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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江苏视窗 - 专题 - 南京“网上抓小偷”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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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网上抓小偷”做法合适吗?
将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大家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天罗地网抓小偷”正式上线。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警察抓捕时,常要将嫌疑人头脸蒙住,以防曝光。如今警方在未经司法审判前公布小偷影像,是否存在侵权?是否有“人肉搜索”嫌疑?
一、"人肉搜索"实质是一种网络暴力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人肉搜索"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它的对象林林总总,其中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导致被搜索人的姓名、身份、照片、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个人隐私资料被广泛公布。其衍生产品往往是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被搜索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因此,人肉搜索被称为最恐怖的社会搜索,国内法律界普遍认为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 
网络世界的一个不争事实是,只要有人提出"人肉搜索"的请求,几乎毫无例外地都会得到一些网络"热心人"的出手相助。他们在不明事件真相语境下盲目"帮忙",甚至不惜动用个人话语权说三道四,胸中无底线,信息不过滤,发声无遮拦,只图自己痛快,不顾他人痛苦,缺乏对个人隐私的起码尊重和对法律法规的基本敬畏。
二、未经司法审判前公布小偷影像是侵权吗?
有人觉得警方在自己建立的网络平台公布小偷照片,然后发动群众辨认的做法,与近年来饱受争议的"人肉搜索"有相似之处,毕竟未经司法审判,就将这些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图像和视频发布到网络上,有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嫌疑。如果仅从情感的角度来说,公众自然希望除恶务尽,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只要能够抓住小偷就行,但是从一个理性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必须考虑到小偷的合法权益问题。毕竟,如果我们因为他是小偷,就完全不顾他的合法权益,就随意践踏他的合法权益,那么早晚有一天,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完全彻底的保障...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文认为,发布盗窃嫌疑人影像是否合适,一个重要前提是是否构成刑事立案。如果只是偷了几十元,不构成刑事立案,只适合治安处罚,公布嫌疑人影像是不合适的;如果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警方可发网上通缉。问题在于,对于尚未被抓获的小偷,他的盗窃案案值显然是无法确定的,也就意味着是否构成刑事立案,也是不确定的。
而江苏省律师协会则薛济民认为,类似鼓楼公安这种基于社会公共安全目的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暴露出现有法律对肖像权等权利的规范较为落后...
三、鼓楼警方:"网上抓小偷"做法有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因此,涉案图像协查平台的创建有法律依据...
鼓楼警方也介绍,这些图像和视频的发布,警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均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已立案并掌握一定证据的案件,图像和视频也是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被捕捉到的影像...
从南京警方的"协查须知"可以看出,警方特别告知,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同时还告知,公安发布的这些视频图像严禁转载、选编使用,严禁将有关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公开。违法侵犯他人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也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发布的视频图像仅供网民辨认、提供线索、协助查明身份,不涉及与犯罪无关的信息和其他无关人员、未成年人的影像等信息,而且严禁转载、摘编使用,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是,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一种侦查行为,任何公民自己没有侦查权,参与的网民不得变相行使通缉权,也不得通过互联网歪曲、丑化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或超出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范围而"人肉搜索"犯罪嫌疑人...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推出的"天罗地网抓小偷"网络平台,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到侵犯,发动更多的人加入到辨识小偷、围堵小偷的行列中来。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体现了警方的一种工作智慧和工作创新,可以凭此弥补警方人力和资源上的不足,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保一方平安,这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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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悬赏缉拿小偷 维权还是侵权
