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教授APP是否需要移动实名制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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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下发通知,要求APP的开发者真实身份实名,加强APP在电子市场上架前的检测,加大对违规APP查处力度,同时还鼓励手机安全软件厂家开发淫秽色情APP..
工信部专家陈金桥表示将加大对移动软件的监管,引入备案机制,引发业内关于“APP备案”的恐慌。今天律师赵占领透露,需备案的对象为提供软件的第三方平台商(如应用市场),APP开发者不需备案,但仍然需要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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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回应APP备案:第三方平台要备案,应用得实名
来源:新浪科技作者:张楠责编:木木
工信部将对混乱的应用商店和APP市场提出新的管理要求。
今天下午,工信部电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APP备案”一事表示,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 号,2000年发布)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移动应用商店如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则应按292号令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或备案手续。”上述负责人表示:“我们鼓励各方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的研发和创新,共同推动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据悉,工信部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正制订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相关规定,拟对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和预置应用软件提出管理要求。
今年6月,工信部出台《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手机企业不得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可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问题的APP。
工信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秘书长陈金桥在接受《IT时报》采访时透露,工信部正在建立一个长效的评估体系,对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内置软件进行评估和抽查,而且相关的国家实验室和研究院都参与到其中。其次是要将第三方平台纳入管理,成立要备案,运行要监管。而且平台本身的运营也要有所要求,尤其对个人应用开发者要纳入管理体系,如做实名认证等。
据悉,除了以上的技术监控外,以后还将完善备案――审核――监督――抽查等各种手段,将整个平台纳入到整体、规范的管理体系之中,同时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也要加大自我清查,整治恶意APP暗扣费等现象。目前对智能手机平台的监管还处于短期的运动式管理阶段,相当原始,处罚力度也不够大。而且国内也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
现状:安卓应用乱象丛生
金山手机安全中心对国内安卓市场的一则研究数据表明,恶意广告是成为安卓手机安全的首要威胁: 94.71%的安卓手机用户有广告软件,平均每部手机上存在11.68款含广告的软件,63%的用户手机里存在至少一款恶意广告。
恶意广告的危害集中体现为影响手机操作体验、耗费流量、窃取隐私。据统计,平均每个安卓用户每天被恶意广告骚扰8.4次(包括通知栏和无法关闭的内置广告),这个频率已高达垃圾短信的4倍。
而且,用户不仅要忍受恶意广告的频繁骚扰,还得为广告下载的流量买单。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个恶意广告插件每更新一次需要消耗平均45KB的流量,而更新的频率从2小时一次到10分钟一次不等。
金山手机安全中心在分析广告插件代码后,得出如下数据:有73%的恶意广告会试图获取用户地理位置信息;47%的恶意广告试图获取用户手机号;20%的恶意广告试图获取手机中所安装软件的列表。
陈金桥透露,国内以安卓平台为主的智能手机市场监管还相当不完善,而且问题也日益严峻,“依附在平台的黑色产业链比较严重,而且链条上的协作分工也日益密切。这些病毒、暗扣都盯准了主流手机平台,越是热门,越容易中招。”
专家:勿过度解读
对于监管措施的出台,多位业内专家认为对开发者造成的影响不会很大。“要注意,这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不要把备案误读成审批。”电信专家、飞象网CEO项立刚表示,苹果对商店的APP进行审批的团队有上百人,需要很高的人力成本,从目前的情况看,工信部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APP进行逐个审批。
IT法律专家赵占领透露,工信部主要要对提供APP的第三方平台要实行备案制,对APP应用实行实名制。“APP实名制,即使不做强制要求,平台方为了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实际上大多已经在实行实名审核了。”
在赵占领看来,备案制属于准入控制,虽不能单纯依靠该机制解决APP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却可以把大大小小的APP应用平台纳入监管的范围,通过强化APP应用平台的管理职责来解决应用平台疏于审核、管理的问题,进而起到间接规范APP应用的作用。
“对数以十万、百万计的APP应用而言,备案制显然难以操作,也非政府监管的初衷,广大应用开发者对此多有误读。”赵占领表示,实名制意在强化应用开发者的自律意识,也便于消费者维权及政府监管时进行身份确认。
