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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虚拟生活,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以网络(虚拟实在)为中介的生活。为什么说这只是一种最简单的理解呢?主要的原因在于,网络在我们面前所敞开的,不单单是一种硬件和软件组成的信息中介,而是一种令我们寻视和沉浸于期间的生活情境。有人也许会称之为技术化的生活情境,而实际上技术与人的生活形式密不可分,始终属于人的生活世界中的内在要素,反思生活世界与对技术进行哲学思考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因此,对技术进行哲学思考,也就是反思主体的生活,必须将主体纳入其中,反之亦然。有鉴于此,我将从海德格尔的"在世界之中存在"(又译或简称在世之在、在世界之中、在世,being-in-the-world)、"与他人共在"(being-with-others)和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又称主体间性或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出发,引入"在网络中存在"(在网)和"在网络中与他人共在"(网际共在)等概念,用以透视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的本质。
在上述哲学探讨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反思虚拟生活的伦理问题。鉴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生活和交往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建立恰当的伦理架构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伦理实践问题。我认为,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有两个层面:(1)尽管网络社群是一个十分松散的"联合体",但在网络社群的实践情境中,人们内在的伦理精神仍可能生发出寻求伦理规则的需求,这使得网络社群可能建构起某种自治的伦理架构;(2)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可视为一种自我生活,为了实现网际自我生活的幸福必须建构一种自我伦理架构。
基于对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的伦理考量,我提出了网络空间的文化战略:(1)从乌托邦原则到责任原则,(2)走出公共电子牧场的悲哀,(3)适度保持虚实之间的张力,(4)建构批判和反思性的文化。
一、 网络空间与虚拟生活的本质
关于网络空间的本质的讨论不能仅停留在所谓客观化的层面,即我们在第二章曾经讨论过的"世界的信息化展现"的视角,这一视角固然揭示了网络空间涉及的知识权力结构等政治经济特征,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探讨网络权力结构的异化及其消解等问题,但它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仅将信息视为抽象的符号,将网络空间视为单纯的信息容器,而忽略了人这一能动性主体的存在。为此,应该进一步从人(主体)的角度思考网络空间的本质,从主体的意向,主体间的交往和社群共同体的文化需求等层面,全面理解信息和网络空间的本质。
进一步揭示网络空间的本质有助于深入剖析虚拟生活。从主体在世界中存在(在世)的角度看,网络空间与虚拟生活由于主体"在网络中存在"而同时出现和发生,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是相互赋予意涵、必然关联的两个方面。两者的联结点就是主体的意向和想象,一方面,虚拟生活的实质可以理解为,主体在其意向和想象的作用下,不断地在网际寻视各种信息,并对信息作出回应的过程;另一方面,这种基于意向和想象的信息寻视,又决定了网络空间的存在,规定了网络空间的"空间关系"。换言之,网络空间是虚拟生活的"场所"(场域),虚拟生活实践即意味着网络空间的构建和拓展。主体意向和想象在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中的基础性作用表明,网络空间决不仅是可以客观量化、价值中立的信息容器,而负载了主体的精神旨趣和价值诉求;同时,虚拟生活也不单是被动的信息处理过程,而必然有主体意志(主体性)渗透其中。
