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部是干什么的部长网上摘抄民兵相关条例放到政府网,算泄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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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做好2016年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做好2016年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的通知
嘉政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潘湾工业园:为贯彻落实军分区《关于做好2016年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16年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16年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按照“十二五”基干民兵组训规划,遵循“建强应急队伍、建精支援队伍、建实储备队伍”的原则要求,科学调整组织结构,依据任务需求和兵员装备潜力,合理编建基干民兵分队,逐步形成以“应急队伍为重点、支援队伍为支撑、储备队伍为补充”的基干民兵建设格局。二、组织领导县成立民兵整组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熊武华同志任组长,人武部部长罗卫东、政委何亚国任副组长,成员由人武部、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组织领导全县民兵整组工作。三、阶段划分今年民兵整组工作,从2月份开始,到3月底结束,采取“整体筹划、上下联动、平等推进”的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准备阶段(2月1日至2月26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国防法》、《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摸清底数,搞好筹划,制定工作计划,做出安排部署。组织召开全县民兵预备役工作会议,部署全年民兵预备役工作,抽调人员,采取以会代训,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辖区民兵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同时掌握外出民兵的数量、去向等情况,并进行登记。(二)组织实施阶段(2月27日至3月20日)。主要是采用鱼岳镇和潘家湾镇组织民兵整组工作试点成果,其他单位遵照试点做法,按照计划、方案和规范的程序、方法,结合本单位实际,重点调整民兵组织,进行政治审查,确定出入转队人员,调配民兵干部,集合点验民兵,组织入队宣誓,确定参训对象,健全有关制度,编实基干民兵各支队伍,重点整合民兵应急队伍,全力抓好民兵组织整顿落实,并提前做好迎接军分区首长和机关中间临检调查和点验的准备。(三)检查验收阶段(3月21日至25日)。县人武部配合上级检查组,对各单位落实民兵整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查看“两部一家”(基层武装部、民兵连连部和青年民兵活动之家)建设情况,拉动点验各单位民兵应急分队,并按照“三年达标”规划检查各镇至少3个以上民兵连。检查发现问题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验评估,督导抓好问题整改。(四)总结上报阶段(3月26日至31日)。主要是整理资料、汇总统计、总结上报情况等,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回头看”,督导各单位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四、工作重点(一)抓好基干民兵队伍和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依据遂行多样化任务需要,抓好各类基干民兵分队和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要编实建强,确保随时执行各项任务。一是抓好应急队伍建设。着眼维护社会稳定和参加应急救援的需要,抓好应急分队建设。县直机关武装部建1个应急连(120人),各镇建1个应急排(30人),每个排分3个班,排长由基层武装部部长担任。二是抓好支援队伍建设。针对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特点,按照“合理需求、建用一致、对口适应”的原则,根据军事需求和可能担负的任务需要,区分专业种类建设,大体分为工程抢修、医疗救护、伪装防护、交通运输、安全警戒等分队(组建任务见《嘉鱼县2016年度基干民兵组织建设任务区分表》)。三是抓好储备队伍建设。要结合任务,配套组建作战勤务保障、后勤勤务保障和装备勤务保障分队,形成综合保障力量体系。四是抓好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由国动委各专业办公室负责抓好组建落实,组织实力统一在人武部汇总备案。原则上,建有人防、交通战备等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的单位不再单独组建名称相同、任务相同的基干民兵队伍;各类动员预案中明确征用、征召的队伍和人员,不在基干民兵组织中组建。(二)抓好基层武装部和民兵干部队伍建设。按照鄂发〔2009〕5号、鄂发〔2012〕1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大力加强基层武装部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确保基层建设稳步发展。扎实开展民兵组织整顿,突出抓好县直机关和田野集团两个武装部的阵地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使两个武装部各担其责,发挥作用。其他各镇武装部的建设必须按照达标标准,持续深化和巩固,未达标的更要参照标准提早规划,确保按照三个1/3的时间节点早日实现达标。同时,各单位要狠抓基干民兵应急分队和民兵保障分队建设,认真做好组织实力统计和士兵预备役登记统计、核查核实工作,抓好近5年服预备役登记人员和专业技术兵管理。人武部领导采取分片包干方式,不定期深入各单位进行督导检查,3月下旬组织全面验收,全力推动各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连阵地建设及民兵“三支队伍”组织编制落实、人员落实。要配齐配强民兵干部队伍。每个行政村都要配备民兵连长和指导员。要坚持干部选配标准,严格按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命。民兵连、排长尽量从退伍军人和优秀基干民兵中选配。要落实好武装部长参加同级党委、民兵连长参加党支部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三)抓好基干民兵的教育和管理。一是要落实基干民兵定期教育制度。各单位要适应时代环境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教育内容、方法,确保教育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二是要落实好基干民兵政治审查制度。要本着对民兵自身和战时所担负的兵员动员任务负责的态度,对编制内的所有基干民兵进行政审。特别是要对新入队的基干民兵及时进行政审,加强对基干民兵的监督管理,防止现实表现不好或违法违纪的人员编入民兵组织。三是落实好基干民兵联系制度和外出审批手续。控制基干民兵的外出比例,规范基干民兵外出登记制度,切实做到姓名、家庭地址、职业(专业)、联系电话、流向分布、现实表现“六个清楚”,确保在编基干民兵能够随时拉得出,外出基干民兵能够随时联得上、召得回。(四)加强对战备方案的修订完善。要针对本单位民兵所担负的防火、防汛、值勤、参战支前等任务,及时修订完善兵员动员、应急维稳、抢险救灾、参战支前等方案,分配的任务要合理、实用,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五)抓好年度征兵工作。结合年度整组同步展开兵役登记工作,重点抓好各单位兵役登记站开设、兵役登记宣传、填写《兵役登记表》、《预征对象登记表》,及早做好征兵发动、底数摸查、对策制定、预征管理等前期准备。第二季度,军分区结合民兵整组检查验收,对各单位兵役登记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各单位务必在5月底前抓紧推进此项工作落实,确保兵役登记在6月30日截止前摸底实、登记入网全、确定预征对象准。同时,各单位要协调民政部门认真落实惠兵政策,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申报、核验和发放工作。