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家庭经济适用济南住房公积金审批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图片

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开始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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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和经济适用住房新的标准、申请流程要求,我市定于12月起开始接受申请申请,申请期延期至2016年3月底截止。这是记者昨天从市房改办获悉的。
近千家庭受惠经济适用房
让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一直是市委市政府考虑的问题。10年前,我市开始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解决了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难问题。自2005年以来,我市已建成民生、张南小区经济适用住房近千套,其中大部分已分配,另有近百户待分配。受到了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的欢迎,实现他们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今年申请条件有调整
今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已经开始办理,市房改办就申请受理相关事项作了说明。申请流程方面,申请人须取得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到社区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到公安户籍部门户籍认定、房屋产权审核认定,人社部门对社保缴纳情况及退休金情况认定,公安车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车辆拥有认定,市场监督部门对申办企业经营情况认定等。申请时,需本人(非本人不予受理)现场申请,材料提供必须按要求提供。
申请人送达申请材料→各部门按序依职进行审核认定,然后社区、街道受理进行审核公示。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复审,复审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依据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保障,组织选房并签订合同。
拥有私家车申请被一票否决
据市房改办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已经出台,申请人家庭必须符合《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申请人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无房),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含判决)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申请人家庭须为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当年申请前二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政府网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建设网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江苏工程建设网
江苏省建设信息网
江苏建筑业网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
南通市建设局
海门房产信息网
---本地网站链接--
---新闻网站链接--
主办单位: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门市中信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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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摘要:“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缓解购房压力而推出的房屋类型,想要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就必须要符合申请条件,下面福窝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史上最全的”感谢您关注福窝小编为您精心挑选和分享的关于史上最全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文章,学装修频道让您了解更专业的装潢装修经验和家居风水知识,内容主要包含:装修技巧、家居风水和室内设计。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缓解购房压力而推出的房屋类型,想要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就必须要符合申请条件,下面福窝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史上最全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总的来说,如果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话,就不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避免走弯路,大家最好还是来了解一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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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2016年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详细)
发布日期: 19:37:41
《2016年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详细)》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2016年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由于该流程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2015年住房申请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福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2、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申请人未婚的,还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之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一、福建经济适用房价格情况  福建省调整经济适用房政策,取消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可在核定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的规定。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完善旨在完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工作,落实惠民政策。  1、福建市城区自2010年开始,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日常受理机制,申请人在工作日均可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2、我市城区目前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东山新苑、联建新苑、双湖新城等3个项目,至于销售价格将在选房前公布。(福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一般在2900多--34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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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2012年加入时间: 15:48:40&&游览人次:2149&&【 字体:&& 】【】
郫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郫府发〔2012〕70号)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成房发〔2010〕23号)、《郫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郫府发〔2010〕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及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各镇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首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我县城镇居民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在城镇区域;
(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第四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婚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丧偶或离异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主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五条 &曾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共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可在婚后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县住建局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第七条 &已享受过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须退出原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郫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中低收入家庭证明等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县住建局;
(三)县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租住公房情况、自有产权、拆迁安置等房屋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公示,县房管局也将集中在指定网络媒体、电视台公示,公示期均为15日;
(四)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最终确认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发放《郫县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第九条 &资格认定通知单有效期为一年,申请家庭在有效期内凭资格认定通知单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条 &县住建局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公布房源的地址、套数、户型、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由县住建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县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章 &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建局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计算)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计征单价以县住建局公布的届时郫县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区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自住为目的,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购房家庭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半内必须入住,入住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连续六个月闲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有特殊原因的,须向住房保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须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十八条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登记备案时,要比对县住房保障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或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会同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上门登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为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县住建局办理住户的入住、退出手续,建立住房档案,配合做好入户调查、意见收集等动态跟踪管理工作,对小区内经济适用住房住户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对不履责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县住建局督促其进行整改,并计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由县住建局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为购房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上述情况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由县住建局发出书面通知,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对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购房家庭,由县住建局在相关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禁止其上市交易,并根据购房时间分别予以处理: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的,由县住建局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购房满5年的,由县住建局按原价格收回所购住房或购房家庭完善产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维护:郫县房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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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情况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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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邮政办法〔2008〕163号和邮政办发〔2015〕76号、邮住房〔2014〕9号文件规定,目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条件为:购房人具有市区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供应到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将下列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购人予以公示,请广大群众给予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反馈我局,我局将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监督电话:&&& &&&&&&&&&&&地址:康华园小区内& & & & & & & & & & & & & & & & & & & & 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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