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托工资,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据能做证据吗

微信支付工资可以做为证据么_百度知道
微信支付工资可以做为证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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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要有明确的工资支付等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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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重要】企业员工维权,能用微信聊天记录作诉讼证据么?
作者│刁朋朋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
导读:企业员工维权证据少、难度大,是目前劳动争议纠纷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员工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另一方面员工对仲裁和诉讼程序以及在仲裁及诉讼中如何确定诉求、如何举证不甚知晓,再者企业通常有法务或者法律顾问,相较于员工来说存在天然的优势。
在存在如此的难以举证的情况下,员工与企业的管理者或其他员工间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维权的证据呢?
一、案情简介
小张入职A企业一年零两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后被A企业无故辞退,并拒绝出示任何辞退的书面文件,且该企业拖欠小张三个月工资共计9000元。
小张通过微信向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讨要工资,负责人甲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小张且欠小张三个月工资共计9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称企业暂时没钱,拒绝发放工资。小张无奈提起仲裁。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小张可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索要工资等仲裁中的证据吗?
二、法律解析
首先,小张可以要求的权利包括:
第一,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入职第二个月起一年即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第二,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9000元;
第三,要求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支付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其中,第三项诉求可以改为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之日起至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可以二选一,但不能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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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张可以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仲裁、诉讼中的证据。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虽然微信账号为非实名注册,但是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情,符合证据三性原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微信聊天文字符合“电子数据”、语音符合“视听资料”的特征和功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仲裁)。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注意:微信记录不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要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且是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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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_wx_text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每经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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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没借条但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作证据吗?
借钱给朋友,没借条但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作证据吗?
生活中关于借钱的段子和漫画多了去了,一般人都会打借条,但是也有很多人,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直接跟别人开口借钱,这样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么?
  生活中关于借钱的段子和漫画多了去了,一般人都会打借条,但是也有很多人,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直接跟别人开口借钱,这样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么?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现,越来越多的纠纷案件涉及到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便是最好的例证。
  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3个方面的条件:
  1. 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网络聊天记录多以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主,而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均具有特定的昵称,举证责任人需举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这可以通过到提供聊天软件服务的相应服务商处调取QQ和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
  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由于网络聊天记录以计算机数据技术为支撑,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定,在数据提取过程可以通过特定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复制、修改和删减,因此,在网络聊天记录的提取过程中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在实践操作中,举证责任人可以采取聘请提供聊天软件的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或者对提取的聊天记录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寻求适格证人作证,在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聊天记录的提取,这些方法均可以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于聊天记录的保存形式可以是将手机或电脑上的聊天界面进行拍照或者截屏后打印,也可以是通过特定技术将聊天记录提取出来后打印或者存贮在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中,将特定的设备或者介质提交给法院。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二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三是适格的证人以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须与该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有联系,包括该聊天记录与待证事实有实体意义上的联系和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如聊天记录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额、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约定、借款及还款的时间等等,这些都对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3. 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借款支付凭证。在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并有借款支付凭证佐证的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佐证证据对借款的事实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借条或借款协议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证据链条。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并没有给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而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向出借人提出借款,出借人给借款人支付借款后,难以收回,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载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商讨借款事宜的网络聊天记录就成为了关键证据,但是仅凭网络聊天记录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因此,如果只是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而有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出借人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资料予以佐证,那么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与这些证据一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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