五、措施及要求(一)认清形势任务,切实增强民兵组织整顿工作的责任感。今年是国防和军队改革实质展开、加速推进之年,各单位要树立做实工作是转变作风的基础、是做好工作的前提的观念,求真务实、实事求是,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和讲政治的高度,准确理解上级的决策意图,把抓好民兵组织整顿工作作为党管武装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职责,搞好统筹规划,集中精力抓好落实,确保民兵整组工作落到实处。(二)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打牢民兵建设发展组织基础。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出台和军分区明确之前,各级要结合实际,抓好《嘉鱼县基干民兵“十二五”建设规划》的落实,进一步调整优化基干民兵各类分队的组织结构。要进一步改进编组模式,积极探索兵员征集、退伍、储备区建设及民兵组相结合的新路子,促进“征、补、退、储、用”良性循环,要突出抓好预征登记,加大兵役法规、惠兵政策和军事文化宣传力量,着手为夏季征兵奠定基础,切实改变去年夏秋征兵的被动局面;进一步拓宽编组范围,紧跟兵员流向流量,转移编兵主体。农村编兵由行政村向镇和企业转移,切实解决农村民兵组织虚化问题;城市编兵向开发区、工业园拓展,切实提高编兵质量;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编兵力度,凡建有党组织符合编兵条件的均应建立民兵组织。要保留骨干力量,重点补充2015年底退伍军人和地方专业技术人员。各专业分队花名册要严格按照省军区统一式样,规范登记造册,做到人册相符。要做好基干民兵编组。基干民兵组织由符合参加民兵组织条件的退役士兵、经过军事训练和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编成,按照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执行任务、有利于平衡负担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编组。应急队伍按照“随时动、立即用”的要求,以属地编组为主,把户籍在当地和工作生活在当地的人员编进来,重点以各镇及相关单位在职在位人员为主,年龄上限可放宽至35岁,确保在位率和出动率保持在90%以上。支援队伍主要采取行业编组、对口编组和人装结合编组等方法,专业性强的技术岗位可在较大范围择优抽编,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岁,尽量多编退役军人和与军事专业对口人员;储备队伍要采取多种方法灵活编组,搞好登记统计,及时掌握动态情况。(三)严格落实标准,确保民兵整组质量。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认真搞好登记、统计工作,尤其是要搞好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的登记、统计工作,防止漏登、错登、重登,切实摸清民兵预备人员的底数。要以基干民兵排(班)为单位进行一次点验,宣布建制,任命干部,宣布出入转队人员名单,明确预训对象,做到官兵相识,职责明确。同时,要结合遂行多样化任务的要求,组织民兵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各单位在整组结束后,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3月中下旬,县人武部将组成检查组,根据方案的具体要求和《嘉鱼县民兵整组工作检查验收评分细则》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搞好回头看,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确保民兵整组质量。各单位民兵组织整组“两本四册”登记统计情况(含电子版)务必于3月25日前报县人武部军事科,总结落实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              嘉鱼县人民政府&&嘉鱼县人民武装部&&&&&&&&&&&&&&&&&&&&&&&&&&&日&&您现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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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12月16日省政府、省军区令第37号发布
1997年8月27日省政府令第57号修正
&2003年12月9日省政府令第12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好本省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兵工作应当以&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为标准,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三条&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支持和做好民兵工作,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国防义务。
第四条&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民兵工作。
第六条&乡、镇和相当于乡镇的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场)、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下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军事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依法建立民兵组织,将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适龄公民,按照编组原则编入民兵组织;
(二)完成民兵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通过纳入生产、财务管理计划的办法,保证人员、时间和经费的落实;
(三)开展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时间和内容,提高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政治觉悟;
(四)管理好配发的民兵武器装备,确保安全,并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做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的选拔、配备、考核、培养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他们的待遇;
(六)组织民兵开展军事活动和&创先&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民兵;
(七)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部的基础设施建设;
(八)组织和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第二章&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八条&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职工在7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九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单独设置,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或由县人民武装部指定,报军分区批准。因隶属关系变化或企业编制、体制变动等原因,需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的,应当经所在地军事机关同意,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第十条&新选拔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选拔政治思想好、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的人员担任。