与人在真实世界中必然与他人共在类似,作为主体的人不仅"在网络中存在",而且每每"在网络中(与他人)共在",即"虚拟生活"也常常是与他人一起生活。由此,网络空间不仅受到单个主体的意向和想象的影响,更为共同体的意向和想象所左右。由此,对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的讨论从主体性层面进入主体间性(交互主体性)层面。
有鉴于此,本节将从主体在"在网络中存在"(在网)和群体"在网络中共在"(网际共在)两个层面探讨网络空间的本质,并冀图以此把握游牧部落式的虚拟生活的实质,为虚拟生活的伦理反思奠定哲学基础。
1. 从信息容器到主体意向空间
在进入本小节的主题,即从主体在世界中存在的角度诠释网络空间之前,先讨论关于信息的两种隐喻。这不是一种无关紧要的讨论,正是对信息的不同理解,会导致我们对网络空间的不同看法。然后,我们从海德格尔的"在世界中存在"出发,从主体性的层面分析网络空间的本质。
关于信息的两种隐喻
关于信息的隐喻主要有两类。其一为信息的传输隐喻,这一隐喻所持的基本立场就是所谓的客观化视角。依据信息的传输隐喻,信息即通信在传输过程中没有失去的那部分。由此隐含的一个前提是信息是一种客观性的实体,其客观性要求信息传输尽可能地准确和快捷。在此隐喻下,由于主体受到忽视,信息被视为反映世界变化的客观量,而主体只是这种客观性要求的执行者,他们如同"信息的佣人",不得不为保障信息的客观性而努力。如果信息的传输隐喻完全替代信息本身的涵义,作为信息传输平台的网络空间无疑仅是信息容器意义上广延形式,我们不妨称之为网络空间的信息容器隐喻。这相当于牛顿经典物理学中的欧氏空间。
其二为信息的习俗隐喻。要克服客观化视角的缺陷,就必须找回被信息传输隐喻所遗忘了的主体及其价值等确定信息意义的内涵。从主体的角度来看,被客观化视角遗忘了的内涵就是信息是有意义的符号集合,而意义惟有主体才能赋予。在客观化视角中,为了掩盖信息背后潜藏的现实利益,主体被抛开,信息被描述为客观的消息流动。但在生活世界中,信息的意义不仅反映现实利益关系,而且还具启迪想像和表达象征的功能,后两个方面是不断重建生活世界的基础,离开了主体完全无法运作。从文化的角度来,信息的符号意涵所表达的是文化习俗(ritual),即使一个共享的文化得以创生、调适和流布的程序。据此,我们可以获得关于信息的习俗隐喻。由这一隐喻我们看到,传播(communication)不仅仅意味着消息的传递,更体现出文化的创造、陈述及其表达共同的信仰的方式[i]。也就是说,信息不只是信息量的流动,其中更蕴涵着历史情境,是需要主体去书写和解读的文本。
对信息的习俗隐喻的分析引导我们重新思考网络空间的本质:我们必须从主体在世界中存在这一事实出发看待网络空间。
从"在世"到"在网"
现象学大师海德格尔认为,人这种存在者即此在(dasein)的存在方式就是"在世界之中存在"[ii](being-in-the-world)。对于其中的"在之中"的本意,海德格尔认为,其意涵不是某些现成的存在者搁置在另一个之中的意思,即"’在之中’不意味着现成的东西在空间上’一个在一个之中’","反之,’在之中’意指此在的一种存在建构"[iii]。海德格尔通过词源学考证指出:"之中"(in)源自innan,意指居住,逗留,"an"意味着我已住下,有我熟悉、我习惯、我照料之义,故在世界之中存在就是居住和依寓于世界之中。
由此,人的存在方式首先是要有所作为,与其他事物"遭遇";人把他物作为自己生存的环境而联系在一起,"世界"的概念才得以形成[iv]。换言之,只有通过人(此在)的存在方式,他物才能得以显示,作为世界中的存在者(世内存在者)。海德格尔力图证明,像"事物"、"整体"、"空间"、"联系"等概念,都是与人的行动和存在相关的显现物。因此,世界不仅是人的存在方式,也是其他事物向人显示的结构。"在之中"的方式形形色色:"和某种东西打交道,制做某种东西,安排照顾某种东西,利用某种东西,放弃和浪费某种东西,从事、贯彻、探查、寻问、考察、谈论、规定,诸如此类。"[v]海德格尔将这些人与事物"打交道"使事
物得以显示的方式称为"烦忙(烦、操心、操劳)"(concern)。由人的"在世界之中存在"这一存在方式可知,人的本质取决于他的存在过程,所有的事物与人的生存及其环境不可分割。
依据"在世界之中存在"的思想,人(此在)不是现成地摆在那里的东西,世界像此在一样也根本不是一件现成的东西。世界使万物及自身出现:世界不是附加到已经现成存在的万物之上的;相反是世界的出现使万物有一个世界并从而存在者才能如其本然地显现、存在[vi]。因此,世界不是一个空的容器,人也无需被放置于其中,因为人已经在世界之中,世界是存在的敞开。海德格尔指出:"对我们来说,’世’根本不是存在者,也不是任何在者的领域,而是在的敞开(litchung)。只要人是站出来存在的人,人就在,而且就是人。他站出来,站到敞开的状态中。在本身,作为一种抛出,把人的本质抛入"烦",也就是此一敞开。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被抛出来而站到在的敞开’之中’。" [vii]
由此我们可以从"烦"和"敞开"等概念来理解信息和网络空间。信息是什么呢?信息就是人(此在)当下"烦忙"和"操劳"的东西,我们可称之为关注,而关注的核心是信息的意义,这与信息的文化习俗隐喻是一致的。什么是网络空间呢?鉴于人与世界的不可分割性,我们只能作出描述性的说明:网络空间是我们与键盘、显示器、鼠标、光缆、工作站、网页、他人等打交道时所面对的一种"敞开",人在网络空间中是其"在世界中存在"的一种形式,我们在网络空间中为信息而"烦忙"和"操劳"。