目前,为了规避自身法律和政策风险,多数应用平台已经加强对APP应用的审核,其中最基本的措施就是对应用开发者的身份认证,要求企业开发者提供营业执照、个人开发者提供身份证信息。“可以说,APP应用的实名制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赵占领说。
不过即便如此,Android平台商仍然对实施细节的不确定性表示担忧。国内最大的安卓平台之一网龙CEO胡泽民表示,移动互联网产业刚刚起步正在成长,今年资本市场的冷清已经对产业造成一定的影响,希望有关政策能够对有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在监管的同时扶持产业。微信搜索“IT之家”关注抢6s大礼!下载IT之家客户端()也可参与评论抽楼层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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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认证APP将推出 16:19:29 来源: 直通车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78
昨天,市人大代表、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刘君表示,今年内,快递寄递实名制将通过手机APP方式实现,消费者下载APP后将身份证、手机号进行认证。同时地、市级以上大型邮件处理中心将全部配备安检设备,快件过机安检率进一步提高。他还表示,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已经将近30年未修订,这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完全无法适应时代发展。
刘君介绍说,当面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刘君说,目前主要以这三种方法来实现寄递安全管理。刘君告诉记者,今年一季度将有望出台快递实名收寄管理办法,同时在年内上线相关的手机APP。“我们将建立后台支撑,开发手机软件。寄递消费者需要下载APP,在APP上进行实名的身份证、手机登记验证,然后得到专属二维码,快递人员只要扫描用户二维码,即可完成实名认证。”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安检设备在地、市以上的大型处理中心都要配置到位。刘君告诉记者,北京的多次大型活动期间,都会通过过机安检这一道“闸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快件,尤其是通过陆路运输的快件。刘君还建议,相关的法规条例应该明确规定消费者相应义务,并适当增加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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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网络实名制”,一种很奇怪的逻辑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谢文
& &&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实行“后台实名”的网络身份管理办法,这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两个舆论场中,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反馈。特别是在网络身份管理办法特别针对的,提供网络信息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论坛、博客、微博客)上,关于“有限实名制”的讨论不绝于耳。
& && &为此,财经网记者采访了知名IT评论人、互联网专家谢文。
& && &“网络实名制”的逻辑很奇怪
& && &谢文认为,在网络身份管理办法中,政府通过获取个人隐私等信息来保护个人隐私,这是一个很奇怪的逻辑。“保护个人隐私,针对的不仅是社会,也包括政府。个人或者组织不能侵犯个人隐私,政府同样也不能侵犯个人隐私。”
& && &对此,谢文指出,“本次立法思路的前提是,政府是完全可信的,不会侵犯个人隐私,不会利用个人隐私达到它自己的目的。但这是一个神话。”现实中,很多大规模泄露银行用户、信用卡用户、电话用户、消费者名单等案例,是掌握公权力的内部人所为。“现在不能假定,为了保护我的隐私,我就必须把隐私出卖给政府。事实证明,政府对个人隐私侵害的恶果远远大于其他个人。”
& && &谢文赞同,必须限制商业机构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哪个商业机构泄露个人隐私,你就去抓那个机构。”但是他认为,以目前的互联网技术,那些出卖个人隐私牟利的商业机构,有能力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泄露个人隐私。所以,即使法律制定出来,也并非会像设想一样有效。以韩国为例,作为全世界唯一一个试验过全民实名制的国家,它发现实名制效果不佳,以现有技术,政府不能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而个人信息汇总后一旦泄露,危害反而更大。所以韩国最终取消了网络实名制。
& && &“其他国家,不管立了多少法,都没有直接用实名制的方式来解决,也不可能解决。”
& &&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不能太过匆忙
& && &谢文认为,如果要制定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要从两方面入手。
& && &第一, 立法前要与涉及利益的各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 && &一方面,要求人们牺牲隐私去保护隐私,就必须知道老百姓是否赞成,多数网民是否赞成,在共识没有达成之前,不能替百姓做主。
& && &另一方面,必须要征求互联网企业的意见,提供搜索、广告、游戏、电子商务等服务的企业,确实存在搜集个人信息的积极性,因为网络精准营销需要获取信息。但在获取信息和非法获取信息之间要划一条清楚的界限,找到可操作、可执行、可惩罚的机制。这不能由其他人代为做主,必须有企业参与。“不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自己另出一个招儿。即使它有效,也有可能是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受损为代价。”
& && &总之,立法不可以匆匆忙忙,特别是这样一部严重涉及全国人民基本权利的法。
