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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发不实文章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
 &&&&  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文章没有核实真伪,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转发只为“吸引眼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不实文章侵权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判决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2014年11月,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微信公众号转发名为《康师傅,永别了》的文章,文章除了康师傅商标图案之外,还包含以下内容:“康师傅,永别了!中华民族的败类,让它寿终正寝。康师傅为日本购中国钓鱼岛捐三亿日元!撕开康师傅的外衣,原来是披着羊皮的日货!网上曝出康师傅名为台企,实际早就由日本朝日啤酒收购控股。以后坚决不买康师傅的任何东西。大家多转发,让更多国人知道!”
  日,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及该投资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举示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康师傅饮品——西南区销售收入报表”,证明其西南区销售收入与2013年同期相比,减少3060万元的事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享有名誉权,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转发的帖子包含康师傅商标图案及“康师傅”字样,其中“中华民族的败类”、“披着羊皮的日货”等语言明显是对原告的贬损。
  在特殊民族历史情感因素构成的社会氛围中,诸如“康师傅为日本购中国钓鱼岛捐三亿日元”这样的语言,亦会激起一些受众的怨愤情绪,起到降低所针对对象社会评价的负面效果;被告通过网络微信平台发出上述言论,具有一定的传播性,由此必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原告作为企业,在名誉受损的情形下,其产品销售和经营收益通常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被告并非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是发布相关信息的始作俑者,其转发相关信息无非是在特定社会氛围中宣泄特殊的情绪,不具有侵害原告的直接恶意,并且被告企业规模小,其微信号受众范围及影响力均有限,不可能单独对原告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对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于原告的相应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边界
  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微信已成为大众常用的社交工具,微信上的各式自媒体每天都发出海量信息,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有部分自媒体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部分公众号只图转发内容“吸引眼球”,而不核实转发内容是否真实,最终造成不良后果。
  据重庆五中院法官胡智勇介绍,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公众有权对社会现象进行评论。但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他人商业秘密。不得发表有损国家的言论,不得发布、传播不实言论,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权利。本案中,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针对“康师傅”发布的言论中,“为日本购中国钓鱼岛捐三亿日元”、“实际早就由日本朝日啤酒收购控股”等属于事实性描述。但该陈述并无客观证据证实,也并非获悉于正规公共媒体的正式报道,其来源仅仅是不负责任的传言。基于国家间历史与现实争端,该误导性描述将引起不明真相的民众对有关企业产生极大的负面评价。在此基础上该微信中还使用了贬低性评价和煽动性语言,对相关企业的名誉、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必定影响其经营,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公众号绝非没有边界不受任何限制,法律、道德为其“自由空间”早就定了“度”,随心所欲超出法律、道德的底限就可能引发纠纷。正如公民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一样,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得影响国家、社会和其他人的正当权利一样,微信公众号具有的表达自由绝非法外之地不受任何限制,守法才有微信公众号受到法律保障的自由。
  法官建议,网络维权需要学会固定证据,以证据来锁定违法行为事实。作为网络侵权的受害人,在遭遇网络侵权后,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办法固定证据,必要时请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其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该类证据效力较高。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以便于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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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文章没有核实真伪,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转发只为“吸引眼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请看以下案例~案情介绍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不实文章,侵犯了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2014年11月,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微信公众号转发名为《康师傅,永别了》的文章,文中除了康师傅商标图案之外,还包含以下内容:“康师傅,永别了!中华民族的败类,让它寿终正寝。康师傅为日本购中国钓鱼岛捐三亿日元!撕开康师傅的外衣,原来是披着羊皮的日货!网上曝出康师傅名为台企,实际早就由日本朝日啤酒收购控股。以后坚决不买康师傅的任何东西。大家多转发,让更多国人知道!”