网络空间的"空间关系"
那么网络空间究竟是如何建构的呢?即网络空间如何具有某种"空间关系"?我们不妨先来看看空间概念的原型──物理-几何空间。在笛卡尔看来,空间是纯粹的广延,是与物无关的无边无际的容器。在康德看来,空间是感性直观的先验形式之一,我们关于外部事物的并列、靠近、远近等位置关系的先决条件,其实质仍是欧氏几何描述的具有统一尺度的"容器"空间。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则提出了一种新的空间观:空间与物质(引力)不可分,物质的分布决定空间的曲率,不同点的尺度(度规)是不同的。这种空间需要用黎曼几何描述,在这种空间中,远近关系仍然存在,但不再以统一的尺度衡量,即"短程线"与物质分布有关。这是一种缠绕性的空间,在隐喻层面上与"在世界中存在"的共通之处是"异质性",即空间不再是纯粹的各向一致的广延。由此联想网络空间这种人所面对的"敞开",我们不难想到网络空间中的"空间关系"也不可能以客观统一的尺度去测量。
我们再回到海德格尔对空间性的论述[viii]。他认为从存在论(ontological)的角度来看,空间上的"切近"与存在者是否可以用手把握有关,人(此在)对"在近处"的事物的操劳就是寻视:找寻"待上手之物"(又译应手之物、上手事物)(ready-to-hand)。换言之,寻视是操劳对待上手之物的揭示方式。不断的寻视就导致了空间性:人(此在)通过操劳寻视使向来存在着的东西到"近处"来照面,"在之中"或操劳寻视由此具有空间性。从某种角度来讲,操劳寻视意味着旨趣和关注,其空间性具有双重性质,一重是"去远",另一重是"定向"。
所谓"去远"意指去其远而使之近。其中的远近并非指测量距离,乃由人(此在)的关切决定[ix]。海德格尔举例说,我们在人行道行走时,脚就触到街道上,但较之二十步开外的熟人,它却相去甚远。因此,空间之远近是由操劳寻视的逗留之处规定的,逗留所行使的即是去远功能。所谓"定向"就是向着一定的场所接近的意趋,它使人在接近之前就寄寓于某个空间而存在:"毋宁说,我们始终是这样穿行于空间的,即:我们通过不断地在远远近近的位置和物那里的逗留而已经承受着诸空间。当我走向演讲大厅的出口处,我就已经在那里了;倘我不是在那里的话,那我就根本不能走过去。我从不仅仅作为这个包裹起来的身体在这里,也即已经经受着空间,而且只有这样,我才能穿行于空间。"[x]"去远"和"定向"意味着世界和空间是被创造的而不仅仅是被揭示。
至此,我们再来看网络空间。由海德格尔对空间关系的分析我们看到,如果我们不再把信息看成某种客体(objects)而视为事物(things)[xi],空间就不再是同质的广延容器,而是异质的创生性敞开。在网络空间中,海德格尔对"手"的重视得到了印证:当超文本网页上的一个链接受到我们的关注时,鼠标箭头移向哪里,旋即箭头变成了"定向"的"小手",然后点击鼠标──"去远",进入感兴趣的网页,这样"待上手之物"不断涌现,网络空间由此形成。因此我们可以说网络空间是由旨趣创造的空间。这样一来,我们就根本不必为网络空间的"地球村"效应而大惊小怪,因为网络空间与地理空间完全是两回事:网上冲浪完全由关注决定驻留和漫游,一个提不起兴趣的网站即便在隔壁也不是访问的理由。
在此想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网络空间中的邻近关系与网络漫游时遇到的障碍是什么关系呢?很多人希望在网络中设置一些障碍以阻止人们接近那些不好的网页,但实际上无法克服的一个理论问题是网络空间中的场所并非物理空间中的场所,除非建立一种全景监视机制,任何人都不可能阻止人们的键盘输入和鼠标点击──所操心的对象。不论是切断逻辑通路还是信道拥堵,都不可能改变的"去远"和"定向"的意趋。从本体论意义上来讲,其一,我们与关注同在,在没有看到我们关注的网页时,我们已经关注到了;其二,我们在进入目标空间时遇到的障碍反而会使我们对目标空间进行对象化思考[xii],将它们假想为不能到达的"场所",这无疑会加剧我们的操心;其三,网站之类的"场所"与逻辑地址并无必然关系而与人的关注密切相关。总之,网络空间的邻近关系与物理通路无关。
也正是在"去远"和"定向"的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图形用户界面(gui)、多媒体、万维网(www)、超文本(hypertext)和搜索引擎等技术对于建构网络空间的意义。gui和www所采用的图符将几何空间关系移植到了电脑界面,这虽然是一种维度不清的空间关系,但却使我们能够更方便地烦忙寻视;超文本链接本身就是对烦忙寻视的一种无计划的预先设计和处理;搜索引擎无疑兼具"去远"和"定向"双重功能。结果,它们带来的是更加"烦忙"。
