而言,其程序性权利的范围还是非常有限的。
  首先,如果商标所有人在获准注册以后连续3年没有实际使用相关的商标,就会构成撤销注册的理由。例如,《TRIPS协定》第19条规定,如果以使用作为保持注册的依据,则至少连续3年不使用,才构成撤销注册的理由。基于同样的道理,我国《商标法》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这方面,《商标法》第48条还对商标的使用做了界定:“本法所称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其次,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没有损害赔偿的判决支持。在这方面,我国司法机关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敏锐地认识到一些人利用注册制度的特点,申请和注册一个或者数个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甚至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然后以侵权诉讼和巨额赔偿相要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司法机关会在相关的诉讼中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近3年来实际使用相关商标的证据。如果没有实际使用或者没有实际使用的证据,则表明没有商誉的损害和损害赔偿。2013年修订《商标法》则将这一思路纳入了立法之中。根据《商标法》第64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对于尚未使用的或者意图使用的商标,商标行政部门应当慎重注册。例如,可以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交真诚使用的声明,也可以要求注册申请人在3年内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据。又如,如果在所谓的侵权诉讼中,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实际使用过相关的注册商标,法院就可以要求商标行政部门直接撤销该“注册商标”,而不是仅限于没有损害赔偿,更不应该判定商标侵权。
三、注册商标有可能获得反淡化保护&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提供了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规定,为了防止消费者的混淆,对于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驳回注册和撤销注册,并且禁止使用。这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提供的特别保护。《TRIPS协定》第16条第3款规定,对于已经获准注册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来说,如果他人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且有可能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则主管机关可以驳回注册和撤销注册,并且禁止使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或者反淡化保护。&
  根据《TRIPS协定》,只有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才可以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或者反淡化保护。至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否能够获得反淡化保护,则由成员国自行决定。在美国和日本,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不局限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例如,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3款是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的规定,其并没有将这种保护局限于注册商标,也没有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排除出去。又如,根据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项,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的是驰名的商业标识,以及与之近似的标记,其中也没有规定只有注册的驰名商标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
  在这方面,我国《商标法》仅仅针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了反淡化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当然,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要想获得反淡化保护,还必须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在相关的商标纠纷中加以确定。而且,由此而认定的驰名商标,属于案件事实,其效力仅限于个案,当事人不得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四、商标注册5年后成为不可撤销的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采纳某一商标或者注册某一商标时,可能会存在某些瑕疵,例如不具有内在显著性、含有地理名称、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等。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形下,这类内在的缺陷可能影响商标的有效性。
  然而,依据很多国家的注册商标法,具有上述缺陷的商标在获得注册5年之后,可以成为不可撤销注册或者不可争议的商标。这是因为,有关的注册商标虽然在一开始有瑕疵,但在长达5年的持续使用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投入,消费者也已经认可了相关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撤销注册或者禁止使用,就会损害已经形成的商业关系。例如,美国联邦《商标法》第15条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连续5年使用其注册商标,则该商标属于不可争议的商标。又如,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这就意味着,在通常的情况下,有关的商标注册5年之后可以成为不可撤销注册的商标,或者不应当因为有瑕疵而予以撤销。
