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贪污10万元,房贷没还清怎么卖房子的,但我哥被判10年了,

非法改制国有企业、强占私分国有资产、开除职工!
共 5696 浏览 27 回帖&&
发帖: 126 篇
在线时长: 2171 小时
非法改制国有企业、强占私分国有资产、开除职工!
9&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军2014年7月21日上午再次到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上访,要求政府解决其妻子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及工资待遇问题。信访局工作人员亲自打电话给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秦春林要求解决好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职工潘利波的工作及工资待遇问题。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惯于玩弄法律:他们“没有不敢做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强占、强拆、施暴、威胁、恐吓……人民!:............
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心怀鬼胎“抱团腐败”让历史悲剧在中国重演!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秦春林、韦志民、邓炯汉、磨海强、梁宇他们鬼魅魍魉的外衣比暴力恐怖分子更可怕。他们的嚣张气焰还要猖狂,杀人不见血!如果篡改历史是犯罪,谁是篡改伪造历史的高手?日本算一个还有谁比日本更无耻?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覃勇一伙能篡改历史更毒、更坏、手段更高。他们能一手遮天,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和法律之上。
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仲裁、法院“抱团腐败”残害工人阶级!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增强欺骗性和诱惑力,经常打着人民政府的旗号,向法院不断拿出南宁市工商局电脑咨询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理委员会[2007]34[2008]74文件证明,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不存在合并重组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取得法院胜诉判决书,来欺诈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职工及人民。另一方面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又向职工宣传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7号文: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合并重组成立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取消南宁重型机器厂、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法人资格,两厂原有债权债务一并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同时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报刊及公告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归属于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同时向职工发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进厂工作牌和工作服。为了抢夺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2005年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生活区成立了(没有工商注册的非法的)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物业公司。2008年又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和南宁市富宁路3号同址(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前后门,一地址向政府要两个门排,就变成了双重身份)成立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进行非法用工;用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作废工章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一伙“抱团腐败” 对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进行非法残害九年。现在又以另一种身份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物业公司,20147进入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及生活区进行强占、强拆、施暴、威胁、恐吓。2014721
boboHtml = '';
html += boboH
NTES(".bobo-list").attr("innerHTML", function() {
return this.innerHTML +
}, "utf-8");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1 小时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非法改制国有企业、强占私分国有资产、开除职工、让工人成为奴隶没有饭吃!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1 小时
多地敲定国企改革方案&将规范薪酬提高红利上缴比例
中新网北京8月21日电(记者 李金磊)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正在进行,目前上海、北京、广东等多地已明确出台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多地在方案中提出,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企领导薪酬水平,并明确了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的时间表。
多地出台国资国企改革方案 规范国企领导薪酬水平
自上海率先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打响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第一枪”之后,各地陆续跟进,目前已有上海、甘肃、山东、江苏、云南、湖南、重庆、天津、四川、湖北、江西、山西、青海、北京、广东等省市明确出台了国资国企改革方案。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国企领导人员薪酬和职务消费监管问题,多地方案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企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上海在方案中提出,要“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企业效益、发展目标联动,行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形成更加合理的分配激励关系”,并运用“制度加科技”方法,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
北京在《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企领导人员薪酬水平,建立与经营管理业绩和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与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相适应、与选任方式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同时还将强化国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根据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的不同,多地还区分了不同的薪酬确定方式。其中,天津提出,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及公司情况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对行政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两低于、两挂钩”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等。
各地直面国企薪酬问题的一大背景是,多年来,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和其他行业相比,薪酬待遇较高,但效率不高,群众意见比较大,改革呼声高。一项公开数据显示,2010年和2011年,国资委下属的央企负责人平均年薪在65万元至7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日前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中央的决定一锤定音,各地改革应该按此精神进行。”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目前薪酬问题的实质是“市场化的薪酬用在任命制的干部身上“,薪酬体系应该体现政企分开,其中,政府任命的董事会出资人代表,薪酬按照公务员并参考经营状况进行管理,而央企、国企的职业经理人,聘任与薪酬应均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标准进行。
多地明确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 更多用于民生支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要提高到30%,遵循这一要求,各地方案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各自的时间表。
上海提出,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到2020年不低于30%;天津规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江苏提出“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江西规定上述目标提前到2018年实现。江西的方案提出,“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18年提高到3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和上海明确了上缴收益充实社保的比例。天津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比例由50%逐步提高到65%。上海提出,国资收益原则上按照产业调整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保障各三分之一安排支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资本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其产生的收益应该全民共享,但目前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偏低,应该逐步提高。
刘尚希表示,上缴更多红利不是直接分给每一个人,而是用于资助政府的社保和养老开支,用于建设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提高,这对于提升老百姓幸福感、扩大内需和消费、保障国家财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刘尚希进一步指出,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还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倒逼国企优化盈利模式,提升盈利能力,增强竞争力尤其是研发创新能力,从而加快国企改革和发展步伐。(完)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3 小时
积分: 2857