日,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及该投资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举示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康师傅饮品——西南区销售收入报表”,证明其西南区销售收入与2013年同期相比,减少3060万元的事实。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享有名誉权,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转发的帖子包含康师傅商标图案及“康师傅”字样,其中“中华民族的败类”、“披着羊皮的日货”等语言明显是对原告的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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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平台资讯】微信发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这4类行为可能会被封号
SocialBeta
【平台资讯】微信发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这4类行为可能会被封号
SocialBeta |  15:18
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诱导分享及诱导关注行为的公告
近期,朋友圈出现部分商家通过外链进行诱导分享、诱导关注的行为,主要如下:
1. 诱导分享:发送谣言、色情、测试类、答题类等内容诱导用户分享至朋友圈,分享后用户才可见到答案或内容。
2. 诱导关注:发送谣言、色情、测试类、答题类等内容诱导用户关注公众号,关注后用户才可见到答案或内容。
此行为违反了公众平台规则,严重骚扰用户,破坏了朋友圈的体验。即日起,一旦发现此类案例,对相关公众号做以下处理:
删除诱导增加的粉丝
关闭流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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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中旬的某一夜,微信封杀了很多公众账号,这里面还不乏一些知名的账号,这让很多微信公众账号的运营者惴惴不安,怕一不小心触到一根摸不着看不到的红线,虽然在第二天在腾讯公关总监在其个人微博@为此做了回应:
为保障用户体验,微信公众平台严禁恶意营销以及诱导分享朋友圈,严禁发布色情低俗、暴力血腥、谣言散播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信息。一旦发现,我们将严厉打击和处理。
但对于具体的运营规范并没有微信官方并没有给出一个严格的定义,定义那些事违规的行为,那些是会被封号的行为,而在清明节前的4月4日微信团队在微信系统公告中发布了一则公告,发布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在这个规范中比较明确的指出了一些行为是被官方禁止的,这些行为包括使用外挂行为,刷粉行为,诱导分享行为和恶意篡改功能行为,第四种行为我看到很多账号都有使用过,我们也觉得这个算是一个引导关注的小技巧,没想到这种行为是要被禁止的,小编们以后要注意了,具体行为解释如下:
1 使用外挂行为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服务和相关系统。例如:利用任何第三方工具或其他方式规避群发限制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用公众平台的单发功能来实现群发功能,意图规避公众平台对于群发次数的限制等。下面是第三方工具登录页面之一:
2 刷粉行为
2.1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利用其他微信公众帐号、微信帐号和任何功能或第三方运营平台进行推广或互相推广的,包括但不限于:僵尸粉刷粉、公众帐号互相推广、普通微信帐号通过微信普通消息、附近的人打招呼、漂流瓶、摇一摇等任何形式推广公众帐号,以及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互推等。
2.2 我们定义的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链接,头像,二维码,纯文字等各种形式完成的推广行为。
2.3 制作、发布与以上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运营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者帐号都将被处理。
3 诱导分享行为
以奖励或其他方式,强制或诱导用户将消息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积分、信息)等。
强制诱导和奖励诱导
4 恶意篡改功能行为
有目的性的对公众平台的功能或文字进行篡改,违反公众平台功能的原本用途或意义。例如:在原本显示作者名称(即微信公众帐号名称)的位置篡改文字显示。
在这个规范中,还明确规定了注册规范、认证规范,发送内容规范和数据使用规范等,要想好好的运营微信账号,这些规范则要好好牢记在心咯,具体可以见下面的,来自微信团队。
我们一直致力于为用户提供绿色、健康的生态环境,努力打造一个企业、机构与个人用户之间交流和服务的优质平台,给予用户更多的选择和便利,进一步降低沟通和交易成本并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我们确定以下平台运营的基本原则,不仅作为平台使用者一切权责的基础,更期待您与我们携手共同维护平台运营秩序,规范自律,互融共进。
—— 建立良好的用户体验
o 开发运营含有丰富交流与互动元素的微信公众帐号;
o 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内容多样)和控制;
o 提供具有价值的、持续性的并与该帐号高度相关的内容。
—— 要值得信赖
o 充分尊重用户并理解用户;
o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或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的内容和行为;
o 不发送垃圾信息并不存在过度营销行为,鼓励向用户传送符合需求的真实资讯。
二. 相关条款
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的服务,微信公众帐号运营者必须阅读并遵守 ,以及
以及腾讯为此制定的专项规则等。本运营规范是在上述协议及规则基础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相关内容和举例旨在帮助微信公众帐号运营者更加清晰地理解和遵守相关协议和规则,以便能够更加顺利地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运营,而不是修改或变更上述协议及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三. 运营规范
公众平台的良好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微信公众帐号运营者及广大公众帐号用户的共同努力与支持,以下运营规范的内容有助于运营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公众平台的运营规则,期望我们一起创建并维护运营者、用户、平台等各方共赢有利的生态体系。
1. 注册规范
1.1绑定的邮箱地址要求真实存在,通过该邮箱激活帐号。
1.2填写运营者的手机号码并按要求成功完成验证。
1.3 填写真实可信的身份资料(姓名、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单位名称、职务等信息)。
