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号大全,一直没有经营,期间委托一次会计公

镇平注册一个公司流程,一年运营费用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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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平注册公司基本流程:
  1、查询企业名称
  2、客户提供基本资料
  3、工商初审 刻~章备案
  4、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
  5、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信息采集)
  注册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2.申请注册公司的名称(最少取10个名称)
  3.申请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
  4.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比例
  5.申请注册公司的法人联系电话
  镇平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如果你嫌麻烦,好园区可以为您提供免费注册地址哦!)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7.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12.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三证合一后,注册公司程序大为缩减,为创业小伙伴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创业注册公司的人也越来越多,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谁都可以注册个公司玩玩,反正注册也不花什么钱,不想要就不要了?
  下面,有三百六工商中心为您分析一下,关于注册公司应注意哪些问题:
  1、注册公司三证合一了,不花钱就能注册公司吗?答案当然是否定了,注册公司免去了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但是篆刻公章、租赁办公场所、置备办公家具及人员工资才是创业最大的成本,所以注册公司要先根据自己的能力,看是否愿意承担注册后的一些日常维护成本,再考虑是否确定开始创业;2、注册公司也不用验资了,我想设定多少注册资金都可以,注册资金设定的越大代表公司越有实力。
  自从新公司法将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创业者就变得任性起来,普遍存在着注册资金设定虚高的问题,其实注册资金虽然可以0出资,但是税务方面,注册资金关系到印花税的多少,如果公司涉及到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税也是不小的负担,所以,还是建议创业者,根据公司的行业及自身的实力,设定比较合适的注册资金,从源头上省钱!
  3、注册个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了,前期没业务也没什么账务,不需要会计。其实注册公司不管有没有经营,只要在营业执照发放次月起,每个月的15号之前都要及时做账报税,即便没有业务,账务也要按月累计登记,按时报税,这样才能证明公司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一旦出现逾期未申报情况,企业就会面临高额的罚款,主要负责人也会被拉入黑名单,从而影响到企业及个人的信誉。
  三百六工商中心建议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最好找一家专业正规的财务公司,把工商税务问题从头到尾筹划好,让专业会计为你处理好每个月的账务税务问题,既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又不用高额成本去聘请全职会计,同时又能切实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4、公司注册后一直没业务,还是去就业吧,这公司我不要了。创业办公司当真这么任性么?错!公司注册完成后,要按规定记账报税,如果不经营了,必须选择注销或者转让,千万不能不要了,不管不问了!一旦公司不注销,也不再记账报税,公司就会被拉入黑名单,主要负责人及股东都会有不良征信记录,随着全国征信系统的联网,甚至会影响到个人出国、贷款、乘坐高铁飞机等。
  注册公司还应注意的一些细节,三百六工商中心为您总结如下:
  1、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置不能太任性,不同的经营范围涉及的税率不一样,注册前务必请专业人士合理筹划!
  2、公司注册完成后,请会计及时根据税局要求补充相应企业资料,并与税局专管员联系,沟通税种问题,做好税务筹划!
  3、公司开设基本账户后,安排会计及时去税局做备案及签订三方协议,避免不必要的罚款!
  4、公司一但有组织方面的变动,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及信息公示,以免影响企业征信!
  5、及时了解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如有其它创业方面的问题,可以随时致电三百六工商中心,为您量身定制最佳工商税务方案,让创业赢在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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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_盈和科技(833193)_公告正文
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公告日期:
关于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
二一五年五月
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审查反馈意见已收悉,感谢贵公司对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盈和科技”、“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
办券商”)项目组以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
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
及发表意见的部分,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涉及对《北京盈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
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
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反馈稿)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
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
疵,若存在,公司应披露股东资格瑕疵的规范情况以及规范措施的合法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
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
瑕疵,若存在,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
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
性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主要股东
基本情况”之“(一)股东持股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及公司自然人股东确认其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政若干准则》、《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
[1984]27号)、《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
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
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
纪发[200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
(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中国人民解
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
宜担任股东的情形;亦不存在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其本人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公司股东北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海淀分局依法核准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注册号为692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查,禹世恒通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具备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公司股东北京鹏达鑫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海淀分局依法核准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注册号为378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查,鹏达鑫盛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具备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说明及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股东为所持公司股份的实际拥
有者,不存在委托、信托等代理持股的情形;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属
纠纷,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
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
资格瑕疵的情形。
1.2 出资合法合规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1)公司股东设立出资及历次增资的时间、金额、形
式及相应的比例、决策及审批(若适用)程序情况、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评估(若
适用)及验资情况、工商登记情况;(2)若存在分期缴纳出资情形,请披露出资
协议或章程规定的出资次数、期限、比例及公司股东的执行情况;(3)是否存在
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披露出资瑕疵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规范措施的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会计师分别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关于出资验资,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
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
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
凭证),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至今存在6次出资行为
包括设立出资和历次增资,具体情况详见“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五、公司历史
沿革情况”
(一)有限公司成立
北京盈和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系由陈峰、崔丽艳、陈
彩长等3名自然人共同以货币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其
中陈峰出资30万元、崔丽艳出资15万元、陈彩长出资5万元,上述股东于公司设
立时全部足额缴纳出资。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7《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先
河写字楼5层508室;法定代表人:陈峰;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加工、
