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25类注册商标注册第25类 3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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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呦呦商标又被抢注了,名人姓名商标权保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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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段时间的宁泽涛,苏炳添,以前的姚明,易建联等等都曾出现姓名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而现在,连屠呦呦这样的名字都能被抢注商标,名人姓名商标权的保护还真的是一道疑难题啊!屠呦呦是谁?国庆长假之前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但今天你要问屠呦呦是谁,每个会说话的中国人应该都可以絮叨两句,如中国的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女科学家;中国获诺贝尔奖 的“三无科学家”;青蒿素的第一发明人等等等等数不胜数(回复【屠呦呦】,详见钛媒体报道)!但是,我很快发现,屠呦呦的名字已被商标抢注了。请看下面两幅图▲第5类药品类商标被抢注,申请时间为日(已隐去申请人信息)▲第9类商标被抢注,申请时间为日(已隐去申请人信息)抢注恰好发生在2011年屠呦呦刚刚浮出水面后。根在2011年9月,青蒿素研究成果获拉斯克临床医学奖。获奖理由是“因为发现青蒿素——一种用于治疗疟疾的药物,挽救了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数百万人的生命”。此奖亦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就是在这个时间,被人注意到了。然后在第5类药品类别申请了商标。在第9类眼镜等类别申请商标。那么根据商标网查询结果看,现在两个商标均已经注册成功。有人问有没有办法去撤销掉这两个注册商标呢?根据《商标法》 的相关规定,办法还是有的,简单看下法律的约束条款吧!具体操作方式暂且不表。《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后,核准注册不服的,根据:第三十五条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假定屠呦呦相关权利人申请无效该商标,该注册商标在依法无效宣告公告之前,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但同时《商标法》也规定: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成功无效宣告,那么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样的情况真的不是第一次出现了。当初田径锦标赛上一炮而红的宁泽涛就是一例。宁泽涛第25类商标通过审查就要公告了,宁泽涛该怎么办?(回复【宁泽涛】,获取钛媒体文章《国人抢注名人商标成风,这次中招的是新任“国民老公”宁泽涛》)我们值得反思的是:一、对用名人姓名(对姓名商标权)抢注商标现象,法律还应该加以规范和明确。二、名人在主张自己权利前,应当做好一些诸如备案、先行注册商标这样的保护措施,你有保护的前提,才有提起权利的依据。不管是体育娱乐名人,还是其他方面的名人,如科学界(屠呦呦),文化界(莫言)名人,都应该引起足够的保护意识。三、对于已经被抢注的姓名商标,应该依法经行无效,撤销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护。要主动出击,不要等到侵权发生后,才被动应战!(本文首发钛媒体)【钛媒体作者介绍:高锦荣,万文知识产权员工,商标(知识产权)观察员,狂热爱好者;个人微信:aogo66;微信公众号:iprtalk】钛媒体相关文章屠呦呦是谁?还有哪位名人的商标被抢注了?关注钛媒体,回复以下关键词获取更多详情:点击标题,或回复【屠呦呦】:回复【宁泽涛】:《国人抢注名人商标成风,这次中招的是新任“国民老公”宁泽涛》我们坚信科技改变世界。更多独家好文章,戳 阅读原文 ,下载钛媒体APP,24小时实时更新;有好文章、好想法、好创意,欢迎都来钛媒体提交吧,还可以赚钛币得惊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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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佳能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语:屠呦呦商标早就被抢注了
如果昨天之前问,我估计很多人回答不上来,虽然我们上学的时候在课本上应该都见过这个名字!
但昨天傍晚以后,今天你要问屠呦呦是谁,每个会说话的人应该都可以絮叨两句,如中国的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女科学家;中国获诺贝尔奖的“三无科学家”;青蒿素的第一发明人等等等等数不胜数!
在如此盛誉的情况下,屠奶奶的名字是否已经被抢先注册为商标了呢?说实话,我心里是抱抱有希望的——谁会注册这么一个偏僻的名字呢,应该没有人抢注吧!
至于为什么会关注到有没有被抢注商标,哪可能是近年来,诸多名人名字被抢注的缘由吧!如前段时间的宁泽涛、苏炳添,以前的姚明、易建联等等。
比如,宁泽涛第25类商标通过审查就要公告了,宁泽涛该怎么办?
怀着安静的心情查询商标网,得出的结果却令我大失所望!果然再偏僻的字词也逃脱不了抢注者的心机!
请看下面两幅图:
第5类药品类商标被抢注,申请时间为日(已隐去申请人信息)
第9类商标被抢注,申请时间为日(已隐去申请人信息)
时间倒流,我们看看2012年前后发生了什么,能引起抢注者的注意呢?
根据百度百科查询:在2011年9月,青蒿素研究成果获拉斯克临床医学奖,获奖理由是“因为发现青蒿素——一种用于治疗疟疾的药物,挽救了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数百万人的生命”。
此奖亦被誉为诺贝尔奖“风向标”。
就是在这个时间,被人注意到了,然后在第5类药品类别申请了商标,在第9类眼镜等类别申请商标。
那么可能有人要说,就3个汉字,有可能是人家创意后自然注册呢,不一定是故意抢注。当然,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只是,一方面从时间来看,很巧合,另一方面从字的含义来看,如果只是注册“呦呦”,那么我完全可以理解,但加了一个姓——“屠呦呦”的话,巧合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太多。
根据商标网查询结果看,现在两个商标均已经注册成功。有人问有没有办法去撤销掉这两个注册商标呢?
根据《商标法》 的相关规定,办法还是有的,简单看下法律的约束条款吧!具体操作方式暂且不表。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经调查核实后,核准注册不服的,根据:第三十五条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假定屠呦呦相关权利人申请无效该商标,该注册商标在依法无效宣告公告之前,商标注册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但同时《商标法》也规定: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成功无效宣告,那么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为何要抢注这样的商标呢?实在想不通!老高只是觉的,连屠呦呦这样的名字都能被抢注商标,名人姓名商标权的保护还真的是一道疑难题啊!
一、对用名人姓名(对姓名商标权)抢注商标现象,法律还应该加以规范和明确。
二、不管是体育娱乐名人,还是其他方面的名人,如科学界(屠呦呦),文化界(莫言)名人,都应该引起足够的保护意识。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和改名权。
三、名人在主张自己权利前,应当做好一些诸如备案、先行注册商标这样的保护措施,你有保护的前提,才有提起权利的依据。以防止他人盗用姓名权等,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对于已经被抢注的姓名商标,应该依法经行无效,撤销甚至司法等程序予以保护。要主动出击,不要等到侵权发生后,才被动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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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语:屠呦呦商标早就被抢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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