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睡他老婆每次跟我借钱 二百 五百 一千的借, 有张银行卡证据 打到那张卡一千多,其他都是微信转账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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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朋友借钱说去投资向我借5万多和最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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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朋友借钱说去投资向我借5万多和最后借的钱,将近6万5.他拿走我一张银行卡
之前朋友借钱说去投资向我借5万多和最后借的钱,将近6万5.他拿走我一张银行卡 之前朋友借钱说去投资向我借5万多和最后借的钱,将近6万5.他拿走我一张银行卡,最后我转账都是转到他拿的那张银行卡里面,我想质询一下像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借条在去年的11月份已经到期了,但现在我电话被他拉黑,无法联系到他,这样可以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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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外地朋友,来这边快一年了老是换工作,一换工作就没钱吃饭了跟我借钱过生活,今天问我借银行卡说是要
一个外地朋友,来这边快一年了老是换工作,一换工作就没钱吃饭了跟我借钱过生活,今天问我借银行卡说是要发工资了没钱办卡,我可以借给他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么说呢,你也不可以帮一辈子他吧,朋友借钱最难开口要了,我觉得你可以开诚布公说,可以借一次钱帮你把卡办了,俗话说可以在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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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委婉的告诉他,很重要的东西不能借,妈的办卡只要10元,什么叫要发工资了却没钱办卡,尼玛10元都没有?魂淡不可以借。对于借你的钱他这已经成为惯性了,有一就有二,有二就再三
他上班这段日子一直在花我的钱,那时候是月底,我算着他坚持15天到15号发工资,就给了他50块钱买烟钱,第二天他就开始休假,两三天把钱花没了,跟我借银行卡也不是第一次了。以前还偷偷存我身份证号码,还有银行卡号
What!!!?偷存你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号?这厮是要把你工资卡改头换面的节奏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不可以!外地的逃了也不知道。带他去银行申请一张吧!
无论做什么都要尽心尽力去做。干一行爱一行,向这个朋友总换工作还跟别人借钱过生活这怎么能行。他说要发工资没钱办卡,办卡也不需要花钱,你不能把银行卡借给他?万万不能借!实在不行就给他10一50元,说这些你拿去办卡我也不用你还了。这也是起码的原则。
安全意思!亲,银行卡借给别人了,如果他犯了什么涉及金融的罪,你很可能被牵连。借他办卡的钱就行了。而且如果工资是打卡的话,公司或着工厂都会统一免费给他们办卡的。
安全意识!!发错了
嗯呢,我也觉得单位是免费给办理的,他好几次了跟我借卡
大不了你就找个借口说最近你的卡都会用到,明儿个和她一起银行(以她的名)给她办一张卡呗。
如果只是办一张卡也就20元吧,而且还可以取出来。当然,几百上千上万也是可以的。
我就觉得一个男的花女人钱还脸不红的,真恶心一分钱也不想给了,他跟我拿钱从来没说过借,就是见到我就说怎么怎么要用几十块钱了,身上没有怎么办啊之类的,你说我听了不止一次明摆着要钱,不给又觉得自己小气不帮他,给了就没完没了,他好几次发工资都说没有卡跟我借,这种人我真的厌恶了。
也从来都没有还一分,平时几十几十的除外,上百的几百的我跟他说了你先用,等发工资了再还我就行了,他直接嬉皮笑脸的说不还,真的从来没有提过一次还我钱,或者花我的之类的
你是大善人还是在亲戚?有必要这么帮别人么?就算再好的朋友帮忙也有个限度啊。
我不是大善人,跟他也没有亲戚,他是个网友,突然就来了。到这里就发生了后面这些天天没钱的事了。
你可以把卡号给她,到账后自己给她取出来,然后再把钱给她,或者给她钱办卡
你借给他办卡钱就好了
说是借给他,这一年多断断续续花了我也有一两千了从来没还一分,十块钱也是钱我现在真的他一说什么没钱我就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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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田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诈骗、挪用公款、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滦县人民法院&&&&&&&& &&&&浏览:14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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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滦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9171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滦县滦州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系滦县第十四届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新城光明花园别墅8-1。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重婚罪,于日被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滦县看守所。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重婚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经营罪
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由张田提供资金来源,赵建生(张田妻侄)出面借给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公司)人民币约3400万元,利息约定月息5%。至2011年8月,某甲公司公司尚欠本息累计1719.55万元。日开始,张田、赵建生将某甲公司公司尚欠的本息借款1719.55万元作为本金再次计息,月息5%。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张田、赵建生向某甲公司公司又非法发放高息借款703.2万元,书面约定月息3%,实际月息5%,差额部分以顾问费等名义补足。1719.55万元和703.2万元两笔借款采用复利(俗称“驴打滚”)计息方式。至2013年12月,1719.55万元借款产生利息万元,703.2万元借款产生利息247.4954万元,两笔借款合计利息万元。另有某甲公司公司未支付的797.7435万元顾问费又转为借款,再有752.8467万元借款利息转为借款。前述借款至2013年12月,本息累计达到4890余万元。上述给某甲公司公司借款本金合计万元。
月份,张田向潘某非法发放高息借款100万元,实得利息20万元。2014年期间,张田以月息3%贷给张某某300万元;以月息4%贷给张某甲100万元;以月息4%贷给张某乙200万元及5%的月息放贷给张某乙57万元,以月息5%贷给付某某500万元;以月息5%贷给郑某某100万元。
