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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八)制定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一、由企业先在网上注册,并提出预受理,预受理合格后方能到市安监局办事大厅前台办理。
二、市安监局办事大厅收到企业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后,需先进入局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核查,预受理通过的方可办理,如在系统中查询不到该企业的相关资料,则表明该企业的预受理还未通过。
三、若预受理还未通过的,可优先联系行政许可服务科办理预受理,如能当下办理预受理业务的,在行政许可服务科预受理完成后,则按程序办理。
一、由企业先在网上注册,并提出预受理,预受理合格后方能到市安监局办事大厅前台办理。
二、市安监局办事大厅收到企业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后,需先进入局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核查,预受理通过的方可办理,如在系统中查询不到该企业的相关资料,则表明该企业的预受理还未通过。
三、若预受理还未通过的,可优先联系行政许可服务科办理预受理,如能当下办理预受理业务的,在行政许可服务科预受理完成后,则按程序办理。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红棉二路红锋大厦
联系电话:6
交通指引:可乘坐9路空调, 19路, 46路空调, c2路空调, c4路空调, x13路, x5路到“新世纪豪园西”站下车;或乘坐9路空调, 46路空调, 54路, 54路空调, 56路, lg1路, x5路, 18路, 18路空调, 19路, 36路, 52路, 56路, c2路空调, c4路空调, x13路到“火炼树村”站下车。
无收费项目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60号)
<input type="hidden" id="tabName" name="tabName" value="《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3〕60号)"/>索 引 号:-4-49-2545
发布机构:田阳县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日
主题分类:工作动态\田阳要闻
主 题 词:
我局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
发表时间: 16:39:41
作者:蔡志国
来源:局矿政股
为认真贯彻落实8月15日全国、全区、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我局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由矿政股与矿业执法大队组成的检查组集中对全县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 &本次检查采取区别重点、采石场较集中的地区、分片排查的方法进行检查。重点排查辖区内持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采或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求矿山企业要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做好汛期期间的矿山地灾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截止目前,已全面完成对全县32个非煤矿山的排查检查工作。经检查,大部分矿山基本能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施工,无越层越界开采、浪费资源、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等违纪违规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现场责令矿山企业立即完成问题整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实时跟踪巡查检查,确保矿山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编辑:陆照
审核:韦晶晶
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主办
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宣传中心建设维护
百公网安备19号
建议使用IE6以上浏览器,分辨率广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
当前位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
矿产开发管理司
】【】【】
  安监总煤监〔2014〕4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产业政策为引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保留小煤矿的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煤炭清洁化水平,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原则,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
  三、工作重点
  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为重点地区,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对象
  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13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
  (一)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
  (二)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照各地已制定的工作规划或计划逐步关闭或淘汰退出)。
  (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四)资源枯竭的煤矿。
  (五)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七)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八)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九)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十)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十二)灾害严重,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五、关闭到位标准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细化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的目标和任务。各产煤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关闭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十二五”后2年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5年计划,并分别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
  (二)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反映资源、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标准,界定落后产能,量化落后产能指标,为淘汰落后产能提供依据。
  (三)严格煤矿准入。整合技改和改造升级煤矿最低规模、服务年限应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设计规范要求,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符合国家规定,并实现正规开采,具备相应的灾害治理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煤矿原则上不参加资源整合。
  (四)加强煤炭资源管理。支持技术、资金、管理实力强且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大中型煤矿企业或优势企业整合、兼并小煤矿;新增煤炭资源、周围零星资源优先配置给整合兼并后需扩能改造的煤矿,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建设;政府决定限期关闭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在小煤矿多的地区应统筹安排新井建设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整合、兼并及新建煤矿要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五)加大灾害严重矿井关闭退出力度。各地区要以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为抓手,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对于2015年底前不能全部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省(区、市),要制定出逐步退出的工作规划和保障措施,明确保留矿井名单及限采时间,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并将明确保留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及淘汰时间在主流媒体上公告。
  (六)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煤矿关闭退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市场机制推进优势企业以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小煤矿。切实保障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和关闭煤矿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性关闭且符合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小煤矿,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对于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地方政府予以支持。
  (七)完善煤矿退出扶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制定煤矿关闭的地质灾害治理、矿区土地特别是耕地复垦等政策措施和职工就业安置、转产扶持、工伤职工处置、困难补助等配套政策,稳步推进小煤矿关闭退出;要研究制定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积极引导重点产煤市、县发展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加快缺煤地区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优先保障缺煤地区的铁路运力。
  (八)进一步简化整合技改审批程序。各有关产煤省(区、市)要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或联合执法机制;简化和规范整合技改煤矿审批和有关证照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度。
  (九)加强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有关省(区、市)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要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严格限制该地区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工作完成好的地区,要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国资委
  工商总局&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
  &&&&&&&&&&&&&&&&&&&&&&&&&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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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进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作者:周铸&&责任编辑:吴起龙
  中国网财经1月21日讯 据国土部网站消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全国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单位根据国务院、安监总局等相关规定,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
  通知明确,随机抽查有利于公正行使监察执法权力,提高执法工作公信力。国家将自下而上分级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该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应从年度监察计划确定的煤矿中选取。监察周期小于1年(含1年)的煤矿,应全部纳入当年度抽查对象名录库;监察周期大于1年的煤矿,还应从当年度监察计划之外的煤矿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比例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还将建立起以执法单元组为基本单位的执法单元库,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辖区煤矿灾害情况、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及事故特点,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执法和处罚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情况,以及年度监察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
  通知特别明确,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随机抽查煤矿次数不得低于年度执法计划总矿次的30%;月度执法计划中应明确随机抽查的矿次比例。随机抽查和计划监察应相互补充,确保完成年度执法计划。灾害严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矿井;要确保计划监察的次数和必要的抽查覆盖面。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度计划监察或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年度计划监察或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
  通知要求,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煤矿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结合随机抽查,进一步推进重大执法信息公开、违法煤矿企业“黑名单”公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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