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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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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8号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和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目前,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在统一标准公布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开票费标准。&&& 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 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享系统是指能够为多户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开票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共享系统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业务和技术规范,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四条&&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第六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停止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应提前1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妥有关手续后便可退出。&&& 第七条&&中介机构自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没有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的县(市、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第八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资格,由地市一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批,报省一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申请从事开票服务的,由地市一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地市一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一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管理,由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必须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必须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中介机构应有以下责任:&&&&(一)妥善保管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二)定期备份有关开票数据;&&&&(三)为纳税人开票信息保密;&&&&(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抄报税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抄报税;&&&&(五)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及共享系统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以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样式附后)录入开票信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由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按专用发票的保管年限保存。&&& 第十三条&&因管理或使用不善导致纳税人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损毁的,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应负责赔偿,并恢复所丢失数据。&&&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 第十五条&&纳税人必须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提供开票服务中发生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1.未按规定程序操作使用共享系统的;&&& 2.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数据备份的;&&& 3.未按规定采取安全保管措施的;&&& 4.未及时排除故障,影响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 5.为纳税人代管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的;&&& 6.擅自将纳税人有关开票数据及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开票服务资格。&&& 1.采取虚假手段取得的开票服务资格的;&&& 2.与纳税人勾结或盗用纳税人税控ic卡、开票密码虚开专用发票的。&&&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录入委托单
委托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
税务登记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 拾&&& 万&&&&仟&&&&佰&&&&拾&&&&元&&&&角&&&&分&&&&¥:
税务登记号
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经核对,所开发票信息与委托单信息一致。委托单位经办人(签字):
受托单位&&&&&受托单位经办人(签字):(公章)
委托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注:第一联:存根联,委托单位留存。第二联:开票联,受托单位留存。第三联:回执联,委托单位留存。《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
办理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 发票专用章印模;(初次核定时提供)
安装、发行税控设备及申领发票
1、购买税控设备---选择服务单位
2、发行税控设备并申领发票--发票领用和税控设备业务受理窗 口
办理材料:发票领购簿;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开票注意事项-开票前需准备好纸质发票,并检查开票电脑是否已连接好税控盘、打印机。使用开票软件打印第一张发票前,请进行打印测试,确保发票打印位置正常。
开票操作步骤
税控盘开票
登录界面---点“登录”---进入到开票软件界面。
添加编码:点击首页“商品编码”—点击“增加”—选择相应的品目—设置正确的税率(3%)
专用发票填开: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确认发票种类、代码、号码
发票开具:
注意事项:---核对税率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注意事项:---核对税率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金税盘开票
登录界面-输入密码(初始密码:123456)---输入证书口令(初始口令)---点登录---进入到开票软件界面。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确认发票种类、代码、号码
发票开具:
注意事项:---核对税率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进行申报,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在申报期限内遇法定节假日或最后一天为周末的,申报期限将按休假天数顺延。(具体可查询:厦门国税官网---办税服务—征期日历)
逾期不可进行网上申报,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柜台办理。
自主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纳税人携带纳税申报资料到全市任一国税办税厅办理纳税申报。
(需携带资料: 需填报纸质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及税控设备)
网上申报:纳税人登陆厦门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提醒:开通网上申报功能需先登录国税网站注册纳税人信息,并通过网上签署三方扣款协议,待税务机关验证通过后才可使用 )
使用防伪税控新开票系统的纳税人,每月月初必须对上月数据进行数据抄报(无论上月有无开票),通常为每月1-15日。如果超过15日,须持税控设备至主管税务机关抄报税。
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集美区国税局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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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要求,做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其认证、申报抵扣期限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照现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内容进行“一窗式”比对。 &&&&三、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征收岗位和代开发票岗位。 &&&&四、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一)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二) 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五、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未投入运行前,要加强对手工传递凭证的监控工作,要设置审核监控岗位专门负责核对开票税额、收款数额和入库税款是否一致。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认证通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纳税人申报表进行比对。对票表比对异常的要查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进行审核,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在线升级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目前,我省已经开放软件在线升级功能,广大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以下流程完成升级工作,确保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收分类编码升级为最新版本。
下载升级包文件
纳税人正常登陆开票软件进行日常开票或其他操作时,开票软件会自动下载升级包,同时在计算机的右下角会显示下载箭头,鼠标指向箭头会提示:“正在下载防伪开票软件请不要关机。”如图1.1,
点击该图标会弹出升级提示窗口,上面会显示升级包下载的进度,此时请不要关闭开票软件并保持网络畅通,便于升级包可以下载成功。如图1.2,
开票软件升级
再次登陆开票软件会弹出版本说明窗口,点击关闭按钮进行升级。如图2.1,
此时开票软件会自动进行升级,会依次出现如图2.2、图2.3提示。
开票软件后台升级完成后会显示登陆界面。如图2.4
V2.1.30.161224为升级过度版本,开票软件登陆成功之后会再次下载升级包进行升级。显示如图2.5、图2.6
下载完成之后弹出更新提示窗口,如图2.7,
再次登陆开票软件会弹出版本说明窗口,点击关闭进行升级。如图2.8
点击关闭按钮之后,开票软件会自动进行升级,此时不要关闭电脑,如果杀毒软件提示拦截,需要允许本次所有操作,并依次会出现如图2.9、图2.10、图2.11提示,
开票软件后台升级完成后会显示初始登陆界面,界面上会显示当前使用的开票软件版本号。如图2.12,
(提示:根据电脑的配置不同,以上升级过程速度不一致,可能无法一一看到,可以通过开票软件版本号查看升级是否成功,如果未成功升级,可以与服务单位联系手动升级。)
查看升级是否成功
进入开票软件之后点击菜单栏的帮助按钮,选择关于按钮。如图3.1
此时会弹出版权信息窗口,在版本信息左侧可以查看版本号:开票软件最新版本为V2.1.30.161225,税收分类编码表版本号为12.0。如图3.2
1、为避免集中升级给您带来的不便,建议纳税人保持网络畅通,选择不繁忙时段登陆开票系统,进行在线升级。(不繁忙时段:中午11:30—13:00,下午17:00之后)
2、在线升级为自动升级,登陆开票软件即可。如果在线升级失败,请及时联系服务单位进行手动升级。(为了避免影响升级工作,请2017年服务费到期的企业及时缴纳服务费)
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地址及联系方式
1、 航天信息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113。
2、 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及各服务站地址:
本 部: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5号。
皇姑服务站:沈阳市皇姑区木兰河街44号。
铁西服务站: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2-9网点4门
大东服务站: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73号(国税局西行30米)。
于洪服务站:沈阳市于洪区渤海路19-4号3门于洪广场万科公园。
法库服务站:法库国税局北走200米金顺齿科对面(老民政局南边)。
康平服务站:康平国税局对面福泰宾馆201室。
3、微信预约服务公众号:
辽宁航信(liaoninghangxin)
辽宁航天信
(LNHTXX)
4、诺言(诺诺助手)远程服务:登陆.cn网址,下载诺言(诺诺助手)进行远程服务,登陆用户名为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税号的后6位。
5、 辽宁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网站:.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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