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万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期间,张田、赵建生、陈大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高息吸收资金:2014年期间,以月息2.5%从裴某某手中吸收资金50万元;以月息2.5%从王某手中吸收资金280万元;以月息2.5%从杨某某手中吸收资金58.5万元;以月息2%从王某某处吸收资金400万元;以月息2%从克某某处吸收资金900万元;以月息2%从董某某、王某某、佘某某3人处吸收350万元;从刘某某处吸收1600万元。
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638.5万元。
(三)职务侵占罪
1、日,某村李某因改动供电线路问题与冯某某发生口角,李某将冯某某打伤。当日,冯某某住院治疗。一个月以后,冯某某出院,私自命令电工将李某家承包大院断电。2009年3月,李某妻子陆某某向冯某某索赔断电损失5万元。陆某某要求的断电损失本应由冯某某个人承担,但时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张田、村主任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二人私自决定由村委会承担了此笔5万元费用。
2、2009年8月份,滦州镇某村民张某某妇及李某某三人去敬老院养老。按照规定,村民进敬老院养老,其房产应由村委会上交至镇政府,最后转入县财政。其中,张某的房产由张田介绍,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村陈某某,李某某的房产由张田介绍,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本村陈某甲,卖房款均交给了时任书记张田;经查,该处房产变卖款未上交任何相关主管部门,张田将卖房款占为己有。
(四)诈骗罪
2009年10月份,滦州镇某甲村李某甲为某甲村垫资安装太阳能取暖器。李某甲所垫资金300万元是从张田处借用(张田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支付李某甲282万元)。在征得某甲村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甲与村会计韩某某签订了一份出借方为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为某甲村的协议,借款金额300万元。2010年3月份,在李某甲经手实际垫付出资为280万元情况下,仍向某甲村谎称以前借的300万元已经全部用完,还需300万元借款,某甲村默认了再次筹资一事。日,张田和某甲村主任杜某某、会计韩某某在日月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借款350万元合同,出借方为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方为某甲村。合同签订后张田并未向某甲村提供借款,也并未向李某甲再次提供资金,在此情况下,张田谎称其共为某甲村安装太阳能取暖器垫资600万元,向村委会主张债权700万元,其中包括100万元利息。张田欺骗某甲村,使某甲村多承担债务400万元。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张田又逼迫某甲村主任杜某某交出了属于村委会的门市楼(原建华商场)房产权证,并欺骗村委会主任杜某某签订了用楼房抵债的协议。2011年4月,张田向滦县人民法院起诉某甲村,要求将原建华商场门市楼房过户到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偿350万元债务。经调解,某甲村为了保住门市楼房(实际价值上千万元),支付了张田借款本息500万元。张田实际骗取某甲村人民币200万元。
(五)挪用公款罪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张田以短期倒款为由,在明知时任滦州镇人大副主任张某负责滦州镇经管站,管理各村资金的情况下,分三次向其借款500万元,并将借来的500万元转账给他人用作非法经营,自己非法获利。事后张某向张田索要借款,张田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拒不偿还,直至2015年初张某挪用公款案发仍未归还。
(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日,张田以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股东陈大为、赵建生)的名义取得滦县新城昌盛里评剧团家属院平改开发权开发建设温馨家园小区。当时评剧团家属院已有85户拆迁,占地10余亩。日,张田作为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人民币6500万元为对价,将该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同时转让的还有温馨家园小区项目,受让方为李甲某、付某某夫妇。转让发生时,该项目仅有85户拆迁占地可供开发使用,转让该项目时张田并未向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其转让温馨家园小区项目实质只是非法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且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
(七)重婚罪
日张田与前妻赵某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谎称自己已经离婚,自2007年与未婚女青年李甲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日与李甲某生育一子张某丙,形成事实婚姻。
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吸收他人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均不予供认,辩解称其没有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
日至日,赵建生从张田处取款,以张某乙的名义借款给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累计1719.55万元,书面约定月息2.1866%,实际月息5%,差额部分以797.7435万元顾问费名义补足。至日,赵建生以张某乙的名义向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借款703.2万元,书面约定月息3%。1719.55万元至日产生利息752.8467万元。日,双方约定将752.8467万元借款利息转化为借款,并约定此款在日前偿还。因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乙诉至本院后,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2013滦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调解书),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在日前分三期偿还借款752.8647万元,如未按期偿还,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借款本金752.8647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703.2万元借款至日产生利息247.4954万元。日,张某乙和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同意将797.7435万元顾问费转化为借款,并约定在日前还款。因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未还款,张某乙诉至本院,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3滦民初字第4802号民事调解书),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同意在日前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期偿还,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借款本金797.7435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前述借款及利息至日,本息累计达到万元。