组装电气控制设备、机电检测设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其中“加工、组装电气控制设备、机电检测
设备”需要取得批准之后,方可经营;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300,000.00
150,000.00
500,000.00
(二)第一次股权转让、变更注册号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陈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4.5万
元出资额、崔丽艳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5.0万元出资额、陈彩长持有的有限公司
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闫光忻,并修改公司章程,转让各方签署了《出资转让协
日,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的《注册
号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号7于日依国家工商总局《工
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变更为273。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变更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255,000.00
245,000.00
500,000.00
(三)第二次股权转让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陈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0.5
万元出资额、闫光忻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9.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刘卫华,并修改
公司章程,转让各方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20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500,000.00
(四)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00万元,其中陈峰以货币增资45万元、闫光忻以货币增资45万元、刘卫华以
货币增资60万元;同意变更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院
27号楼205室;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日,北京润鹏翼能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了“京润(验)字[2010]第20019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事
项进行了验证。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变
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800,000.00
600,000.00
600,000.00
2,000,000.00
(五)第三次股权转让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陈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58万出资额、闫光忻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刘卫华,同意陈
峰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田辰元,并修改公司章程,转让各
方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980,000.00
2,000,000.00
(六)第四次股权转让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刘卫华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8
万元出资额、田辰元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姜长安,同意刘卫
华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闫光忻,并修改公司章程,转让各方
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1,200,000.00
6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0
(七)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700万元,其中赵毓昕以货币增资250万元、何红伟以货币增资230万元、周玉
泉以货币增资20万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日,北京永勤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永勤验字[2011]第10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
事项进行了验证。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变
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2,500,000.00
2,300,000.00
1,200,000.00
600,000.00
200,000.00
200,000.00
7,000,000.00
(八)第五次股权转让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赵毓昕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60
万出资额转让给刘卫华,同意赵毓昕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5万元出资额、周玉
泉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13万元出资额、何红伟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34.5万元出资
额转让给姜长安,同意何红伟将其持有的11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闫光忻,并修改
公司章程,转让各方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2,800,000.00
1,750,000.00
875,000.00
805,000.00
700,000.00
7,000,000.00
(九)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875万元,由北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货币增资175万元;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变
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编号为【瑞华核字【2015】第号】《验资复核报告》,
对本次增资事项进行了验证。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2,800,000.00
1,750,000.00
北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中
1,750,000.00
心(有限合伙)
875,000.00
805,000.00
700,000.00
8,750,000.00
(十)第六次股权转让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刘卫华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19.60万元出资额、何红伟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4.2933万元出资额、姜长安持有的
有限公司3.7333万元出资额、闫光忻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3334万元出资额、北
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5625万元出资额、
赵毓昕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4.6667万元出资额、周玉泉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
0.373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北京鹏达鑫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同意闫光忻
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43.7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罗斌,同意闫光忻将其持有的有限
公司87.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刘卫华,并修改公司章程,转让各方签署了《出资
转让协议书》。本次股权转让按公司2400万元估值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为每股
2.7428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3,479,000.00
北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中
1,684,375.00
心(有限合伙)
828,333.00
762,067.00
662,667.00
北京鹏达鑫盛投资管理中
415,625.00
心(有限合伙)
414,166.00
8,750,000.00
(十一)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万
元。其中,蓝瑞龙以货币增资62.0078万元,刘桂春以货币增资62.0078万元,
王玉林以货币增资20.6693万元,孙滨以货币增资13.7795万元,同意修改公司
章程。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瑞
华核字【2015】第号《验资复核报告》,对本次增资事项进行了验证。
日,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变
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3,479,000.00
北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中
1,684,375.00
心(有限合伙)
828,333.00
762,067.00
662,667.00
620,078.00
620,078.00
437,500.00
北京鹏达鑫盛投资管理中
415,625.00
心(有限合伙)
414,166.00
206,693.00
137,795.00
10,334,644.00
(十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以日为审计
和评估基准日,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北京盈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审字
【2014】第号”《审计报告》,确认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为37,461,470.99
元(母公司);日,国融兴华资产评估出具了“国融兴华评报字
【2014】第010269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为3,752.73
日,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意将有限
公司以日为基准日审计的净资产37,461,470.99元折合公司总股
本3,100万股,剩余6,461,470.99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201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通
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成员。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5】
第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日,公司已将全体股东
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截至日止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股本合计人
民币3,100万元,由各股东按照其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持有,折股后的剩余部