1.4上传真实有效并清晰可见的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照片或扫描件。
1.5上传真实有效的授权书(加盖公章)。
1.6一个身份证可注册两个微信公众帐号,一个手机号码可验证两个微信公众帐号。
1.7注册时可选择成为订阅号或服务号,但选择后将不可更改。
1.8帐号名称应当与功能介绍的内容相符。
1.9帐号名称、头像、功能介绍等资料涉及色情、暴力等违法违规内容的,将不能注册。
1.10帐号名称、头像、功能介绍等资料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将不能注册。
1.11与微信公众平台已有的微信公众帐号名称重复较多的帐号(涉嫌侵权),可能会无法注册。
1.12在微信公众平台批量注册大量相似微信公众帐号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1.13中文版本的运营地区必须在大陆,海外版的运营地区必须在大陆以外。
2. 认证规范
需遵守《微信公众平台认证服务协议》及相关认证规则。
3. 微信公众帐号行为规范
以下行为严重违规并影响用户体验,还可能给其他运营者、用户及平台带来损害,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该公众帐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1 使用外挂行为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服务和相关系统。例如:利用任何第三方工具或其他方式规避群发限制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用公众平台的单发功能来实现群发功能,意图规避公众平台对于群发次数的限制等。下面是第三方工具登录页面之一:
3.2 刷粉行为
3.2.1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利用其他微信公众帐号、微信帐号和任何功能或第三方运营平台进行推广或互相推广的,包括但不限于:僵尸粉刷粉、公众帐号互相推广、普通微信帐号通过微信普通消息、附近的人打招呼、漂流瓶、摇一摇等任何形式推广公众帐号,以及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互推等。
3.2.2 我们定义的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链接,头像,二维码,纯文字等各种形式完成的推广行为。
3.2.3 制作、发布与以上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运营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者帐号都将被处理。
3.3 诱导分享行为
以奖励或其他方式,强制或诱导用户将消息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积分、信息)等。
3.4 恶意篡改功能行为
有目的性的对公众平台的功能或文字进行篡改,违反公众平台功能的原本用途或意义。
例如:在原本显示作者名称(即微信公众帐号名称)的位置篡改文字显示。
4. 微信公众帐号发送内容规范
微信公众帐号的发送内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户发送内容如涉及违反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公众帐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4.1 侵权或侵犯隐私类内容
4.1.1 主体侵权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
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头像,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
此类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将对违规公众帐号予以注销处理。
4.1.2 内容侵权
未经授权发送他人原创文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未经授权发送他人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未经授权发送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首次出现此类侵权行为将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公众帐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
4.2 色情及色情擦边类内容
4.2.1 散布淫秽、色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嫖、寻找一夜情、性伴侣等内容。
4.2.2 发送以色情为目的的情色文字、情色视频、情色漫画的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形式。
4.2.3 长期发送色情擦边、性暗示类信息内容,以此来达到吸引用户的目的。
4.3 暴力内容
4.3.1 散播人或动物被杀、致残以及枪击、刺伤、拷打等受伤情形的真实画面。
4.3.2. 出现描绘暴力或虐待儿童等内容。
4.3.3 出现吸食毒品、自虐自残等令人不安的暴力画面内容。
4.3.4无资质销售仿真枪、弓箭、管制刀具、气枪等含有杀伤力枪支武器。
4.3.5 出现以鼓励非法或鲁莽使用方式等为目的而描述真实武器的内容。
4.4 赌博类内容
发送组织聚众赌博、出售赌博器具、传授赌博(千术)技巧、方式、方法等内容。
4.5 危害平台安全内容
4.5.1 发送钓鱼网站等信息,诱使用户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4.5.2 发送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可能对微信消息发送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损害或中断。
4.6 涉黑类内容
发送替人复仇、收账等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信息;雇佣、引诱他人从事恐怖、暴力等活动;拉帮结派,招募成员,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危害的内容。
4.7 非法物品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发票;出售假烟、假币、赃物、走私物品;违法办证刻章、代办身份证、信用卡、办理手机复制卡等信息;交易人体器官等内容。
4.8 广告类内容
4.8.1欺诈虚假广告类
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欺诈广告(例如网赚、中奖类信息);虚假夸大减肥、增高、丰胸、美白效果但明显无效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广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
4.8.2违法广告类
包括但不限于:贩卖毒品、窃听器、军火、人体器官、迷药、国家机密,信用卡套现,办证,非法刻章,性虐等。
4.8.3广告推荐商品本身和公众帐号所公示身份(包含注册及公示的主体资料及运营业务范围)无关,如:帐号名称为心情语录,实际售卖减肥产品等。
4.9 谣言类内容
发送不实信息,制造谣言,可能对他人、企业或其他机构造成损害的内容。
4.10 搔扰类内容
过度营销,对用户造成搔扰的内容。