发帖: 772 篇
在线时长: 343 小时
网易论坛,天天相伴
天地之间//上天安排我做了个多情的人,却又安排我遭遇了无数绝情的人。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3 小时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员覃勇也就是原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覃勇至今一直在冒充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在外参加讼诉……
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承办&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中国南宁& 通用网址:中国南宁
版权所有&桂ICP备号&本网站浏览量统计:12-09-12&来源: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覃勇同志为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陈惠云公然挑衅国家政府网站所发表的文章不可信、&真实性存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2)江民一初字第2469号
原告潘利波,女,1970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032026。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1935年1月8日出生,壮族,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退休工人,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02号房,身份证号码0803140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磨海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
&&原告潘利波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以下简称被告三)、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惠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姚春志、雷碧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利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军,被告一、被告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被告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与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原告是1989年7月分配到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该单位已经工作23年,期间与该单位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该单位都未给过原告劳动合同书,所以具体签订的次数已经记不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告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原告并未提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三采取欺诈、隐瞒的手段与原告签订了三年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又据劳部发〔1995 ] 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一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 ] 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果单位的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并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未提前30天通知,应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工作年限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该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构成违法辞退,单位应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双倍的赔偿金。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故原告与被告三在2008年11月签订的至2011年11月3日到期的合同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并继续有效。二{按劳仲裁字【号裁决书裁定,至今原告与被告三还处于协商未果的状态,不应视为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所以被告在合同没有解除前必须给原告发放最低工资。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少发甚至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故原告要求依法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三、在2012年1月9日的仲裁开庭时,被告一在庭上也承认了被告二是其子公司,并说被告二是原告的用人单位。2005年9月被告一成立后,给原告更换了写有被告一的工作牌,由被告二管理,但被告二从未和原告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告一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未与原告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赔偿此非法用工期间的月工资的差额5000元。被告一是由原南宁重型机器厂和原南宁发电设备总厂重组而成的,这是不争的事实。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被告想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其对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包括对劳动者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法关于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上述立法精神在劳动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即要尽最大可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劳动合同都继续有效,都应该继续履行。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三在2008年11月与原告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二、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olz年1月30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四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从互联网下载的有关被告一的消息,证明原告与被告一、二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二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访信息反馈,证明原告的社保缴纳及最低工资赔偿应由被告一承担;3、原告穿工作服的照片和被告三原厂址的照片,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4、牌匾,证明被告一管理着被告三的一切事务;工作牌两块,证明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5、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文件,证明该厂非法开除原告;6、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发文稿纸,证明邓炯汉是被告二的法人代表却冒充被告三的法人代表签字,非法开除职工;7、报告,证明被告一、二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8、请事假缴纳社会保险通知单,证明被告一、二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9、南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程序;10、电脑咨询单,证明四被告之间的关系。此外,原告还提供了下列证据:11、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三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一、被告二辩称: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合同,该合同有原告和被告三签名盖章,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合同已因届满而终止,四被告都不应该再承担合同责任。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是被告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是独立法人,是依法各自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三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继承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一、被告二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打印日.期为2006年4月2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成立的日期是2005年12月1日,被告一并不是由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和南宁重型机器厂合并组成的;2、打印日期为2009年12月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事项同上;3、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被告一股东变更前后均与被告三无关;4、打印日期为2011年2月1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事项同上;5、打印日期为2012年11月9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三无关;6、打印日期为2011年2月17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二成立于2008年7月11日,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的主体,并不是由被告三更名而成,而是被告一的子公司,与被告三无关;7、打印日期为2010年1月20日的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三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8、起诉书,证明事项同上;9、执行裁定书,证明事项同上;10、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事项同上;11、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事项同上;12、执行裁定书,证明事项同上;13、( 2012 )江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一无需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11月3日止。