& && &第二, 监管机制要明确,从草案看来,它明显是官本位的立场,是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思维逻辑。
& && &什么人可以获取网民的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监管者的法律责任究竟如何,都没有一个详细合理的机制。而语焉不详的机制很可能变成一句空话。
& && &谢文认为,按照惯例,网络侵权大多采用事后追惩制。而不应该变成无论商业机构是否犯法,公权力部门都可以系统、全面、无一遗漏地获取个人信息。
& && &一旦立法完成并最终付诸施行,相关的管理部门将扩大权力、预算、编制等,并且要建立一个极其庞大的监控机制,才能有效及时的操作。这会消耗巨大的社会成本。“这是不是值得,是不是最好的办法,也没有讨论。”
& && &对于谣言的判定属于司法权力
& && &在官方宣传里,实行网络身份管理,就是通过保护隐私的方式,实现制止谣言的目的。
& && &对此,谢文认为,这涉及到谁有资格判定什么是谣言,判定谣言是否属于犯罪。因为不是所有的谣言都是犯罪,比如有些谣言属于信息不足,或者是没有目的的散播八卦,这就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问题。
& &&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这种判定属于司法权力。即必须由法官、法院判定,起诉方与被告方经过辩论之后,证明散播谣言的人从中获利,才能断定这个谣言属于犯罪,而不能未经讨论,就把判定谣言、控制谣言、删除谣言、惩罚造谣者的权力授予不掌握司法权力的行政部门。
& && &保护公民信息没必要盯着网民
& && &在谢文看来,实名制已经覆盖了互联网应用的60%至80%,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网络游戏,在付款环节都要求实名,而微博等应用,也早已经开始了后台实名的步伐。因此,现有技术已经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实现用户定位。
& && &因此,对于保护公民信息,可以“勒一勒互联网公司和电信运营商的鞋带,不一定非要弄网民这一端,你弄供应商那一端就够了,毕竟供应商比网民少很多,而且不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
& && &谢文认为,不考虑实行实名制之后对公民参政议政和网络反腐的影响,仅仅从它自身的逻辑上看,“这完全是一个很荒谬的情况。”
自由思想,独立人格,法治观念,平等意识。
& && && && && && &&&& &&&【韩国网络实名制被裁定违宪将废除】
& && &韩国网络实名制被裁定违宪将废除——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该制度将被废除。判决称,实名制后网上的恶性言论和非法信息并未明显减少,反而促使网民用国外网站;另外,出现了言论自由受限、个人信息泄露危险性增加等情况;网络实名制的公益性无法得到肯定。
& && && && && && && && && && && & 韩国网络实名制由来
  此次关于“网络实名制”的合宪审查由孙某等3名网络留言板用户和《今日媒体》提起,他们认为“韩国《情报网使用促进及情报保护等的相关法律》中第44条第5款要求用户强制使用网络实名制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及平等权,有违宪法”,因此要求宪法裁判所进行裁决。
  韩国是世界上网络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韩国的速度世界排名靠前,拥有超过3600万的网民人数,互联网已经成为了韩国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互联网的发达也给韩国带来了许多问题,除了网络犯罪现象之外,网上语言暴力、诽谤以及传播虚假信息也已经成为了韩国社会的突出问题。
  2005年1月,席卷韩国网络的有关演艺明星隐私的“X档案”在韩国引发了空前的关于“网络公开性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社会大讨论;同年6月,“狗屎女”遭网友“人肉搜索”而患上精神疾病的事件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性。使得韩国官方和民间开始关注网络实名制立法问题。
  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规定在平均每天点击量超过10万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的留言栏上登载文章、照片、等内容时,必须先以本人真实姓名加人会员,如果违反,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2007年年初,网络实名制在韩国有了突破。
  韩国国会还通过了《关于利用情报通信网和情报保护的法律》,规定个人在网站发言必须使用实名,即填写注册资料时必须提供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否则会对网站处以最高金额达3万美元的罚款。2008年,韩国官方曾委托盖洛普对全国3000名成人做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9.8%的国民认为网络实名制实施有必要。
  但是,韩国网民不久发现,实名制对于抑制网络诽谤和传播虚假信息方面效果非常有限。2010年4月,首尔大学一位教授发表《对互联网实名制的实证研究》称,该制度实施后诽谤跟帖数量从13.9%减少到12.2%,仅降低1.7个。更让韩国网民担忧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实施网络实名制以后,韩国主要网站成为了黑客们的主要攻击对象。
  2011年7月,韩国实名制社交网站“赛我网”和NATE网被黑客攻击,3500万用户的个人真实详尽信息被泄露。也就是说95%的韩国网民、70%韩国人的身份资料已经外泄。正是这一事件,促使韩国在成为第一个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后,也迅速成为世界上首个叫停网络实名制的国家。
  废除网络实名制的理由
  韩国《中央日报》引述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称,法官在判决书中论述到“若要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事先的限制,必须明确该限制是为了达到某种效果”,并指出“(网络实名制)实施后,并没有达到减少非法留言的效果,还催生了网络用户大规模转而使用海外网站以及国内外实业家间出现逆向歧视等问题,考虑到这些,很难认为这一制度达到了所谓公益效果”。
