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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与 | 时间:日 11:09
本周话题是域名与商标,一个很好,也很大的话题。碰到这种很大的话题,总感觉有些话要说,可又总不知道从何下手。为此,这几天在网上恶补了一些关于商标与域名相关的法律和案例,这不,玩域名还能学习,多好。
域名,是用以简化记录服务器IP地址的马夹,所以,域名只有通过解析到具体的IP地址才能访问网站,就相当于给IP地址穿上的一件马夹,避免我们去记那一长串的数字。可以说,域名的价值是依托于服务器的,没有域名的服务器,可以用IP地址访问,而不解析的域名,就仅仅只是一串字符而已。
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显著标志,不同公司提供的相同商品,对于大众而言,商品上印刷的标志,代表的就是不同公司。商标的价值,是依托于产品和公司的。
由这一点来看,商标和域名是有其相似性的,广义上来说,它们都是一种指代的符号而已。
但是,域名由于其技术特性,它是虚拟的和全球唯一的,同样的域名不可能同时被两个人注册,它遵循着先注先得的原则,而商标,则允许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人持有相同的商标,比如中国的“中华”、“梅花”等。从这一点上看,域名的独有性,似乎更好一些。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域名因其独特性,可以把它当作一个企业的网上商标。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域名与商标没有绝对的联系。
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作为企业,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希望它的实物商标与网上商标保持高度一致的,以使大众无论从哪个途径,都能将目光聚焦在它的身上,为此,企业们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比如商标之争比较有名的当属“加多宝”和“王老吉”,域名方面,作为米农,所听到见到的域名仲裁案例也不在少数。
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在这里,重点要说说域名仲裁的那点事。
关天域名仲裁的事儿,最近发生的也不少,有点名气的如淘宝仲裁&HAITAO&双拼,以失败告终。那么,仲裁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又会构成仲裁呢?
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
在这两种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如何对与商标相关的域名进行判断呢?
一般情况下,域名持有人有以下行为的,会被商标持有人(或公司和组织)申请仲裁。
一、恶意抢注并不正当使用
对现有的驰名商标或公众认知中已形成专有指代的标志,抢在其所有人之前,对相对应的域名进行注册的,称
为抢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排它性,这一行为会导至商标所有人无法以商标为域名在网上开展商业活动,从而迫使商
标所有人需要高价赎回。这一行为在仲裁中被定义为恶意注册。它的三个特征是:
1、抢先注册与商标匹配的域名
2、注册的目的不是正当使用
3、迫使商标所有人高价买回
所以说,当米农们注册这些大公司的商标、公司名、或公众已经认可的专有指代标志型的域名时,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而如果注册后,你还对这些公司推销这类域名,实际上是直接将恶意注册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了,一旦对方仲裁,胜诉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在推销域名的时候,应尽量避免使用域名注册邮箱进行,而且还得保证你所使用的推销邮箱与你本人的关联性不强才行。同时,为迫使对方高价赎回,利用这类商标域名,建立一些会对商标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站,就更不可取了。
如果一旦认定域名为“恶意抢注”,通行的作法是商标权利人胜诉。
二、盗用和模仿类域名
即平时所讲的TYPO域名和加前缀、加后缀的流量域名,在域名仲裁中也是及易被仲裁的类别。
这类域名由于与对应的商标高度相似,及易导至网络用户的混淆、误认,实际上是淡化了原商标的知名度。这类域名会被定义为商标盗用类域名。它也有两个显著特点:
1、域名与商标(包括知名公司的名称、专有指代标识)及为相似,客观上会造成他们混淆、误认。
2、商业使用。
第一个特点是显著的,大多数情况下,米农注册这类域名时,其潜在目的就是造成混淆和误认,而在商业使用上,范围就比较广,它并不一定是要通过域名直接创造价值,即使因为域名的混淆、误认,造成你网站的知名度提升,从而增加了你的业务量,这也算作商业使用,更不用说利用它们的流量,进行停放,直接获得广告分成了,那是百分之百的商业行为。
对于这类仲裁争议,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判断。以前段时间的haitao域名仲裁案例来看,淘宝认为该域名与其名下的hitao极为相似,会造成用户混淆和误认,同时也在进行商业使用,但是由于haitao可理解为海涛,是社会通用词汇,因此仲裁机构并不认为其为盗用和模仿。
三、权利冲突类域名
由于域名本身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自身具有独立性和唯一性,以及先得原则,再加上商标、商号、名称在不同领域可同时存在的特性,域名权与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这类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和不确定性,理论上,任何一个域名都有产生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在权利冲突上,仲裁机构还是会充分尊重域名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它的先得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域名的注册时间先于商标、商号或名称的启用时间,或者域名的使用区别于现有商标、商号或名称的经营范围的,域名所有权将不受影响。举个例子,alichat域名,阿里巴巴为何不通过仲裁而是出钱收购,就是因为alichat域名在阿里的Chat业务启动前就已经存在,阿里即使仲裁,也不会被支持。
对于权利冲突类域名,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一般有以下争议解决办法:
1、注册在先,即域名的先得原则
2、否认声明,在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声明自已域名的使用范围和商品类别,或者声明自已的域名与他人的商业
标志无关联。
3、网站内容与他们商业标志的应用范围有明显的无关性。
上面简单介绍了域名仲裁的一些政策,当然由于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内容有一部分是来源于网络和一些我认为属于专业人士的介绍,我再转述的话,可能有一些偏误吧,在此,以上内容仅作介绍,不能保证正确性,如果需要专业的内容,还是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有米农朋友会说,对于会产生仲裁的域名,我以低于仲裁费用的价格卖给对方,可以避免仲裁。不得不说,米农朋友都是聪明的,我在网上了解了一下域名仲裁的费用问题,由于网络信息存在时间差,我不保证准确性,但是可以给大家大至了解一下,具体的费用以权威部门的公示为准。(以下是国内的)
域名仲裁的裁决,一般仲裁机构指定一人独任专家组或3人合议专家组来进行,具体费用是不一样的,同时仲裁的域名数也影响这一费用,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A、一人独任专家组:
1-5个域名,总收费6000元,其中管理费2000,专家费4000
6-10个域名,总收费8000元,其中管理费3000,专家费5000
10个以上,总收费11000元,其中管理费4000,专家费7000
B、三人合议专家组:
1-5个域名,总收费9000,其中管理费2500,专家费6500(首席:4,000;其他:2,500)
6-10个域名,总收费12000,其中管理费3500,专家费8500(首席:5,000;其他:3,500)
10个以上,总收费16500,其中管理费4500,专家费12000(首席:7,000;其他:5,000)
至于是由一人独任还是三人合议,一方面由仲裁机构指定,另一方面需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认可,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合议,而被投诉人选择一人独任,则最终由一人独任审理,对另外一种情况我则没有查到具体的说法。
