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评价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终于要结束“野蛮生长”的状态了。18日公布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
《《指导意见》首先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
互联网金融
十部委解说《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
《意见》中指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意见》指出,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
《意见》指出,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
意见指出,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
《意见》指出,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
深度解读《指导意见》
央行等十部委在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视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一些网贷行业人士表示,随着后续细则监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导意见》的社会讨论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在这份意见中,互联网金融各个细分行业的监管,入门门槛等相关规范,都进行了宏观详细的论述。这份指导意见,是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最高纲领。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将纳入依法管理…
央行十部委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里各方千呼万唤的监管意见。网易财经今天在中信出版社为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霍学文的新书《新金融 新生态》举办的研讨会上访问了多位业内人士…
鑫茂荣信董事长寇权表示,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老兵,为指导意见出台点赞。此次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全行业监管做出了框架式规定,与此前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思路高度一致,是一个鼓励创新、适度监管、强调自律的较为“宽松”的政策…
央行等十部委在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视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一些网贷行业人士表示,随着后续细则监管政策的出台实施,必将加速传统金融机构的入场布局,网贷行业或将迎来洗牌时期,监管政策的落实有…
央行等十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日前,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将与各有关部门一道,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抓紧制定配套监管规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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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尚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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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不得复制,违者必究。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定发展方向。文件高度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及创新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关于网贷行业,《指导意见》指出,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要坚持平台功能,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文件还对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等提出了要求。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融益汇对《指导意见》的出台十分欢迎。《指导意见》提出的方向符合融益汇的预期,事实上融益汇一直以来也是朝这个方向去做的。以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和国家金卡办为指导单位的融益汇平台上线以来,在包括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会长刘克崮、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负责人刘张君等业界权威人士在内的顾问委员会指导下,始终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向开展工作,坚持中介性质,不设资金池,提供权威、专业、透明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发布将结束互联网金融发展无监管的时代,意味着接下去的市场竞争进入规范阶段,网贷企业都必须以监管法规为准绳进行商业行为,这对融益汇的发展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早在2014年4月,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融益汇顾问刘张君就指出,网贷平台不能跨越四道底线,即必须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自设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原央行副行长、普惠金融的倡导者吴晓灵曾指出,P2P和众筹是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但它们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必须按照规则办事,保证社会资金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权益。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会长、融益汇顾问刘克崮多次强调互联网金融要坚持普惠金融的方向,关注草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和草根阶层。
融益汇平台上线运营至今,一直在规划与发展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的指导之下进行工作,以权威专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定位,以普惠金融为方向,不碰灰色地带,严格对借贷方和投资者负责。《指导意见》的出台使融益汇的工作方向有了国家政策依据;其规范行业行为的客观功能正是融益汇平台所欢迎的。融益汇将继续以《指导意见》精神为工作方向,同时期待相关的监管细则尽快出台。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微头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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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80后的回忆翻出来做个意见;给亲情留个纪念,还爱情一次祭奠;对弟兄们说声抱歉,一起挥手向青春告别;····时隔20年后,首次修订的新《广告法》于本月起正式施行。“最高级”等极限词语被限制使用;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对未股市是个神奇的地方,论能折腾人他说第二,没人敢称第一。这不一炒上股了,不喜欢绿色,偏爱红色;不喜欢拜佛,喜欢长成来奏三千牍,桃李春风冠集英。今天是中国的教师节。相信大家都在感恩的心情中度过了一天吧!也顺便来欣赏几幅其前几日,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明确了各部要么忙着生存,要么赶着去死!人总是要做点什么的......