分计入资本公积。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了股份公司的设立
申请,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27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有股份是
否存在质押
股东姓名/名称
或其他争议
北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鹏达鑫盛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经主办券商核查,盈和工控的工商登记信息中未见日设立
时50万元股东出资、日增加175万元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以及
日增加158.4644万元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的有关验资报告。针对
上述情况,盈和科技聘请瑞华会计师对该三次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资复核,根据瑞
华会计师于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5】第号”《验资
复核报告》,确认“没有注意到贵公司日设立时出资(未经验资)、
日增资(未经验资)、日增资(未经验资)事项,
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
要求的情况。”
经主办券商核实可以确认如下情况: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并于
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号)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
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
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
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虽然根据盈和工控设立时
有效的《公司法》,盈和工控股东的50万元出资应办理验资手续,但是北京市工
商局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
商发【2004】19号)的上述规定认为,《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可视为内资企业注
册资本的验证依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盈和工控日设立时
的股东出资仅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了《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即办理完成公司设
立的登记手续。2)由于《北京市工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
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号)已于日废止,盈和工控应
当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办理验资手续,因此,盈和工控2012
年4月18日增加175万元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未办理验资而取得工商登记备案
存在程序上的瑕疵。3)根据日修订,日起实施
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缴出资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管理事项,此外,股东缴纳出
资后,不再强制要求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因此,2014
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盈和工控日增加158.4644万元
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未办理验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主办券商核查,发现工商材料中显示,盈和工控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股东会
[工商登记材料时间不正确的处理方案]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
股东会的日期为日,该日期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的股东会实际召开日期日不一致,针对此情况,主办券商向盈
和工控进行了核查,盈和科技向主办券商提供了公司第八届第三次股东会的股东
签到册、股东会决议、股东会表决结果统计表、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提
供了《关于北京盈和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三次股东会(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说明内容如下:
北京盈和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在公
司办公室召开了北京盈和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三次股东会(临时股东会),
会议审议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议案。股东会如期召
开,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时参加股东会,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真实、自由
地表达了同意公司整体变更的意愿,会议议案取得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一致
同意,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署了股东会决议。
日,公司在办公室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等议案,与会股东一致同意设立股份公
司,并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成员,通过了股份公司的《公司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其他规范公司治理的制度。
日,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
淀分局”)申请股份公司设立,目前海淀分局已经受理股份公司的设立申请并颁
发了注册号为273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但是在公司提交工商材料
过程中因材料书写错误,将北京盈和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第八届第三次股东会(临
时股东会)的会议日期填写为日,因相关材料已经海淀分局登
记备案,无法将上述时间予以更正,本公司特此说明,此种情况纯属书写错误,
不存在隐瞒、欺诈社会公众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主办券商核查,上述情况属实,公司确于2014年12
月1日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股东会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会
(临时股东会),工商资料中显示的日期为书写错误。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盈和科技历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
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虽然公司存在上述问题,但是并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
(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出资资产
权属未转移等出资不真实的情形,对出资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皆为货币出资,虽然日设立时50
万元股东出资、日增加175万元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以及2014
年7月14日增加158.4644万元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但
日设立时50万元股东出资,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
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日增加175万元注册资本
的股东出资和日增加158.4644万元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根据瑞
华会计师于日出具的“瑞华核字【2015】第号”《验资
复核报告》,确认“没有注意到贵公司日增资(未经验资)事项、
日增资(未经验资)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要求的情况;股份公司阶段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已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方式出资,折
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并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符合《公司法》关于货币及非货币资
产出资的有关规定。
公司(包括在有限公司阶段)股东历次出资皆为一次性缴足,缴纳时间和比
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历次出资不存在瑕疵,也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
出资问题。
(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出资是否充分缴足,是否存在非货币资产
评估价值不合理等情形,对出资的充实性发表意见。
根据以上第(1)、(2)点的回复,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已经足额
缴足出资,公司股东的历次出资均为货币,不存在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不合理的
(4)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
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涉
及到国有资产出资应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请核查批复取得情况并对国
有资产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公司历次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股东历次
出资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决策程序,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涉及到国有资产出资问题。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
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是否会导致
公司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风险、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公司
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属于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
合规”的挂牌条件;③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真实有效、
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④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
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以上第(2)点回复,公司不存在出资瑕疵。
1.3 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请公司披露公司设立的事实和程序履行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设立(改制)的资产