&&&&被告三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旷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从2011年1月4日至2011年3月15日期间属于所谓的“协商”期间,那么在2 011年4月份劳动仲裁开庭后,原告也早已属于连续旷工。被告三于2011年8月23日拟对连续旷工的原告等14名职工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予以公示。后经工会同意并以《关于解除与严志松等14位同志的劳动关系的通知》,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二、所谓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其前提条件是有劳动付出,才能有“工资”或“劳动报酬”。本案原告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在没有原来工作岗位后,连新的工作岗位都没有去报到,更没有工作过一天,其所谓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一个连报到手续都没有办理的人,又怎能知道自己是否能适应新工作、工作岗位的要求。三、被告三与原告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对于原告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均有明确约定,被告三不存在所谓的非法用工,更不存在所谓的双倍赔偿的说法。如果说要辩明是非的话,被告三在此请法院注意的是,被告三与原告在2008年11月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结果原告履行合同不到一年即开始一直不上班,三年的期限,竞有二年多是不工作的。四、被告三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书》期限已经届满,《劳动合同书》所约定的工作岗位也已经撤销,被告三于情于理,依据法律规定,均没有履行期限已过的《劳动合同书》的必要和可能。五、被告三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在《劳动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三与原告承受。被告三依法经过工商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三作为合同的一方,原告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资发放、养老保险手续均是被告三办理的。故《劳动合同书》的主体应限于被告三、原告双方之间。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三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三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四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对争议的证据经审理确认:1、原告的证据1系从互联网下载的消息,网上的消息真实性存疑,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一、被告二的证据8一12系被告三与其他个人、法人之间的诉讼情况,与本案无关。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利波于1989年7月5日到被告三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工作。200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一份期限为3年(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中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应即终止。潘利波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一、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为申请人潘利波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三、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利波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四、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潘利波支付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期间未与申请人潘利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五、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8月29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全部仲裁请求。潘利波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被告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被告现在均未被吊销或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本案中,200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原告在被告三处连续工作已近20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无证据证明当时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三不同意,也无证据证明当时被告三有欺诈、胁迫的行为。在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签订期限为3年(2008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书》系原告与被告三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且该劳动合同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现原告要求确认该劳动合伺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仲裁和本案诉讼中,原告均提出被告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请求。但是,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暂不受理,故本院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原告与被告三于2009年1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11年11月3日期限届满而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认定一个企业的类型、股东、主管部门等情况,应以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显示,本案四被告均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是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并、重组或继承与被继承关系。被告三未被吊销或注销,仍然是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因此,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存在用工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利波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利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号帐: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惠云
人民陪一审员:姚春志
人民陪一审员:雷碧杰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柳心宽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3 小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民政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 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 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
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第四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均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置 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办法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置换的差价。
第二十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二十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七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拆除危旧房改住房。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对危旧房改住房的拆除。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时需一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还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先建临时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土地资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提高住宅区容积率,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3 小时
第二十八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参照现行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包括门、窗、给排水、电、管道燃气、小区绿化,预埋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等)。
第二十九条 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
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住房供应
第三十条 对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
(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2、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供应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第三十一条 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确定价格供应。住房价格由土地出让金、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具体住房价格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确定的价格供应。其住房价格由划拨土地价款、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5%。具体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以上两种住房类型的价格为均价,具体每一套非还建住房的价格,由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计算差价。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非还建住房的确定价格执行。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但小于房改住房产权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且超出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项目,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单位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性质不变。非还建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改建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房改住房产权人自改自建自用住房,且按原住房套数新建四层以上公寓住房的,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和全额集资建房政策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变。还建住房属于集资建房,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