月份,被告人张X向潘某发放借款100万元,实得利息20万元。日,被告人张X向张某甲发放借款100万元。2014年,被告人张X向张某某发放借款300万元。向付某某发放借款5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X供述:借给某甲公司的钱是我给赵建生的,但是是赵建生借给某甲公司的,我借的2000万都是在亲戚朋友好哥们那儿花月息二分的利息倒来的,不方便说。赵建生借给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钱实际得到了大约100万左右的利息。因为赵建生是我的妻侄,我想让他赚点钱,所以才这么帮他的。赵建生所得的这100万左右利息没给过我。我没向某甲公司放过借款。
李新潮是我外甥,陈大为是我表弟,赵建生是我前任妻子赵某某的侄子,沈某某是我前任妻子赵某某的外甥。他们的银行卡基本上都是我在用,哪个银行的都有。因为平时我向别人借钱或别人向我借钱啥的业务量挺多,所以我就用他们的银行卡转钱。
沈某某在我原来公司那打扫卫生啥的,再有就是我需要给谁转钱啥的,我都让他办去,帮我跑跑腿。王某某我们是在6、7年前,她想从滦县温馨家园买房着,托人找的我,之后我们就熟悉了。在前两年王某某找我说让我帮她办张农行的金卡,之后王某某就把她的身份证让给了我,我用她的身份证从滦县农行那找的人办的银行卡,一开始办的是普通卡,后来我就一直用着这卡转账啥的,后来就升级为金卡了,后来王某某也没找我要这张卡。直到现在这张卡和身份证给没给她我记不清了。
2、被告人赵建生供述:大概是2006年年底、2007年年初,张某乙找我说某甲公司找资金、借钱呢,给的利息挺高,月息5分。我一看确实挺高,就同意了。我借给某甲公司的钱每笔都是把现金给张某乙,张某乙再给某甲公司,我跟某甲公司没有手续,跟张某乙也没有手续,张某乙跟某甲公司有没有手续我就不清楚了,张某乙当时也答应我,钱要不回来他负责去要。因为张某乙的小姨子张甲某(张甲某)是某甲公司的副总。事情谈好之后,我就陆续借给某甲公司钱,从2006年12月底到2007年12月底,我陆续借给了某甲公司3400多万,某甲公司付利息也比较及时,后来某甲公司也陆续还了我一部分,至日,经过我、张某乙、某甲公司三方核算,某甲公司还欠我本息共计人民币1719.55万元,这样又以张某乙的名义与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719.55万元,利息为月息2分多,同时张某乙与某甲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就是按照当时我借给某甲公司钱时,说的利息月息5分,1719.55万元的借款协议上规定利息为月息2分多,某甲公司为了补足我的利息差额,给张某乙7977435元费用,其实这钱是给我的。以上两份协议签订之后,1719.55万元的利息和7977435元的费用某甲公司一直未给,到了月份,我就总找张某乙说这事,张某乙就到滦县人民法院起诉了某甲公司,经过法院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至日某甲公司欠了张某乙7977435元,至日,欠张某乙7528647元(1719.55万的利息)。这些钱实际上都是欠我的,但法院调解后,某甲公司一直未给。
另外从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某甲公司又以跑贷款的名义从我这分10多笔借走了703.2万元,借款的形式也是我给张某乙现金,张某乙再转给某甲公司,但利息也一直未给。
我2006年至2007年借给某甲公司的钱,都是从户名李甲某的两张某行卡(62×××13)、(5723813)提的现金。李甲某是我一个亲戚,她的这两张卡一直是我在使用,前段时间我不用了就都给李甲某了,她可能销卡了。
我借给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钱实际得到的利息一百万左右。日张某乙提供的收据复印件:日第1666577号、1666578号、1666580号这三笔利息款是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付给张某乙的,之后张某乙就把这三笔利息款都给了我。
我平时也没啥具体事儿干,就是放贷款,有时玩牌赌博。我向沈某、沈某甲、张乙某、付某某、张丙某、李甲某、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放过贷款,其它的我就记不清了。我和他们没有特殊的关系,都认识。
2013年底,我们村的沈某向我借了两万元现金,沈某甲担保,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息4分,给了一千多元利息;沈某甲也是我们一个村的,多次向我借钱,总共借了我三万块钱,当时约定的利息也是月息4分,大约给了一千元利息;甄庄村的张丙某向我借了两万元,约定的利息是月息5分或者6分,记不准了,给了三四千元利息;李甲某向我借钱时说给我点好处,然后我给他倒了六十万,他没使用多长时间,事后给了我一两万元利息;张乙某具体借了多少我记不清了,他没给我利息,他借我的钱已经还清了;付某某向我借钱说给我点好处,到现在为止她还欠我一千万元;某甲公司公司向我借钱,是我从张田手里拿的,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息二分五,到现在某甲公司公司连本带息还欠我4800万左右,我们有书面协议。
我向外放贷款的条件是只要利息合适,最好有担保,越不熟人越好,这样好要利息,但实际上我没收多少利息。我就是从我姑父张田那里拿钱,然后给别人,但是张田是从哪里来的钱我不知道。张田也不收我利息,我收的利息都让我自己花了。
我借给某甲公司的钱刚开始说的是月息5分,但也没按那个利息给,就是每月给个两三万,再后来就是按照2分5的利息给了。到我手的利息现金是61万元,后来就没给过我,具体是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再后来我们想收回本金都收不回来了。我借给某甲公司、付某某的钱都是从张田那拿的。借给其他人的钱都是我自己的。2013年年初,付某某让我借给她钱,说给我好处,每次借一二百万,后来到年底一算,她借了我1000万,但本金和好处都没有给我。
3、被告人陈大为供述:我从克某某手中一共借过900万元钱,第一次借了300万,第二次借了600万。这些钱是张田让我借的,我记不清他当时说没说把钱借给谁,后来我知道他把钱借给了温馨家园的付某某了。借这些钱给克某某说的是2分的利息,利息有时候从银行卡上给克某某,有时候给现金。我给克某某的利息钱都是从张田那里拿的,我没有把自己的钱支付克某某的利息。给了她多少利息我记不清了。我没有和付某某接触过,我听张田说那边给4、5分的利息,具体付某某给了多少利息,我不知道给没给。后来张田给了我一些购房合同,他说万一付某某还不起,就拿这些房子顶账。现在克某某的这900万元没有还呢。
4、证人张某乙证言:我在滦县建设局工作,我和赵建生认识有四五年了,以前总在一起。大概是2007年,某甲公司的董事长黄某某找我,说公司想借钱,让我给联系一下,我找的赵建生,赵建生同意借给某甲公司钱。但是赵建生只对准我,他以现金的形式给我,再由我转给某甲公司,表面上是我借给某甲公司钱,但实际上出借人是赵建生,我只是顶个名,当时说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分。
说好后从2007年开始通过我借给某甲公司钱,刚开始利息某甲公司给的挺好的,从2010年开始利息给的不好了。到日,经过某甲公司、我和赵建生共同核算,某甲公司欠赵建生本息共计人民币1719.55万元,然后以我的名义就1719.55万元与某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1866%,当时赵建生不同意,因为从2007年开始借给某甲公司钱时谈的利息是5分,经过和黄某某协商,某甲公司同意与我签订两年的顾问合同,同意给付两年顾问费合计797.7435万元的形式作为给付赵建生利息差额的补偿。这样赵建生同意了,就签订了1719.55万元的借款合同,某甲公司又和我签订了两年的顾问合同,但这797.7435万元顾问费某甲公司一直未给。到了日,我就因为欠我借款利息的事到滦县人民法院起诉了某甲公司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我们双方和解,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至日,某甲公司欠我利息752.8647万元,但这笔钱某甲公司也一直未给。至日,某甲公司欠我顾问费797.7435万元,也一直未给我。就此事我起诉了某甲公司,经过滦县法院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从2012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赵建生以我的名义分十几次借给了某甲公司共计703.2万元。