  接着,宪法法院继续论述到“考虑到网络实名制使言论自由日益萎缩,同时还存在外国人由于没有身份证号无法在网络留言板块上进行留言等问题,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及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问题网络实名制的缺点远甚于其带来的公益效果”。
  因此韩国宪法法院认为,网络匿名环境能够让人们在不受外在压力影响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尽管网络匿名制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基于它所具有的宪法价值,在网络匿名的情况下表达言论应当受到强有力的保护。
  对于韩国宪法法院的这一判决,韩国负责互联网管理的部门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当天表示,将根据宪法法院的判决结果,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并最终废除网络实名制。
  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韩国网民对于韩国宪法法院的这一判决看法不一,有些人认为这一判决“扩大了网上言论自由”,同时有些网民也担心“恶性留言、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将大大增多”。
  韩国政界对此的反应也各不相同。韩国执政党新国家党的朴大出议员称“在恶性留言产生的副作用日益深化的情况下,不知宪裁在判决过程中是否考虑到了个人名誉遭到损毁的问题”,但韩国最大在野党民主党则表示支持宪法法院的判决。
  对此,韩国宪法法院的8名法官一致认为该条款确实违宪。对于韩国宪法法院的这一判决,韩国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若发生网上上传非法信息侵权的情形,可以通过相关技术追查侵权人,受害者可要求删除信息、赔偿损失或对侵权人进行刑事处罚来挽回损失,但是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害范围广,一旦受害就很难挽回,所以通过网络实名制进行预防才是最主要的方法。”
  韩国《朝鲜日报》引述韩国宪法法院的话表示:“虽然因互联网的发展和网民的增加,其影响力加大,同时利用匿名性等的负面功能也在增加,这是事实。但参考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事例,他们对网络的管理基于民间的自律,并没有采用网上实名制。”
  宪法法院只处理法律争议
  韩国宪法法院于1988年9月依据韩国1987年宪法和1988年8月颁布的宪法法院法设立,是负责宪法监督的司法机关,它在韩国国家司法系统中与最高法院同时居于最高地位。该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这些法官当中3名由总统任命,3名由大法院院长任命,另外3名由国会任命,即三个国家机构平等地分享宪法法院法官任命权。以保证宪法法院政治上的中立性从而发挥宪法法院严正守护宪法的作用。
  从审判权限上来看,韩国宪法法院享有法律的合宪审查权、弹劾高级官员审判权、政党解散案件审判权、国家机构之间的权限争议案件审判权和宪法诉讼案件审判权。其中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是韩国宪法法院权限的核心部分。
  韩国宪法裁判机关有对议会决议的法律、立法的不作为、总统下达的紧急命令和紧急财政经济命令以及条约进行审查,看其是否违反宪法。法律如果被判定违宪的话将失去其法律效力或者被否决。
  依据韩国宪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法律合宪性审查由普通法院提起,这种向宪法法院提起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既可以由普通法院依职权提起,也可以由当事人在普通诉讼中认为其审判中涉及的法律涉嫌违宪而申请审理该案件的普通法院向宪法法院提起。
  另外,如果在普通诉讼中当事人所提出的法律合宪性审查申请被该案的管辖法院否决,当事人可以依据宪法法院法第68条第2款,直接向宪法法院递交起诉状。虽然这种请求被称为宪法诉讼,但实质上是法律合宪性审查申请。
  韩国宪法法院法规定,有关法律合宪性的审判和宪法诉愿的审判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但审判部认为有必要时可开庭审理,进行口头辩论,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法庭助言人的陈述审理案件。宪法法院原则上应由7名及以上的法官出席,对于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案件需要6名及以上法官的共同意见方为有效。
  和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不同,宪法法院审理案件的重点在于对法律争议的认定而非事实认定,因此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抗式法庭辩论所表达的意见对案件判决的重要性程度相比,宪法诉讼中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非全部属于宪法法院法官考虑如何作出决定的因素,和当事人基本权利受侵害、造成权利受侵害的公权力的行使与否等有关的事实才是法官关注的重点。
自由思想,独立人格,法治观念,平等意识。
& && && &&&从韩国实名制破产看中国实名制前景
& && && & 原载:
  在网络上实名制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官方推进网民反感。尽管如此,在进过经10年的完善后,国内的网络实名制已经基本完成覆盖,成为悬挂在网民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网民规范和约束自己网络生活。在过去的多年间,实名制的争议从没停止过,近期韩国取消实名制一事在国内在此引起了一波讨论的热潮。
  韩国实名制破产:
  8月底,韩国宪法裁判庭宣布“网络实名制”违宪。判决书中写道:“信息通信网法赋予经营网络讨论板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人确认用户本人的义务,让讨论板的用户必须经过确定是本人的程序才能使用讨论板,现在这项法律违反过剩禁止原则,侵犯网络讨论板用户的言论发表自由、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以及经营网络讨论板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人的言论自由,因此判决违宪。”
  点击进入专题:韩国实名制破产 中国网络实名制何去何从?