以上是我近期学习到的关于域名仲裁的相关内容,在这里分享给大家,由于个人理解的不同,描述不一定正常,在这里仅仅是作为一个介绍,欢迎朋友们一起讨论和指正。
关于域名与商标,虽然知识产权在社会中越来越被重视和保护,但还是希望各大公司、终端自身给予高度的重视,在这个时代、眼球时代和信息爆炸时代,互联网经济必然会占到越来越大的比重,最终会与实体经济平起平座,各大依托于网络的公司能在短短几年内,超越苦心经营几十年的实体企业,这都是互联网经济的威力。而域名就是企业在网络上的虚似商标,是企业的网络脸面,一些大的公司无不在自身网站的域名上不惜成本,花空心思,说明一个契合自身特色的域名是多么的重要。
当然,在这里也奉劝各位米农,对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球共识,米农朋友尽量不要去触碰这一底线,做一个守法遵理的好米农。
感谢的精彩分享,(池远,资深域名投资人,易名论坛域名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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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14:55:30 域名的话,一般人是基本没法玩大了,商标倒是还很多空缺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楼&& 10:34:33 我从文言文中找到一个好词,非常创意,但双拼已被注册,但我注册了英文。我想等我高中毕业后拿他开网店,我不确定这会不会由于未来同行的出现并抢险注册商标,使我无法正常使用?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楼&& 11:15:50 应该是公司业务开展得好,公司有名,他的域名才值钱,此时,如果原先的域名如果对提升业务形成制约时,就需要花天价取得一个更好的域名。如果公司实力不行,好域名也顶不了事,比如即使把新浪的域名送给一个小企业或者个人,或许一开始能依赖原来的域名影响带来流量,但时间一久,如果网站缺乏内容支撑,好域名最后也会沦为啥也不是。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楼&& 22:49:36 现在比出.商标的域名了么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楼&& 23:05:16 品牌很重要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6楼&& 22:08:24 haitao现在也是一个电商了,刚看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7楼&& 00:28:46 域名投资人太疯狂了,仲裁也是经常遇到的事。多谢分享。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8楼&& 17:44:01 文章不错,继续轴流风机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9楼&& 10:40:12
抢注要有先见之明 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0楼&& 21:05:34 如果你当初去搞域名的话;你现在已经是土豪了;呵呵。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1楼&& 21:03:07 楼主最后一段话;是断我们米农的财路啊;不然的话还怎么玩米呐?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2楼&& 16:35:58 又长学问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3楼&& 20:40:54 解说的很详细啊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4楼&& 13:49:55 现在玩米的人都的身价不菲的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5楼&& 10:12:42 域名和商标比起来,好像更容易点!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6楼&& 08:26:10 不错啊,不贵不贵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7楼&& 22:08:38 域名注册个玩玩倒是可以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8楼&& 21:32:53 如果新注册商标,建议大家:1、英文和中文、图案,最好是分开单独注册。2、设计时字体颜色要大气、美观一些。3、商标的字数,控制在2-3个字左右,方便记忆。4、主品牌与公司的名字的关联。4、域名与商标的关联。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19楼&& 21:26:57 有钱就有好域名!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0楼&& 18:35:11 不明觉厉。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1楼&& 17:14:37 360的网站域名好像就是花了打价格向别人购买的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2楼&& 14:38:02 呵呵,看了这么多,觉得米农不好做哦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3楼&& 13:27:23 嗯,试试也不错,光有域名有什么用,关键还是得有内容啊.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4楼&& 12:55:52 抢注要有先见之明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5楼&& 11:07:48 里面的水很深啊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6楼&& 10:18:31 我倒现在还不明白,为什么有的域名那么值钱就像阿里巴巴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6楼&& 11:15:50 应该是公司业务开展得好,公司有名,他的域名才值钱,此时,如果原先的域名如果对提升业务形成制约时,就需要花天价取得一个更好的域名。如果公司实力不行,好域名也顶不了事,比如即使把新浪的域名送给一个小企业或者个人,或许一开始能依赖原来的域名影响带来流量,但时间一久,如果网站缺乏内容支撑,好域名最后也会沦为啥也不是。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7楼&& 10:10:58 好资源越来越少才是关键根源啊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8楼&& 09:51:49 域名选择的话还是要慎重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29楼&& 09:25:14 域名这个行业,还是属于小圈子玩的游戏。还有很大潜力和空间有待挖掘,这个游戏规则还是十分不透明,如果都打开的话,很多东西可以让用户收益。看来,当前属于有心人去慢慢揣摩出域名游戏套路。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0楼&& 09:20:30 谢谢楼主分享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1楼&& 09:03:02 分析得很好,谢谢楼主分享!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2楼&& 08:47:03 对这个还真的关注不多!!!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3楼&& 08:37:15 迷一样的东西~~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4楼&& 04:14:53 我本来想把域名注册全套的 结果了 被别人注册了 没办法啊 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5楼&& 01:09:03 马夹?