第三十九条 危旧的未售公有住房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还建的未售公有住房可按照房改住房政策出售、出租给单位职工。
第四十条 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价款,按自治区的房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限价住房是指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按照本办法通过限定的土地价格、住房供应对象、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改造利润等措施建设的住房。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3 小时
年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之外的如私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是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的直接责任人员。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后实施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的根本特征。
关于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的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发布)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从该纪要的精神可以看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包括:()提出私分建议并具体策划私分行为的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私分行为的人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规定不应分给个人的国家资产,单位领导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私分给个人。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出于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还是其他动机,只要是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的,都在本罪的罪过范围之内。
、私分国有资产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私分的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资产包括应该依法上缴的国家税金、罚没财物或国家专项拨款、补贴,国家给予国有公司、企业的生产性资金、固定资产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巧立各种名目,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职工,单位本身并未从经济上受益,而最终受损的是国家。
、正确区分一般违纪行为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万元以上的,作为构成本罪的起点,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正确区分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4 小时
日南宁电视台新闻帮得行动报道揭穿原南宁市发电设备总厂旧房改造项目真相。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6 小时
2014818/v2//G15fgffghgjfnikoljoez3.shtml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6 小时
&&&&&&&&&&&&&&&&&&&&&,&&&&&&,&&&&&&,&&&&&&&&&&&&09:09:27&&&&&&&&&&&&&4743&&&&&&.........&&&&&&[&&&&&&:&&&&]&&&&&&2005&&&&&&9&&&&15&&&&&&[&&&&&&:&&&&&]&&&&&&[&&&&&&:&&&&]&&&&&&2008&&&&&&7&&&&11&&&&[&&&&&&:&&&&&&]&&&&&&......&
发帖: 127 篇
在线时长: 2176 小时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韦爱群与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抱团腐败”的背后,都有着暗箱操作、畅通无阻、监督失效的事实。非法利益使腐败分子相互勾结,联手合谋使相互制衡的权力演化成沆瀣一气的攻守同盟、变成同恶相济。
史上最无耻的仲裁员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韦爱群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南劳人仲裁字〔号(世上最无耻的裁决书)
申请人潘利波,女,壮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032026。
委托代理人陈文军,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9-1栋2-603号房,身份证号码:190015。
委托代理人潘伟,男,壮族,1935年1月8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22号11栋1-4 02号房,身份证号码:080314。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宇,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邓炯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韦志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潘利波诉被中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集团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发电设备公司)、南宁发电一没备总厂(以下简称发电设一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一责任公司(南宁产业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一名仲裁员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潘利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文军、潘伟,被申请人南宁广一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宇,被中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委托代理人杨炳忠,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本委申请裁令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在2008年11月与申请人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被中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3、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最低工资标准5000元;4、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2011年1l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资差额5000元;5、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产业投资一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股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位被申请人均具.备独立法人资质。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四位被申请人均未注销。
申请人于1989年7月5日到被申请人前身南宁发电设备厂工,作,1992年12月30日南宁发电设备厂变更为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一份期限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本合同应即终止。
本一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一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己满十年,2009年1月8日,中请人与被申请一人发电一没备总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与申请一人订立了有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未表示异议,同意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的订立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书》中有申请人签字及被申请人发电一设备总厂盖章确认。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且该劳动合同目前已经履行届满,申请人再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南宁发电设备总厂2008年1l月与申请一人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应确认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电设备总厂的劳动关系。中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一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一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按时足额为申请人缴纳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月16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支付申请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l月16日最低一工资标准5000元,赔偿申请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月16日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工资差额50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是具备独立一法人资质,并依法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潘利波的全部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一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韦爱群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叶霖
发帖: 7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尽量少看A片,正常的男人即使是单身,也不会成天迷恋肉欲。而每次你SY后都会有大量锌元素流失,此元素与你大脑活动有密切联系。
积分: 1382
发帖: 7 篇
在线时长: 1 小时
超級精彩,我非常喜歡
发帖: 128 篇
在线时长: 2185 小时
发帖: 129 篇
在线时长: 2187 小时
发帖: 129 篇
在线时长: 2189 小时
“流氓执法者”打砸踢,幕后老板是谁?