  韩国是世界上互联网普及率较高的国家之一。为了维护网络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和经济 权益,韩国政府从2002年起推动实施网络实名制。迄今,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博客乃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全球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这也使得韩国成为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在实名制的推进上,韩国为全球各国提供了一个可供研究的案例。[查看详细]
  韩国宪法裁判庭的判决意味着存在多年的韩国网络实名制正式取消,随着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破产,业内人士也开始重新审视国内的网络实名制。
  中国实名制进程详解:
  “可能在另外一台电脑背后和你聊天的是一只狗。”这句网络名言曾被网民争相传播,可现在,在网络这句话已经成为历史。一切都源自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从2003年开始,中国的实名制紧随韩国的脚步,也进过了近10年的发展和完善。
  从2003年开始,中国各地的网吧管理部门要求所有在网吧上网的客户必须向网吧提供身份证,实名登记,以及办理一卡通、IC卡等,理由是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标准》。2005年2月,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要求境内所有网站主办者必须备案登记。
  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提出对博客实行实名制,2007年3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消息称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推进博客实名制,2007年8月,《博客服务自律公约》鼓励博客实名制。
  2008年1月,“两会”召开,网络实名制立法进程启动,再度引起关注。部分地方的实名制先行之举,表明大范围的网络实名制渐行渐近。
  2008年8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答复网络实名制立法提案,虽未获通过,但表示,“实现有限网络实名制管理”将是未来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方向。
  2010年4月,国新办首次公开确认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及推动论坛等各种网络互动环节的普通用户实名制。日,文化部正式对外出台网游实名制相关法案《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作为中国实名制曾经学习和借鉴的对象,韩国实名制的取消在在此国内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这对于原本就不曾平息的实名制风波来说,无疑是火上浇油。
  中国实名制的争议: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已实行过网络实名制, 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网络实名制方面也已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当生活在虚拟世界里的网络人突然间发现:随时可以改头换面的“马甲”也许就要失去其功效时,躁动和争议也就开始了。政府部门和相关专家认为,网络实名制对网络环境建设的意义应该予以肯定,诸多网络专家认为,实行实名制是大势所趋,无论是在哪个国家,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虚拟与现实的距离越来越近,实名制的实施是必然的。 但网民也有担忧——在关于实名制的大讨论中,网民们担心有很多只有在“非实名”环境下才会产生的好东西,会因为“实名制”而不复存在。
  争论一:实名验证
  网络被人称为“虚拟社会”,但是在实名制下面,网民要使用与真实身份绑定的网络帐号,最直接的就是身份证绑定。
  支持者:实名上网保护网民
  实名制可以保护上网的青少年。 用身份证上网,就能从技术角度及时阻止青少年去浏览一些不良网站,以及控制打游戏的时间,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同时便于成年网民自控 ,戒掉不良网络行为,对工作、对家庭都有好处。
  反对者:身份证号码也能作假
  准确核实网民信息,很难做到。网民可以很轻松地跳过身份验证这一环,包括盗用他们身份信息等。而网站运营者只能够确认这个身份证是否存在,但是无法核实使用者是否本人,就像不少未成年人用成人身份证来跳过防沉迷系统一样。
  争论二:言论自由
  网络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披露信息、发布新闻时,往往无法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甚至不排除恶意造谣。
  支持者:实名制更能保护言论自由
  现实世界中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度,网络空间也是一样,如果网络空间中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毫无限制的,那么这种自由也将不复存在了。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匿名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实行网络实名制,通过将网络空间的身份与真实身份一一对应,使得人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反对者:实名制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