  显然,商标获准注册5年之后,不会因为原有的瑕疵而被撤销注册,有效地保障了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的投资。至少,商标所有人不必担心自己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从而可以放心大胆地针对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投资,获得相应的利益。
五、商标注册成为转让和许可的证据&
  就未注册商标来说,在转让或者许可方面,显然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例如,当事人只能依据双方的合同确定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的事实。而在相关商标获准注册的前提下,商标的转让或者许可,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以外,还加上了商标注册证书的要素,使得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带有了更大的确定性。事实上,按照英国知识产权法学家本特利的看法,英国自1875年制定了注册商标法以后,唯一起到的作用就是,注册证书成为商标权利有效的证据,不仅有助于权利的保护,而且也便利了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按照很多国家的商标法和相关的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许可还应当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由专管部门予以公示。这种备案和公示,也进一步增加了商标转让和许可的确定性。在这方面,我国《商标法》也对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许可的备案做了规定。先来看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表明,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并且在公告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的审核,主要是为了防止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再来看关于注册商标的许可。《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商标应当实际使用,商标与商誉的关系来看,注册商标的转让应当与商誉一起转让,或者与营业一起转让。脱离商誉或者营业的转让,有可能在商品的质量和功能方面欺骗或者损害消费者,而这又是商标法竭力避免的事情。单独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又不会欺骗或者损害消费者,应当是少之又少的事情。当然,这不包括那些“买卖商标注册证书”的“转让”。
六、在侵权诉讼中获得更多的法律救济&
  未注册商标通常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不过,在相关的侵权诉讼或者纠纷中,商标所有人首先要举证证明自己就某一商标享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注册商标的情形下,商标所有人只要出示注册证书,就可以证明自己就相关的商标享有权利。即使被告提出权利归属或者权利无效的异议,也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这样,商标注册证书就会成为商标权有效的初步证据。
  与未注册商标相比,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就可以获得一些有效的法律救济。例如,根据很多国家的注册商标法,在发生注册商标侵权的情形下,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诉前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的临时性禁令、财产保护和证据保全。在这方面,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是关于诉前的临时性禁令和财产保全的规定。至于诉前的证据保全,《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此外,根据很多国家的注册商标法,在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救济措施。例如,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在确定商标侵权的前提下,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获得的损害赔偿,除了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所得和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外,还可以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法定赔偿。其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新加入的救济措施。根据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其中的法定损害赔偿,2001年《商标法》的规定是50万元以下,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改为300万元以下。其具体规定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至少按照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诉前的责令停止侵权、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和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仅仅适用于注册商标,而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七、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刑事救济&