“国企高管奢靡职务消费”咋不算腐败?
背景&:出门坐豪车、宴请上档次、休闲进会所、热衷高尔夫……近年来,一些国企高管以职务消费为由,不落腰包行腐败之实。专家认为,杜绝“不落腰包的腐败”,不能仅仅指望国企高管加强自律,更要强化制度保障。
华商报发表张西流的观点:全国政协委员李卫华曾呼吁借鉴意大利刑法,将公款吃喝玩乐,即“不落腰包的腐败”,定为贪污罪,纳入刑法范围。如果没有这个罪名,就算有官员被曝光涉嫌“不落腰包的腐败”,并经核实,也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没有办法处理;有了这个罪名,至少可以查实一个法办一个,其震慑作用不容小视。因此,“职务消费”与“职务犯罪”,应有个法律边界,只有从法律层面强化对职务消费违纪行为的约束,通过设定职务消费上限,将超出一定额度的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列为职务犯罪,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使“不落腰包的腐败”入罪,成为制度常态,如此,才更具威慑力。
小蒋随想&: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被判死缓。当时,媒体就曾曝出陈同海的一句“名言”——“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缴税款二百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可见,国企高管的奢靡职务消费早已存在,有关机制与财会漏洞明摆着。可时至今日,国企领导公款吃喝玩乐“不算腐败”依然堂而皇之地存在!国企被称为共和国长子,理当为家国大事挑大梁、作正面表率。但我们却看到,国企高管的虚高薪酬一直“刹不住”,国企的奢靡公务消费“亡羊未补牢”,国企利润充实社保金“千呼万唤难出来”,国企政策性垄断改革缓慢。被溺爱、被惯坏的“长子”,应由谁管教?
“流氓执法者”打砸踢,幕后老板是谁?
背景&:浙江宁波海曙区出现一批神秘“执法者”,他们身上有文身,还带电警棍巡街。对于商户放在路边的东西,要么收走要么踢飞,商户拍照留证,相机被砸,抱怨又遭掌掴。他们自称受雇于海曙城管。海曙城管局回应称,不存在这种现象。不过,海曙区城管局段塘中队林队长表示,确实加派了人手,如果存在暴力执法,一定会介入调查。
华商报发表龙敏飞的观点:来历不明的人上街执法,无疑是违规的。对于“神秘”执法人员,必须有一个真相,无论是谁聘来的,都必须给公众一个答复,查清真相并进行纠正。纠正也包括两个方面,一则,对于神秘的执法人员,必须公开叫停,如此才能传达出正确的导向,不至于让别的地方“学习经验”;二则,对聘用方也必须进行问责,毕竟,一群没有执法权的“神秘”人上街执法,哪怕聘用方没有直接参与,也应是授意者甚至是主导者。
广州日报发表苑广阔的观点:用老百姓的“敢怒不敢言”来换得城市管理的秩序,显然不是长久之计,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并不是每一个商户都会被“黑社会式执法”所吓倒,所以导致当地城管与商户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时不时就闹到派出所。这样的局面,难道当初雇用这些“神秘执法者”的部门没有想到,还是要的就是这种效果?改变城市管理的理念,推翻原有的管理体制,确实比较难,为此我们可以循序渐进,但无论如何不应该开倒车,又回到“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上来。
小蒋随想:执法首先不能犯法,这是捍卫法律的基本底线。无论这帮所谓的“执法者”是何来头,打砸踢商户肯定不“合法”。如果他们真的受雇于海曙城管,后者恐怕还是想搞“出事就让临时工扛”那一套。这样的脱责企图,在坊间与舆论看来,早已不能蒙混过关,可一些地方管理者依然“乐此不疲”。究其原因,“临时工”出问题,鲜有正式工以及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即便闹出恶性事件,赔偿也由公款埋单。既不用自己出面,又不必实际担责,还能花公款“平事”,何乐而不为?无视法治原则,不顾民意质疑,醉心一意孤行,直接导致官民纷争。更大的隐患在于,一些流氓地痞或真或假地披上“执法”外衣,成了“名正言顺”的祸害。
发帖: 129 篇
在线时长: 2192 小时
发帖: 130 篇
在线时长: 2199 小时
政府失信于民 造成损失要赔
市政府常务会审定《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
本报讯(记者 刘祎)3月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审定了《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年)》,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法治政府“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
法律知识测试作为任职依据
写入《五年规划》的第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我市将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即对拟任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成都市普法教育条例》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将颁布实施,其中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测试作了明确规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邢毅告诉记者。
成都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计分制,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行政审批
根据规划,成都将继续完善并联审批并整合行政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此举将在更大程度上方便市民、企业,使市民、企业少跑路,甚至不跑路就能办理完成行政审批事项。
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五年规划》提出要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工商管理、社会治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进一步减少其他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各类企业的负担。
“诚实守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之一,《五年规划》要求政府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等方面的信用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因政府失信、违约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制度。
○相关新闻
本月起清理“红头文件”
本报讯(记者 刘祎)市政府常务会日前审议并通过了《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将在7月底前清理各级行政机关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至2008年5月1日,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登记、公布三统一制度,规定“红头文件”的有效期。
《实施方案》列出了六类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应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其中包括规定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不符合本市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等。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1日开始至2009年7月31日结束。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清理工作完成后,成都还将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每两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核、登记、公布的三统一制度,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并登记文件的文号和有效期。