以上我所说的1719.55万元,752.8647万元,797.7435万元,703.2万元,这几笔实际上都是赵建生的钱,我只是顶个名。到2013年6月份,某甲公司、我、赵建生三方就某甲公司的以上说的四笔本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万元经过协商,按某甲公司欠赵建生4800万元整数算的,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大概内容见《协议书》。当时我、赵建生我俩都在场,某甲公司是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委托某甲公司的副总张甲某签的协议,有黄某甲出具的委托书。我和赵建生签的字,按的手印,某甲公司是盖得公章及黄某甲的印章。时间签的是日,而实际上是2013年6月份发生的事。这是某甲公司一方提出来的,时间往前写。在某甲公司办公楼的办公室签的这份协议书。
你们出示的日张某乙提供的收据复印件:日第1666577号,第1666578号,第1666580号,这是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付给赵建生通过我并借用我的名义借给该公司钱的利息,该公司把此三笔利息都给了我,给我之后我就给了赵建生。
我在农行有一张借记卡,老卡丢了,我补了一张新卡,卡号记不清了,在日我的借记卡存入57万元,我记不清是谁给我打的了,这是我和赵建生借的,当时约定4分的利息。这笔钱我做买卖用,我还没给他利息呢,这笔钱还没还他呢,赵建生也和我崔要过一次,但是钱还在买卖上压着呢,如果钱下来连本带利我肯定一起给赵建生。我在今年4月底的时候因为做买卖手里缺钱直接找的赵建生借了200万元,赵建生用银行卡一次性给我的,我给赵建生打了一张200万的欠条,但是忘了是在打款前还是打款后了。当时我们约定月息五分,借款200万,我就想和他短期借贷一两个月着,我记得只给了赵建生一个月的利息10万元,后来因为手里没钱就没给他本金和利息。这10万我忘了是直接给他的现金还是打卡上了。赵建生也找我要过利息款,我说等有了就给他,他也没说啥。他是做啥买卖的我不知道,我就知道他总往外放贷款啥的。我也不清楚他有没有这个资质。
5、证人张甲某证言:某甲公司这个公司名义上是黄某甲的董事长,实际上这个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一直是黄某某负责经营,管理全面的工作。黄某某是黄某甲的父亲,这个公司以前的法人就是黄某某,2008年以后黄某甲当的法人,公司法人变更成黄某甲以后,黄某甲只来过公司两次,实际上公司还是黄某某的。我在公司是副总经理职务,主管生产和财务。我们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由黄某某保管。
张某乙是我姐夫,张某乙是上班的,没多少钱,我们公司通过张某乙一共借了他人不到3000万的本金,最终协商连利息共4800万。这些钱都是黄某某和张某乙协商的,最后签对账协议是我签的,也是黄某某让我拿着公司公章,黄某甲的法人章在对账协议盖章的。这笔钱具体是谁的我也不清楚,当时和我们签协议的除了张某乙还有一个出借方姓赵的,叫啥不清楚。对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我们某甲公司公司本息总共欠对方姓赵的4800万元,无力偿还,由姓赵的无偿使用我们公司院里办公楼南135亩地,抵偿这笔借款,使用年限是40年。谁提出来的我不知道。这件事是黄某某和对方谈的,签协议时黄某某没法去让我去的,其他的事情我不清楚。
6、证人黄某某证言:滦县有一个唐山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儿子黄某甲,他也是公司的董事长,我在公司里是分管技术的总经理,黄某甲现在在台湾上大学呢。我不认识滦县赵建生、张田,和张某乙认识,但不熟。我们公司没有向赵建生借过款,也没有将我们公司的地抵押给过赵建生。关于你们出示的那些《协议书》,协议书中抵顶4800万借款的对账说明,借款明细都是假的,因为我无法验证公章手戳是真的。我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文件是假的。平时公司的公章,黄某甲的手戳都由我们公司的财务人员李某保管,但他也只能见到财务主管的签字才会盖章。如果以上三份材料是真的,我们公司李某就有权力借这些钱。
现在这个公司不是我的了,在2006年卖给美国一个叫se公司某的集团公司了,在唐山市工商局有登记。当时美国的公司要求我们还继续在公司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
我们某甲公司公司的具体地址在滦县新城平青大线1号,龙盛小区东,胜利路北,平青大西,公司办公楼南。公司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但公司南面的135亩地手续还在申请中。我认为我和我们公司没有权利出让或者转卖公司南面这135亩地。
我没有借过张某乙的钱,我也不认识赵建生,也没把135亩地抵押给过任何人。
7、证人潘某证言:在月份的时候,我干工程手头紧,我跟我的好朋友张某戌借钱,我跟他说要用100万。当时张某戌就说他现在钱也挺紧,然后张某戌就打电话,打给谁我不知道。打完电话就对我说什么时候使钱你就说行了。过了大概一个月我就给张某戌打电话说要用100万,张某戌就说中,我就把我的银行账户号码给张某戌发信息发过去了,之后我就收到了100万的转账,再过几天张某戌就找我让我打个借条,我就在张某戌的车上给张某戌打了借条,当时借条张某戌已经写好了,我就在上面签了个名字,在车上我和张某戌说借款利息的时候,当时说比银行利息高点就行,之后我就使这个100万干工程了。在这期间张某戌也总给我打电话说他手头紧,总让我还钱。2013年4月左右,我干工程下来了一笔钱,我就给张某戌打电话说先给他80万并让他给我发卡号,张某戌就给我发了一个银行卡号,用户名是陈大为的,我就把80万打到了这张卡上。又过了1个月左右,我给张某戌打电话问剩下的钱还需要打多少,利息多少钱,张某戌说他在打电话问问,一会儿张某戌打电话告诉我说让我再打40万就行了,张某戌就把一个银行账户号码和用户给我发过来了,账户号码不知道多少了,用户名叫赵建生,之后我就把这40万转给这个用户名为赵建生的账户上了。
8、证人张某戌证言:2012年潘某通过我向张田借了100万元,是我帮忙联系的。
当时是潘某给我打的电话,和我借100万,我说我这没有,潘某说你必须给我想想法,这样我就给张田打电话说我这有个好朋友干工程差100万,从你那先借给他,有什么事冲我说,意思就是我是担保人。张田答应我以后,我就给潘某打电话说比银行利息高点,中不中,潘某说中,但没有约定具体利息。我就让潘某把卡号给我发过来,然后我就把潘某的卡号发给了张田,张田就给潘某打过去了100万。这笔钱去年还的款,分两次还的,还了多少我不知道,两次都是我跟张田要的卡号,我再把卡号转发给潘某,然后潘某就把钱打在我发个他的卡号上了。
9、证人张某某证言:在2014年7月份我开发滦县光辉里小区因资金紧张,当时我知道张田开了小额贷款公司,我就找到张田想和他借款300万元,承诺在还款的时候给一定的利息,但没有具体约定,随后我就用手机把我的中国银行的卡号信息发给了张田,在日前后有人给我中国银行0203的银行卡转了300万,当时是谁给我转的我不知道,李新潮给我转的100万就应该是张田借给我的300万其中的100万。我和张田借款300万没有任何手续,我也不知道他是从哪里弄来的钱。2014年10月份左右,张田的女儿就打电话找我说,她父亲张田出事进看守所了,等着急用钱,让我把借的300万还了。我知道后分别在2014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分三次每次100万的现金还给了张田的女儿,每次还钱都是张田的女儿让别人去找我,她告诉我车号并到银行门口等我,我在银行支取现金后在银行门口都直接给车里的人,取钱的人我都不认识。我归还张田女儿300万,我们之间没有手续,我这里有取款凭条手续。这300万我也没有支付利息。
10、证人张某甲证言:我通过张田认识陈大为的,只知道陈大为和张田是表兄弟。在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还和张田借过一次钱,是陈大为给我打的款。
当时我和张田借了100万,张田让陈大为用陈大为的农村信用社的卡给我转的。他的卡号我记不好了,我的是0813664。我借这笔钱月息是4分,每月的利息我都给现金,每月4万,利息我都给陈大为了。我大概用了4、5个月,总共付了二十万左右的利息。当时我就打了一个欠条,还款时陈大为给我了,我就给撕了。
我是听别人说张田往外放贷款,他还有钱,我就跟他借了。
这笔钱我用网银给张田转过去了,但是陈大为给我提供的卡号不是他本人的,是一个姓刘的人。
