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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厂”转让给他人
钱还能收回来吗?
作者:李富文&&发布时间: 09:34:01
日前,万州区法院对本案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被告裴先生、张先生支付原告熊老板余欠砖厂转让款3万元。
熊老板将页岩砖厂转卖给了他人,然而余下的欠款3万元却没能收回来。购买方表示,砖厂没有取得相关证照,是个“黑砖厂”,因此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不能还这个钱。购买方的说法有道理吗?熊老板还能收回欠款吗?
案情回放
砖厂卖了钱却没有收回来
日,熊老板与吴先生签订《砖厂买卖合同》,熊老板向吴先生购买了其位于万州区罗田镇的一家页岩砖厂,取得了砖厂的所有权。
去年3月12日,熊老板与张先生、裴先生经共同协商,签订《页岩砖厂转让合同》。双合在合同中约定:熊老板自愿将页岩砖厂卖给张先生、裴先生;张先生、裴先生自愿购买页岩砖厂;转让价格为43万元,包括页岩砖厂所有厂房、生产、生活设施、运输设备(铲车等)及租用土地、矿山等基础设施;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签订协议的当天,熊老板按照合同约定将砖厂交付给张先生、裴先生。张先生、裴先生依照约定支付了40万元购厂款后,给熊老板出具欠款条,欠条载明“今欠到熊老板3万元”。
然而,后来张先生、裴先生并没有支付给熊老板这笔3万元的欠款。熊老板只好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裴先生、张先生立即支付所欠砖厂财产转让款3万元。
法庭交锋
不还钱是因买了个“黑砖厂”
明明接受了人家的页岩砖厂,且出具有欠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为什么裴先生、张先生偏偏不还款?
去年12月3日,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熊老板与裴先生、张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法庭上,裴先生、张先生认可尚欠熊老板3万元的事实。但辩称不还帐另有原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熊老板的诉讼请求。
裴先生、张先生说:“因我们签订协议后才发现,熊老板的页岩砖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多次被政府部门责令停工停产,因此我们与熊老板之间签订的页岩砖厂买卖协议,因标的物违法,应属无效协议。”
并且,裴先生、张先生当庭提供了罗田镇人民政府停工通知书、罗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的情况通报、罗田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整改通知书,以期证明标的物是个“黑砖厂”。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裴先生、张先生所述属实,熊老板所转让的页岩砖厂,至开庭时仍然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
开庭审案
购买的是砖厂现有资产
裴先生、张先生辩称因页岩砖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能成立吗?
区法院认为,熊老板与裴先生、张先生签订的《页岩砖厂转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转让该砖厂需具备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且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不是该砖厂资产转让的必备条件,裴先生、张先生购买该砖厂后,仍需自行办理砖厂的合法经营手续,故裴先生、张先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万州区法院认为,熊老板向吴先生购买页岩砖厂,合法取得该砖厂的所有权,熊老板有权对该砖厂进行处分。熊老板与裴先生、张先生签订的《页岩砖厂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让价格43万元、转让物包括页岩砖厂所有厂房、生产、生活设施、运输设备(铲车等)及租用土地、矿山等基础设施,双方实质上是对页岩砖厂现有的资产达成的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来源:万州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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