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优秀民兵干部中选任,行政事业单位新选拔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指标在省下达的干部计划指标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在核定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干部的配备、任免,由县人民武装部考核、提名,经县委审批,以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命令公布;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配备、任免,由本单位提名,报所在县人民武装部党委审批或报军分区党委审批,以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命令或以军分区司令员、政治委员命令公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调整,必须征得任免军事领导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根据考核确定相应职务等级,享受本地区、本单位同等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专职人民武装部部长,为本单位副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部部长,为本单位的二级机构的正职,也可以是本单位的副职。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进行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工作由地方和军事机关共同负责。人民武装业务工作由军事机关负责,实行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两级培训制度;其他教育由地方负责,纳入地方干部培训计划。
第三章&民兵组织
第十四条&农村行政村以及相当于行政村的单位,应当建立民兵组织;城镇街道办事处和设有独立的行政和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普通民兵条件的男性青年人数在15人以上,或者符合基干民兵条件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民兵组织。
第十五条&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周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选定参加军事训练和部分地方与军事专业技术对口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中的专业技术兵和退伍军人,其年龄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进行编组,乡、镇、场编基干民兵连、营;行政村编普通民兵连、营和基干民兵排(班);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根据人数多少编普通民兵排、连、营、团和基干民兵班、排、连、营。企业单位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人以及临时工、农民轮换工,符合条件的应当编入所在企业的民兵组织中。
第十七条&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并相对集中。女青年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多编。女民兵人数以县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0%左右。
第十八条&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应当根据战备的需要和现有的武器装备进行编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一般编连或排;技术复杂、训练难度较大的专业,也可以县为单位跨乡、镇编组。
第十九条&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他重要防卫目标地区,应当以市、区为单位组建民兵高炮营(团),并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民兵组织和人防、交通战备队伍、预备役部队应当分别组建,归口管理。组建预备役部队的单位仍保留民兵组织。
第二十一条&民兵应急分队采取赋予任务的办法,在基干民兵组织中落实。原则上设区市建营,编3至4个连;县建连,编3至4个排。编制员额与基干民兵分队现行编制一致,并落实20%的预备数。
第二十二条&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优先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二十三条&民兵干部实行任免制。行政村的民兵排以上干部由行政村提名,乡、镇人民武装部考核,报乡、镇批准。乡、镇、场、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排职干部由本单位批准,连以上干部由本单位提名,报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因情况变化不能继续担任民兵干部的,应当按任免程序和权限重新任免。
第二十四条&民兵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干部例会、政治教育、武器保养、治安执勤、以劳养武等制度,加强工作档案管理、资料建设,做到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第二十五条&民兵组织应当坚持每年1次的整顿制度。整顿的内容包括:宣传教育、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第四章&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民兵政治工作的任务是大力加强民兵政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民兵建设的指示,对民兵进行以党的基本路线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进一步发动和组织民兵带头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基干民兵的政治教育,以国防教育为主,每年不少于4次,在每年集中军事训练期间,应当安排2天时间进行集中政治教育;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主要结合征兵、组织整顿和重大节假日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民兵政治教育可采取课堂教育、刊授、函授等多种形式,发挥民兵之家、活动室等文化教育阵地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民兵政治工作平时应当根据民兵担负的不同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各种竞赛活动,提高民兵练兵习武的自觉性,组织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学习雷锋、军民共建、维护社会治安等活动。战时应当根据战前、战中、战后不同阶段的情况,进行政治动员,积极组织民兵参军参战,做好民兵的思想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章&军事训练
第二十九条&民兵军事训练按照总参谋部《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规定,实施规范化训练。
第三十条&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基干民兵的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在基地集中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少数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部队带训的民兵专业技术兵,由承训部队和当地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民兵军事训练应当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评定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执行。基干民兵的训练考核,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军分区负责验收,省军区负责抽查。对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储备,不合格的,应当补训、补考。