是马甲…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6楼&& 01:01:48 呵呵,现在域名都比较难做了,太多了,利润也不高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7楼&& 22:20:02 这种文章我一般不想看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8楼&& 22:17:18 靠注册新域名来发财,现在不大可能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39楼&& 19:42:32 都不是以前的那个时代了,鼓励不要去恶意注册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0楼&& 19:28:38 抢注域名也能发大财哈哈哈哈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1楼&& 18:31:19 这个是专业米农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2楼&& 17:19:12 注册一个好域名至关重要啊。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3楼&& 17:00:08 看准域名投资,价值不菲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4楼&& 16:34:01 嗯,是的。所以域名选择的话还是要慎重!不要盲目抢注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5楼&& 16:24:23 幸好当初没有一时冲动去搞域名投资,懒得去扯!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5楼&& 21:05:34 如果你当初去搞域名的话;你现在已经是土豪了;呵呵。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6楼&& 16:03:52 尼玛 怎么什么都不安全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7楼&& 14:52:40 有些东西是没有道理的,幸好在中国人名还可以重复。。要是也不能重复的话,估计人名都要用京A、京B开头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8楼&& 14:51:08 域名投资赶不上胜哥的那个时代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49楼&& 14:39:17 以前腾讯的域名就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品牌真的至关重要。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0楼&& 13:31:01 我的域名,咋么也没有人来仲裁呢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1楼&& 13:26:01 管那么多~com~~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2楼&& 12:27:13 不错啊,不贵不贵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3楼&& 11:59:33 商标也要和域名一样注册吗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4楼&& 11:40:53 我想在新浪平台网站建一个关于小学书法的博客,打造自已的知名度。松松,你怎么看?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5楼&& 11:24:12 我的是. cn会不会安全些?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6楼&& 11:23:07 同意1楼的观点,明明是自己的问题却还能仲裁成功还让米农玩什么?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7楼&& 11:22:40 没人来仲裁我的域名!郁闷死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8楼&& 11:22:03 还是要小心为上了,米农们,注册域名也要看有钱人脸色哦,一不小心就要搞你,呵呵!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域名反抢注法>>,此法对恶意抢注域名定义是& 未经许可,注册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国商标或活着的名人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者,除了强制取消域名处,还要处以10万美元的罚金。CNNIC工作委员会讨论,公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讨论稿)》,正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争取尽早出台。该政策的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直接费用,具有营利性。2) 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3) 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8楼&& 11:24:12 我的是. cn会不会安全些?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9楼&& 11:16:11 被人抢注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花钱赎回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59楼&& 14:52:40 有些东西是没有道理的,幸好在中国人名还可以重复。。要是也不能重复的话,估计人名都要用京A、京B开头了。顶: <ins data-digg="踩: <ins data-di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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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开店的商家都需要注册商标?
类别:网店平台资讯信息来源:网店学堂发布时间:
&&& 最近,有关淘宝开店的规则,网上流出一个传言,说从今年7月开始,所有在淘宝开店的商家,无论是天猫店还是C店,都需要有注册商标。
&&& 笔者看到这个消息,第一反应就是:假的!
&&& 首先,无论是实体商店还是线上商店,商品来源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有注册商标的,也就是品牌商品,一是没有注册商标的杂牌产品。特别是服饰鞋帽类商品,市场上广泛存在着没有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商标的产品。
&&& 从目前情况看,国家鼓励企业尽早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注册商标,这样有利于品牌建设,没有商标,没有品牌,很难做大做强;就算做大,由于没有注册商标保护,免不了陷入商标纠纷,自己辛苦养大的孩子成了别人的果实,所以注册商标也是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 但是,国家也没有明令禁止那些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入市,那些商品、服务顶多算是杂牌。一般来说,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大多出于小工厂、小作坊之手,品质、售后可能没有保障,消费者认可度和识别性也不高。
&&& 为了验证上述传言的真假,笔者特地上淘宝网查看相关开店规则,发现近期没有规则变更的信息。
&&& 为慎重起见,笔者又致电淘宝网客服,向小二咨询最新开店条件。小二明确告知,目前,入驻淘宝集市C店,只需提供卖家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等 卖家基础信息,上传一定数量宝贝,即可开通店铺。对于售卖商品,如果售卖的是自有品牌商品(淘宝称为&自荐品牌&),卖家需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如果是代理 某个品牌,需提供品牌授权代理证书;如果并不是注册商标商品,只需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即可。
&&& 同时,淘宝小二也表示,鉴于新兴品牌、个人品牌的快速成长,最近天猫的确调整了服饰、鞋类箱包、运动户外、化妆品等类目的招商规则,取消了&开 店公司依法成立两年及以上&和&商标近两年内未发生转让&的限制。其意思是,一些想入驻天猫而没有自有商标的企业,可通过购买商标即可入驻天猫。由此可 见,入驻淘宝天猫的条件,不是收紧而是放松了。
&&& 《天猫2016年度招商资质细则》部分内容
&&& 那么,本文开头的&淘宝开店必须要有商标&的传言又是怎么来的呢?
