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表的都是实情,算不算毁谤是什么意思

罗曼丽舍是骗子?揭发骗子的无理诽谤_商讯_产业新闻网
  现在人们都开始注重家装的美观性与实用性了。尤其是墙面的装修,更是家装好坏的分水岭。所以现在很多消费者都开始注重墙体的设计与装修了。现在市场上有很多品牌的墙面,但是没有像罗曼丽舍集成墙饰这么受欢迎的。罗曼丽舍集成墙饰用其时尚,新颖的设计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是现在加盟的热门项目之一。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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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曼丽舍集成墙饰轻易解决如今大家所面对的装饰难题
  罗曼丽舍集成墙饰花色丰富还不说,其效果也非常逼真,让您瞬间的审美品位提升了一个档次,真正避免了油漆,壁纸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罗曼丽舍集成墙饰相比传统木质、石材、油漆、涂料、壁纸等,装饰效果取得了跨越式的突破。无论平面、立体、潮流、典雅、刺绣、大理石、布纹、木纹、皮雕。罗曼丽舍集成墙饰承袭德国品质,更重细节精神,表面好看以外,内在质地更是出类拔萃。
  罗曼丽舍集成墙饰加盟市场需求大
  产品有特色不怕销量,就是如此任性。作为一种新型环保家装材料,无辐射、无污染,性能优越,具有节能保温、降音隔燥、防火防烟、防潮防霉等优势,算得上是家装材料的不二选择。
  罗曼丽舍集成墙饰还具有多种风格,从硬装到软装,墙面到地面,客厅到卧室,书房到餐厅应有尽有,花色极其丰富,效果完全逼真,可以满足各种消费者的需求。而且罗曼丽舍集成墙饰采用整体性施工,省时省力,还有售后服务保障,绝对让消费者住的舒心,放心。
  罗曼丽舍集成墙饰装修时不用改墙换面,不需要铲墙,更不需要动土,罗曼丽舍集成墙饰的一系列产品,可以直接安装在毛坯房上,只需要木工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工序,一道工序,简单组合就可以完成整个装修方案,非常的简单便捷,可以说完全告别了传统装修施工的繁琐工序,非常的节省时间,今天装完明天就可以入住,是不是便捷。
  在现在随着房产也得发展,现在家家都有房,有房就离不开装修,所以现在的装修行业什么的受欢迎。加盟罗曼丽舍集成墙饰是引领了时代的潮流,让你可以轻松的赚钱,不用有任何的担忧和顾虑,可以自己开店当老板,开开心心的开店。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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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是网络诽谤?“两高”划出网络言论边界
怎样算是网络诽谤?有偿删帖发帖违法吗?网络反腐会追责吗?
“两高”划出网络言论边界
记者约请资深刑辩律师、法学专家解读六大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日起施行。
针对司法解释中的六大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志祥对此进行了解读。
同时,本报记者连线资深刑辩律师、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徐宗新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从实际操作及法学专业层面进一步解读此次司法解释。
焦点一: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案例:上海警方抓获的傅学胜并不知名,但他涉嫌的两起案件,影响已经不限于国内。傅学胜承认,自己发布了上海某副区长贪污20个亿,包养十几个情妇的帖子,以及制造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门”。上述中石化的女处长对记者称自己精神压力大,“处于崩溃的边缘”。她将相关网站告上了法庭,该案9月6日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
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解读:徐宗新说,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即便如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均规定有“诽谤罪”。
长期以来,何谓“情节严重”一直是诽谤罪认定中的一大难题。
“现在,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这就意味着凡是利用信息网络恶意发表诽谤他人信息,达到上述四项标准之一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谢望原说。
孙军工表示,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焦点二: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 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案例:“秦火火”是秦志晖在新浪微博上的“马甲”。根据公安部门调查,动车事故之后,“秦火火”发布微博说在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属获赔3000万欧元。此外,他还发布微博称雷锋穿着奢侈,某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
司法解释: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专家解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当寻衅滋事罪被用在网络上,一些争议随之而来:网络是不是公共场所,在网上造谣,算不算寻衅滋事?
徐宗新说,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网络上依然适用。
徐宗新说,对于“秦火火”编造7·23动车事故赔偿外籍人员2 亿元的谣言引发公众对政府严重不满,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依照司法解释,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的。即使是网络世界,也是公众交流的平台,其传播谣言的速度、强度和广度,都比现实世界更快更强。
同时,阮方民指出,如果将网上造谣的行为定为寻衅滋事罪,还要明确衡量标准,要防范个别地方滥用这一规定,乱抓人。
焦点三: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 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案例:“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涉嫌的一个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苏州警方调查发现,他在网上发布负面新闻,并向事主要钱,不给钱就炒作,给钱就删帖或发布“正面文章”。
江苏徐州破获的敲诈勒索案件,嫌疑人仲伟等人开办了“社会焦点网”等网站,向有关单位发“核稿函”,如果不出钱就在网上发稿。
司法解释: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专家解读:孙军工表示,这条规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勒索公私财物的,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焦点四: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 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案例:据傅学胜交代,他在发布有关副区长帖子时,雇用了“网络水军”。他支付了5000元,对方为他顶帖3天。
警方称,在多起网络造谣传谣事件中,都有网络水军的影子。他们收钱后,帮助转发、顶帖。网络推手“立二拆四”向北京警方交代,他曾帮助客户删除帖文。
此前,对“网络水军”的炒作、删帖,刑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专家解读:王志祥认为,根据该规定,当前比较突出的“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予以定罪处罚。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在我国并非完全处在空白状态。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水军”、网络公关公司的行为就可能对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造成危害。
孙军工强调,这条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司法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焦点五:明确网络诽谤犯罪 “严重危害”七种情形适用公诉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专家解读:徐宗新指出,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此次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徐宗新说:“这就是说,这七种情形的诽谤案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林维说:“考虑到网络诽谤行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对于诽谤案件的公诉范围仍然过度限制,势必使得公民个人举证不能,因而无法充分保障自身权益,也无法实现社会秩序的良性维持。”
林维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解释对该问题作出了适当的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林维说。
焦点六:“网络反腐”举报内容 非故意捏造事实不应追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9日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说,当前,“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专家解读:阮方民指出,言论自由是一把双刃剑,司法打击的是恶意造谣者,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要将公民的举报权与网络造谣诽谤等违法行为加以审慎的区分。
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陈进红 综合新华社、央视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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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原审人在网络上发表举报文章的诽谤案件,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没有捏造事实,因此被告人无罪。
  自诉人李某系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2011年初,被告人胡某、张某、季某与赵某及李某经协商达成入股开办寄宿制灵璧英才学校(下称英才学校)协议,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在该协议上签字。在英才学校运营过程中,李某与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产生矛盾。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等人用英才学校的电脑,在灵璧论坛上注册用户名&灵璧骑士精神&,署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实名发表《举报:灵璧教体局官员李某能强制入股民办学校吗?》、《灵璧教育系统的官员能否入股其的企业》、《回顾李某事件》等文章,宿州在线、网络天下等网站均有点击浏览。
  李某认为,四被告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严重损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行为构成,请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5万元,删除网上诽谤信息、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决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无罪,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与四原审被告人协商办学,虽然李某在投资协议上签署李某某的名字,但李某实际参与了学校管理,收取了其他缴纳的投资款,在英才学校对外餐饮招待、住宿等费用支出单据上签署姓名。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据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虚构事实。该案中,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因此,四原审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原标题:网发实名举报文章算诽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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