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网络空间有别于其他空间的地方何在?[xiii]答案至少可以指出两点:其一它是由纯粹的寻视指引而不断敞开的空间。其中的非此在存在者主要是视像符号,即便在虚拟实在中,触觉也是由视觉指引的"赝触觉"。其二它是空间的空间。所有的空间──几何空间、物理空间、文本空间、社会空间、想像空间等──都可以向网络空间"投影",网络空间中的超级链接伸出的虚拟小手最终只受到一个因素的制约──点击者的想像力。正是这些特点,使虚拟生活成为一种全新的生活形式。
一言以蔽之,作为在世的网络空间乃是一种生长性的人(此在)的意向空间。
2.共在、交互主体性和网络空间
本小节的核心论题从主体和他人共同存在的视角理解网络空间和虚拟生活。讨论的缘起是直观的:在网络空间中,可以形成各种主体际共同体(community)。共同体意味着共同存在、共同参与和共享意义,其先验生存论和社会本体论基于共在和交互主体性。有鉴于此,我们先简述共在、交互主体性和共同体的概念,再从交互主体性(主体际性)层面讨论网络空间的特质。
共在、交互主体性和共同体
海德格尔一方面将"在世界中存在"作为人(此在)的存在方式,并指出此在就是我,其目的在于强调个人如何在与他人交往时保持自我独立性和独特性;另一方面,他又强调他人与此在本身具有同样的存在
方式,此在的存在是"与他人共在"(being-with-others)[xiv]。
海德格尔认为,"共在"是此在的本质规定性[xv],是一种把自己与他人同时显现出来的存在方式。他把人(此在)与他人打交道而使共在得以显示的方式称为"烦神"[xvi](又译操持,solicitude),并将其分为非本真和本真的两类。非本真的"共在"方式有二:一是混同常人,使自我消失在他人之中,二是越俎代庖,以自我替代他人。而本真的"共在"方式则是超脱(leap-ahead)地对待他人,使他人自己去烦忙和操心,让他人的此在自由地涌现。这样,自我既保持了与他人的距离,达到了自我和他人之间的平衡;同时又能够以我为主,回应他人[xvii]。无疑,实际的"共在"方式是这三者的混合。
其实,"共在"对唯我论的克服所涉及不仅仅是先验生存论,而且是一个社会本体论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与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主体间性)理论密切相关。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所谓交互主体性指多个先验自我或多个世间自我之间所具有的交互形式[xviii],它意味着一种对多个主体而言的共同有效性和共同存在,这种主体间的共同性使一个"客观"的世界先验地成为可能。因此,交互主体性与康德的"客体性"的第二个含义相同:对所有的主体而言的有效性[xix]。胡塞尔从三个层次上讨论了交互主体性。其一为先验的交互主体性:在每一个本我中都隐含着他人,正是由于这种隐含,主体才能够把握对非我的经验,生活世界和客观科学世界的意义才能被构造出来。其二为生活世界中的交互主体性,其中心问题是哈贝马斯所关注的交往、对话和共识。其三是客观科学世界层次上的交互主体性,即"物自体"(康德"客体性"概念的第一个含义)意义上的客观有效性。
"共在"与交互主体性使共同体得以创生。从"共在"的角度来讲,共同体的构成形式由"共在"的方式决定,在理论上可以推演出本真共同体和非本真共同体。从胡塞尔交互主体性的角度来看[xx],一方面,共同体意味着交互主体的共同构造形式。在共同体中,复数的经验主体构造着交互主体有效的生活习性、生活世界、文化等等。在此意义上,胡塞尔谈到了"共生共同体"、"宗教共同体"等,并指出终极意义上的共同体是"爱的共同体" ──"相爱者不是彼此生活在一起,而是作为自我而生活在彼此之中"[xxi]。另一方面,共同体本身也是各个经验主体的意向共同构造的结果,所有的共同体都是意向的共同体。
共同体的交互主体性的构造及其意向性进一步导致了公共性(publicity)和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思想。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人的条件》中指出,公共领域就是共同的空间[xxii]:(1)出现在公共场合的东西构成了一种公开性的现实,(2)公共领域是共同的世界,与私人领域相区别。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提出的公共领域指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并假定公民们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发表言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建立在交互主体性和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之上[xxiii],他认为在理想的公共领域中,人们可以进行理想的交往行为,只按照那些通过所有交往者平等商谈并能够被普遍遵守的规则交往,因此任何人都可在没有任何强制的条件下,平等、自由地进行对话。这样,在公共领域中,交互主体性关系实际上就是摆脱了国家和市场等"非交往因素"制约的主体间对话关系。
