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网络诽谤举报流程个人,侵犯个人信息,如何有效举报网站并处理警告。有一个论坛发有对我人身攻击,个人信息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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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删除论坛内容中侵犯个人或单位合法权利的帖子?
在任何一家有互动产品的网站,虽然有各种各样的规则或网友协议,但难免总有一些帖文可能会直接或间接伤害到他人或单位,使对方的合法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这里,我主要想问问,如果海南某论坛(社区)有一篇帖子涉嫌攻击了广东某一个人或企业,当事人该如何向那家网站提出删帖要求?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或履行哪些手续才可以达到删除的目的?另外,请问在什么情况下,网站方面即使收到了删帖的要求,他们也不会删除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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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爷爷奶奶辈们都学会上微博刷微信朋友圈了,人们几乎都离不开网络,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一不小心隐私、名誉、肖像权可能被侵犯,或者陷入一场场拔刀子见红的撕&大战中,那么当发现某网帖内容侵犯到我们合法权益时,该如何解决呢?  大多数网友是这样的:在某网站上找到&关于我们&,立马打电话,一接通就开始各种吼,各种问候亲戚,各种&你&赶紧给我删&,感觉口水四溅,但却是然并卵而已,你越愤怒、越激动对你事情的处理越不利。处理网络侵权(这里主要是谈论坛或社区互动类产品)删帖的正确打开方式应该是这样的。  首先我们要确定某网帖或社区的言论是否涉及侵权,即弄清楚什么是&网络侵权&?  度娘说:&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大概包括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  接着我们要了解与之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ps:打电话给对方的时候应该这样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信这时电话那头的网站客户人员内心一定是有些崩溃的,但同时也有些许欣慰的,毕竟和懂法的人沟通还是要和谐很多。)  第二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我们需要准备的材料。  这个阶段一般是已经告知过对方了,所以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准备申请删帖的相关材料了,一般包括:原文内容、链接、申请人的删帖理由、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司的话,需要有单位公章的证明)以及相关的证据。(ps:申请理由尽量有理有据,提供扎实的证据。)原文内容等可以通过网上截图打印出来,然后把所有资料通过传真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给被申请的网站。  第三步,就是某网站收到材料后。通常每个网络公司会有自己的一套工作流程,这里边包括一些审核工作、报送领导批示、法务咨询等等。(所以通常不是马上申请就能马上解决的,这个需要有耐心,根据每个单位的流程不同,时间也会有不同。但基本上你的材料是齐全的、问题是真实的、有理有据的,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网络媒体一般会根据法律法规来合理处理。)  这里当然也有可能会遇到即使网站方面收到了删帖请求但仍然不删除的情况。在什么情况下网站是可以不做删除的呢?具体来说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当不构成侵权又符合国家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时候,网站方面是有权不进行处理的。但如果是按法律规定确定侵犯合法权益的,经过通知网站方面,仍然不删除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网站管理者明知收到删帖请求,仍然不处理的,造成影响的扩大是要承担责任的。  同时网络侵权和网络监督也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官员等公众人物的网络监督不能简单的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归于网络恶意诽谤。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在将来应该会有更加明确的区分细则。  以上步骤基本就能解决网络维权删帖的问题了,这里同时整理了一些主流网络媒体的各种&网友协议&、&发帖须知&等等。(发帖需谨慎,网站的协议和条约往往容易被忽视,发帖前如能了解清楚的话,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网友协议&、&发帖须知&(基本上不外乎这些):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3、不得发布、传送、传播、储存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内容;  4、在注册信息内留下真实姓名,并如实填写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以便问题处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5、如果您违反了相关约定,相关国家机关或机构可能会对您提起诉讼、罚款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并要求我方给予协助。造成损害的,您应依法予以赔偿,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下面整理了一些与之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截取部分):  1、主席令第21号(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第三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日公布 自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分享下国信办鲁炜主任提出了网络空间的&七条底线&,每位网民在自由表达自己意见和诉求的同时,也要遵守&七条底线&,文明上网,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文明上网,那么就不会有侵权,也不用删帖了。&  七条底线  1.法律法规底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时候,无论是网上网下,都将始终做到违法必究;  2.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为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地制度保障,我们要积极拥护社会主义及社会主义制度;  3.国家利益底线,作为国家公民,时刻维护我们伟大祖国的利益,这也是宪法赋予我们每位公民的光荣义务;  4.公民合法权益底线,我们在网络反腐的同时,切记不能以&艳照&等不健康、不正当甚至违法手段对别人进行人身攻击,否则不仅触犯法律,也侵犯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5.社会公共秩序底线,网络世界必须也要遵循一定的秩序规则,唯有如此大家才能营造一个良好健康的网络环境;  6.道德风尚底线,崇尚美德在我国延续几千年的优秀传统,网络空间里也要讲道德,不做有违道德之事;  7.信息真实性底线,要求我们在上网时一定要实事求是,而不能以讹传讹、散发谣传,积极宣传政府部门发布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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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在百度知道上被公开并且被诽谤投诉举报好几天都不处理这么办
个人信息在百度知道上被公开并且被诽谤投诉举报好几天都不处理这么办
请问还有什么方法直接向第三方机构投诉百度?投诉完了并不删除,而且发布者已经承认自己诽谤事实。
我有更好的答案
百度的投诉确实很慢,因为有很多人在每天都会遇到很多事情,所以会有很多人投诉。一般处理投诉时间在7到10天。估计你要等几天,然后再投诉人工处理的 时间会长点
请问还有什么方法直接向第三方机构投诉百度?
直接给百度总部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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