发帖: 130 篇
在线时长: 2200 小时
磨海强谁委托你代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388号和(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389号。
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磨海强、梁宇冒充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职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江民一初字第184号(判决书已经生效)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覃勇,董事长。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海强,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南宁市秀安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200513,
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法官:&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北路24-8号。
负责人陈汉善,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中,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春丽,广合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住所地南宁市富宁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韦志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磨海强、梁宇,该厂职员。
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方扬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小虹、杨秉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凯中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磨海强、梁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多年来,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设备、电线等产品,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至2008年12月29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电器设备、电线等产品的货款为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绝支付货款。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元给原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还清货款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单位从来没有委托庞模庆与原告对账,对账单上的印章也只在原告单位内部使用,所以对账单反映的应付款单位是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供应部,与被告无关。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元货款有何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之间长期有交易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设备等产品。2008年12月29日,双方通过对账对多年来的交易金额进行结算,被告的内部机构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供应部在“应付账款单位确认盖章”一栏盖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元,《对账单》上还有经办人庞模庆的签名。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清货款,原告遂于2009年11月6日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脑咨询单》、《对账单》等材料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的诉辩事由有关联,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笔录确认了上述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供应部虽为被告的内部机构,但其在《对账单》上加盖该部门章、对双方交易金额进行确认的行为,应视为一种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该章仅在单位内部使用,所以对账单反映的应付款单位是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供应部,与被告无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账单》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还应赔偿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利息损失。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元及该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应付给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货款元;
二、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应向原告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09年11月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案件受理费14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4元,由被告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扬慧
人民陪审员&韦小虹
人民陪审员&杨秉延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鲍柳艳
发帖: 131 篇
在线时长: 2201 小时
新华网南宁8月12日电(记者王军伟)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简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 & 《规定》同时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报告。
& & 《规定》还明确了年度重大事项议题确定机制,对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的提出、个别议题的调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程序,《规定》明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主要内容、重大事项议案以及报告时间等要求,以便各级人大常委会事先作出统筹安排,有选择地开展讨论决定。