  专家认为,在公众场合私自安装摄像头,从中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门诊问题:&  个人在网上发布“人肉通缉令”是否侵权?&  门诊专家:&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岳运生&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瑞雷&  专家观点:&  ◇个人在网上“悬赏通缉”的行为并不当然侵犯小偷的权益&  ◇“悬赏通缉”发布的时间点与发布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个人无权判定对方是否是小偷,但通过“行窃画面”认定对方实施了盗窃行为是允许的&  ◇单纯的转发行为不侵权,但“人肉搜索”过了度,就会向“私刑”的性质发展&  ◇从私装的摄像头中获取的证据的采信力取决于摄像头安装的地点&  “尊容拍下了,看你往哪儿跑。世界那么小,跑也跑不了。——致小偷。”8月10日,网友@谬论王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则“悬赏通缉令”,称日,其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的家被小偷光顾,丢失若干金银首饰及相机一部。所幸小偷的作案过程被其安装在家中的智能摄像头全程拍下。其截取并发布了几张小偷“尊容”及作案过程画面,悬赏人民币2000元收集线索以便缉拿小偷。&  另据该网友介绍,其发现家中失窃后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将摄像头拍到的画面提供给了警方。但警察称因画面中的人没有前科,无法做图像比对,故迟迟未能破案。在此期间,其所在小区又发生五起入室盗窃案,作案手法与此相同。&  对网友选择“自力更生”在微博上悬赏缉拿小偷的做法,有很多网友表示同情,对这位“梁上君子”的行为义愤填膺,积极提供线索;但也有不少网友对这种“人肉通缉”的做法持保留意见,质疑其合法性,认为此举必然会侵害到小偷的合法权益。记者就该事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瑞雷。&  对个人网上发布小偷“行窃画面”征集线索的行为如何定性&  记者:个人在网上发布摄像头拍摄到的“行窃画面”征集线索的行为是否可取,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吗?&  岳运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至于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在我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的方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间接保护。&  我认为,这种行为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窃画面”属实,则征集线索的行为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行窃画面”为虚构事实,则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甚至构成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  记者:该案中,被害人在报案时已将小偷“行窃画面”提供给警方作为线索,事后未经警方同意又在网上发布“悬赏通缉令”征集线索,对其行为该如何定性?&  朱瑞雷:未经警方同意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征集线索,其行为的性质是自行收集线索。对于已报案并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如果被害人知道一些证据的线索,应该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收集,以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就法律责任而言,对于被害人(信息发布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发布的内容,以及由此造成的影响。&  至于“未经警方同意”这一点,要看被害人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对警方的办案工作造成了什么影响,因为此类刑事案件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人的事情,这属于公诉案件。从法律上讲,小偷可以对此种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信息发布者(被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是现实中不具有可行性,小偷对被害人避之唯恐不及,又怎么会主动去起诉呢,这样岂非“自投罗网”?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如果这种行为发展得比较严重,那么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记者:若个人(被害人)未报案,直接将小偷“行窃画面”放到网上请求网友“人肉搜索”,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岳运生:个人网上发布小偷“行窃画面”的时间点与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征集线索的行为并不当然被认定为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所以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朱瑞雷:即使被害人没有报案,其在网上“人肉通缉”的行为也应视为是在为报案收集证据。或者是想通过网络的力量来讨伐该小偷,这种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通缉令”的内容及其影响力的大小。&  个人能否仅凭摄像头所拍画面就判定对方是小偷&  记者:个人是否有权仅凭“行窃画面”就在微博等公开渠道判定对方是小偷,并进而进行“人肉搜索”?&  朱瑞雷:无权。即便画面中的小偷被抓获,也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成为罪犯要由法院来认定,被害人不能充当法官的角色。&  岳运生:判定对方是小偷有两层含义:一是认定“行窃画面”中的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二是认定“行窃画面”中的行为人是罪犯。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国,将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罪犯必须由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来进行,个人无权判定。但个人通过“行窃画面”认定行为人对自己家庭实施了盗窃行为是允许的。其进行“人肉搜索”的做法可能欠妥,但并非侵权。&  转发“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侵权&  记者:小偷的“行窃画面”在网上曝光后,网友们会自发接力转发,并基于画面内容对该小偷进行“人肉搜索”。