&&& 笔者发现,发布这一消息的是一家商标注册、商标买卖代理机构,其目的是通过规劝广大中小微企业尽快注册商标,以此推广自家公司业务。这种歪曲事实的做法的确不可取,但其本意是非常善良的。
&&& 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相信做企业的人都比笔者更了解。广大行走在创业创新路上的小伙伴,的确需要尽早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如 果发现自己计划注册的商标已被注册,也可购买已注册的商标。这些工作都可委托给商标代理服务机构,但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谨慎。
&&& 汇桔网作为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和创新创业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拥有100万+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资源,通过线上平台+线下专业服务结合的 模式,提供商标注册申请、转让交易、专利价值评估转让等全方位、多层次、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服务,是广大中小微企业解决商标、专利、域名等知产问题的最佳合 作伙伴。转载请注明来源:【网店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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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点商标注册规则2017 第一章 定义第二章 办理注册的服务机构第三章 申请人及注册人资格第四章 命名方式与规定第五章 商标权利保护机制及注册审查第六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第七章 争议解決第八章 使用要求第九章 生效日期及过渡条文
本规则旨在为全球通用顶级域 “.商标”下的域名(下称“点商标”)的注册、续期、转移、修改和使用作出规定,并确保点商标权利保护机制的有效实施。本规则采纳和体现商标注册的类别和指定地的概念,通过设立和实施具系统化的点商标命名和服务体系,让消费者能够以有规律可循的命名方式记忆及使用点商标,从而打击或减轻网上侵权对消费者的影响,并通过点商标促进商标品牌在互联网上得到更广泛和有效的应用、彰显商标权利。 第一章 定义第一条 本注册规则涉及主要术语的含义如下:(一)点商标:指以“商标”两个汉字作为后缀(域名结构中由左至右最末圆点右侧的组成部分,又称顶级域部分)的通用顶级域名。(点商标顶级域部分对应的繁体形式“.商標”,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对所有新通用顶级域名管理的相关政策,暂不对外开放注册。)(二)点商标名:指点商标结构中的主体部分(域名结构中最末圆点左侧的组成部分,又称二级域名部分)的名称。该部分须为已通过商标权利验证的商标信息,按系统化命名方式进行命名和注册的名称,并受本规则下的商标权利保护机制保护。(三)管理机构:指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并获得ICANN授权承担点商标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点商标注册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公司“环球商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四)ICANN:指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中文名称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负责管理及维护全球域名系统,认证或授权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和监督注册服务运作的资质与服务水平,以及制订政策来规范域名注册人的注册行为。 (五)注册服务机构:指由ICANN根据其“2013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任程序”授权运营,且由管理机构签约授权提供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机构。(六)代理服务机构:指由注册服务机构授权,并已向管理机构备案的,按照ICANN及管理机构的相关政策规定,代表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机构。(七)TMCH:指Trademark Clearing House,中文译为“全球商标信息交换库”,简称TMCH;是一个由ICANN设立的商标核验数据库,主要职能是为欲申请ICANN 2013年后授权运营的新一批通用顶级域名的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有效性验证及记录存档服务。(八)商标权利证明:指可证明申请人或注册人拥有商标权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包括已注册商标权利证明和未注册商标权利证明(详见规则第十条)。 (九)TMCH机制商标核验记录:指商标通过TMCH进行有效性核验后,由TMCH提供的商标核验数据文件Signed Mark Data,以下简称SMD文件。(十)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指已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向被许可人授予使用其商标权利的合同,或者管理机构可核查国家/地区/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公布的载明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记录。(十一)指定地:指商标注册证明的签发地(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或由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商标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具体地理范围名称。(十二)申请人:指凭有效的商标权利证明,依照本规则拟提出或已经提出点商标注册申请/受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三)注册人:指凭有效的商标权利证明依照本规则成功注册/受让点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十四)申请提交时间:指注册申请资料提交到管理机构注册系统的时间。(十五)注册审核期:指自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起算的十个自然日。(十六)点商标权利保护机制:指管理机构根据已验证的商标权利信息(商品和服务信息,以及指定地信息),限制第三方注册与已注册点商标产生混淆名称的保护机制。(十七)政策委员会:指由管理机构成立的、由来自不同司法区的知识产权和域名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和组成的独立专责委员会,负责为点商标政策规则的制定与解释提供意见,以及参与监督政策的执行,包括复核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批准注册点商标的决定。(十八)争议解决机构: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 以及其它任何经由ICANN和管理机构认可与授权,负责处理点商标争议的机构。 第二章 办理注册的服务机构第二条 点商标的注册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必须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办理,服务机构名单于管理机构官网(http://注册管理机构.商标)公布。第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循ICANN、本管理机构、本注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并遵守经营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与申请人签订独立的关于提供点商标相关服务的协议,并涵盖以下内容:(一)约束申请人遵守ICANN相关政策、管理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和法规、本册规则及管理机构制定其他适用的政策和规定;(二)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对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本规则的规定为申请人递交注册申请材料;(三)对申请人可能存在本规则规定不允许注册情形的,或本管理机构关于点商标业务审理的任何进度及反馈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明确并及时地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和协助申请人准备和提交注册申请补充材料。第五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须至少向申请人提供5 x 8小时的客户支持服务,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及处理申请人就其自身点商标的注册及管理事宜的咨询,操作点商标新注册、续期、管理、解析指向注册人指定网站和点商标在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转入/转出等服务。第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获得申请人的授权并完成对注册申请材料的核验。第七条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提交点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将注册申请提交时间和审理进度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须协助和指引申请人提交管理机构要求的补充材料。第八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点商标授权资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的授权证书、点商标项目及本管理机构的服务监督电话和邮箱等信息。 第三章
