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一年的p2p网贷监管管规定对网贷行业有什么影响

p2p监管细则对网贷行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去年年底工信部等部门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平台实行备案制。这部意见稿的下发将对投资人的有何影响呢?哪些平台将会被淘汰出局?
房易贷CEO认为监管政策的落地将会整个行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行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透明,接下来留下来的肯定是一些正规的P2P平台。对于投资人而言,平台跑路、诈骗等问题将得到解决,而且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将加速出局。下面笔者就为大家盘点一下,什么样的平台将出局。
第一类,诈骗平台无备案即无法生存。
第二类,原来已有窟窿,想通过P2P来不断造血而生存的平台。
第三类,旁氏骗局平台,无论是被动或是主动,都很容易现行。监管细则强调行业信息披露,在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定,要求平台公布坏账、逾期率、代偿率等,这些平台都会因为信息披露而现行。
第四类,第十六条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开展线下业务,开线下门店。当下不少线下理财公司将自己标榜为P2P,这条规定直接认定了大大集团、e租宝等平台不合规。
第五类,也可能是最多的一类,则是没有专注垂直领域的平台,这类平台由于所有业务比较分散,但是没有一个精通专注,造成平台没有亮点,出现问题是必然的。而那些专注垂直领域的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例如专注房产抵押借贷的房易贷,平台不光标的可靠,而且是网贷行业首家借款人资料不打马赛克的平台,让投资人自己的分析投资风险,得出客观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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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七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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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振涛,博士,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2009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制度、金融监管等。在《经济学动态》、《国际经济评论》、《中国人口科学》、《中国金融》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主持和参与多项省部级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4年,荣誉“中国青年经济学人”荣誉称号。尹振涛最新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尹振涛)8月24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多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在上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完善发布的,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变化还是很大的。有如下几个亮点:
  更加明确了对网贷行业监管的责任和分工
  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针对网贷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是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但在新出台的《暂行办法》中,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附有相应的行为监管职责,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不仅指导还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将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赋予地方金融办,但由于金融办能力、精力和实力等问题的限制,使得监管很难做实。现在赋予了银监会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能,让监管工作不易落空。
  更加细化和优化了备案制度的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对具体的备案登记制度进行了时限要求,要求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在暂行办法中并未有实效要求,也未要求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备案制是目前网贷行业最重要的监管手段之一,结合当下网贷平台通过分子公司的形式规避监管进行了约束。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贷机构的名称中需要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而在《暂行办法》中取消了该项规定,但要求其在经营范围内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样的做法也体现了暂行办法更加人性化。
  略微调整了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业红线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网贷行业的十二条红线,在《暂行办法》中变为了十三条红线,其中不仅增加了一条红线,也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重要的是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暂行办法禁止自融行为,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向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的规定。从现实操作中,关联关系很难确定,同时,在一定的风控要求下,关联关系并未完全代表自融或风险更大,因此删除这条规定更适合现实情况。
  同时,《暂行规定》对宣传推介融资项目的方式方法、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等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对借款人增加了两项责任要求
  相比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借款人需要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二是,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这两条规定均是为了避免和约束出现借款人欺诈虚假贷款或恶意行为的。
  进一步落实了对网贷行业属于小额金融的定位
  暂行办法增加了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的要求。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实施。同时,暂行规定没有对投资人进行投资限额的规定。
  指出有关信息披露条款将另行规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网贷信息中介提出了很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定。鉴于信息披露在网贷行业的重要性,暂行办法指出,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详细接下来的信息披露执行细则将更加细化和严格。
  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职责
  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正式成立,并被赋予了自律管理组织的定位,因此,《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其在网贷管理中的具体的职责。具体包括,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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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上限,管理办法发布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负面清单,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网贷监管规定终于落地了。今天(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发布了该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经过8个月的反复讨论,网贷管理办法最终落地成型。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八章47条,具体内容如下: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