11、证人赵某证言:张戌某是我外甥女。大概在2014年11月份左右,张戌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县医院南面的马路边上取物品。因为张戌某父亲张田出事了,她在家看孩子,我也没说什么就开车到了张戌某告诉我的地点等着,等了没多久,一个五十多岁的人敲我的车门,我下车后看到他提着一个黄色的提包,就把后备箱打开,这个人也没和我说什么就把包扔在了我车后备箱里走了。之后我就开车把这包东西送到了张戌某家中。
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张戌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时代广场南面的马路边上取东西,还是上次给我东西的人,把一个装着物品的黑色袋子扔在了我后备箱里。
我不知道两次给我东西的人是谁,我也不知道张戌某让我取的是什么东西。
12、协议书、关于协议书中抵顶4800万借款对账说明、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与张某乙借款明细。
赵建生(甲)、某甲公司有限公司(乙)、张某乙(丙)之间的协议书,借款总额是万元,滦司服见字(2013)第0325号见证书:见证4800万借款用某甲公司公司的135亩土地40年使用权抵顶。
13、张某乙提供收款收据7张(286万),付款凭证4张,借款收据19张(2213.55万)
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还款共计228万,还借款利息583399元;
张某乙付给张甲某190万、900万、82万、66万个人业务凭证
借款收据借款人为张某乙,盖章为某甲公司公司
14、张某乙与某甲公司管件公司的借款合同、某甲公司管件公司与张某乙关于1719.55万元的借款明细表、还款协议
内容:关于借款金额1719.55万元的合同,月利率2.1866%,日期日,担保人黄某某
15、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滦民初字第4802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张某乙与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之间的顾问费7977435元转为借款,并同意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期偿还借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013)滦民初字第4803号民事调解书证实:张某乙与某甲公司管件有限公司双方于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7528647元,双方同意转为借款,并同意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期偿还借款,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16、办案说明
本卷中关于张田、赵建生非法经营一案的复印材料来源于付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中。
17、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中国银行汇兑支付凭证
农业银行:日,张某某(卡号62×××16)转给沈某某(卡号62×××63)72万元
中国银行:日,沈某某用张田的卡(卡号60×××18)转给张某某(卡号62×××03)200万元;日李新潮(卡号62×××92)转给张某某(卡号62×××03)100万元;日李新潮(卡号卡号62×××92)转给付某某(卡号62×××52)500万元;日张田转给郑某某(卡号62×××15)100万元。
18、调取证据清单
滦州镇农经站于日经滦县农村信用社给陈大为的转账支票,票额是100万,陈大为背书,陈大为当日将100万经农村信用社转给张某甲。
19、赵建生农业银行1225118交易明细
20、赵建生中国银行62×××06账号流水
其中:日转账给李甲某(尾号8660)10万;
日潘某(尾号7884)转账存入40万元;
日转账给张田(尾号万元;
日转账给张某乙(尾号万元;
日转账给王某某(尾号万元;
21、潘某0237884交易流水
日显示转给赵建生(6406)40万。
22、杨某某62×××20建设银行卡号交易查询日转给赵建生(万元,日至日每月存入利息27500元。
23、调取证据清单潘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10)开户信息;
交易凭证:日张田卡(2701916)转入潘某卡(万;
潘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10)的银行流水
24、调取证据清单
中国银行账号:10×××05,卡号:62×××84,户名付某某。开户信息
中国银行账号:10×××78,卡号:62×××10,户名赵建生。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
日付某某(3005)转到赵建生(4078)50万明细。
中国银行账号:10×××49,卡号:62×××79,户名张戊某。开户信息,交易明细清单
日经张戊某账户(8949)转入赵建生账户(4078)50万,
中国银行账号:10×××41,卡号:62×××58,户名陈大为。开户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1,户名赵某某,开户信息,日赵建生卡(5210)转入赵某某(1111)50万明细。
25、情况说明
由于滦县中行理财POS机损坏不能使用,故制作一台POS机,商务号为795,该POS机所挂户名:张戊某卡号62×××79,该POS机用于他行银行卡存款划转,直接划到张戊某的62×××79卡号中,再通过张戊某卡划入中行卡。
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张X等人向他人和单位发放数额巨大借款的事实。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2014年期间,张田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吸收他人资金。日,被告人张X通过他人介绍吸收王某某、董某某、佘某某资金共计350万元;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X从王甲某处吸收资金222万元;日,以月息2.5%从裴某某手中吸收资金50万元;日,以月息2.5%从王某手中吸收资金280万元;日,从杨某某手中吸收资金58.5万元;月份,以月息2%从王某某处吸收资金400万元。
上述被告人张X共吸收资金1360.5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证言:日,刘某某给我妻子王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打款4084500元,当时情况是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是否等着钱用(有400多万元),由于我是干工程的,资金需要周转,我就答应刘某某让他把钱给我打过来,我就把我妻子王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给了刘某某,随后一个户名叫李新潮的人就直接给我妻子打了4084500元,之后我妻子说现在不需要钱,这样我就跟刘某某说不用了,随后刘某某就给我发了三个卡号,让我向这三张卡号上分别转了322800元,1829200元,1932500元,但是这三张卡号我记不清了。
王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16,我和刘某某是非常好的朋友,我不认识李新潮。
2、证人王某某证言:我和张田早就认识。张田和我聊天的时候问我有没有钱,他说他用一段时间,我当时手里也没什么钱,我知道我妹妹王甲某那有些钱,我就让我妹妹王甲某转给他了三笔钱。第一笔是在2013年5月份,张田说他先用80万,银行卡号是张田提供给我的,我跟我妹妹说让他把钱打到指定的银行卡上了。第二笔是2013年8月份张田说还要用72万,银行卡号是张田提供给我的,我跟我妹妹说让他把钱打到指定的银行卡上了。第三笔是2014年5月份,张田说还要用70万,我就让我妹妹把钱转到了张田给我的银行账号上,后来我妹妹家里急用钱,我就让张田给我妹妹转回了10万元,当时给我妹妹转了10.4万元,4000元是好处费,给我妹妹了。