申请人及注册人资格第九条 合资格的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须为拥有商标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相关的商标须符合以下其中一种规定:(一) 已在本规则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个指定地完成和获得注册;(二) 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三) 经法庭程序验证的商标;(四) 受国际条约或法规保护的商标;(五) 经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如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验证的商标;(六) 享有普通法商标权的未注册商标,或已经通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实际使用并已被相关公众所熟悉而具有商标权利的未注册商标。申请续期的点商标注册人和接受点商标转让的受让人亦须符合本条关于注册人资格的要求。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管理机构原则上不接受凭商标注册申请证明文件(如《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注册点商标。 第十条 申请人须依据第九条规定,以电子格式文档形式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商标权利的证明材料:(一)对于第九条第一款涉及的已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获得已注册商标权或被授权相关权利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注册证签发地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对外公布的商标注册记录。TMCH机制商标核验记录被视为与以上商标权利证明具有同等效力;(二)对于第九条第二至第五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关条约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认定该商标具有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决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裁决; (三)对于第九条第六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可接受的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必须能显示商标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已成为消费者和公众辨识与区分商标持有人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该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i)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ii)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iii) 证明该商标被应用于商业宣传活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凭证、以及涉及的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和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如以上文件或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译本。管理机构将根据申请人所提供商标权利证明文件确定用于点商标名命名的相关商标的指定地名称和商品和服务命名。 第十一条 用于申请注册点商标的商标标志须为可识别的:(一)纯文字、纯字母、或纯数字商标;(二)由文字、字母、数字或图案等多于一种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三)包含文字、字母或数字图案的图形商标。第十二条
点商标的注册采用实名制,申请人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持有同一注册商标的,应选择授权指定当中一人作为代表登记为点商标注册人,或联合登记为注册人。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认可的商标注册地清单载于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管理机构可不时对该信息列表进行更新。第十五条 申请人和注册人须声明遵从本规则,以及ICANN和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适用于注册及管理点商标政策。第十六条 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对管理机构有免责义务。如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因相关点商标的申请、注册、续期、修改、使用发生纠纷,在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点商标申请人和注册人须确保本管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政策委员会成员、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免受任何索赔,损害或承担责任,包括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该免责义务在上述点商标被注销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七条 根据ICANN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设立可被公众查询的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库。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向注册人收集相关的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资料,并确保注册人知晓该资料之用途,以及保证资料的完整及准确性。点商标注册信息(WHOIS)包括:(一)注册人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人名称(姓名或机构名称)、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号码(该项信息不对公众开放查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二)注册经办人相关信息(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提供该信息),包括经办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注册经办人须为该法人或组织的雇员,并被授权代表办理点商标业务,该项信息须对应填入到注册信息(WHOIS)中注册经办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栏目;(三)注册信息文字形式要求为:汉字、拉丁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若上述第一、第二款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翻译本;(四)如需使用隐私/代理注册服务,注册人单位名称须为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使用人。第四章 命名方式与规定第十八条 点商标名的命名须以经管理机构验证的商标名(商标标志中具有显著性和标识性的文字、字母或数字部分名称)按以下规定进行。(一)适用的点商标基础命名方式为:A. 以商标名进行命名;B. 以商标名加上与商标权利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组合命名;C. 以商标权利相关的指定地信息加上商标名进行组合命名;D. 以商标权利相关的指定地信息、商标名、加上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组合命名。(二)构成点商标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可为商标权利证明上所列商品/服务项目的名称或其显著部分,或其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全称或其显著部分,或申请人商标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产品/服务项目名称。(三)构成点商标名的指定地信息一般为商标证明的签发地名称或由管理机构核定的商标使用所在地域的名称。如申请人需以指定地范围内的某个地方名称组成命名点商标名的,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理据和相关材料证明该地方名称与其商标的使用具有直接关联性。