  在商标侵权中,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是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通常称之为假冒商标,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制裁。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的法律,假冒商标通常是指假冒注册商标,不包括假冒未注册商标。例如,《TRIPS协定》第61条规定,对于故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的案件,成员应当提供刑事制裁。而依据《TRIPS协定》第51条的注释,就本“协议”而言,假冒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了与在该商品上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了其实质部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不可区分的商标,因而侵犯了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又如,美国“假冒商标法”(纳入美国《刑法》第2320条)规定,对于假冒商标者,包括故意运输、销售假冒商标之商品或者服务者,可以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者1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如果上述行为者是法人或者公司,则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是个人屡犯,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者20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如果是法人屡犯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依据相关的定义,“可疑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这表明,上述刑事措施主要是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在这方面,我国《商标法》第67条也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应,我国《刑法》第213条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第214条针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第215条针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规定了具体的刑事责任,如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等。此外,第220条还对单位犯罪做了规定,包括罚金和追究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至少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刑法》,假冒商标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仅仅适用于注册商标,而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八、注册商标可以获得海关保护&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背景下,很多商品的贸易或者服务的提供,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国家的范围。与此相应,如何在进出口的环节上保护自己的商标,防止假冒商标或者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进出海关,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就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方面,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注册商标提供了特别的保护。例如,《TRIPS协定》第51条规定,对于“进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成员国的海关可以中止放行。该条还规定,对于“出口”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成员国的海关也可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中止放行。根据该条的注释,假冒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授权在相关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商标。
  除了国际公约,绝大多数国家的注册商标法或者海关法律,也在进出口的环节上,提供了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例如,美国《关税法》第1337条规定,在进口的环节上保护在美国有效的版权、专利、注册商标和半导体芯片。根据规定,应权利人的请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涉嫌侵犯版权、专利、注册商标和半导体芯片的产品进行调查,下达禁止进口的命令。其中,就商标而言,仅仅涉及了联邦注册的商标,而没有涉及未注册的商标。
  又如,根据我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进出口货物中涉及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相关权、专利权提供海关保护。其中的商标专用权,就是指注册商标权,不包括未注册商标。当然,我国不仅对于进口货物中涉及的注册商标提供保护,而且对出口货物中涉及的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显然,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在海关备案的规定来看,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可以在海关备案自己的商标,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难以提供证明权利有效的初步证据。