& & 《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完)
发帖: 131 篇
在线时长: 2204 小时
中央第一巡视组巡视广西工作动员会召开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中央第一巡视组近日进驻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巡视工作。29日上午,中央第一巡视组巡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作动员会召开,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主持会议并作动员讲话。中央第一巡视组组长项宗西就即将开展的巡视工作作了讲话,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配合做好巡视工作提出要求。
中央第一巡视组副组长李宏及巡视组全体成员,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九巡回督导组组长王金山、副组长董君舒,自治区主席陈武、自治区政协主席陈际瓦和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会议。自治区其他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治区政府秘书长,自治区党委、政府副秘书长,各市党委书记,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巡视办主任、巡视组组长列席会议。
项宗西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4次听取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均发表重要讲话,为巡视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坚决贯彻中央要求,王岐山同志多次主持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与时俱进改进巡视工作。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巡视工作形成有力震慑,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中央充分肯定和干部群众的支持拥护。
项宗西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治党任务紧迫,不可有丝毫懈怠。巡视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毫不动摇地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坚定不移地贯彻“四个着力”方针,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切实用好巡视成果,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要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对腐败问题零容忍,有多少就处理多少,做到件件有着落。中央巡视组将认真履职,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动真碰硬,坚持剑指党风廉政问题,充分发挥巡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项宗西指出,根据中央部署和要求,巡视工作围绕“四个着力”,重点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以下情况:一是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二是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三是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四是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独断专行、严重不团结等问题,以及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剑指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以及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等问题,要重点了解,如实报告。同时,对反映领导干部在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巡视组也要了解掌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强调,做好巡视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化。把中央交给的巡视任务完成好,是中央第一巡视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的共同政治责任。巡视组肩负中央的权威和信用,自治区党委要充分信任、支持、配合、监督巡视组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问题,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自治区党委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层层传导压力,上下联动,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的战略态势。巡视期间,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彭清华指出,在全区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的关键时刻,中央第一巡视组到广西开展巡视工作,是对广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有力支持、督促和推动,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广西发展的亲切关怀和对广西各级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自觉诚恳地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推进反腐倡廉和巡视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广西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彭清华强调,支持好、配合好中央第一巡视组在广西的巡视工作,是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每一位党员干部的政治要求,是我们的重要政治责任。全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广西发展事业负责的态度和高度的政治自觉,全力支持配合中央第一巡视组的工作。要围绕“四个着力”方面的突出问题,如实反映情况,不夸大、不隐瞒、不回避、不遮遮掩掩,积极配合巡视组全面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认真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对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和指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坚决整改,并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巡视工作,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利剑”作用,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同时把配合开展巡视工作与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全面深化改革、抓好全区年中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落实结合起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全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据悉,中央巡视组将在广西工作2个月。巡视期间(7月28日—9月27日)设专门值班电话:0771—5780800,专门邮政信箱:南宁市5号邮政信箱。巡视组每天受理电话的时间为:早8:00—晚20:00。根据中央要求和巡视工作职责,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自治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执行政治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巡视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责任编辑:UN643)原标题:中央第一巡视组巡视广西工作动员会召开