(四)注册人在以任何一种基础命名方式注册点商标(下称“基础点商标”)后,可申请加入基础命名方式以外的与商标相关的其他信息(下称“其他信息”),构成新的点商标名注册相关附属的点商标(下称“附属点商标”)。如基础点商标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其附属点商标将同时失效。管理机构将同步变更相关附属点商标的状态。申请人须提供理由和使用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i) 证明构成点商标名的其他信息与其商标具有直接的关联性;(ii) 如果添加的其他信息涉及特定资格的,申请人须要举证证明其满足商标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签发地或相关公司注册地的法律、相关认证机构、或者行业习惯对该资格的要求;(iii) 不可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妨碍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辨识和区分。(五)点商标注册服务的收费标准适用申请提交时由管理机构公布的有效的《“点商标”命名方式和注册服务收费表》(下称“《收费表》”)。(六)点商标名的命名不得减低或削弱相关商标的标识能力、与事实不符、或对公众造成混淆。依据本条命名方式进行命名的点商标名,如果根据管理机构的判断有明显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或者对公众造成混淆的情形下,管理机构可以在参考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后,对点商标名的命名进行合理调整,并决定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七)管理机构有独立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点商标名的命名与注册的申请。第十九条 点商标名字符的长度要求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在1-63个ASCII字符之内;一个拉丁文字母,数字,破折号,计算一个ASCII字符;(二)点商标名为纯汉字的,长度最短为一个汉字,最长以构成点商标名的汉字通过Punycode转码后不超过63个ASCII字符数所能达到的最多汉字字数进行计算。第二十条 点商标名文字形式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点商标名须为简体汉字、繁体汉字、拉丁文字母(a-z)、阿拉伯数字(0-9)或以上四种文字形式的组合;(二)以简体、繁体、简繁体混合、和异体字形式作为点商标名的点商标,其点商标名文字对应的繁体、简体、繁简体混合形式将被本管理机构系统自动为该注册人保留;(三)持有繁简混合商标名的申请人可申请注册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命名的点商标名,但须符合本注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四)注册人可申请激活和使用上述点商标的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五)商标名称中含有部分非本条第一款所列文字形式的,申请人可申请将此等文字形式翻译为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文字形式命名点商标名,且该点商标名不得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六)拉丁文字可省略声调符号而仅使用字母命名点商标名;(七)商标名称包含的特殊字符,如“&”、“@”的, 在不削弱点商标名的标识能力和造成混淆请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申请省略该特殊字符或使用“-”符号或翻译成意思相对应的文字进行替代并组成点商标名。第二十一条 下列信息或名称将不允许构成或作为点商标名:(一)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无关联的信息;(二)从商标名构成要素中分拆出来,但不具有原商标的标识性的名称;(三)与注册所依据商标所核定注册商品/服务项目不一致的名称;(四)处于指定地或商标权利受保护的地理区域范围之外的地方名称;(五)ICANN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国际组织或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六)违反指定地相关互联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七)对域名使用地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冲突、消极、负面影响的名称;(八)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让公众产生混淆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或名称。 第五章 商标权利保护机制及注册审查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和注册人的资格和点商标名的命名,按以上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有完全的裁量权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下的资格要求。第二十三条 点商标的权利保护机制以第十八条规定的四种命名方式为基础。申请人须通过注册、续期符合以上命名方式及规定的点商标,获得与其商标权利相关的地域范围名称和(或)商品/服务名称的注册保护。(一)以上述A类或B类命名方式注册的点商标,注册人应在该点商标有限期内提交商标权利证明及其中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名称。每次点商标注册包含同一类别下10个商品/服务项目的注册保护。如需在同一类别下申请增加更多受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或者申请增加商标在其他类别下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注册保护,须按照《收费表》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和提交相关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注册人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经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注册保护;(二)以上述C类或D类命名方式注册的点商标,其指定地信息(包括指定地范围内的其他地方名称)和该商标核准/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信息,经管理机构核准后于该点商标有效期内予以注册保护;(三)关联点商标的注册保护服务与其对应的基础点商标一致;(四)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经注册为点商标,在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命名方式申请注册点商标;(五)任何第三方不允许注册与已注册点商标相混淆的新的点商标;(六)如点商标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原有点商标对应的保护服务将同时失效。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判断是否会产生前条所述的混淆情形的考虑因素包括:(一) 点商标名的文字表述形式和发音(包括中英文和拼音)是否与已注册点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二) 用于申请注册点商标名命名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和指定地信息是否能够与已注册点商标起到有效的标识和区分作用;(三) 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造成混淆的因素。第二十五条 对于相同商标名称在不同商品/服务项目或指定地有多于一位权利人的情形,点商标的申请依“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并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于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示点商标的注册信息(WHOIS)及申请状态。第二十七条 注册信息公示中对已申请注册但尚未通过审核的点商标,其状态显示为“审核中”(“Pending Create”)。如自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申请人不能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注册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相关的点商标须在前次注册被删除24小时后方可再次被申请注册。第二十八条 管理机构在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申请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就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结果。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在审核点商标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补充说明,并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后,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的,不影响管理机构做出审核决定。