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网络小米账号无法注销销,因为遗忘导致的账号非本人行为,是否受发律的制裁

拿什么终结网络账号注销难?可动用法律武器
拿什么终结网络账号注销难?可动用法律武器
相信不少人忽视了自己正在受到这样的“绑架”——社交媒体、购物网站、手机客户端等网络账户中,只有寥寥几家可以提供注销服务,其它网络账号均遭遇“永生”的尴尬。用户只有“注册”的权利而无“注销”权。这种行为给个人信息留下了安全隐患。(10月9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网络账号无法注销,这种现象存在已久。今年,有互联网巨头更新的服务协议或隐私政策中悄然增加账号注销功能,受到舆论关注,不过到目前只有寥寥几家提供注销服务,绝大多数平台仍在剥夺网民“注销权”,这不仅侵犯了公民权益,还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对此,有专家此前表示,未来网络账号可注销或成为“标配”。但对很多网民来说,并不想等到未来,而是希望尽快解决网络账号注销难题,因为某些账号多存在一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就会存在。只有全面高效解决这个问题,才能使公民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 那么,如何才能早日终结网络账号注销难呢?显而易见,指望所有平台主动增加账号注销功能不太现实,因为网民账号信息对平台而言,既是一种融资工具也是一种营销工具。另外,无论是指望网民对“霸道平台”用脚投票,还是指望市场竞争来解决,也很难尽快收到效果。 笔者以为,以法的力量终结网络账号注销难才是最佳选择。这是因为,网络账号注销难,既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电信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有关方面应该依法对违规平台进行严肃查处,以倒逼平台去修改服务协议、增加账号注销功能。 显然,用户与平台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平台只提供注册服务不提供注销服务,就是一种不平等条约,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从这个角度而言,有关方面应清理平台的这种不平等条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消费者却无法自主选择注销网络账号,这也是查处违规平台的一条法律依据。更明确的法规是,《电信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遗憾的是,上述规定日起就施行了,但却没有对平台形成有效约束。实际上,该规定第九条具有强制性,因为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希望各地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那些网络账号注销难的平台进行查处,以规范平台行为,保障用户权益,维护制度公信力。监管部门一旦对违规平台开出罚单,相信平台管理者不得不改变一贯的霸道做法。虽然该规定罚则的经济处罚力度不算大,但如果动用法规武器,就能发挥一定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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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互联网账户注销权是用户的基本权益
互联网账户注销权是用户的基本权益
作者: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用户使用互联网服务或产品,注册账号是前提条件,在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实名注册背景下,用户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最终生成并获得网络账号。从严格意义上讲,网民的网络行为实际就是账号行为,互联网账号既关联着用户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注册信息等重要个人信息,也包含着用户的行为信息、使用痕迹信息等数据信息,所以说,账号关乎用户“身家性命”的提法并不为过。
为什么注销帐号这么难
互联网账号的重要程度可想而知,特别是在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环境中,网络账号几乎等同于关乎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命脉”,一旦被窃取或泄露,后果将不堪设想。从常理上讲,用户注册产生的账号,相关权利当然属于用户自己所有,账号注销权理应包含在内。不过,在实践中却广泛存在用户只能注册生成账号,无法彻底注销账号的情况,这又是为什么呢?
一般来说,用户无法彻底注销账号的根源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提供相关服务。在技术上,注销账号理应与生成账号一样简单,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提供这种服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第一,出于市场价值的考虑,网站只愿意“增加”用户,不愿意通过注销程序“减少”用户。在关注度经济和用户为核心的网络经济中,用户数量往往影响一个网站的市值,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设置初衷,就是为了避免用户流失。第二,出于用户账户安全角度,网站很难判断发出注销账户之人是否为用户本人。毕竟网络账户内虚拟财产等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比较大,一旦出现第三人违规注销,真正的用户权益受损后,网站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网站为了保护自己免于诉累,为可能发生的诉讼保存证据。一旦出现网络侵权事件,网站需要依法向法院提交侵权人相关信息和网络行为相关数据,若允许账号注销,网站就可能因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而陷于被动。第四,绝大多数网站在网民协议中明确告知,用户注册产生的账号所有权归网站所有,用户只有专属使用权。这样一来,用户生成账号容易,注销账号也就必须得到网站的许可才行。正是因为以上四大原因,绝大多数的网站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
拒绝注销帐号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其实,网站拒绝提供注销账号的做法不仅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而且对网站自己也是非常不利的。
首先,账号并非独立于用户,而是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可见,网络账号注册的所有信息均属于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之内。个人信息与网络账号之间的关系,如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房与地关系一样,“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二者不可分离。个人信息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属于绝对权,用户才是个人信息权的所有权人。用户通过个人信息注册产生的账号,所有权利当然属于用户本人,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注销权也就成为用户的法定权利。