4.11 其他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规则的内容
5. 数据使用规范
5.1 获取或使用用户数据
5.1.1 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并向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用户数据。
5.1.2 要求用户共享个人信息(手机号、出生日期等)才可使用其功能,或收集用户密码或者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身份证号,生日,住址等)。
5.1.3 向微信公众帐号粉丝(该帐号关注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显示用户微信号、名称、QQ、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
5.1.4 将用户微信号、名称、QQ、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用于任何未经用户及微信公众平台授权的用途。
5.1.5企图进行反射查找、跟踪、关联、挖掘、获取或利用用户微信号、名称、QQ、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从事与微信公众帐号所公示身份无关的行为。
5.2 地理位置数据使用
5.2.1 在采集、传送或使用地理位置数据之前未通知并获得用户同意的公众帐号将会被拒绝。
5.2.2 使用基于地理位置的API用于车辆、飞机或其他设备的自动控制或自主控制的公众帐号将会被拒绝。
5.2.3 使用基于地理位置的API用于调度、车队管理或应急服务的公众帐号将会被拒绝。
5.2.4 地理位置数据只能用于公众帐号提供的直接相关功能或服务,或者有授权的广告。
6. 支付规范
需遵守 和 。
7. 内测规范
7.1 我们新的功能与接口都将以内测的形式发布出来,欢迎微信公众帐号的运营者申请内测。
7.2 我们有权根据产品运营需要制定并修改针对内测名额的限定以及内测接口的使用规则。
8. 商标与商业外观
8.1 微信公众帐号必须遵守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腾讯关于知识产权使用的相关规则。
8.2 非商标所有权人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公众帐号将会被拒绝。
8.3 使用他人商标、版权等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需要在帐号申请时如实说明,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权利证书或授权证明。
8.4 非腾讯官方帐号,禁止在帐号名称、输出内容中出现与腾讯已有知识产权内容相同(如‘腾讯’、‘微信’、‘Tencent'、‘WeChat’ 、‘QQ’等)、相近似(例如,腾迅、tencet、wecha等)的字样,或者容易与目前已有腾讯产品设计主题、外观等相混淆的内容。
8.5 任何误导和暗示腾讯公司是该帐号运营者,或者误导和暗示腾讯公司以任何形式表示认可其质量、服务或与其存在合作关系,而并非腾讯公司运营的公众帐号将会被拒绝。
9. 阶梯式处罚机制与举报机制
公众平台已启用用户举报处理机制,我们会根据用户的举报,视违规程度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四. 遵守当地法律监管
你在使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如果你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或道德风俗,你应当为此独立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帐号用户及运营者应避免因使用本服务而使腾讯卷入政治和公共事件,否则腾讯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你的服务。
五. 免责声明
微信公众帐号用户及运营者明确了解并同意,关于微信公众帐号服务腾讯不提供任何种类的明示或暗示担保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适售性、特定用途适用性等。你对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行为必须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六. 动态文档
本运营规范为动态文档,我们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或产品运营的需要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并更新,你应能反复查看以便获得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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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诱导分享行为(以奖励或其他方式,强制或诱导用户将消息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奖品、虚拟奖品(积分、信息)等。)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该公众帐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那么具体有哪些常见的违规诱导行为,微信官方整理了以下几种,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注意了,以免误触“禁区”哦!
1.集吻、集赞得礼物、拉好友转发送红包
朋友圈反对公众号以送礼物为噱头,来诱导用户进行转发,包括集赞、集评论、集吻、找人拆礼物、转发红包等行为,即使没有提到“转发朋友圈”等字眼,也是不允许滴!一些良或者不良商家最常用“利诱”来诱导用户分享,以达到营销的目的。但微信平台运营规则上已经明确表明,诱导用户将消息分享至朋友圈的行为属于违规。
2.需要转发才能进行后续操作或进行言语威胁
还有一种违规行为是不能以阻断用户操作或其他言语威胁(如转发保平安)来诱导用户进行转发。例如,“视频转发后才可以播放”等这类明显求转发的意思是不能出现滴,即使没提到“转发朋友圈”等字眼。另一方面,诸如诅咒、谣言类的文章,因为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话题性强,被很多不良企图的公众号视为“涨粉神药”诸如,“是中国人就转起来”“让所有人都知道”这些都是别有用心!小编在此萌萌哒的提醒,“投资”有多大,“风险”就有多大哦!封号你懂的~
3.弹窗提示分享给朋友
微信朋友圈的小游戏曾火极一时,在休闲之余不用下载APP就能玩个小游戏实在是惬意啊!但是弹窗提示分享给朋友却是典型的违规行为,此外还有分享按钮(只有app可以有分享按钮),以及弹层再次提示如何分享等行为均属违规。周杰伦有没有陪你过七夕我不造,但这个诱导分享按钮违规却是很确定滴!
4.教育用户如何进行分享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种违规行为,可能有违规操作念头的运营者会想说,不让弹窗、不让抽奖、不让诱导转发,那我们教育用户如何分享总可以吧!答案是,坚决不可以!现在,文章底部放上教育用户如何分享的“教程”几乎是每个公众号的标配,微信团队多次倡导,朋友圈属于私密社交,必须有一定的秩序来规范分享行为,才能给大家营造一个纯净文明和谐的社交环境,才能让我们更好滴在朋友圈里玩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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