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
“整体变更设立”;(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
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
所得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1)设立(改制)的资产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
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系由盈和工控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日,瑞华会计师出具“瑞华审字【2014】第号”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日,盈和工控经审计的总资
产为43,799,534.23元,总负债为9,100,147.76元,净资产为34,699,386.47元(合
并报表);截至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3,412,684.98元,总负债
为5,951,213.99元,净资产为37,461,470.99元(母公司)。
日,国融兴华资产评估出具“国融兴华评报字【2014】第
010269号”《北京盈和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项目评
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日,盈和工控的总资产评估值
为4,347.85万元,总负债评估值595.12万元,净资产评估值3,752.73万元。
日,瑞华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第
号),对盈和工控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进行了审验,截至
日止,盈和科技已收到全体发起人股东已按《发起人协议》、《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有限公司变更基准日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
作价折股,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100万元。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盈和科技历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
序,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虽然公司存在上述问题,但是并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经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盈和科技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过
程中,以资本公积金进行折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日下发的
“国税发【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份和派发红股免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
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
相关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
税的情况。若没有,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盈和科技不存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不存
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3.2变更程序
请公司披露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变更的事实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
外部审批程序。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
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盈和科技设立至今,其共发生四次增资,未发生减
资。盈和科技历次增资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五、公司历史沿革情况”
1.4.1股权明晰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1)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若存在,请披露
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2)公司股权权属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争议
纠纷,若存在,请披露争议纠纷事项及解决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代持
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2)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
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若存在,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变
更及解除情况。
根据公司说明及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其为所持公司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不
存在委托、信托等代理持股的情形;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
在质押、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经公司书面承诺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行为。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无股权代持情形;公司股权明晰,符合“股
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1.4.2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1)公司股票发行履行的内部决议和外部审批程序(如
有);(2)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
发行过证券;(3)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以前,但目前仍处于存
续状态的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
经公司书面承诺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行为。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公司披露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情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对其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要求发表意见。
经公司说明及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盈和科技具有三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
新华源、利宏泰达和联冠科技,报告期内,三家子公司不存在发行股票情况,仅
联冠科技发生股权转让情况,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股东变更
日,联冠科技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原股东郑州嵩山工业窑
炉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37%股权出资额为185万元人民币以185万元人民币的价
格转让给新股东禹建道;同意免去陈建中监事的职位,选举刘奇为新的监事;同
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日,联冠科技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日,郑州嵩山工业窑炉有限公司与禹建道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郑州嵩山工业窑炉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37%(出资额185万元人民币)
的股权转让给禹建道,转让价格为185万元。
日,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73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联冠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15年4月,股东变更
日,联冠科技召开股东会,同意原股东将禹建道将其持有的
公司25%的股权,出资额为125万元人民币以125万元价格转让给登封电厂集团
有限公司;同意原股东将禹建道将其持有的公司7%的股权,出资额为35万元人
民币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陈玉库;同意原股东将禹建道将其持有的公司5%的股
权,出资额为25万元人民币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徐安达;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
相关条款。
日,禹建道与徐安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禹建道将
其持有的公司5%的股权,出资额为25万元人民币以25万元价格转让给徐安达。
日,禹建道与陈玉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禹建道将
其持有的公司7%的股权,出资额为35万元人民币以35万元价格转让给陈玉库。
日,禹建道与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禹建道将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出资额为125万元人民币以125万元价
格转让给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
日,联冠科技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日,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注册号为73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联冠科技的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北京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
经本主要券商、律师核查,上述联冠科技的的股权转让情况符合《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要求。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
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刘卫华直接持有盈和科技1,043.5676万股股份,占盈和科技股份总数的
33.6635%;持有鹏达鑫盛59.5万元出资,占鹏达鑫盛出资额的82.64%,并通过
鹏达鑫盛间接持有盈和科技4.0217%的股份。刘卫华以直接和间接方式控制着盈
和科技共计37.6852%的股份,根据《公司章程》,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盈和科技的控股股东。
报告期内,刘卫华始终作为第一大股东控制着盈和科技及其前身盈和工控超
过30%的股权,可以实际支配盈和科技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报告期内刘卫华持
股比例有所下降是因盈和工控经多轮引进外部投资者,股权结构区域分散所致,
未导致刘卫华对盈和科技及前身盈和工控控制和影响力的实质性变化。刘卫华自
2010年4月至今,一直担任盈和科技及其前身盈和工控的董事长(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直接控制和整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刘卫华为盈和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请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主要股东基本