有一次张田问我有钱不,放他那每月给2分的利息(月息2%),我感觉比银行利息合算多了,我就答应给他找钱。2014年6月初我从我个人的工商银行卡转给张田指定的账号200万,2014年7月份我从我个人的中国银行卡转给张田个人中国银行卡28万,另外在此期间我给了张田两次现金,一次150万,一次22万,一共凑了400万借给了他,都是在他公司楼下即滦县财政局对面张田办公楼外给他的,钱直接放在张田车上了。从2014年7月份,张田一个月给我8万的利息,一直到2014年10月份,我得了4笔利息,共32万,利息是张田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都转到了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卡上,后来张田被抓了,我借给他的400万元本金到现在也没还我呢。
4、证人王甲某证言:2013年5月份,我哥王某某说他急用钱,让我帮着倒一下,他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让我打80万过去。当时我家房子卖了50万,加上家里的存款,凑了80万按着我哥给的银行卡号打了过去,哪天打的款、打给谁了都记不清了。
2013年8月份,我哥让我给他找72万元,我当时手里没那么多钱,我和我老公说了后,我老公从他卡上转到我卡上50多万,我凑了72万,按着我哥给的银行卡号打了过去,哪天打的款、打给谁了都记不清了。
2014年7月份,我哥王某某让我给他找70万,我就按我哥给的银行卡号把钱打了过去,哪天打的款、打给谁了都记不清了。过了将近两个月,因为家里急用钱,我找我哥让他先给我10万,我哥就让别人给我转了10.4万元,其中4000元算是好处费。
杨某某是我父亲战友,我们两家关系一直不错。我通过杨某某向外借过钱,我还从杨某某手借过两笔钱。
2013年5月初,有一次我去杨某某家里,聊天的时候他问我手里有没有闲钱,他说能找地方给2分5的利息(月息2.5%)。后来我和我公公顾某说了这事,我公公顾某给了我25万,还说得了利息在卡上放着就行,我就转给了杨某某25万元,杨某某就把钱放了出去,按月往我银行卡里打利息,每个月给我625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到2014年1月,我一共得了8个月的利息5万元。到了2014年1月份,杨某某又和我说那边还需要钱,问我还放点钱不,我感觉那边信誉挺好,我就准备再放30万,我就打给了杨某某29.25万元(7500的利息先扣除了,本金算是30万)。这样加上我以前借出去的25万元,我总共通过杨某某借出去55万元,杨某某按月往我银行卡里打利息,每个月1375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到2014年9月,我一共得了8个月的利息,共11万元,到了2014年10月份,杨某某把55万元的本金一次性还给了我。通过借出这些钱,我一共得了167500元的利息。
5、证人刘某某证言:韩某某是我妻子,她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15一直都是我在用。
日我让张田给吴某某打了4084500元,我不知道打到吴某某哪张卡上了。这笔钱是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张田找我借钱,经我介绍,我帮张田和董某某、王某某、佘某某三个人那总共借了350万元,月息2分。但张田和他们三个分别借了多少我记不好了。这350万是通过佘某某的卡转给张田的,当时张田给我的卡号,什么卡号我说不好了。日我让张田给吴某某打的那4084500元就是张田还的本金和利息。因为我记得吴某某说借钱着,我就让张田把这笔钱转给吴某某了,转给吴某某后,他说不用钱了,我就让他把这笔钱转给董某某、王某某和佘某某了。
2011年,张田找我说把滦县新城温馨家园项目卖给了一个叫付某某的人,付某某那资金周转不过来,想借点钱,说付某某把买楼房的钱收上来就把钱还给我,到时候这钱肯定不白使,给点好处,没说多少。但是我跟付某某不认识,我肯定不借给付某某,张田说让我把钱借给她,到时候张田还我这笔钱。现金我都给张田本人了,转账借给张田的钱基本上张田给我的都是他妻侄赵建生的卡号,基本上都是在农行办理的,有300万的、200万的(从建行转的),最后一笔是2014年9月底借给了张田110万,前后我一共借给了张田1600万左右。我们之间关系都不错,也没打欠条,可能是2012年的时候我就让张田还钱,张田没钱还我,说把钱都借给付某某了,张田就把温馨家园项目中的八九套别墅、十套住宅楼的合同拿来了,说把这些房屋先顶给我,合同是付某某及付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好的,我签完留了一份。后来借给张田400万左右,是张田说钱倒不过来和我借的,到现在也没还我。
当庭证言:我的1600万元钱通过张田介绍借给了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付某某了,到现在也没有还我呢。我有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我的售楼合同,还不了钱就用楼房顶债。
6、证人阚某某证言:2013年12月份的时候,刘某某找到我说张田想让我帮他借500万块钱。我虽然认识张田,但是也没到帮他借几百万的份上。所以张田找上了刘某某。刘某某跟我说了以后,我说要是张田还不上怎么办,刘某某说还不上冲他说。这样我通过关系,从迁安借了300万,从我家亲戚里边借了50万,然后在日,我用以我二嫂子佘某某的名字开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57)通过网上银行把这350万打到了一个叫沈某某的账户上。这张卡是我女儿在唐山农业银行上班时为了拉存款用她二妈的身份证开的,后来这张卡就一直在我手里。
2014年2月份时,我找两个亲戚迁安的王某某和滦县的董某某她俩凑了200万(王某某170,董某某30万),就先还了从迁安借的300万中的200万。后来我又陆续把从亲戚中借来的100万在张田把钱还回来以前还了迁安。这样也没有给迁安的利息。张田是在2014年6月份把钱还回来的,当时刘某某说张田要把钱还回来,同时跟我说吴某某可能要用钱,让我问问。吴某某就说那就打过来吧,张田他们就把350万连本带息一共408万多一点打到了吴某某妻子王某甲的账号上。当天下午吴某某说钱不用了,我就让他把钱分别打到了王某某、董某某、佘某某三个账户上,都是按照本金加利息给打的钱。其中打到佘某某账号上是193万左右,其中150万是本金,然后我就把这些钱按照本金加利息给亲戚分了下去。
当时借钱的时候说的是给月息2、3分的利息,一共借了不到六个月,给了58万多的利息,算算差不多有3分的利息。我不知道张田还的钱是哪里来的,我其实主要对准的是刘某某,都是和刘某某联系,和张田没有多少直接联系。
7、证人王某某证言:2014年1月初的时候,我和阚某某我们吃饭说起钱的事情来,阚某某问我手里有闲钱没有,正好有朋友急需用钱,时间也不会太长,那时我手里正好有些闲钱,我就让阚某某给我借出去。阚某某给了我一个卡号(卡号和户名记不清了),我就用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63)转给阚某某提供的卡号170万,阚某某说到最后给好处,也不会白用,就是说最后给点利息,就这样在2014年6月中旬的时候就连本带息的给我农行卡打了182万多元。
具体他借给谁我不知道,谁给我打的182万我也不知道。
8、证人董某某证言:日前几天,阚某某问我有没有钱,他有个朋友想借点钱,给利息,当时他说的应该是月息2分,我一听比在银行存款利息高挺多,于是我就找亲戚凑了30万元,告诉了阚某某,他就让我把30万转到一个叫佘某某的农行卡上,卡号记不住了。在还这笔钱之前,阚某某给我打过电话说那30万回来了,让我告诉他我的银行卡号,直接把钱转到我的银行卡内,我就告诉了阚某某我的农行卡(62×××15)。日我的这张某行卡就收到322800元。
9、证人崔某某证言:王某某在月份跟我借了200万元。有100多万是通过银行转账,有几十万是给王某某的现金,总共是200万。我的农行卡号62×××69。王某某跟我借钱没利息,没打借条,我也没问他借钱干啥。当时说用一两个月,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呢。
10、证人王某证言:我与赵建生认识五六年了,是朋友,与张田就是认识。听说张田那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我就凑了280万元钱,在2014年4月下旬到明天房地产找到张田,说放他那。张田说中,并讲好月息二分五厘,月底付息,借款期限一年。后与赵建生一起在建设银行转款273万元,把第一个月的利息扣除来了,是张田让把款打到赵建生的卡上去的。我们没有合同和协议,打款后不记得是张田或赵建生给我打了一个欠条。我不知道张田用款干什么,张田和明天房地产一楼的业务员说好了,我到明天房地产去拿现金利息,每个月都给我利息呢。
11、证人裴某某证言:月份,我听说赵建生他们那用钱给的利息高,我就和赵建生说我有点钱存他们那。赵建生也没有咋说,意思就是得找张田定行不行。过了段时间,我就到明天房地产那找到张田,和他说了之后,他说月息2分5厘,后来发给我一个卡号,是赵建生的卡,我就把50万元钱打过去了。从去年开始一直到2014年10月份都给我利息呢,到11月份就没有给付利息了,我去找过几次,到办公室那总没有人,门锁着呢。
