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天气预报有没有叫张涛的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张涛诉张新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全文】CLI.C.8137541
张涛诉张新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永民初字第2045号
  原告张涛。
  委托代理人柳卫、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伟。
  被告张毛欣。
  原告张涛与被告张新伟、张毛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卫、翟亚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新伟、张毛欣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张新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借原告现金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张新伟当时承诺,逾期不能偿还时,从到期之日按月息3分5厘支付利息,由被告张毛欣进行担保,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分5厘,自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张新伟、张毛欣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日,由被告张新伟出具的借条一张,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日被告张新伟借原告现金15万元,当时约定被告张新伟应自日予以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从到期之日按月息三分五厘计算利息。同时被告张毛欣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张新伟的借贷承担担保责任,证明人时峰签字确认。2、证人张某、时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经常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被告张新伟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借原告现金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张新伟当时承诺,如逾期不能偿还,从到期之日起按月息3分5厘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张毛欣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没有偿还,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新伟向原告张涛借款,没有按约定偿还,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张新伟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诉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所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分5厘,利息明显过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全部支持,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张毛欣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与原告形成保证关系,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原告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依法应免除被告张毛欣的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永城新闻早餐
【永城新闻早餐】 星期三 农历腊月初四
永城手机台
编辑:丁宇
访问量:1876
& & & & & & & & & & &晴(良) & & & & & & & & &
&&&&&&&&&&&&&& &5~-5°C & & & & & & & &
& & &&&&&& & 微风3级 & & & & & &
& & & &永城时景图片来自于网络 & & & &
点击分享至微博、QQ+
互动?评论(0条)
请输入评论内容
__userName
永城手机台
&&上一篇:【永城新闻早餐】 星期四 农历腊月初五
&&下一篇:【永城新闻早餐】 星期二 农历腊月初三
永城电视台官方微信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永城电视传媒”}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永城市天气预报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