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网络执销业能否立法执政合法性?

试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需处理好的四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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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需处理好的四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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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年份】 【期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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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因为网络受到的侵害与日俱增,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已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基于网络的独特性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关系、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网络服务业的关系、主权国家之间合作及主权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在顺应时代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上达到平衡。
【全文】【】 &&&&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了全方位的可选择资源和多样化路径。但网络传播的广泛性、迅捷性和互动性等特点,也给未成年成长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变数和难预见威胁。如何用好互联网、防控潜在风险,构建健康用网环境、规范净化网络空间,降低对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摆在各国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其实,我国很早就开始重视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早在2001年,团中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2006年团中央等部委、单位联合启动了“中国未成年人网脉工程”,2013年由团中央指导的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工程也在北京36所小学开始试点工作。[1]这些均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只是大都停留在网络安全扫盲及零打碎敲、缺什么补什么的“补课”层面,没有从制度层面解决深层次问题。幸运的是,国家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2014立法计划”,团中央牵头起草了共计8章、47条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已进入征求专家意见阶段。[2]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没有专门立法将成为历史。基于网络的独特性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必须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在顺应时代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上达到平衡。
  一、正确处理好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
  毋庸讳言,网络正在越来越深入地影响着这个世界,从最初的信息传播、共享新载体,到诞生虚拟经济的新金矿,直至现今颠覆传统商业模式的终结者,互联网正在散发越来越大的诱惑,汇聚着越来越多人的注意力。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中心2015年2月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10~19岁的人群比例为22.8%,约为1.48亿,10岁以下网民比例为1.7%,约为1103万。如此众多的未成年人暴露在互联网的视野中,能否趋利避害,保护他们用好互联网,而不是被毒害,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因为只有国家才能拥有足够丰富的资源,去把网络这匹越来越暴烈的野马套上马鞍和缰绳,引领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奔驰。因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必须突出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国家管理网络秩序的根本导向,保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平等享受网络便利、合理使用网络的基本权利。同时,国家还必须千方百计考虑未成年人较之成年人不同的身心发育特点,遵循促进未成年人网络利用、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相结合的原则,对网络秩序予以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适当限制网络伸向未成年人的触角,把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共享的资源、共同的家园,较之现实世界赋予了每个使用者前所未有的自由,但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网络世界的无序和混乱,衍生出了很多毒瘤和恶果。根据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的《青少年蓝皮书: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报告()》,近八成未成年人曾遭遇网络不良信息侵害。在不良信息中,59%以上来源于广告,以不雅图片、广告推销以及骚扰信息的形式呈现,这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3]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国内首份《青少年上网安全分析报告》也指出,青少年上网面临“三诱惑一威胁”,即色情拜金等网络不良信息、手机游戏、网络兼职三重诱惑,而绝大多数中小学网站存在漏洞,可能导致青少年信息泄露,威胁人身安全。[4]为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干净、健康的网络环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必须对网络自由秩序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干预,决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出现“真空地带”。因为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已经与现实世界息息相关,过度的放任自流,绝不会带来繁荣发展,而只会带来毒草疯长,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必然成为其中的受害者。英国著名作家萧伯纳曾经说过,“自由意味着责任”。为了让未成年人享有更大的网络自由,就必须强调网络世界对此负有当然的责任,通过刚性的规则和监管,让每一个使用者严格遵守秩序,适度行使自由权利,绝不能以践踏他们的权利为代价,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正确处理好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方针,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改革方向,也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化水平提供了新的契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环节。其实,通过立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安全,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普遍的治理方式。如,美国1998年的《儿童网络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和日本2003年的《对利用英特网异性介绍企业诱引儿童的行为进行规制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德国2002年的《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及少年保护国家合同》等是有代表性的立法成果;[5]法国、瑞典、巴西等国家也先后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专门就网络上制作、贩卖、传播暴力与色情内容进行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实践,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上网权利、规范网络秩序已成为发展趋势,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很多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足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并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体系建设,是当今应对与处置未成年人网络威胁的必要保证。只有通过加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尽快弥补法律滞后造成的漏洞,使法律手段的强制力涵盖、渗入网络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的方方面面,才能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提供一些明确的标尺,从根本上解决仍然存在法律位阶低、打击力度弱等问题,逐渐形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良好局面。