网际共在:复制、虚拟和出位
回到我们的主题,开始讨论主体际层面的网络空间,分析人们在网络空间中与他人共同存在(在网络空间中共在,网际共在)这种生活状态的特点。
从共在的角度来看,主体和他人共在网络空间中。在上述三种共在方式中,"混同常人"的方式仍然是不可避免的:网络的商业化运作和大量复制行为使进入网络中的人有一种模仿他人行为的意趋。"网民"、"网虫"等刻板印象和bbs、聊天室等刻板行为,使进入网络空间者从一开始就有可能被迫屈就他人承受过的刻板模式;特别是"网龄"这一借喻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中共在是一个日渐熟练得同他人一样的过程。由此揭示出在网络空间中共在的第一个特点是复制:从网络内容到参与者,无一不在大众消费文化和从众心理的引导下进入复制循环,复本和原本之间的差异只不过是对复制行为的遮掩罢了。"越俎代庖"的方式却不会再存在。由于主体和他人的在场都是虚拟在场,任何主体都不太可能取代他人。由此揭示出在网络空间中共在的第二个特点是虚拟:所有的在场都是虚拟的,现实世界中刚性的权力结构在网络空间中难以直接发挥作用,任何越俎代庖的企图都无法贯彻到底。"超脱"的方式则是一种常见的选择:不是我不愿干预他人,而是难以干预他人。实际上,我仍然会诱惑他人成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他人也可能反过来诱惑我,但是诱惑往往无效,最后只好选择自愿交往这种"超脱"方式。由此揭示出在网络空间共在的第三个特点是出位[xxiv](dehors):主体和他人既在网上又不在网上,在线和离线不过是一念之间。
复制、虚拟和出位揭示了主体际在网络空间中共在与在现实空间中共在的差异,换言之,在网络空间中共在使主体际关系的一些新的可能性得以展现。(1)复制意味着什么呢?或者说我为什么要复制他人的生活?在网络空间中,复制的实质是一种群体认同:每个人都透过文字建构自己的旨趣而不只是表达某种固定的身份,由于其所建构的旨趣实际上是某种想像,是归属于某一类的想像,结果就导致了复制。然而,复制一般只在小范围内运作,因为归属想像是排他的,任何意义的有效共享都是有范围的。所以复制并不意味着绝对的齐一,例如,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社区/社群的复本是杂多的。(2)虚拟又意味着什么呢?虚拟的实质是间接在场。在网络空间中,主体先变成符号再相互作用。这将导致的一个哲学问题是离开了身体这种身份保证,主体际还能够获得普遍有效的认识吗?网络群体的杂多化使得人们必须重新思考什么是生活世界中的普遍有效性。换言之,主体际所追求的是大统一的公共理性,还是微观政治意味的不同文化的共处。(3)出位意味着什么呢?出位的实质是对网络空间的虚构性的反思。网络空间实际上是主体际的肥皂剧舞台,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时候,一方面浸淫于自我编导的故事中,同时又知道自己是在虚构的情境之中。这会导致的一个结果是网络空间中的共同体有情境而无历史。
网际交互主体性和网络社群本质特性
再来看网际的交互主体性。在网络空间中,交互主体性的实质是对多个网际主体而言的有效性和共同存在,如果多个网际主体采取匿名的方式共在,结果必然是共同有效性的弱化,这就使得网际主体间的所谓共同意义不再可能是一种实质性的观念、信仰或理论,而是一种"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有效性的弱化无疑会挑战公共理性(也包括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一方面所有的主体可以作为平等的商谈者进行对话,另一方面能否形成为不同的价值标准所接受和核准的重叠共识则是没有保障的。因此,网际的交互主体性是一种弱交互主体性:主体所面对的是他人的符号,也以符号与他人照面。在电子帷幕之下,非政治和经济层面的网际互动的目的更多的是放逐或放纵自我,而非交往和理解他人,政治和经济层面的网际互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展示多样性的游戏。网际的弱交互主体性的实质就是网际主体在形式上的绝对独立性,由此"相互承认,各持己见"成为网际主体之间的交往原则。在此基础上的重叠共识也不一定是意义的共享,而可能只是暂时妥协之类的权宜之计,是偶然和情境的产物,其有效性往往具有经验案例价值而非判准。
在对网际共在和网际交互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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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上)”的网友还看了:三、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