  根据以上归纳可以看出,商标注册在商标保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以及消费者对于相关商标的积极评价,也即商誉。商标主管部门对于商标的注册,显然不是商誉的来源,也不是财产权的授予。然而在另一方面,商标获准注册,又可以为商标所有人带来一系列程序上的好处。例如,推定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财产权利,有可能获得反淡化保护,连续使用5年以后成为不可撤销注册的商标,使得商标的转让和许可具有更大的确定性,以及就尚未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并在3年内有效。或许,商标获准注册的最大好处,还是让商标所有人获得了更为强有力的保护。例如商标注册证书可以成为侵权诉讼中权利有效的证据,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获得诉前的临时救济措施,可以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可以获得刑事措施的救济,以及获得进出口环节上的海关保护。
  由此看来,商标注册虽然不是财产性权利的获得途径,但却是一系列程序性权利的获得途径。这些程序性的权利与财产性的权利相结合,可以让商标所有人获得更为强有力的保护。与此相应,商标所有人,尤其是已经使用了相关商标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适时地寻求和获得商标主管部门的注册,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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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桩深圳企业起诉美国“庞氏骗局”CEO案在深圳企业圈引起广泛关注。记者随后了解到,该案起于深圳一家企业的创新产品在进军美国后,先后遭遇侵权和诈骗一事。深圳里阳电子持有专利的电子蜡烛在2010年向美国合作方提供技术资料后,被美国合作方抢先拿到专利证书,并另寻找中国制造商进行生产和销售,赚取高额利润。
  据了解,这家企业的遭遇,也代表和反映出中国创新企业在走海外市场所遭遇的常见困境——自主研发产品易被仿制,维权成本高昂无法承担等。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锋表示,虽然目前这一专利已重回里阳电子。中国企业在寻求海外合作方时,要尽量选择那些已运营数十年的“老牌”企业合作,最好先做一下背景调查,并同时有意识地注意保护自身产品的知识产权。
  美合作方盗用图纸&制造产品在美销售&
  里阳电子是一家坐落于深圳蛇口的科技企业,从2004年,便开始做电子蜡烛灯产品,目前是中国最大的电子蜡烛和LED照明产品开发及制造商之一,仅仅在美国,里阳电子每年的销售额就多达十几亿美元。
  2009年,里阳电子经过研发,发明了一种电子蜡烛。这种电子蜡烛用干电池或锂电池作为能源,其最上面的“火焰”会像真实的传统蜡烛一样闪烁。这使得该电子蜡烛不仅与普通蜡烛没什么两样,而且避免了室内点燃蜡烛的相关危险。
  欧美等民众普遍有点蜡烛的习惯,但是越来越多的地方和场所,禁止在室内点放蜡烛,因此电子蜡烛上市,可为里阳电子带来可观的销售额和利润。而据测算,美国每年的电子蜡烛市场约有10亿美元的市场空间。
  深圳市里阳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晓锋告诉记者,2010年6月,里阳电子在国内以及美国、加拿大、德国等都申请了该电子蜡烛的专利。但由于专利审核时间较长,国内的专利证书直到日和日才分别拿到,而美国的专利证书也是日才拿到。
  正是利用这一时间差,里阳曾在美国的合作方仿制了这一产品,并抢先占领美国市场。李晓锋告诉记者,2010年早期,美国Candella公司及其创始人PeterSmith主动与里阳接洽。当年3月,该公司和里阳签订了多项全球独家制造、开发和分销协议,同时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里双方约定,Candella公司不能将里阳提供的有关电子蜡烛技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共享,不能利用里阳的技术仿制产品等。当年4月,里阳向Candella公司多次寄送了电子蜡烛样品和电子蜡烛技术图纸。而不久后,美国Candella公司回复称,里阳产品价格太高,市场卖不动,便中断了与里阳的合作。
  李晓峰告诉记者,Peter在拿到里阳电子的电子蜡烛图纸后,迅速找了美国的迪斯尼公司,并利用迪斯尼公司的专利申请渠道,在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德国申请专利,而且是后申请却先拿到了专利证书。李晓峰说,在美国申请专利,申请后小公司往往需要数年才能获得证书,而像是迪斯尼这样的大公司,一般仅需要9个月便能获得证书。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Candella公司于2010年8月才申请该项电子蜡烛的专利,但2011年该公司就拿到了专利证书。
  李晓峰表示,不仅如此,Candella公司还和LuminaraWorldwide公司签署了另外一份独家制造和分销协议,并通过Luminara的CEO和中国制造商的联系,找到中国广州亚一照明科技,专门开设生产线制造这种电子蜡烛,并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销售产品。据里阳电子估算,在2011年前4个月时间里,仅通过美国最大的电视频道QVC,Candella和Luminara就销售了1000多万美元的产品。
  专利先申请却后获得&深圳企业吃“哑巴亏”&
  发现这一情况后,里阳电子便开始向美国各经销商说明,美国Candella/Luminara侵权了里阳电子知识产权的产品,但由于其通过迪斯尼申请的专利已经在手,而里阳电子的专利证书直到2014年7月底才拿到,当时经销商无法认可里阳在该产品上所拥有的专利。
  不得已,里阳电子首先选择在国内起诉该产品的国内制造商。2013年,里阳电子在广州市中院起诉该电子蜡烛的国内制造商——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前身即为广州亚一照明科技),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该案。据李晓峰告诉记者,里阳电子日获得电子蜡烛的外观授权,而2012年8月,里阳电子也拿到了电子蜡烛的发明专利之一。目前该专利的法律状态都为有效专利。
  里阳诉称,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与原告里阳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里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判令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里阳专利的侵权行为,赔偿里阳损失人民币合计150万元和里阳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币6万元,并判令由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该案进行中时,美国人迈克尔&奥肖内西(MichaelO&Shaughnessy)取代Peter控制了Candella/Luminara公司。随后,迈克尔出面与李晓峰沟通谈判解决办法。&