第三十二条&县必须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完善基本设施,健全基地管理制度,保障民兵军事训练的需要。民兵训练基地可在非训练期间,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民兵军事训练和完善基地建设。
第六章&武器装备
第三十三条&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计划,由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基干民兵组建规划和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制定,经上级军事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在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报军分区主管部门备案;在设区市范围内的,由军分区批准,报省军区主管部门备案;在本省范围内的,由省军区批准;调出民兵系统或调出本省的,报总参谋部批准。经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确定配发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要求上交武器装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所配发的民兵武器装备一般不得带走,确需带走时,必须按照上述调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迁出和迁入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作战、执勤和军事训练动用民兵武器装备应当按规定报批,民兵训练弹药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使用。计划外用弹和非民兵训练用弹,必须报省军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馈赠、出售和擅自动用、拆卸民兵武器装备。非民兵系统因工作需要借用民兵武器装备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第三十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的仓库建设、管理制度、保管警卫人员的选配、管理等按《江西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战备执勤
第三十七条&民兵战备执勤主要是指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配合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打击武装袭扰之敌;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战时担负各项战斗勤务。
第三十八条&组织民兵担负战备勤务,必须爱惜民力,严加控制,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组织民兵担负作战任务,应当逐级请示,经批准后实施;在紧急情况下,可由本地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根据情况实施,并同时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组织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后实施。民兵担负勤务的费用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四十一条&组织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应付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民兵经费
第四十二条&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民兵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三条&民兵事业费年度指标,由省军区司令部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财政厅编造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民兵事业费主要分配给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武器装备维修管理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20%。
第四十四条&建立民兵事业费财务领报制度。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五条&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其误工补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标准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确定,当年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参训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岗位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城市民兵教育训练经费和大项活动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实行社会统筹解决。乡(镇)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街道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企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高射武器库的修建和改造所需经费,由保管武器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解决。
第九章&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七条&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民兵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武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九条&民兵拒绝或者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江西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和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通知书;收取罚款时,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收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江西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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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当好乡镇专武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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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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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当好一名专武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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