总结来看,管理规定对于对于网贷的业务管理措施主要在三方面: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基本上这些措施大都在市场预期之内。银监会表示,《办法》正式发布后,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网贷负面清单明确若干个“不得”
管理办法发布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负面清单。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也就是说,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这些负面清单中,“不得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等都属于比较熟知的监管规定,早已在业内执行,基本上比较正规的网贷机构不会受到影响。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这一条应该影响比较大。目前的网贷机构对于融资项目大多语焉不详,很难查到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相信此后网贷机构会不得不对项目信息进行更多披露,但具体怎样才算是“充分披露”,还要看监管部门的具体规定。
“不得拆分融资项目影响”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会使网贷机构难以将大额融资标的进行拆分,以满足借款规模上限的限制。当然,也许会有平台将融资项目进行包装,使之成为不同的融资项目,来规避监管。
“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网贷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路径。当前一些公司已经将信贷产品证券化并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场外ABS的发展之路,使网贷机构只能做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贷衍生品的交易。
总体来说,管理办法对于网贷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全方位界定,网贷今后拓展业务模式受限制比较大。
网贷借款上限最终落实
此前有消息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上限。最终颁布的管理办法确认了这一消息,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会对一些网贷机构产生不小影响。当前一些网贷平台经常发布大额借款标的,实现了交易规模的快速做大。例如,统计显示,红岭创投平台在年期间,发布了多笔大额借款标的。2014年发布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标的为63笔;宜人贷官网显示,借款人凭借工资流水,可申请最高50万元借款,凭借社保公积金信息,可申请最高30万元借款;开鑫贷官网显示,目前正在发售的商票贷、苏鑫贷等贷款标的,金额都在两三百万之间。万科刚刚入股的鹏交所,融资项目金额也多在100万以上。
理论上网贷机构可以将融资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网贷借款上限的限制。不过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网贷机构规避借款上限的难度陡增。以大额融资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业务调整压力。
另外,一些金额较大的业务受冲击也会比较明显,如赎楼贷款、房贷抵押以及高端车辆抵押等,很有可能会超过这个限额。涉及房产、豪华车的贷款,会比较轻松地超过20万的个人借款限额。而这类贷款往往有期限较短,分拆起来不容易。
《办法》将督促网贷机构去实践普惠金融和科技金融
银监会表示,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位就是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监管层对于网贷机构的定位,对于互联网金融长远发展是有益的。如果互金企业都去做大标,追逐单笔大规模的交易,则跟传统金融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渠道上通过互联网来融资而已,对于互金技术与能力的提升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金融要有更辉煌的前景,一定是通过技术的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提升风控、获客能力,做传统金融做不了的事,进而形成核心竞争力。坚持做小额的金融交易,对于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高,也会督促互金企业去探索、实践科技金融的本质。
责任编辑:国搜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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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又迎来新动向。即将挂牌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昨日在北京召开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研讨会,会...  山雨欲来风满楼。  激进的为房贷加杠杆、被认为引发多地房价非理性上涨的首付贷,即将迎来监管的围追堵截。...  3月5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了政府工作报告,连续...  近日,据媒体报道,深圳目前正在加速建设全国首个地方P2P网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进展顺利。  自2015...  从舆君手上有限的资料来看,互联网金融议题较早被引入“两会”是在2013年,在该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  最近两年,尤其2015年,对P2P来说,“这是个最坏的时代,也是最好的时代”!  一方面,P2P平台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1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指引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  新华社北京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提出...  新华社记者从22日至23日在京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政法部门将配合有关部门开...  据了解,备受业界期待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终于在今天正式发布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  对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这种重要的会议决策,相关研究员和媒体一向是通宵熬夜等待政策发布、咬...  证券时报网11月23日讯国务院11月23日发布指导意见,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  关于“债权转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七个判决,其中三个涉及不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一个涉及债权受让不...  市场一直热衷于窥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随着央行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顶层设计后,保监会的互联网保险监管细...  和讯互联网金融9月16日消息自4月30日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为丰富北京市防范和打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央行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即...  本文已获财新传媒授权发表,有疑问请咨询康女士(),或李先生...  本报讯  (记者李思)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  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明确指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  央行7月31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注...  新华网北京7月7日电(记者王晓洁)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尚未全面出台的情况下,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积极...  个人征信牌照发放已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昨日(7月6日),记者从多家机构独家获悉,本周,央行将开始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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