其次,账号的被遗忘权是互联网时代用户的核心权利。被遗忘权最早产生于欧盟法院对谷歌的判决,判令搜索引擎有义务删除那些与用户身份信息“不相关”“已过时”的链接。欧盟法院判决依据是基于1995年欧洲信息保护条例作出的,确立被遗忘权主要根源于欧盟法院对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的扩张解释。欧盟的这个判例对我国司法实践影响不大,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我国第一起被遗忘权的判例中,搜索引擎方完胜的结果再次证明欧盟确立的被遗忘权在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微。
不过,2017年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后,确立了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被遗忘权。网安法第43条将用户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正式在立法层面交还到用户手中。该法规定,用户对网站违法违规或超出约定使用自己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删除。这样一来,依据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原则,用户要求删除自己账号关联的个人信息也就于法有据。
有人说,用户确实有删除自己隐私信息的权利,但这与账户是两回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照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用户接受网络服务必须实名认证,一旦用户删除了自己的身份信息,账号也就不能独立存在,就应该被依法注销,这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是一样的。
再次,用户作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网站之所以能够阻止用户注销账户,重要根源在于网站提供的网民协议,其中大都有对账户权利归属的约定,即用户仅拥有专属使用权,账号所有权归属网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网站作为格式条款制定者在最终解释权问题上不占优势,网民协议确立的账号归属问题,在用户权益领域是没有效力的。用户在选择服务时,网站也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在缺乏网站与用户充分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账号归属权,属于霸王条款归于无效。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用户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用户当然可以“用脚投票”,网站不能设置任何门槛“强制”用户“留住”。
最后,赋予用户注销账号的权利对网站发展也是一件好事。正是因为“僵尸”账号的广泛存在,市场在衡量网站价值时早就采用“活跃度”指标,用户绝对数量标准早已过时。大量“僵尸”账号的存在本身就有巨大风险,网站需要花费大量成本用在没用的地方。
至于网站避免的诉累,在网安法中早已明确规定,相关日志保存不得少于六个月,早一天注销账户,相关保存工作也就早一天结束,超过法定保存日期的资料,网站没有法定保存义务。可见,注销账户功能不仅不会成为所谓的“诉累”,反倒可能变成网站“解脱”的工具。再说,很多用户注册都是在《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和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前,那时候还没有全面施行网络实名制,严格按照法律来讲,这些没有实名认证的用户本身就应该注销,不然,网站将面临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种法律责任。
同时,在隐私权勃兴的当今社会,立法不断完备,用户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若网站坚持不予提供注销账号的服务,非常有可能变为下一个“被遗忘权”的被告。因此,强扭的瓜不甜,早已成为“鸡肋”的僵尸用户,网站还是应该当断则断,不然,可能反受其乱了。
注销难需要一个突破口
前段时间,国家四部委对我国互联网市场十大网站隐私政策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评估,要求网站应当提供用户在线注销渠道。后经媒体调查,发现注销账号在实践中履行非常不好:网站要么设置非常繁琐的注销程序,要么根本没有设置相关渠道。
当被问到为何注销账号如此之难时,大多数网站的回答都是为了“用户安全着想”。这显然是网站“顾左右而言他”的回避,有意在拖延法定的义务。试想一下,注销账户的风险应该不会大过注册账号的风险,也不会大过网络支付和在线认证的风险,显而易见,网站以“为用户着想”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在注销账号方面,我国既不缺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不缺保障安全的技术手段,缺的就是真正夯实依法办网的理念和有道德良心的网站。对于个别网站拒绝提供注销账号服务的情况,网信办、工信部和消协组织应该尽早站出来为用户撑撑腰。也许,是时候提起一场公益诉讼,或是再发起一次“被遗忘权”诉讼的时候了。
(转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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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网络账号注销的法律规制
注册容易注销难
就互联网用户而言,要想使用某项互联网服务,注册成为平台用户是必要的前提,而“注册”行为通常仅需要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即可完成(阅读用户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至于注册账号所需填写的信息,基本上“手机号码/邮箱+密码”就足够了,而且所有的操作只需要用户自己动手操作,不需要花费时间与平台沟通协调。
仅以社交类平台为例,以下对几大社交平台注册所需填写的信息作下简单统计:
注册时所需填写或提供的信息
(数据截至2017年5月)
(1)手机注册:手机号+密码+激活码
(2)邮箱注册:邮箱+密码+验证码
手机号+验证码+昵称
昵称+密码+性别+生日+所在地
姓名+手机号+密码
邮箱+密码+名号+常居地(自动定位到城市)+手机号+验证码
以上平台均在首页显眼的位置标注了比如“注册账号”的按钮或选项。而至于“注销账号”的功能,首页没有显示,“常见问题”和“帮助”里也没有提示,找遍整个平台也找不到任何相关按钮或选项。最后求助于客服,得到的答复往往是:本平台暂不提供账号注销服务。在多次尝试注销无望后,用户只能一边骂,一边无奈地将用户头像或昵称替换成“该账号已注销”、“本人已死”等标识,于是大量的僵尸账号就产生了。
注册用户协议关于账号注销的约定
我们面对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大多数互联网平台都不提供账号注销服务。那么在正式的法律文件——用户协议里是否有关于账号注销的约定呢?再次以社交类平台为例,以下是几大社交平台的用户协议关于账号注销约定的情况:
用户协议关于账号注销的约定
(数据截至2017年5月)