12、证人杨某某证言:我的一个老战友找我说有人急等用钱,我的钱在家放着干啥,借出去还能挣点利息。因为有他担保,我就把钱打到一个叫赵建生的建行的银行卡上了,当时约定的是二分五的利息。
13、李新潮农业银行卡(62×××18)开户资料、交易明细
万王某某转账
500元转给王某甲
1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王某甲农业银行卡(62×××16)日至日交易明细:
日转存4084500元,网银转账分别为-322800元,-1829200元,-1932500元。
李新潮存入王某甲农业银行卡(62×××16)4084500元的银行卡取款凭条。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王某某工商银行卡(62×××31)开户资料及日转给李新潮农业银行(62×××18)200万的银行交易凭证复印件
王某某62×××31工商银行卡开户资料日卡存172万。
16、接收证据清单
佘某某卡号62×××65业务凭证及流水复印件八张与阚某某证言内容相符。
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63)明细对账单与王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董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15)明细对账单与董某某证言内容一致。
1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
户名沈某某,卡号62×××77,转入户名王某某,转入卡号62×××16,金额8万元,日期
18、接收证据清单
无利息约定
19、赵建生中国建设银行62×××06账号流水日杨某某(尾号5620)转账存入58.5万元;
日王某(尾号4369)转账存入273万元;
20、赵建生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4×××34流水(日至日)
21、赵建生中国银行账号10×××78,日至日流水
日付某某()转账给赵建生150万,赵建生当日又将150万转给张某戌();日裴某某()转给赵建生50万;
22、调取证据清单
日裴某某()转给赵建生(10×××78)50万
23、调取证据清单
中国银行赵建生卡号62×××10、裴某某卡号
0652604开户资料
赵建生中国银行账号10×××月1日至日的流水:日裴某某转给赵建生50万
24、调取证据清单
建设银行王某0164369银行流水
日转给赵建生(万
25、调取证据清单
建设银行王某0164369给赵建生中国建设银行62×××06转账273万的银行转账凭条
26、崔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69取款业务回单
2014年取款金额1462500元,转给王某某账号62×××16
27、调取证据清单
王甲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号43×××75开户资料,交易明细
自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每月给杨某某利息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张X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存在。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日,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建生、股东陈大为)取得滦县新城昌盛里评剧团家属院平改开发建设温馨家园小区开发项目。滦县发展改革局(滦发改字(号)文件核准明天房地产公司滦县昌盛里小区温馨家园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占地72223平方米(108.3345亩),总建筑面积为305050平方米。当时评剧团家属院已有85户拆迁,占地10余亩。日,张田作为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以人民币4500万元为兑价,将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温馨家园小区开发项目转让给李甲某、付某某夫妇。转让该项目时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国土、规划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并未取得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X供述:我是明天房地产公司实际出资人,赵建生是法人。明天房地产公司有什么事赵建生都和我商量,公司没有谁是实际控制人。明天房地产公司转让给李甲某、付某某的时候都是我和李甲某直接谈的,没有中间人,只有介绍人,中间人会要一定的费用。介绍人是谁我说不好了。我和李甲某谈的时候赵建生也在场。因为钱都是我出的,另外赵建生有好些事不懂。开始我们谈的是打包转让明天房地产公司股权和股份及温馨家园项目,最后经过和李甲某、付某某夫妇协商,我们的转让费是4500万。其中包括2700万的拆迁补偿款、安置费、协调费。我付给王甲某、赵甲某1500万,还有其他支出,总计应该比4500万多,我们是赔钱转让给李甲某夫妇的。签合同时这4500万在日给清,但在这期间我只收到了3500万,分很多笔给的,大部分是现金,少部分转账。剩下的那1000万我听说赵建生要来了一部分花了。3500万付某某没钱了又从这借点,其余的钱我都还账了,因为当时赵建生借给某甲公司公司4800万,都是我借的钱,来回倒。
温馨家园项目最初是赵甲某取得的新城老评剧团拆迁手续,有土地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的证明。在他拆迁过程中,向我借了2700万左右,用于拆迁补偿了。因为赵甲某没钱了,他又找了个合伙人叫王甲某,他们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我看他俩都没钱了,我就跟赵甲某要钱,后来经过政府同意,让我们付给赵甲某和王甲某1500万先期投资款及损失费,政府就把新城老评剧团拆迁工程让赵建生接手,并且给赵建生办了合法手续并由发改局立项,让我帮赵建生把工程搞起来。协议上写的是给赵甲某和王甲某1000万,打到了滦河街道办事处穆某某卡上了,另外那500万就私下给了王甲某他们。
温馨家园和新城老评剧团平改楼是一回事。在赵甲某、王甲某拆迁时叫新城老评剧团平改楼项目,新城老评剧团平改楼项目的占地不光包括新城老评剧团院,实际占地以立项报告的四至为准。
在赵建生和李甲某夫妇签完转让合同后,为了证明这个工程的合法性,我带着李甲某分别与主管项目的县领导,建设局局长,规划局局长及滦河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见了面,说明项目我已经转给李甲某了,以后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跟赵建生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了。另外李甲某向滦河街道办事处交了管理费、向滦县地税局交了100万左右税,向拆迁办交了拆迁费,这些都有手续,并且滦河街道办事处指派他们的纪检书记负责温馨家园的拆迁及开发项目。
2、被告人赵建生供述:明天房地产公司是2011年10月份我和陈大为从张某戌手中买过来的。当时是花800万买的,我出408万占51%的股权,陈大为出392万占49%的股权。我是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人,陈大为就是一个股东。在2012年5月份,我和陈大为把公司100%的股权及该公司的开发项目新城评剧团院平改楼项目一并转让给付某某和李甲某了,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付某某是公司的法人。