情况”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刘卫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经查询刘卫华的简历,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诚信系
统记录,取得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刘卫华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下列违反诚信的情形:
(1)最近二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刑事、
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调查中尚无定论的情况;
(3)最近二年内对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
有责任的情况;
(4)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卫华最近24个月内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6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
1.6.1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公司披露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基本简历。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
瑕疵,若存在,公司应披露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若存在,公司应披露以上被处罚和禁入
的具体事项。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法定代表
人的任职资格发表意见。
(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基本简历。
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情况如下:
刘卫华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简历情况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
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主要股东基本情况”之“(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闫光忻先生,出生于1980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装甲兵工程学院,本科学历。2003年8月至2006年9月在中国大恒集团任销售;
2006年10月至2011年12月在华元骏也任销售;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在
盈和工控任销售;2014年4月至今在北京金钢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
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任董事。
姜长安先生,出生于1968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南京航空学院,本科学历。1991年8月至1995年12月在首都航天机械公司任
技术员;1996年1月至2003年2月在美国哈挺公司北京办事处任经理;2003
年3月至2006年12月在德国斯宾纳公司中国代表处任代表;2007年1月至2009
年7月在哈挺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任销售总监;2009年8月至2012年1月自由职
业;2012年2月至今在北京东亿拓展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
在本公司任董事。
赵毓昕先生,出生于1966年6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1984年8月至2006年6月在北京市房管一公司
电梯处任质检科长;2006年6月至今在北京市光环瑞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任总
经理;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任董事。
何红伟女士,出生于1967年4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1985年7月至1986年10月在北京中信国际大
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员;1986年10月至1995年9月在美国电话电报中国
有限公司任职员;1995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任职员;
2000年10月至今在北京丽都信厦楼宇服务有限公司任分公司职员;2014年12
月至今在本公司任董事。
罗斌先生,出生于1983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
京大学,硕士学历。2005年6月至2006年9月在北京美联桥科技有限公司任工
程师;2006年10月至2009年1月在北京大学学习;2009年1月至2010年3
月在德信丰益(北京)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投资经理;2010年3月至
2014年3月在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1年6月至今在
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2012年3月至今在北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任执行合伙人;2012年9月至今在福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
司任董事;2013年6月至今在北京美地森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2014年8月至
今在北京约拍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首席执行官;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任
王蓓蓓女士,出生于1983年1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历。2008年6月至2011年4月在北京国际品牌管理中心
任国际合作部主任;2011年5月到2012年5月待业;2012年6月至2014年5
月在北京鸿憬蓝天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13年8月至今在上海贵池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普通合伙人;2013年11月至今在上海贵池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任有限合伙人;2014年5月至今北京智云达科技有限公司任
总经理助理;2014年8月至今在北京禹世恒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执
行董事;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任董事。
蓝瑞龙先生,出生于1971年3月,中国国籍,新加坡居留权,毕业于北京
电影学院,本科学历。1993年9月至1995年5月在北京电影学院任教员;1996
年5月至1999年11月在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任制片人;1999年11
至今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艺术创作中心任制片人;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任
刘桂春女士,出生于1942年4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
历。1959年至1960年在教师速成班学习;1960年9月至1964年5月在河北路
家庄中学任教师;1964年6月至1974年12月待业;1975年1月至1992年9
月在北京第二服务局干部学校任职工;1992年10月退休至今;2014年12月至
今在本公司任董事。
(二)公司监事基本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监事情况如下:
监事会主席
王维先生,出生于1964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毕业。
1982年9月至1984年9月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紫草坞乡南梨园中学任教师;1984
年9月至1993年5月在北京市职业病研究所任职员;1993年5月至2005年9
月在北京市二十一世纪科技发展中心任工程师及采购员;2005年10月至2012
年3月在华元骏也任生产制造部部长;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在盈和工控
任销售副总;2014年2月至今,担任联冠科技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
司任监事会主席。
周玉泉先生,出生于1949年6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吉林大学,本科学历。1975年12月至1999年12月在中国地矿信息研究院任研
究人员;2000年1月至2009年6月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监;2009
年7月退休;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任监事。
孙滨先生,出生于1970年3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
京信息工程学院,大专学历。1991年9月至1993年8月在北京城建六公司任办
事员;1993年9月至2004年9月在北京蓝深计算机网络公司任工程师;2004
年10月至2005年3月待业;2005年4月至今在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
限公司任工程师;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任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董事会秘书
刘卫华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简历情况详见本公开转让说明
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四、公司主要股东基本情况”之“(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李小林先生,出生于1978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中华社会大学,大专学历。1999年11月至2002年8月在北京中诚信会计师事
务所任审计主管;2002年9月至2005年3月在华美宏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
公司任财务经理;05年3月在惠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财务
经理;2005年4月至2008年10月在北京轶林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年11月至2011年10月在北京中天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任高级项目经理;2011
年11月至2012年9月在优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2年10月
至2014年8月在北京中天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任高级项目经理;2014年9月至今
在本公司任财务总监。
黄来秀女士,出生于1985年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学历,拟定于2015年6月份将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工商管理专业(MBA)毕业,并取得毕业证、管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证。2008
年4月至2011年3月在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任硬件设计工程师及部长助
理;2011年4月至今在盈和工控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2月至今在本公司任董
事会秘书。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