  李晓峰告诉记者,迈克尔出面,以不能影响电子蜡烛产品销售商的利益和产品生产商更换需要过渡时间为由,希望和里阳电子合作,逐步由里阳电子取代其原来在国内的制造商。而后,迈克尔还向里阳电子派出了多名工作人员以示加强双方合作,为里阳电子接替同方照明成为电子蜡烛的制造商做准备。“当时我们还没有拿到美国的专利证书,迈克尔提出的方案对里阳电子有利,因此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书,随后我们在国内撤诉了。”李晓峰表示。
  然而,一直到今年5月,里阳电子依然没有接到美国方面的任何订单。“我们着急了,又催迈克尔,于是他们下了一张350万美元的订单。”李晓峰说,里阳电子于是立即安排生产,但出了14万美元的货后,发现对方出具的付款材料根本无法兑付,“我们这才发现这笔订单仍是一个骗局,对方希望以大额订单拖垮我们企业,但至今对方未付款,而已生产的产品则堆在仓库里”。
  不仅如此,随后李晓峰通过背景调查发现,这位迈克尔正是美国出名的“庞氏骗局”CEO。记者随后搜索其姓名发现,2009年12月,新华社曾发通稿披露路透社总结的2009年度臭名昭著的“美国十大金融丑闻”。其中,汤姆&皮特斯诈骗消费者案位居其列,而该诈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是迈克尔&奥肖内西。据报道,该诈骗案涉案金额达36.5亿美元,汤姆&皮特斯获50年监禁,而被认为是实际控制人的迈克尔&奥肖内西,却因美国法院目前暂时无法掌握其诈骗证据而一直逍遥法外。
  可能会赢官司却亏钱&但将坚持维权到底&
  2014年7月底,里阳电子终于获得美国的专利证书,决定起诉迈克尔及其所控制的Candella/Luminara公司,以及其国内的制造商同方照明。
  “虽然晚拿到证书,但由于申请时间早于那家美国公司,因此里阳电子获得专利证书后,实际上,此前的那份证书已经无效。”李晓峰表示,再加上美国对于侵权产品的惩罚性条款,因此里阳获得专利证书后,该电子蜡烛的经销商都找回里阳电子改而销售其生产制造的产品。
  日,在里阳电子启动对迈克尔及其所控制的Candella/Luminara公司的诉讼之后,里阳的国内维权行动也同时开始。李晓锋提供的资料显示,8月14日,里阳向深圳海关提交扣押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货品的申请。8月18日,深圳大鹏海关查获了一货柜货品。8月26日,里阳与深圳中院法官一起到大鹏海关第一查验场封存了此货柜的6个样品。经查,柜内货物为电子蜡烛,共13896个,货值为75万元人民币。
  此外,李晓锋提供的资料同时显示,8月19日,里阳向深圳海关再次提交扣押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货品的申请。8月23日,深圳大鹏海关再次查获了一货柜货品。经查,柜内货物为电子蜡烛,共17600个,货值88万元人民币。9月5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到深圳盐田海关正式对上述两个货柜“电子蜡烛”实施保全措施。
  与此同时,里阳针对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也再次提上议事日程。8月,里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原告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0万元及因制止其侵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据悉,此案将于日在深圳开庭。
  据媒体报道,作为被告方的广东同方照明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同方股份副总裁王良海此前在公开场合表示,LED蜡烛灯(即电子蜡烛)是其发明的,该产品将为同方股份带来上亿元的利润。而日前,有记者专门就此事向王良海求证,王良海表示:“电子蜡烛就是我发明的,打官司就打呗”。
  对于这场跨国官司,李晓峰表示:里阳电子对胜诉很有信心,但担心“赢了官司亏了钱”。李晓峰解释,前几年,这家美国公司已经用里阳的专利,在一个新产品最赚钱的头几年里赚了很多钱,而里阳再进入这一市场,无论是价格还是里利润都已被压缩。而在官司上,里阳起诉要承担美国高昂的维权成本,“目前仅案件初期,里阳花费的律师费就多达40万美元,而预计打完这一官司要花费400万美元。”李晓峰说,同时,按照美国的法律,即使里阳胜诉,被告也不会承担律师费用,而且一旦面临赔偿时,这家美国公司完全有可能直接破产,让里阳电子拿不到赔偿。
  “不过,即使这样里阳也会坚持打这个官司。”李晓峰说,自从金融危机以来,里阳电子被侵权的这种情形时有发生,在中国企业自主研发的新品样品被外国公司获得后,一旦中国企业开出的产品价格不符合他们的期望后,这些外国企业就会甩开发明者,去找第二家中国企业仿制,并自己销售。而大多数中国企业无法承担高额的维权成本。“里阳有实力,因此里阳决定将这场官司打到底,就是要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以身说法。”李晓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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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茶之所以取名雪花岩,是因为我们当地那座生长着千年古茶树的高山雪花顶,压根就没想过要和雪花啤酒攀亲戚。”广东雪花岩茶叶公司董事长李玉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端端被人告了3年,幸好终审胜诉,终于保住了这块凝聚众多瑶山乡亲心血的牌子。&
  广东雪花岩茶叶有限公司位于韶关罗坑鳄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我们这里居住的主要是过山瑶,世代靠山吃山,曾是当地有名的贫穷地区。”罗坑镇委书记黄华说。
  据黄华介绍,罗坑镇方圆240平方公里山峦叠翠,云雾缭绕,船底顶、雪花顶、奖公山等海拔千米以上的山峰有30余座,生态环境基本处于原始状态,优质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为区内大面积千年古茶树的生长和形成提供了无可替代的生态条件。&
  为挖掘千年古茶资源,该镇规划依托这些古茶树,打造茶叶专业镇,带领村民脱贫致富,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加快茶业发展。而当地龙头企业雪花岩生产的“木甜杏仁香”、“木甜花香”等高山古树红茶和高山有机红茶等系列产品,逐渐被广大消费者青睐,并多次在评比中获奖,被授予“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当地村民也通过种茶、采茶,脱贫致富。
  说起雪花岩名字的由来,李玉恒称,雪花顶海拔1360多米,冬飘雪花,美丽壮观,“相比而言比其它几座高山的名字好听,便以此为名,而山上岩石较多,就加了个岩字。”