我和陈大为想改造滦县新城老评剧团家属楼,但我俩没有公司,没有资质,经过了解,知道张某戌的明天房地产公司想卖,所以我俩就把明天房地产公司的100%股权给买过来了,买过来以后我们就去滦县发改委跑立项。在2011年11月份就立项了。同时我们就找评剧团院的平房住户协商签协议拆迁的事宜。有不少户都签了协议,我们进行拆迁,当时给拆迁户承诺的就是拆迁户有优先选择楼号的权利,并且在拆迁协议上都写明了拆迁户所选的楼号。到了2012年,由于种种原因,陈大为我俩就不想干这个项目了。滦县一个叫李丙某的就把李甲某和付某某介绍给了我们,他俩可能是两口子。经过两次谈判,我和陈大为就同意把明天房地产公司的100%股权和该公司的开发项目—滦县新城评剧团平改项目一并转让给了李甲某和付某某。总转让费是4500万元,并且口头再让李甲某和付某某从评剧团平改项目里给陈大为我俩1800平米的楼房。我们双方于2012年5月份签订了公司股权及项目转让协议,这两次谈判李甲某和付某某都参与着。具体怎么谈得我记不太清楚了。转让协议写的很清楚,大体就是该项目没有任何手续,李甲某和付某某负责办相关手续,我和陈大为配合,该项目的四至是西起滦县新城建华大街,东至体育大街,北起205国道,南至久创饭店墙北(水利局井管队家属院楼的北侧)。总转让费是4500万,先交100万定金。剩下的4400万在我们签完协议后一个月左右都给清。基本是付某某给我们的。绝大部分给的是现金,一小部分是转的账,都是哪天转的,每次多少,转到哪张卡上了我都记不清了。我每次收完钱都给付某某写收条,交给付某某明天房地产公司的会计。
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温馨家园项目在转让给李甲某和付某某夫妇之前都是我姑父张田出的资,实际上公司的事也都是张田说了算。因为他怕当法人、董事长事情太多,他认识的人多,如果有人找他买房优惠他抹不开面子。而我认识的人很少,找我的人也少,找张田买房优惠,他有理由拒绝,当时就是这么考虑的,所以让我当法人、董事长。并且张田也说过他出所有的本钱,带着我挣点钱,但是公司所有事情都是张田主持,我就是给他跑跑腿。
我们从王甲某那接收温馨家园项目后,张田就跟我说:“温馨家园”你也整不了,咱们就把他卖了吧,咱们不赔钱,就是少赚点。”他就是这么说的。
公司和项目转让以后我们没有参与经营和管理。
在付某某和李甲某夫妻接手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温馨家园项目之前我们付给拆迁户的拆迁款、补偿款、房租,通过滦河街道办事处给王甲某一千万,还有一些其他费用,我估计一共不到四千万元。因为我公司没有账目,所以具体开支数目我不知道。我将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温馨家园项目转让给付某某和李甲某夫妻赚了五百万左右。
3、被告人陈大为供述:我曾经是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我只是顶个名,没有实际出资。
大概是几年以前,当时赵建生找到我跟我说他成立个公司,得有股东,现在没有,要我顶个名,一分钱也不用我出,公司啥也不用我干,我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我俩是朋友我就答应了。后来的手续都是赵建生办的。
2012年5月份,公司100%的股权和温馨家园项目全部卖给李甲某和付某某夫妇了,变更后付某某是公司法人。一共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只是挂名的股东,我没得到钱。
4、证人李甲某证言:2012年年初李丙某在丰润打工,我们认识了。有一次李丙某就跟我说滦县有个温馨家园开发项目转让,能赚钱,我俩就来到了滦县,张田接见的我们。当时我们谈的时候就李丙某、张田我们三个在温馨家园售楼处二楼谈的,张田跟我谈好,温馨家园项目和明天房地产公司全部转让给我,我共付给张田6500万元,张田负责协调拆迁及疏通关系。我负责温馨家园项目的施工及后期卖楼。我先付给张田100万定金,剩下的6400万是由张田从温馨家园的售楼款中扣除。明天房地产公司转到我妻子付某某名下了,她占51%的股份,我占49%的股份。当时我和张田谈完后,张田让我和赵建生联系,并把钱打到赵建生卡上,我给赵建生打过去后,赵建生就带我们到滦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明天房地产公司的过户手续。当时转让合同是付某某和赵建生签的,合同上写的是转让费4500万,然后付某某又给张田打了一张2000万的欠条,这些都是付某某和我说的,我具体没看见。合同上写4500万张田说这样能少上点税。这6500万除了我先期付给张田的100万定金外,剩下的6400万都是付某某办的,付某某跟我说6500万都给清张田了。都是从温馨家园售楼款里给他们的,有现金形式,也有转账。张田、赵建生他们在我们售楼的时候,也在社会上售楼,他们把楼卖了之后,直接把购房合同及回执单给我们,购房款他就不给我们了,直接给我们划账了,但大部分是我们卖完楼后把钱给张田、赵建生了。他们卖楼是我们同意的。因为张田、赵建生卖的购房合同上都盖着我们公司的章,所以说我们同意他们卖的,他们也是以我们名义卖的,我们就是这么商量的。我们接手温馨家园项目时,还有拆迁户的房本、建设局、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等,当时我让我的律师跟我的管理团队对手续都进行了考察,都认为在那个阶段手续是齐全的,以后的手续由我们接手后政府继续给我们办理。我们接手后张田他们也没和我们说过他们前期投入多少钱。我们向滦河街道办事处交过管理费,向地税局交过税,别的我不清楚。我们都是以明天房地产的名义交的,都有手续。在我们接手后张田就带我去找了建设局局长一次,跟他说明项目转给我了,希望对我照顾,其他地方我们没去过。
温馨家园的实际开发商就是张田,赵建生只不过是个顶名的。因为温馨家园的一切事情都是张田说了算,我们在谈温馨家园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费用和后期开发都是张田和我们谈的,赵建生都没参加过。张田也跟我说过明天房地产和温馨家园项目就是他的。
温馨家园项目包括第一期老评剧团平改楼,第二期烟草公司拆迁改造,第三期往后按照规划是一致开发到毛庄边上,规划面积是30万平米。
5、证人付某某证言:2012年5月份的时候,我丈夫李甲某跟我说滦县新城有个好项目,是开发楼盘的,地理位置什么的都不错,过了一段时间我丈夫跟我说他已经跟对方谈好了,就是把对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温馨家园小区的开发项目都买过来。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温馨家园项目我是花了6500万从赵建生手里转来的。合同上写的是4500万,是我丈夫李甲某签的协议,我又写了个需要付给赵建生2000万的文件,这个是我签的,具体文件名称我说不好了,是明天房地产公司法人变更为我后签的。除了签订转让合同时我付给赵建生100万定金外,然后我又陆续付给赵建生3500万,剩余的2900万都是我从售楼款里给他的现金,这些钱有直接给赵建生的,有付给赵建生手底下人的。这些现金都是经我手给付的。我给赵建生签那个2000万的文件时在明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的,当时有张田、赵建生,剩下的我不认识,我们这一方有我和李甲某两个人。我把给赵建生签的那2000万借款文件的钱还清后,赵建生给我一个复印件,另外在我把这6500万全部还清后,赵建生给我打了个还清所有项目款的收条,但这些东西都在我们公司被盗时被人偷走了。
6、证人李丙某证言:2012年上半年,张田说手里有温馨家园项目想转让,因为我经常和房地产开发商有交道,让我帮忙找一下。我就通过中间人找到了李甲某。当时听我说完后,李甲某对项目进行了考察,认为能赚到钱就跟我来到滦县了,是张田接见的我们。谈这件事主要是我和张田、李甲某我们三个人谈的,剩下的都是李甲某带来的人,有技术人员、律师。我先向双方介绍对方情况,最后张田和李甲某达成了协议。转让温馨家园房地产的价钱是6500万,但具体怎么签的合同我不清楚。我介绍期间,双方一分钱都没给我。当时赵建生不在场。
我知道温馨家园项目手续不齐全,因为当时温馨家园房地产项目正处在拆迁阶段,他只有政府各部门的意见,没看见其他手续。
7、证人张某戌证言:明天房地产公司最早是由我、王丙某、张田我们三个人合伙成立的,我们是2009年年底成立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股东也是我们三个人,注册资金是800万元,大部分是由张田出的,我出了一小部分,王丙某没出钱,就是顶个名。当时我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张田是监事。2010年1月份,张田和王丙某把公司的股份都转让给了我自己,这个公司股东就变成了我一个人。到了2011年下半年我就把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了赵建生和陈大为,以后该公司变没变更我就不清楚了。现在知道该公司老板是付某某,具体工商手续变没变更我不知道,温馨家园是明天房地产公司的项目。我给温馨家园施工建楼着。
8、接收证据清单
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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