第三十条 对处于“审核中”(pending create)状态的点商标,如在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算的十个自然日的注册审核期内,仍未通过注册审核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第三十一条 对批准注册的点商标,注册信息公示中其状态显示为“已注册”(“ok”)。第三十二条 对处于“审核中”(pending create)状态的点商标,如在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算的十个自然日的注册审核期内,仍未通过注册审核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删除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收到点商标注册申请后,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补充说明,并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的,不影响管理机构做出审核决定。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的点商标,管理机构将通过电子通知形式于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第三十五条 如申请人不服管理机构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后的14个自然日内,按管理机构公布的《点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程序》申请复核。 第三十六条 点商标成功注册后,注册人可获由注册服务机构颁发的通过管理机构审定的《点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第三十七条 点商标新注册和续费可选择的年限为1-10年。[注]第三十八条 点商标注册资料的变更须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如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信息、注册人信息发生表更,注册人须在上述信息变更完成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本管理机构申请更新相应的点商标注册信息;(二)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点商标注册人上述变更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变更的注册信息提交至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可予以办理变更。第三十九条 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变更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点商标转出方)在收到点商标注册人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ICANN注册服务商间域名转移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ransfers--zh)办理点商标转移,且不得对此申请向点商标注册人收取费用;(二)变更点商标代理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流程依据本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流程进行;(三)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点商标注册后不满六十日;距点商标到期日不满十五日;点商标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点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点商标处于冻结状态中;其他管理机构认为不予以变更的情形。第四十条 对已注册但未到期办理续期的点商标,已获得权利保护的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不可替换为其他类别或项目;在办理点商标到期续期操作时,注册人可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确定并重新勾选受保护的商标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第四十一条 注册人在点商标有效期内,申请增加类别或商品/服务项目保护的,须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据《收费表》相关要求缴费费用,和另须向服务机构缴纳审核费用。经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注册人将获得关于新增商标/服务项目名对应点商标的注册保护。任何新增的商标/服务项目保护的到期时间须与其对应点商标的到期时间一致。第四十二条 点商标的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受让人须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证明其符合第九条的注册人资格要求;(二)管理机构可根据受让人所持商标的权利信息,决定涉及转移的点商标的命名方式和收费标准、和调整相应的商标权利保护机制的适用范围;(三)点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期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关于点商标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点商标的申请。点商标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情况除外;(四)基础点商标如带有附属点商标的,须一并办理转让。第四十三条
点商标到期后,对仍未续期的点商标,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可根据ICANN的相关政策及自身业务情况,决定在相关点商标到期后45个自然日内的任意一天,自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的数据库中进行注销该点商标,停止该点商标的解析服务,并冻结其附属点商标(如适用)的解析服务;进行删除前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采取合理方式通知注册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续期提醒邮件和停止点商标解析。注册人应关注所属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的相关到期注销规则,避免因点商标到期未续期导致注销所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四条 根据上述第四十一条被注销的点商标,依据ICANN 相关规定将进入最长不超过30 个自然日的赎回期限。赎回期内,该点商标及其附属点商标的权利保护将被暂停。注册人可在赎回期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管理机申请恢复和赎回相关点商标,恢复权利保护服务,并按管理机构的规定缴纳赎回费用。赎回期限结束后,未被恢复的点商标将被管理机构从数据库中最终注销,并在注销之日起满5个自然日后开放予公众申请注册。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或ICANN有关政策规定,如相关争议解决机构、法院、或行政单位要求冻结、注销或转移已注册点商标的,管理机构有绝对裁量权决定对相关点商标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以下目的: (i) 处理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就点商标注册、审核时发生合规问题;或(ii)修正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存续性失效的情况,如过期、被撤销等;或(iii)纠正本管理机构定期抽查时发现的其他点商标注册无效的情况;或 (iv) 解决或执行与注册点商标有关的争议; (v)解决注册费用不支付注册费的情况;(vi)遵守及执行相关法律、政府规章的要求、执法要求或争议解决之决定;(vi)规避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办事处、董事和雇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七章
争议解决第四十六条 任何第三方针对已注册的点商标提出注册人不符合本规则的资格要求的争议,应提交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根据《“.商标”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进行解决。第四十七条 其他适用于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争议的政策包括ICANN 公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解析程序》(URS),及管理机构所采纳和实施的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政策。第四十八条 处于争议期内的点商标将无法进行转移、转让,和续期。争议结束后,管理机构或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将依据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小组所做之决定,执行相关的救济措施,包括对涉及的点商标进行停止解析、冻结、转让、转移、服务机构变更和注销。 第八章