《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4.4条[1]:如用户违反前述约定(帐号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微博帐号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微博平台有权随时采取不予注册、通知限期改正、注销登记用户帐号、中止或终止用户对微博服务的使用等措施,并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8.5条:本协议8.3、8.4(违反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的法律责任)中所述的“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8.5.5 暂停、限制或终止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权利、注销用户帐号等;……。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8.5.1条[2]:如果腾讯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腾讯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屏蔽,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帐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QQ号码规则》第10.1条[3]:如您违反法律法规、腾讯各服务协议或业务规则的规定,腾讯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随时限制、冻结或终止您对QQ号码的使用……。
第10.2条:如果腾讯发现您并非号码初始申请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您使用该号码。
第10.3条:为了充分利用QQ号码资源,如果您存在注册QQ号码后未及时进行初次登录使用,或长期未登陆使用QQ号码等情形,腾讯有权终止该号码的使用。
《知乎协议(草案)》第2条[4]:用户须对在知乎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否则知乎有权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收回其帐号并由用户独自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知乎机构帐号服务协议》第4.6条[5]:如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以及专项规则的规定,知乎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随时限制、冻结或终止您对知乎机构帐号的使用……。
第4.8条:为了充分利用帐号资源,如果您存在长期未完成注册、注册知乎机构帐号后未及时进行初次登录使用,或长期未登陆使用知乎机构帐号等情形,知乎有权终止该帐号的使用。
《使用协议》第14条[6]:……您承认并同意,豆瓣可立即关闭或删除您的帐号及您帐号中所有相关信息及文件,及/或禁止继续使用前述文件或本服务……。
从以上统计结果来看,所有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均有关于账号注销的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平台无一例外地都是将账号注销作为平台方对用户的一种处罚手段,而非用户的一项权利。这也就是说,根据用户协议,用户是没有权利主动向平台申请注销账号的。于是乎,注销账号进入了理论上可行,但平台不值得提倡的尴尬境地,只有在使用账号发布违法或侵权信息时,才可能注销,但这是平台基于用户协议行使的注销账号或终止服务特权,而不是用户的权利。
账号注销为何那么难
账号注销之所以这么难,是因为用户数据的市场价值。现如今很多互联网平台都是靠资本来推动的,尤其是初创互联网平台,要想得到资本的青睐,注册用户的数量等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任由用户注销账号,则注册用户的数量可能会很不稳定,从而可能影响到接下来的融资。
对于规模已经很大的互联网平台,注册用户数量本身已不是非常重要,而是用户身份信息或标签所体现出的市场价值。只要用户的账号不注销,平台就有机会继续向该用户推送特定的服务或信息,从而为新的产品积累用户量。互联网平台的这种做法从商业角度可以理解,但这会带来用户数据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是用户权利,
平台义务,而非特权
关于互联网平台是否有义务按照用户要求注销账号,这会涉及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网络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关于这一点,在先的司法判决已经直接或间接认可了网络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的主张[7]。在该主张成立的前提下,用户当然对自己的网络账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注销账号)的权利。而根据互联网行业的惯例,很多平台都在用户协议里规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有使用权,这种规定实质上限制了用户对账号处分的权利,从而就会产生账号难以注销、难以继承等很现实的问题。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平台的这种格式条款的有效性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根据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除此之外,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了平台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即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上述工信部的规定来看,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账号注销服务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用户的权利。如果平台违规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拒绝提供账号注销服务,一旦遭到用户投诉或举报,平台将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是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互联网行业有其自身的行业惯例,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业惯例理应让位于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保留的大量僵尸账号一旦泄露,将可能会使平台自身陷入到比较尴尬的境地,应予以纠正。
[1]来源:/signup/v5/protocol
[2]来源:/agreement?lang=zh_CN
[3]来源:/chs/agreement1_chs.html
[4]来源:/terms
[5]来源:/org_service_agreement
[6]来源:/about/agreement
[7]参考判决:(2008)慈民二初字第2806号、(2008)蒸民一初字第425号、(2015)浦刑初字第1882号等。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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