任职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
瑕疵,若存在,公司应披露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关情况”之“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补充
披露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
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取得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主办
券商、律师认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
任职资格和义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若存在,公司应披露以上被处罚和禁入
的具体事项。
主办券商、律师查询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网站查询,以及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书,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
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若存在,应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和公司的解决措施。
(2)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
发表意见。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
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若存在,应披露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和公司的解决措施。
经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
(2)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经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简历,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取得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董事、
监事、高管声明――最近二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
规则等,没有受过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而接受调查尚无定论的情况;最近二年内未出现对所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的情况;不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
形;没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1.6.3竞业禁止
请公司披露如下事项:
(1)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加入公司时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以及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
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披露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加入公司时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以及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
与部分董监高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前述人员的承诺,前述人员与其原任职
单位或其他单位没有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或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前述人员不存在有
关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因违反此承诺造成公司损失,其需对公司
进行赔偿。根据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关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纠纷。
(2)公司董监高、核心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
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披露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
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
与部分董监高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前述人员的承诺,前述人员与原单位不
存在有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如因违反前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其将
对公司进行赔偿。根据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关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其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
在有限公司阶段,盈和工控仅设立了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有限公司整体
设立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盈和科技开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现由九
人组成,监事会现由三人组成;报告期内,盈和科技未更换过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财务总监为2014年9月开始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其他管理层人
员无变化。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盈和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变化系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有利于盈和科技日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运作,不会
对股份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公司披露:公司业务资质及其齐备性;公司业务资质存在瑕疵的,请披露
公司的规范措施及实施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
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
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
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公司提供的产品主要用于生产SMD型石英晶体元器件及陶瓷底座。公司目前
合法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从事的业务与经
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相吻合。
公司目前取得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资质和证书情况如下: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
高新技术企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软件产品登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软件产品登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软件产品登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质量管理体
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
016ZB13Q22306RIS
系认证证书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签署日,盈和科技已取得其生产经
营所需的法定资质、许可,其从事相关业务合法合规。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
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
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盈和科技已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符合股
份公司规范的三会制度,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应决策事项均通过了三会决
议;为规范公司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公司
严格按照公司现有的各种制度规范开展业务,客观上促使公司严格防止超越经营
范围、超资质经营业务的情形。
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不存在相应
的法律风险,公司具有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
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
截至本反馈意见签署日,京DGY-《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京
DGY-《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京DGY-《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已经过期,经公司说明及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因退税政策的调整,公司拥有的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不再享有退税的优惠,因此,上述证书到期失效后公司
不再申请续期,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请公司披露:(1)公司相应的环保资质、环保手续等的取得情况;(2)若公
司存在环保资质瑕疵,请披露公司的规范措施及实施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如下事项:
(1)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建设项
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
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结合
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
况。请主办券商、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
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主办券商、律师对下述(3)-(9)事项予以核
查并发表相应意见。
(3)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
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
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
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
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
(5)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
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
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
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6)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