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正直的人(epieikos)是自爱(philautos)的。正直的人对自己始终能够保持其正直(eikos),真诚的人(spoudaios)对自己始终能够表现其真诚(spoudee)。所以,善良的人愿意与自己做朋友,从不回避自己,…… - [] - [] 所谓虚拟生活,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以网络(虚拟实在)为中介的生活。为什么说这只是一种最简单的理解呢?主要的原因在于,网络在我们面前所敞开的,不单单是一种硬件和软件组成的信息中介,而是一种令我们寻视和沉浸于期间的生活情境。有人也许会称之为技术化的生活情境,而实际上技术与人的生活形式密不可分,始终属于人的生…… - [] - [] 三、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
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认为,真正正直的人(epieikos)是自爱(philautos)的。正直的人对自己始终能够保持其正直(eikos),真诚的人(spoudaios)对自己始终能够表现其真诚(spoudee)。所以,善良的人愿意与自己做朋友,从不回避自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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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哲学论文文章会关系是法的调整客体。  (3)它是数量社会关系被法规范后形成的法律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决定于并表现为数量关系的社会关系。  这样,可以说数量法学的逻辑起点,是数量社会关系被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数量社会法律关系。  马克思认为,“一切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数学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应用数学分析方法,处理资料,设计立法;二是建立数学模型,定量地解决立法及理论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这两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密不可分。所谓定量分析,是用抽象的数字符号描述社会过程的某些主要因素或基本量及其相互关系。它们为具体解决法律系统在各种情况下的动态反应提供有效工具。定量分析包括数学方程、图象和表格、数理逻辑等。  法的定量分析以数量分析为基础。其方法论原则是:第一,寻找联系&&&&和前提,而且应当是联结的基础。这条主线应贯穿体系的始终。第二,寻找联系的中介。这个中介,可以理解为“桥梁”。这个“桥梁”是社会。通过该“桥梁”,把法与数学综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具有新质的统一体。第三,寻找这个综合体的表现形式。新质不是各自原质的机械复合,因而它们的表现形式也在这里发生了转化,演变为由新质所规定的新的表现形式。这个理论环节复杂的、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体现在整体上,称之为“法的定量分析”。  法的定量分析程式如下图所示:  数量法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原则,除一般科学方法和传统法学方法外,它特别注重于数学方法和“新三论”方法。  在法的领域,数学方法具有广泛适用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中,涉及平衡法、经济数学方法、经济数学模型等;在基本建设法中,涉及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动态规划、群控论、矩阵模型等;在财政信贷法中,涉及平衡表、数学模型、自动化计算等;在科技法中,涉及网络模型、网络图式、指标计算、标准化方法等;在农业法中,涉及平衡表、矩阵模型、线性规划、几何图型、曲线图、平面图等;在物资法中,涉及经济数学方法、现代计算技术等;在资源法中,涉及平衡表、自动化计算、统计方法、总图等;在商业法中,涉及平衡表、统计方法、需求弹性计算、经济数学模型;在劳动法中,涉及指标计算、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综合指数法、因素法、定额法、平衡表等;价格法中,涉及平衡表、经济数学模型、概率论、需求弹性计算等;企业法中,涉及数学模型(应用最广泛的是统计模型)、线性规划、平衡表等。