这些转发者们的行为是否侵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岳运生:转发者在看到行窃画面后,通过一般人正常的认知范围认定画面中确实出现了盗窃行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则这样的转发不涉及侵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朱瑞雷:去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某种程度上,“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友将一些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的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其实,“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之举。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有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救方法。&  但是,“人肉搜索”如果使用不当,极易引发网络暴力,所以一定要将搜索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在网上,其所面对的不仅仅是网友们的口诛笔伐,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遭受人身攻击和伤害。“人肉搜索”一旦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很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有意无意地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也阻碍了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从私自安装的摄像头中获取的证据采信力如何&  记者: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财产保护意识的加强,私自安装摄像头等安防监控设备,成了不少家庭的选择。对于家庭私自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法律是否允许?由此形成的视频、照片等证据的采信力如何?&  岳运生:安装摄像头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摄像头安装的地点在何处。如果摄像头所能拍摄的范围仅在安装人自己的家庭范围内,则法律并不干涉。但是若将摄像头安装在楼道等超越自身家庭范围的地点时,则有可能侵犯其他人(邻居)的隐私权。&  朱瑞雷:在自己屋内车内安装是可以的,其他公众场合个人无权私自安装摄像头。从安装在自己屋内的摄像头中收集的证据手段合法,是可以采信的。而在公众场合私自安装摄像头,并从中搜集的证据,其来源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在法律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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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机被窃 手机店老板网上发小偷照片寻人
发布时间:
不是想公布就能公布  新闻中,派出所工作人员指出了市民公布“小偷”照片的不合适之处,一是可能影响警方破案,二是可能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报复。
在一部高档手机不幸被窃以后,一位怒不可遏的手机店老板将监控录像中嫌疑人的照片公布到网络上,引起了网友的强烈关注,然而就在这个事情处在一片争议声中的时候,戏剧化的一幕出现了,老板的朋友竟然凭借这些照片在马路上遇到了嫌疑人,在朋友的帮助下,老板成功将人擒住,送往派出所。
生意火爆的手机店内,一名鬼鬼祟祟的男子趁着老板不注意,将手伸向了一部手机……这是日前发生在镇江桃花坞的一家手机店里的一幕,被监控拍了下来。由于老板忙于生意,十多分钟之后才发现手机没有了。随后,通过调取监控,怒不可遏的老板发现了这一幕,将男子的照片公布在了当地一家知名网站上。“如有人认识,请与本人或警方联系,别再让这些人祸害其他无辜的人了。”
记者在网上看到,帖子发出后立即引起了一片热议,有将近一半的网友质疑此举和人肉搜索一样,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然而就在张老板左右为难的时候,戏剧化的一幕出现,前天上午,他的朋友在逛街时,突然遇到一名男子和视频中的嫌疑人相似,“他的特征还是挺明显的,平头,头上有疤,我朋友告诉我,连穿着打扮都和视频截图一模一样。”得知了嫌疑人就在附近,张老板满心欢喜。立刻开始沿街寻找,果然在附近一家面店门口,将男子抓获。随即,张先生拨打了110报警,男子被带回了派出所。
记者从健康路派出所了解到,经审讯,男子李某对自己偷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表示当天自己是去买充电器,看见手机在柜台里,便顺手牵羊。警方调查发现,李某曾多次因为盗窃被警方处理过。
不过,对于失主张老板的做法,派出所一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并不赞成失主公布嫌疑人照片,“失主的勇敢令人佩服,但是他报警后,案件就进入了侦查程序,失主这样做,可能会影响到警方破案,自身也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该负责人表示,是否称得上“小偷”,最终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普通公民无权认定。
不是想公布就能公布
新闻中,派出所工作人员指出了市民公布“小偷”照片的不合适之处,一是可能影响警方破案,二是可能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报复。实际上,除了这两点外,随意公布照片还存在着其他风险。
从失主角度来看,自己肯定以为拍下的就是小偷的图片或视频,但正如警方所说的,是否定性为犯罪有待司法机关认定。假如最后确定不是,当事人反过来告失主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失主又该如何收场?
不仅如此,即使影像中人最后确定为小偷,并引发相关市民据此去抓小偷,但人有相似,抓错了怎么办?那时失主岂不是得不偿失?
此外,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与规范要求,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时需化名或给照片打上马赛克等,为的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市民遇到张老板的情况时,须慎重行事。(通讯员
刘汐炜 记者 曹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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