  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是一项长期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长效机制。过去的惯性思维往往偏重于立法和行政手段,而对技术手段的重视程度相对较弱。实际上,互联网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与高技术紧密相连,这也就注定了在对网络环境进行净化治理的时候,除了通常采用的法律手段之外,积极采取技术手段也是一种可行且必要的选择。因为我国已经步入信息时代,技术手段在应对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比法律手段更具有及时性和灵活性。考虑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初衷不是限制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阻止网络技术的创新,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上网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应当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在立法内容上充分体现技术手段的成功模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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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00年10月09日 【原创】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面向入关之后市场开放与竞争,面向未来信息安全的电信、管理立法准备工作进入倒计时阶段  本报讯(记者胡延平) 刚刚由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条一法),目前具体内容已经通过媒体公开宣示,并引起业内业外人士的广泛关注。  业界分析人士认为,一条一法草案的出台在电信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互联网管理政策方向初步明确之后,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连同今年早些时候出台的其他多项管理办法,一条一法被认为是中国政府下一个阶段管理信息产业、应对国际竞争和处理信息安全问题的基础框架性政策。一条一法所传达出来的新信息是:电信业对内对外将采取阶段性有限开放策略,信息管理则从管制向管理和规范过渡。  官方发布的消息则宣称: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电信条例。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防止有害信息危害社会,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有必要制定《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  多重突破  作为未来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办法,一条一法从多个方面对以往的政策有所突破。其中包括:新电信管理条例首次明文允许私营企业经营互联网和其他增值电信服务业务。分析家们认为这将带动中国的电信与互联网行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固定线路和移动电话公司,以及经营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企业,仍将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私营企业可以进入的领域,包括通过互联网和多媒体网络提供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寻呼服务、电信增值服务,以及“转售传统的电信服务等。一条一法另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被列为电信增值业务纳入管理范畴。  在附带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明确对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进行了界定和分类。基础电信业务包括:(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八)无线寻呼业务;(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一)电子邮件;(二)语音信箱;(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六)增值传真;(七)互联网接入服务;(八)互联网信息服务;(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的第(八)、(九)项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  《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据《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未来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可能采取由信息产业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共同管理的多重管理体制。例如《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条则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八条更是明确指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责权分明  《办法》对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的电子公告、网上新闻出版、接入等领域的用户资料、隐私以及各种信息发布的时间、地址等详细数据提出了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记录和备份,“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网络公司今后的上市道路依然必须经过信息产业部这一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草案细则,将来违反管理办法的企业、网站将可能被罚款或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则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这意味着私企、外企均有资格进入该市场,但是对于新的经营商,条例所列的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还不够具体。条例称,公司必须向政府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达到其他要求。条例还规定,国家信息产业部将掌握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但未说明如何向外资开放电信和互联网领域。  保留弹性  已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与此前境外媒体的猜测有所不同———不是非常具体。英国路透社曾经猜测说:这些法令草案对参与移动和固定线路电话市场的企业进行了限制———目前,这两个市场均未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不过,法令草案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进入互联网行业的限制,但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以和中方组建合资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而且,作为合资一方的中国企业,年收入必须在24.16万美元以上。该草案在参与移动和固定电话运营商资格上设置了重重限制。移动和固定电话运营领域仍是外资禁地。例如,外资中方伙伴必须是拥有经营许可证的国有电信公司巨头,有两年运营经验,年收入30亿元人民币(折合3.60亿美元)。路透社称,规定有效排除了除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外的外资合作伙伴。而这三家公司没有一家正踊跃寻求外商投资。潜在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是至少两年营收逾100亿美元的电信公司,这将多数潜在投资者排除在外。该条例草案另一项遭外国公司高层官员非议的条款是,董事会主席须由中方投资者指定,总经理亦由中方推荐。但是事实证明,路透社所述主要内容,在条例的草案中并没有出现。  此前还曾经有消息宣称:目前没有一家中国大网站符合条例所规定的资本结构的要求,几乎全部依靠外资生存。新条例出台后外资超限的企业有可能被勒令关门。但是已经公布的电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网站按照官方目前的定义,基本上都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属于电信增值业务,而电信增值业务管理政策从第一条到第四条,并没有从资本结构方面提出什么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也没有作出规定,不知道这是否意味着政府政策今后将在这方面有所松动。  还有下文  电信基础业务也好,增值业务也好,未来的资本管制政策将向何处去?9月25日,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在回答记者关于政府制定电信业对社会及外资开放法规的提问时的一段话值得关注。吴基传说:“这个条例目前还在(有关部门)酝酿之中,还没到我这儿。我还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您,中国政府会按照自己(关于加入WTO)的承诺制定相关政策。”吴基传说,中国正在制定关于电信业开放的法规,对参与电信投资的企业进行一定限制,这符合国际惯例。但中国目前没有对外资参与电信投资的外方公司自身的规模大小、收入多少进行限制,中国将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制定公正的、公开的、非歧视的政策,主要考虑的是外资公司是否能够提供长期服务。吴基传称,中国电信业一定会按照中国政府的承诺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关于这方面的法规正在加紧制定中,以便加入世贸组织后为电信业的竞争提供法律依据。关于电信业引进外资的管理规定将在中国入世前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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