环境信息。
(7)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
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8)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
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
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对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
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
(9)请主办券商、律师综合上述要点对公司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
产和质量标准等情况”之“(一)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函
[号),重污染行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
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等14个行业。公司所处行业根据
国家规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建设项
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
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
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
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
“公司日常经营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
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公司在生产过
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排放,无需取得相应的环保资质、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根
据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检索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网站的结果,不存在因公
司环境保护问题受到处罚或存在纠纷的记录。
综上,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规;公司在日常经
营过程中无需取得相应的环保资质、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公司所处的行业不
属于重污染行业。”
1.7.3安全生产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1)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公司建设项目的其他安全
生产审批的取得情况;(2)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
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披露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
影响,以及主办券商、律师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以及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
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对公司安全生产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
产和质量标准等情况”之“(二)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公司建设项目的其他安全生产审批的取得情
“公司主要从事SMD型石英晶体元器件及陶瓷底座的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
及销售、陶瓷底座的生产制造及销售,主办券商、律师通过查阅安全生产相关
法律、法规及咨询律师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
(2)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
发生,请披露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以及主办
券商、律师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针对日常业务环节的生产环节制定了《安全管理办法》、《生
产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及风险防控制度,并在生产经营中
切实遵守和履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合法。
根据盈和科技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盈和科技未发生
过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未发现其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
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盈和科技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没有
发生过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1.7.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
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
产和质量标准等情况”之“(三)公司的质量标准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
有效期限至
贴片式电子元件生
北京新世纪
产设备及贴片式电子
检验认证有限
元件测试设备的设
计、生产和销售
(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按照GB/T 标准(或ISO/TS16949 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小组,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内在质量符合产品规定的技
基于上述,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的质量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7.5公司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被处罚情形。
请公司披露: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
并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
措施的有效性。
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三、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盈和工控送达《行政
处罚告知书》(京工商海八里告字(2013)第29号),该《行政处罚告知书》提
到:“你单位于2010年01月开始,在其自设的互联网站(网址:)
‘关于我们’条目下,进行了有‘目前公司共有已授权自主知识产权16项其中,
实用新型专利6项,软件着作权10项’等内容的广告宣传,该广告宣传所涉专利
未标明该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第是一条第一款及《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发
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
你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通报批评并拟处罚如下:罚款9000元。”
根据盈和科技提供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盈和工控已于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
分局八里庄工商所缴纳全部9000元罚款。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盈和科技在报告期内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
行为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对法律认识不够全面所致,且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
毕,盈和工控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在网站上及时修正违法行为。因此,主办券
商、律师认为,盈和科技的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盈和科技已根据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罚
款,没有给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经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而受到相关处罚的记录。
1.7.6 其他合规经营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
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风险。
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
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风险。
1.7.7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目前正发生诉讼、仲裁,或存在争议事项而面临诉讼或仲裁的风险。
请公司披露:(1)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2)诉讼、仲裁
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应披露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详见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司治理”之“三、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处罚的记录。
2.公司业务
2.1 技术与研发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
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
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
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请公司披露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
形。公司应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
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
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
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
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披露公司
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
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公司所有的产品都是专利产品,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公司的专
利技术及公司的非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
公司研发的技术填补了国内该行业的技术空白,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与
积累,已形成良好的研发创新氛围,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创新能力、科技成果
转发能力。
公司所研发的技术及工艺在行业中技术壁垒很高,难以突破,公司研发成功,
