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协鑫广场鑫汇行金融注册资金多少

苏州鑫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沈子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羽,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夕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沈子雷,男,33岁。原告(以下简称:鑫汇公司)与被告沈子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夕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子雷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汇公司诉称,被告沈子雷从原告鑫汇公司处购买水泥,截止2013年5月30日,被告沈子雷结欠原告鑫汇公司水泥款40504元,被告沈子雷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鑫汇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x年9月30日前付清货款,逾期另承担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后经过原告鑫汇公司多次催讨,被告沈子雷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判令被告沈子雷立即给付所欠原告鑫汇公司货款40504元,支付违约金1190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鑫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有:欠条及对账单各一份,证明截止2013年5月30日,被告沈子雷结欠原告鑫汇公司水泥款40504元,被告沈子雷承诺付款并承担违约金的事实。被告沈子雷没有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鑫汇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鑫汇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清楚地反映出原、被告之间存在生意往来,被告沈子雷购买原告鑫汇公司的水泥,累计欠款40504元的事实。原告鑫汇公司表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鑫汇公司出售水泥给被告沈子雷,从2013年2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止,双方有多次业务往来关系&#x年7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账,被告沈子雷差欠原告鑫汇公司货款人民币40504元,由被告沈子雷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沈子雷欠42.5散装水泥款40504元(大写:肆万零伍佰零肆元整,附送货回单)。该欠款&#x年9月30日前付清,逾期另外承担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欠款人:沈子雷,”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沈子雷没有付款。原告鑫汇公司追索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沈子雷购买原告鑫汇公司水泥,出具欠条并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违约金,理应按照约定积极支付货款。现拖欠货款不支付,被告沈子雷应付全部责任。原告鑫汇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沈子雷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故原告鑫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其超出法律保护范围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鑫汇公司主动申请本院调整违约金,本院将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依法享有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沈子雷不答辩和不到庭应诉,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视为其对原告鑫汇公司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子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50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710元,由被告沈子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金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479802186****0023?692703132****6936?123904182****1831?94505188****4341?783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苏州市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业 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江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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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开业 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
来源:苏州日报
  3月20日,苏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园区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正式开业。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出席开业活动并讲话。
  苏州金交中心注册资本5000万元,由苏州元禾控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苏信创业投资公司、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成立。该中心以提升金融资产流动性、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主要目标,为会员提供集资产登记、信息发布、产品设计、资金融通、交易结算为一体的金融资产交易综合服务。今后,该中心还将探索跨境人民币金融资产的交易模式,面向境内外提供金融资产和跨境金融服务,促进境内外金融资源等的优化配置。
  周乃翔在讲话中指出,金融业对苏州的发展至关重要,“十二五”规划要求充分发挥金融业的支持带动和服务保障功能,加快建设区域金融中心。2014年,苏州金融资产达到了3.4万亿元,金融业综合实力保持全国前十名,已基本形成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相结合的架构。他表示,苏州金交中心开业运营后对于进一步活跃苏州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力促进资金最终使用者和社会资金紧密联系,有效提升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运营效率。园区是苏州的区域金融高地,拥有雄厚的产业基础、独特的政策功能优势、健全的金融产业体系以及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为代表的众多优质金融载体,把金交中心设在园区可以充分发挥中新合作金融创新平台的优势,加快建立资源配置力和竞争力较强的现代金融机构,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改革模式,更好地服务苏州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改革发展大局。
  周乃翔强调,当前,苏州正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江苏发展的新定位、新要求,全力争当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先行军和排头兵,将以建设国家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大力实施金融高地建设引领,增强金融总部资源集聚等金融工程,努力做大做强做优金融业,进一步增强苏州竞争力。金交中心要立足园区、植根苏州、放眼全省,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努力为苏州打造区域金融中心、走在建设新江苏的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苏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把握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趋势,以类金融机构为切入点,开发了收益权产品。昨天,该中心与金鸡湖小贷公司、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首单总额为5000万元的收益权产品合约,在该产品结构下,类金融机构可通过转让优质资产包的收益权,进一步增强自身盈利能力和流动性。同时,该中心还抓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机遇,开发了网上交易平台并于昨天正式启动,当天面向个人投资者推出、为两家自主创新型企业定制的总金额100万元的直融产品,一下子就被抢购一空,成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出新的融资渠道。
  苏州市委常委、园区工委书记王翔,省金融办副主任聂振平参加活动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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