此外,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数学方法亦有相应的应用。  在数量法学理论中,任何排斥或过高估计数学方法的思想,都是片面的。数学只研究现象间的数量关系和数量表现,不能揭示现象相互联系的性质;而且,它不能对法的领域所有问题作出回答,其应用又受制于人的主观目的性;数学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方法,而不是思想,它无法揭示社会行为和法律行为的本质。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认识吸收和运用数学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我们的基本态度应当是:探讨运用数学方法与运用传统法学方法的关系,寻找理解和运用数学方法的途径、方式和条件。  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是横断学科,具有方法论功能。采用“新三论”方法,是由“新三论”的普遍性和“新三论”方法本身的普遍方法论意义决定的。用“新三论”方法解决法律课题,是改进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新尝试。  数量法学理论把法规范、法制度以及法观念和法律关系作为集合体加以研究。在数量法学理论那里,它们的功能、结构和行为都必须按照一定目的和一定方向实现整合。数量法学范畴体系,包括一般范畴、共有范畴和自有范畴。当一般范畴、共有范畴特别是共有范畴引入该范畴体系时,其功能、结构和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在系统论方法面前,如果指望靠单纯变换一下概念、变换一下说法就可以解决创建起数量法学理论的问题,那就错了。利用系统论方法进行理论研究,相关法学领域间已有的人为的界限将趋于消失。  社会活动复杂多变,谁能理出头绪来?在法秩序上,一个确定的宏观状态可以由许多不同的微观状态来体现,而且一个确定的宏观状态与一定的微观状态相对应。这些微观状态由于主体的活动而不断变换着,很难断定法秩序在某一时刻究竟以何种微观状态出现。而且,在这一时刻微观状态改变了许多次,各种微观状态都有可能出现,并且出现不止一次。在一定的宏观状态下,不规则的混乱状态越多,社会的熵就越大。利用熵原理识别社会活动的“自发过程”、“可逆过程”或“不可逆过程”、“不能发生”等状态,从而用立法手段加以调节,以确定某一时期社会活动的方向和限度,使法秩序处于理想状态。此外,“反馈”概念可以用来研究法实施的社会后果。  总之,数量法学理论领域采用控制论方法,在把社会总体运行的法律调整当作一个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其组成系统与子系统间的协调关系和反馈联系,研究对社会进行控制、指挥的规律,研究法律调整机制内部各个法规范、法制度的作用及相互作用原理,就能回答社会良性运行的最优法律调整问题。  研究立法,特别是研究法实施的社会后果,把握信息系统的阶段(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构成是必要的。〖KH20*从上列信息流程看,信息由社会运行系统和执法系统产生。对于形成于上述系统内部、外部的信息流,应由一定组织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经分门别类地汇总后,进行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信息内容的可利用性。在信息源、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处理、对处理的信息的评定等诸信息阶段中,存在信息的传递问题。  信息流程是通过信息系统的各个组织实现的。因之,须应确定信息的收集组织,处理组织、传递组织和评定组织等信息系统的“硬件”构成因素。这是利用信息论方法研究数量法学理论时不可忽视的方面。立法机构的研究室、政府部门的研究室等,是目前立法、执法主要信息系统,但由于收集、处理、传递和评定等职能集于一身,缺点甚多,因此,应对上述机构信息系统的“硬件”加以改进。  三、数量法学的研究领域和主要任务  从数量法学的研究对象来看,确定这一学科的研究领域,对于它作为一门独立的专门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数量法学的研究领域,可分为宏观研究领域和微观研究领域两个方面。  