一直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独有技术的地位,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
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
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成立了两个研发部门,一是机械设计部,
主要负责方案设计、功能设计、三维制图等,二是技术开发部,主要负责电控方
案设计、电路设计、软件设计等,两个部门独立分工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我司的
研发部门。公司成立了以营销、财务、技术专家组成的跨部门项目评审小组,对
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公司实行制定战略项目以及员工
自荐项目相结合的研发管理机制,根据研发项目的技术深度和预期的经济效益以
及项目开发的效果、进度及成果对项目开发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励,提高研发
人员的积极性。
为保障公司技术的先进性,公司常年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2013年及2014
年度,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21.58万元、156.47万元,占比销售收入为6.2%
及13.3%。 公司在未来将持续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为公司进一步提升研发创
新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具有前瞻性和良好拓展
性的技术进行储备,坚持研究一代、开发一代、量产一代的技术创新思路,始终
保持行业的技术领先优势。
技术的延续性积累对于装备制造业至关重要,公司始终把建设稳定的研发技
术团队放在首要位置,经历了选拔、实习、培训、考核、晋升、淘汰等一整套公
开、公平的以业绩为导向的管理方法,打造了一支专业化、富有激情的研发团队。
截止2014年12月底,公司拥有研发人员20人,占员工总数16.13%,汇集
了电气、机械、软件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公司核心研发人员多数拥有较强的
专业知识背景和多年以上的研发工作经验,对相关技术和工艺均有深刻的理解。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成立了以营销、财务、技术专家组成的跨部门
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试行公司制定
战略项目以及员工自荐项目相结合的研发管理机制,根据研发项目的技术深度和
预期的经济效益以及项目开发的效果、进度及成果对项目开发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和奖励,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3)请公司披露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
形。公司应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
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
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
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
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详见公共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务关键资源要素”
之“(一)主要技术”。
该技术通过装置上的影像判断及旋转机构,可
全自动冲孔
自动角度调整
实现自动化的角度调整以使SMD石英晶体振荡
机、全自动银
器或底座或银铜环位置更加精准,该结构对扰
铜装配机等
动的快速恢复能力强,可实现动态的快速稳定。
一种新型带检
该技术通过影像精准识别位置,结合位置坐标
测自动切割技
自动热切机
参数的准确计算,可实现自动切割产品,切割
深度、间隔、速度皆可控,匹配不同切割要求。
该技术通过电机、气缸的及配套部件设计形成
自动化机械臂,从而实现了自动取放原料的功
自动取还技术
全自动冲孔机
能,取放时皆可根据坯片的具体情况对坯片进
电检包装一体
该技术通过优化设计,能快速便捷地从提篮中
舌板取盘定位
机、全自动点
取放TRAY盘,定位准确且加工简单,结构稳
该技术通过技术优化设计将翻转功能巧妙地融
产品自动翻转
测试打标包装
入到INDEX转盘中,从而实现了SMD石英晶
振快速的翻转,有利于实现测试面与打标面的
有效切换,且可有效缩短周期。
该技术用来实现SMD石英晶振在半空中旋转,
测试打标包装
使得产品在随着机械臂移动的同时,产品的角
空中旋转技术
度顺利得到调整,有利于下一个工序的角度要
求,使得晶振在进入治具中的角度保持一致性。
该技术利用电子半导体升降温速度极快的特性
电子半导体冷
实现恒温槽快速升降温,使得石英晶自身的温
温度特性测试
水循环系统升
度能快速变化,提升测试效率,与传统的升降
温方式相比,速度提升了10倍以上,且温度可
该技术实现了两个功能:反转及收纳,在机械
臂移动的过程中,快速实现石英晶振的反转,
测试机收纳技
成品测试机、
使得石英晶振移动到收纳位置之前已将角度调
整到最佳角度,可使得石英晶振顺利收纳到指
定软盘的指定位置。
该技术实现石英晶振在变化的温度测试环境中
高速电子温度
温度特性测试
对石英晶振进行高速的测试功能,应对变化的
特性测试技术
测试环境,快速测试出石英晶振的各项参数。
该技术融合多项关键技术,将拍摄高速运动物
体的影像测试技术、自动机械臂技术、自动装
全自动晶片搭
全自动点胶机
载技术等融合在一起,通过影像的精确判断,
机械臂的完美动作,完成石英晶体精准点胶、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情况等披露公司
是否存在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
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
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
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
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
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
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截至日,公司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人数、研发人员情况、研
发费用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表:
大专以上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营业收入(元) 比例(%)
人数所占比例(%)
1,564,705.24
8,104,652.76
经核查,截至日,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2.2业务情况
2.2.1 业务描述
请公司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分类,准确、具体的阐述公司的业务、业务分
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
请主办券商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就公司业务描述是否准确、公司披露的产品
或服务与营业收入分类是否匹配发表意见。
公司是一家提供自动化生产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石英
晶体元器件及陶瓷底座的生产。公司以自主技术为依托,专注于SMD(Surface
Mounted Devices,表面贴装元器件)型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线设备、陶瓷底座
生产线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此外,公司亦提供机床设备销售服务,即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向机床设备供应商采购并销售给客户的服务。报告期内,公司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子公司新华源、联冠科技主要从事陶瓷底座的研发和生产,
报告期内尚未形成销售;子公司利宏泰达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代加工业务。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业务描述准确,公司披露的产品或服务与营业收入分类
2.2.2 商业模式
请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清晰准确披露商业模式,可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
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专利、模式等),利用
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那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
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
率的概要原因”总结公司的商业模式(鼓励企业家自我归纳)。
请主办券商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表意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公司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
制造业大类、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类、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小
类,代码为C3562;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
行)》,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为C35。
公司是一家提供自动化生产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石英
晶体元器件及陶瓷底座的生产。公司以自主技术为依托,专注于SMD(Surface
Mounted Devices,表面贴装元器件)型石英晶体元器件生产线设备、陶瓷底座
生产线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此外,公司亦提供机床设备销售服务,即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向机床设备供应商采购并销售给客户的服务。
公司立足于SMD石英晶振行业,打破了国际同行业的技术壁垒,研发出了国
内行业内首创性的高端装备生产技术并生产出国内首套行业内的自动化生产线
设备。公司坚持创新,以平均每年推出1~2台新设备的速度引领行业的发展。当
前母公司取得了30项原始创新型的专利技术并顺利实现了专利成果产业化。
公司与国内行业内大部分SMD石英晶振生产厂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了业
务往来搭建了沟通平台,形成了良好的销售渠道。比较典型的客户代表为:鸿
康电子(珠海)有限公司、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企的代表);中国电
子科技集团(南京、廊坊、深圳)、南京华联兴电子有限公司(国企的代表);成
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福晶电子有限公司(私企的代表);唐山
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上市公司)。
公司建立专门的销售部门,由专职销售人员与客户之间保持直线沟通,采取
直销的模式,将自动化生产设备销售给客户并提供售后服务。
主办券商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合公司行业特点,调查公司业务所依
赖的关键资源;查阅公司业务制度、了解公司关键业务流程;查阅公司业务合同,
了解公司如何获得收益;根据公司审计报告数据,分析公司利润率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毛利率基本维持在30%以上,具体情
况如下图所示:
收入(元)
成本(元)
毛利(元)
毛利率(%)
晶体行业自动化生产设备
6,081,884.59
3,950,132.48
2,131,752.11
1,270,085.47
690,440.17
579,645.30
7,351,970.06
4,640,572.65
2,711,397.41
收入(元)
成本(元)
毛利(元)
毛利率(%)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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