  然而,正当广东“雪花岩茶”品牌渐响时,该公司于2012年突然被雪花啤酒以商标侵权告上国家工商总局,“实在没想到,会被和我们毫无瓜葛的雪花啤酒告了。”李玉恒无奈地笑着说。
  官司可谓一波三折、一打就是3年,先是工商总局于2012年底裁定:“雪花岩”茶叶商标与“雪花”啤酒商标虽含“雪花”文字,但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雪花岩”茶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其商标不造成损害。
  然而,雪花啤酒并未就此罢休,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一次,雪花岩输了官司。“我们当然不服,必须上诉!”对此,李玉恒觉得很是委屈,“他是啤酒,我们是茶,而且我们是雪花岩茶,又不是雪花茶。”
最终,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韶关曲江广东雪花岩茶业有限公司成功维权,取得了“雪花岩”商标的合法注册权,“官司赢了,保住了我们雪花岩茶这块金字招牌,将有力促进当地生态茶叶专业镇的发展。”执着于打造茶叶专业镇的黄华对此颇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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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宣莲本是武义的特产,自唐朝起就开始种植,到清代成为贡品,至今已有1300多年历史。2012年,“武义宣莲”就和“西湖龙井”、“金华火腿”一样,成为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可是有一天,突然有人告诉你,武义产的莲子再也不能叫“宣莲”了,也不能以“宣莲”的名义销售了。
  这不是欺负人吗?可是,人家还有理有据。
  武义电商祝升锋做了十来年的家乡土特产生意,其中的一家淘宝店,主打的就是武义的金名片宣莲。几个月前,淘宝网以涉嫌侵权、售假为由,将祝升锋店内卖得最好的宣莲强行下架,并被要求不准再打着“宣莲”旗号为店铺做宣传。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正宗的武义宣莲
  在淘宝上却成了“假货”
  祝升锋是武义特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淘宝上做生意已有10来年了。他经营着五六个淘宝账号,其中一个专门销售武义的农产品,销路最好的就是武义宣莲。
  宣莲特指武义宣平县生产的莲子,为中国三大莲子之一,清朝时曾作为贡品。宣平县撤销后,其属地划入武义其他乡镇,宣莲的名称却延续了下来。
  祝升锋是土生土长的武义人,宣莲是自己家乡的特产。
  由于多年经营,祝升锋的淘宝店铺流量很大。在淘宝搜索上,搜“宣莲”或者“莲子”,祝升锋的店铺都能显示在第一页。
  今年6月的一天,祝升锋发现自己的淘宝店被人举报,店里所有的宣莲商品都被淘宝网下架了。“淘宝小二说,我的所有宣莲产品涉嫌侵权、售假,需立即下架,并停止打着‘宣莲’的旗号,作为店内的莲子产品宣传。”
  “我卖的都是正宗的宣莲,怎么会是假货?”祝升锋有些狐疑,直到淘宝小二出示了一本“宣莲”商标注册证书,他才意识到,“宣莲”商标被人抢注了。
  福建一家莲子企业
  抢注“宣莲”商标
  产自武义本土的宣莲,却被人抢注了商标,祝升锋意识到,这不是件小事。他立即将此事向武义商务局、农业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
  钱江晚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持有“宣莲”商标的为福建文鑫莲业食品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主要销售建莲及相关莲子食品(湘莲、建莲、宣莲为中国三大名莲)。
  2012年8月,文鑫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宣莲”企业商标,2014年2月,商标注册成功。文鑫公司注册的“宣莲”商标不能直接使用于莲子,但可以将“宣莲”商标用于腌制水果、水果蜜饯、水果片等8类商品中,其中就包括莲子的相关产品。
  商标注册成功后,有3个月的公告期。可惜,这段时间内,武义相关企业都未能发现这个公告,错过了提出异议的最佳时期。
  今年6月,就在公告期结束后1个月后,祝升锋的淘宝店铺即被举报涉嫌侵权。“估计我的淘宝店铺流量大,被他们盯上了。”
  “宣莲”商标被别人注册之后,像祝升锋这样的经营者,就不能再用“宣莲”销售莲子及其产品。而如果使用“武义宣莲”,又需要获得官方的授权。
  武义方面已委托商标事务所
  提起撤销申请
  虽然“宣莲”商标被抢注,武义实际上也有自己的宣莲商标。
  2012年,历时4年的申请后,“武义宣莲”成为武义唯一的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武义宣莲”也从此成为和“西湖龙井”、“金华火腿”齐名的农产品。
  不过,“武义宣莲”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和一般的企业商标不通同,它为企业共用,且只能用于莲子这一种产品,不能扩展。而企业商标,可用于多种产品或服务。
  武义县商务局纪工委书记徐向阳说,“宣莲”商标被抢注,被用于其他莲子产品,“将会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制约‘武义宣莲’的商标价值。”
  昨天下午,武义经济特产站站长徐文武告诉记者,为了保护“武义宣莲”这个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推广站已委托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总局提出申请,宣告文鑫公司注册的“宣莲”商标无效。
  商标保护意识不强
  给了对方可乘之机
  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所长周国荣告诉钱江晚报记者,事务所还在进一步整理材料,研究从哪个角度进行切入,才更有可能打赢这场“官司”。
  “国家工商总局会在一年到一年半内做出裁决。裁决后,对方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周国荣说,整个过程将比较漫长,还要看对方企业的态度,估计出结果要两到三年。
  他说,从个人角度来看,他对结果比较乐观。“如果将事实讲清楚了,(国家工商总局)应该会考虑实际情况。”
  不过,由于商标被人抢注,武义已经丧失了主动权。而商标之争的发生,周国荣认为,归根结底还是商标保护意识不强。
  据了解,2012年,为了提高武义莲子的知名度,武义决定以“武义宣莲”为名申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周国荣说,“武义宣莲”申请下来后,武义如果及时向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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