最近,网上集中出现了一批以“活期”为宣传卖点的P2P理财产品。这类“活期”P2P投资门槛极低,承诺可随时提现新华网消息 9月7日,360你财富媒体沟通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副秘书长兼科技与互联网中心主任都英金融牌照狭义的“金融牌照”通常指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事实上,目前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绝大部分平台都不属于真正苹果公司最近申请了一个专利,打算在Apple Ads中加入一个按照用户银行账户余额多少进行广告推送的功能。专新标发售啦!文化传媒公司短期经营性借款项目期限6个月年化收益9.0%投资起点100元起投融资金额100万元发你现在是不是还没有那么有钱?是不是还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生活?如果是,请接着阅读!人们总会想:成大事者不拘小节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 · · ·你投多少?(来源:网贷之家)金融业的变革是最大的。回想一下2010年的秋冬天,全中国最好的金融脑袋讨论中国银行业的未来会怎么样,有一个词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消费金融产业的互联网化,包括产品的互联网化、风险管从6月底到现在,股市已经将股民们虐成狗了为了能尽量减少亏损,股民们想尽各种奇葩招数,你中招了吗?到“牛骑熊”公告通知8月25日,融益汇董事长都英麒陪同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刘克崮会长赴广西参加中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调研会。盆友们,喜不喜欢霸道总裁,喜不喜欢超级大暖男。而最近刚刚结束的一部电视剧《克拉恋人》简直是亮瞎了小编的双眼,一、支付牌照是什么鬼?第三方支付牌照,也称《支付业务许可证》,央妈为了加强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监管,于观前请注意:(蓝图为银行,红图为P2P)预期收益实际收益赚钱速度是这样的投资时间是这样的资金流动性是这样的活1930年,经济学家凯恩斯(JohnMaynardKeynes)预测,人类的工作时间将会大幅缩短,而休假的时 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基于互联网征信系统的互联网信用作用更加凸显,目前以腾讯信用分、考拉征信考拉分和蚂事件一北京市民王先生忽然收到工行客服“95588”发来的短信:“您尾号××××卡7日15:46分手机银行支出8月18日,兴业银行携手波士顿咨询公司(BCG)联合发布中国私人银行全面发展报告《中国私人银行2015:千帆“只要站在风口,猪都能飞起来”,互联网无疑是一大风口。互联网的风生水起,对人才产生了强大的虹吸效应。传统行业七夕节不知从哪年起,各式各样的情人节、纪念日突然就开始层出不穷,2月14、520、521,还有我们中国自己的ryhui_com“融益汇”是由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和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在全国范围优选合作机构,并对其推荐的项目进行多轮再评审,从而为广大投资理财用户提供有保障、高收益的安全理财服务。热门文章最新文章ryhui_com“融益汇”是由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和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在全国范围优选合作机构,并对其推荐的项目进行多轮再评审,从而为广大投资理财用户提供有保障、高收益的安全理财服务。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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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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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大数法则、长尾普惠,但当前一些平台吸引投资者的成本远超线下,且有愈演愈烈趋势,这与互联网金融本质背道而驰。有业内人士坦言,一些平台对金融产品和投资者认识不足,在产品精准营销上亟待提高。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P2P平台资金第三方存管之后,10天的时间里已有爱钱帮、邦帮堂等多家P2P平台宣布与银行达成存管合作,集体“傍”银行。
  近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与行业自律并重,要加强政企的良性互动,大力发挥互联网金融社会组织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终究是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金融行业是具有典型的联动性和外延性行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反复讨论,整体来说对监管的需求明显。历经研究讨论,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终结互联网金融的草莽时代,使其正式迈入规范的发展阶段。
  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八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第七次工作会议以来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了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讨论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重点研究了《关于应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工作方案》。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央行等十部门近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特别提出“要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意见》强调要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让财产转移更方便、更快捷、更隐蔽,这就使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手段和方式更趋隐蔽性、多样化。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顺应这一趋势主动迎接挑战。
  近日,由央行、工信部、银监会等10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落地。《指导意见》对涉足到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都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随后,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还会根据具体的行业,如个人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等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指导意见》出台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纷纷发声。
  互联网金融行业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行业该如何洗牌?
  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细则未出,但威力已初现。日前, 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业界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尽管各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不少P2P平台已经开始自动向监管释放的方向靠拢,自我规范。
  “依法监管,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7月2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原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在2015中国普惠金融大会重申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五个原则。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不留死角,全覆盖,各个监管机构要加强协同,加强合作监管。”在强调根据互联网特点探索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监管”,以及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宽松环境的“适度监管”等原则的同时,王岩岫昨日也充分表示了监管层“协同监管”,不给互联网金融留出监管死角的态度。用手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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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摘要: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市场将逐渐走入正轨,其中明确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以及监管政策。《指导意见》共分为创新、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三大部分。
作者:来源:ZDNet CIO与应用频道
日 13:26:44
ZDNET至顶网CIO与应用频道 07月20日 北京消息: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市场将逐渐走入正轨,其中明确给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以及监管政策。《指导意见》共分为创新、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部分监管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第三部分明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以下为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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