使用要求第四十九条 已注册的点商标应通过所在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在合理时间内将点商标解析指向注册人指定的网站;受指向的网站须为一个无欺诈行为,合法经营的网站,且网站上所载信息须与点商标注册所依据的商标注册信息一致或具有相关性。第五十条 如受指向的网站信息与点商标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注册信息不符,或存在虚假、盗取、盗用他人商标、误导公众、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况的,注册人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承担管理机构相应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此外,管理机构在该等情形下,可对该注册人进行警告,追究相关责任,并可对涉及的点商标停止解析、冻结、或注销。 第九章 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及过渡条文第五十一条 本注册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本规则取代管理机构之前公布的用于点商标注册的《“.商标”域名注册规则》,并适用于在本规则生效日期或之后提出的办理点商标新注册、续期、转移、赎回以及其他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申请。如有其他管理机构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则抵触时,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二条 在本注册规则生效前已注册的点商标,注册时所适用注册规则下的规定以及相关注册服务协议的条款继续有效。经管理机构核实,在本注册规则生效前申请人和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已达成点商标注册服务协议的,申请人可以选用按达成协议时有效的注册规则及收费标准或者本规则及《收费表》进行点商标注册。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注:第三十七条于2017年3月22日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附表一:《指定地信息列表》下表中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名称参考WIPO 上的商标核发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清单。英文全称、英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参照ISO-3166-1所列。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中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均可视为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核发方或受理方名称,与商标名称进行组合,命名点商标名。序号指定地英文简称指定地中文简称指定地两字母代码1Afghanistan阿富汗AF2Albania阿尔巴尼亚AL3Algeria阿尔及利亚DZ4Andorra安道尔AD5Angola安哥拉AO6Anguilla安圭拉AI7Argentina阿根廷AR8Armenia亚美尼亚AM9Aruba阿鲁巴AW10Australia澳大利亚AU11Austria奥地利AT12Azerbaijan阿塞拜疆AZ13Bahrain巴林BH14Bangladesh孟加拉国BD15Barbados巴巴多斯BB16Belarus白俄罗斯BY17Bermuda百慕大BM18Bhutan不丹BT19Bolivia玻利维亚BO20Bonaire荷兰加勒比区BQ21Bosnia and Herzegovina波黑BA22Botswana博茨瓦纳BW23Brazil巴西BR24Brunei Darussalam文莱BN25Bulgaria保加利亚BG26Burundi布隆迪BI27Cambodia柬埔寨KH28Canada加拿大CA29Cape Verde佛得角CV30Cayman Islands (the)开曼群岛KY31Chile智利CL32China中国CN33Colombia哥伦比亚CO34Congo(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刚果(金)CD35Congo刚果(布)CG36Costa Rica哥斯达黎加CR37Croatia克罗地亚HR38Cuba古巴CU39Cyprus塞浦路斯CY40Czech Republic捷克CZ41Denmark丹麦DK42Dominica多米尼克DM43Dominican Republic多米尼加DO44Ecuador厄瓜多尔EC45Egypt埃及EG46El Salvador萨尔瓦多SV47Estonia爱沙尼亚EE48Ethiopia埃塞俄比亚ET49Fiji斐济FJ50Finland芬兰FI51France法国FR52Georgia格鲁吉亚GE53Germany德国DE54Ghana加纳GH55Greece希腊GR56Grenada格林纳达GD57Guatemala危地马拉GT58Guinea几内亚GN59Guyana圭亚那GY60Haiti海地HT61Honduras洪都拉斯HN62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香港HK63Hungary匈牙利HU64Iceland冰岛IS65India印度IN66Indonesia印度尼西亚ID67Iran (Islamic Republic of)伊朗IR68Iraq伊拉克IQ69Ireland爱尔兰IE70Israel以色列IL71Italy意大利IT72Jamaica牙买加JM73Japan日本JP74Jordan约旦JO75Kazakhstan哈萨克斯坦KZ76Kenya肯尼亚KE77Korea (the Republic of)韩国KR78Kuwait科威特KW79Kyrgyzstan吉尔吉斯斯坦KG80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老挝LA81Latvia拉脱维亚LV82Lebanon黎巴嫩LB83Lesotho莱索托LS84Liberia利比里亚LR85Liechtenstein列支敦士登LI86Lithuania立陶宛LT87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澳门MO88Madagascar马达加斯加MG89Malawi马拉维MW90Malaysia马来西亚MY91Maldives马尔代夫MV92Malta马耳他MT93Mauritius毛里求斯MU94Mexico墨西哥MX95Monaco摩纳哥MC96Mongolia蒙古MN97Montenegro黑山ME98Morocco摩洛哥MA99Mozambique莫桑比克MZ100Myanmar缅甸MM101Namibia纳米比亚NA102Nepal尼泊尔NP103New Zealand新西兰NZ104Nicaragua尼加拉瓜NI105Nigeria尼日利亚NG106Norway挪威NO107Oman阿曼OM108Pakistan巴基斯坦PK109Papua New Guinea巴布亚新几内亚PG110Paraguay巴拉圭PY111Peru秘鲁PE112Philippines菲律宾PH113Poland波兰PL114Portugal葡萄牙PT115Qatar卡塔尔QA116Romania罗马尼亚RO117Russian Federation (the)俄罗斯联邦RU118Rwanda卢旺达RW119Saint Kitts and Nevis圣基茨和尼维斯KN120Samoa萨摩亚WS121Sao Tome and Principe圣多美和普林西比ST122Saudi Arabia沙特阿拉伯SA123Serbia塞尔维亚RS124Seychelles塞舌尔SC125Sierra Leone塞拉利昂SL126Singapore新加坡SG127Slovenia斯洛文尼亚SI128South Africa南非ZA129Spain西班牙ES130Sri Lanka斯里兰卡LK131Sudan苏丹SD132Suriname苏里南SR133Swaziland斯威士兰SZ134Sweden瑞典SE135Switzerland瑞士CH136Syrian Arab Republic叙利亚SY137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台湾TW138Tajikistan塔吉克斯坦TJ139Thailand泰国TH140Tonga汤加TO141Trinidad and Tobago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T142Tunisia突尼斯TN143Turkey土耳其TR144Turkmenistan土库曼斯坦TM145Uganda乌干达UG146Ukraine乌克兰UA147United Arab Emirates阿联酋AE148United Kingdom (the)英国GB149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国US150Uruguay乌拉圭UY151Uzbekistan乌兹别克斯坦UZ152Venezuela委内瑞拉VE153Yemen也门YE154Zambia赞比亚ZM155Zimbabwe津巴布韦ZW156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OAPI或非洲157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ARIPO或非洲区域158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BOIP或比荷卢159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OHIM或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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