在宏观研究领域,数量法学研究法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揭示在社会基本过程中法调整数量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宏观数量经济关系,是总合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相应的经济变量的全社会加权总数、平均数或比率数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经济增长、经济周期、失业、通货膨胀、国家财政、国际贸易等,以及国民生产总值和发展速度、国民收入、社会消费、利息率、就业人数和失业率、国家预决算和赤字、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收支差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宏观数量经济关系可称为总量经济关系。法如何调整总量经济关系,是数量法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例一,价格立法的定量分析。  价格是经济活动的焦点,价格法在数量法学占有重要位置。在价格立法中,人们往往依据“供给与价格成正比,需求与价格成反比”的原理来调整价格的升降。可是在定量分析中,商品的需求量同其价格并不是按“比例”变动的,而两者的关系是反向依存关系。那么,需求量与价格的反向变动是否存在规律性?价格变动后需求量的变动幅度怎样?价格立法为何必须考虑价格调整后需求量的反应程度?  在一定条件下,价格是实现价值、调节供求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在价格立法中,特别是关于定价、调价立法中,除了考虑商品价值、国家经济政策等因素外,必须考虑商品的供求弹性。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合适的价格水平和调价幅度的规定。  对于大多数产品,价格弹性都处在-0.001到-10之间。但为制定决策,往往将需求的价格弹性按其绝对值的大小,划分为弹性需求(|ep|>1)、单一需求(|ep|=1)和非弹性需求(|ep|<1)三个范围。在需求曲线的弹性部分,边际收入为正值;在需求曲线的非弹性需求部分,边际收入是负值;在需求曲线的单一弹性点,收入达到最大值。也就是说,在非弹性需求范围,降价要减少收入。  可见,在决定定价标准或变动价格时,一定要注意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在不同价格水平上的数值。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对外出口时,要获得更多利润,是绝不能在产品需求曲线非弹线部分降价的。即使在需求曲线的弹性部分,也不一定增加收入,因为降价行动是否有利,还取决于新增产量的边际收入是否超过了新增产量的边际成本。  价格立法,必须考虑需求的价格弹性。现实价格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是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和矿产品、原材料价格偏低,存在财政补贴。在研究提价的立法决策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价格弹性问题。若弹性很大,价格提得过高,就会使加工制造业受到影响;若弹性很小,价格提得不够高,就不能解决庞大的财政补贴问题。
  事实上,要较好地实现调价目的,还必须注意研究矿产品、原材料价格、主要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的交叉弹性。交叉弹性是用以测量一种产品的价格变动对另一种产品需求量的影响程度。例如,原煤价格上升会增加消费者对电的需求,原油提价会减少消费者对液化气的需求。其增加或减少的程度如何,可用交叉弹性来测定。根据交叉点弹性的计算公式,当i=c的情况,即:  ec=qyxc.xcqy  根据交叉弧弹性的计算公式,当i=c的情况,即:  c=δqyδxc.x″c+x′cq″y+q′y  交叉弹性不但可以测量需求量变化的程度,而且还可以测量两种产品间的关系,即据以判断两种产品是互替品或互补品,或互不相干的产品。当两种产品之间的交叉弹性为正(ec>0)时,这两种产品为互替品,表现为一种产品的价格与另一种产品的需求量变动于相同的方向;当交叉弹性为负(ec<0)时,则这两种产品为互补品,表现为其交叉的价格与需求量的变动成相反方向。若两种产品的交叉弹性为零(ec=0)或接近于零,则表示它们是互不相干的。  在制定定价或调价的规定时,还应注意到产品供给的价格弹性。  供给的价格弹性是测量价格的变动而引起供给量的变动程度的。其定义为:  供给的价格弹性=供给量变动的百分比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δgyδxp.xpgy  供给的价格点弹性是测量供给曲线上以一点为基准的弹性,在点弹性计算公式中,当i=p的情形,即:  ep=gy/gyxp/xp=gyxp.xpgy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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