  “互联网之所以成为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源自于网络发帖举报的匿名性和放大效应,这既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也可以避免石沉大海。”一些网民担心,“如实登记用户有效身份证明”后会对网络监督造成致命打击。
  争论三:网络监管
  网络不可避免地存在虚假信息借“舆论监督”之名泛滥,网络甚至有可能被利用,成为散布谣言、恶意中伤的平台。
  支持者:无法界定恶意攻击
  为人不做亏心事,何怕上网留真名!网民在网络发表言论是需要负责的,尤其是如今上网特别是论坛中污言秽语横溢,许多人无法做到对自己的行为和话语负责。实名制让一小部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就会有所忌惮,特别是网络诈骗污蔑。
  反对者:无法界定恶意攻击
  散布谣言、影射他人、人身攻击等条款,在实际操作时也有难度,比如部分失实的传言算不算谣言?如何保证执法部门的判断公允?最终由哪个部门来裁定?关于“诽谤”的标准是什么?涉及官员丑闻包括贪腐案件,也算个人隐私吗?更多内容请点击
  媒体关于实名制的观点
  实名制在网络引起的巨大争议也引发了不少媒体的关注,下面摘取部分媒体的观点:
  人民网:实名制与保护隐私不冲突
  中国的实名制吸取了包括韩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在保护网民个人隐私等方面的相关措施更为科学严密、精确有效。[查看详情]
  新华网:不必惊诧韩国取消实名制
  无论韩国取不取消,都无法改变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对虚拟的互联网世界,各国都不会放任自流、不管不问。[查看详情]
  南方网:网络实名制的利弊之辨
  与其勉强建立网络实名制,毋宁先推行“网络实名优待制”,因势利导、循名求实,以避免仓卒行事带来“名至实不归”的后果。[查看详情]
  经济观察报:网络实名制落伍了
  网民正在向各种新潮的更酷、更炫的服务领域转移。网络实名制落伍了。互联网上出现的许多问题,其根源也并不在互联网...[查看详情]
  中国网络实名制会何去何从?
  韩国在网络管理方面遇到的难题值得各国深思。一方面,通过推行网络实名制,树立网络伦理,有助促进网民乃至全社会诚信自律;另一方面,相关安全保障制度的缺失,反而容易让这个制度给网络管理带来负面效果。
  中国网络实名制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正在大力推行各种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网络游戏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等等各种实名制政策如海潮般在中国的大疆上翻滚着。网络作为参与最广的平台,“网络实名制”在这个背景下被推到风口浪尖,中国实名制何去何从?
  在实名制的实施过程中,韩国一直是走在世界的前列,中国也或多或少地借鉴了韩国的经验,但是从23号起,在韩国已经实施5年的全面“网络实名制”成为历史,韩国的的网民将重新回到无拘无束的网络“匿名”时代。目前中国网络上也有2种立场鲜明甚至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破产,代表着这种制度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中国也要逐步废止。
  一个现实是,在全世界也只有网络系统高度发达的韩国在2009年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全球独此一家,而且由于网络实名带来的各种问题,韩国行政安全部2011年8月已经表示,政府拟逐步取消网络实名制。而在中国最早建议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李希光最后也对此失去了兴趣,他承认“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也有观点认为,当今中国,网络实名制在促进网络环境良性发展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以“后台实名,前台匿名”为主要运作方式的网络实名制,在有效遏制谣言产生的同时保证了言论自由,进一步促进了公民的网络社会行为责任意识的提升。
  支持者称,在网络实名制的推进过程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成为实名制能否经受住社会历史考验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应当在借鉴韩国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传统文化、现实国情以及法治状况,重视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门槛,从而最大程度的规避网络实名制的弊端,保障网民信息安全,积极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实名制”发展之路。
自由思想,独立人格,法治观念,平等意识。
& &&&全国人大会常委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 &&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 &&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 &&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 &&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 &&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由思想,独立人格,法治观念,平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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