发帖: 132 篇
在线时长: 2209 小时
“一为不善,众美皆亡”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将功赎罪、功过相抵,在传统观念中乃天经地义。对有错之人,要考虑其功劳,也要掂量其苦劳,不能“翻脸不认人”;或者允许戴罪立功,允许知耻后勇,不能“一竿子打死”。然而,因私犯公,有负黎民,则公罪难赎,永无抬头之日。
《三国志》中有个叫步骘的人,是吴国良臣,平素以德行著称。然而,他阿附于鲁王孙霸,与同党合谋加害太子,而被治罪。南朝史学家裴松之评价道:“夫邪僻之人,岂其举体无善,但一为不善,众美皆亡耳。”意思是说,被视为品行不端的人,难道一点长处都没有吗?恐怕就因为这一件事情没做好,之前所有的功绩都要抹掉。
姑且不论古代社会“公罪”的历史局限性,但只要因私犯公,就会百身莫赎,古今一理。今天,任何一名党员干部,只要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犯了错,对不起国家、对不起百姓,再大的功劳也会一笔勾销,再高的权位也将一抹到底。
既然为官,就要承担起只能前进不能后退的责任与风险。一方面,干事创业讲担当,改革发展要勇毅。另一方面,对待权力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待功劳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绝不能有恃无恐,逾越党纪,违反国法。当前有两种倾向应加以警惕和防范。
因功自傲,目无法纪。有些干部觉得自己做出很多政绩,到了该享受享受的时候,追求付出与回报成正比,哪怕作风随意一点、纪律突破一点、权力变现一点都不是大问题,甚至相比自己的付出还觉得亏了。但即使做出的成绩再大,付出的汗水再多,组织上也已经给予职务、级别和待遇,人民也已赋予权力和威望,所谓“功劳”早已汇聚成党的事业的汪洋大海,不再属于个人了。此时若还自以为功高盖世,对错误不以为然,就会身败名裂。看看以“高铁贡献”自居的刘志军、“该为自己活一把”的倪发科的下场,即是镜鉴。
恃功不为,慵懒散漫。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不为即有过。部分干部喜欢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自认为功成名就,到了歇歇脚、喘口气的时候,只要不出事,不用再干事,天天混日子、保位子。“为官不为”也是一种因私害公,表面上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一定程度上,为害之烈尤甚贪腐,荼毒官场更强于歪风。比如,看着大旱,该送的“救济水”迟迟不达,该掘的水井迟迟不开工,焦急的村民怎能不怨懑、不失望。如果“为官不为”还能逍遥自在,就会引发破窗效应,最终败坏一个单位、一个地区的政风,直至动摇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
“功过不宜少混,混则人怀惰隳之心。”领导干部必须下决心翻过“功”的一页,甘于归零,把目光多停留在“过”上,时刻反思有没有错误、该如何改正。历史可以给“出成绩”以耐心,但绝不会给“犯错误”以机会。“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路上多一点惶恐之心,少一点骄躁之气,把功绩忘在身后,将人民装在心中,最终才能怀“百美”而达“至善”。
发帖: 132 篇
在线时长: 2213 小时
发帖: 133 篇
在线时长: 2219 小时
政府重大决策要经得起法治考量
广西近日公布重新修订的《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指出,“一府两院”对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作决定,本级人大可依法撤销。这一规定引起许多网民的关注和肯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指出,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但在公众看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不多见,“撤销”同级政府重大决定很多人可能“闻所未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已经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坚决贯彻实施。否则,法治构架顶层设计的严密就会因落实乏力被架空,进而导致一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逐步淡化。
有些人可能认为,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会影响决策效率。殊不知,决策一言堂、领导“拍脑袋”定大事表面看虽然“高效”,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例如,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一纸红头文件下发就“半夜鸡叫限车牌”的做法让群众怨声载道。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就曾明确表示,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限牌与否,最终决定权不在市政府,而在同级人大常委会。这样的规定是2013年修订相关条例时专门针对“一夜限牌”现象特别增加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政府、两院的重大事项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再决定,可以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充分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程序正义。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各级政府不但要敬畏法律,还要切实界定好哪些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一旦“一府两院”擅作决定,同级人大常委会要敢于依法发声,不当“老好人”,这样科学的顶层设计才能不沦为一纸空文。
发帖: 135 篇
在线时长: 2236 小时
发帖: 137 篇
在线时长: 2255 小时
标题:&【原创】南宁电视台《帮得行动》关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节目发表于& 09:25
看了南宁电视台《帮得行动》8月18号关于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生活区旧房改造的节目,我想问《帮得行动》,你们栏目收黑钱的吗?
可能不收,因为你们一脸大公无私,义正词严,仿佛人间正义的化身。在这节目后面的主持人点评里,一个让人感动叹息的声音在回响,“还是因为钱!!!!!!”。你这么指责别人了,还好意思收别人的黑钱?
不过,我又反过来问,你们没收人家黑钱,为什么要颠倒黑白?能让主持人点评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是住户提的30万元要求,他们让人产生这样的误会,住户是想讹钱才不愿搬的。
事实是怎么样呢?节目一开始,拒绝搬迁的住户就说明了他们的原因,他们不懂在跟谁签这个协议,怕自己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图片1)。这么容易的问题,《帮得行动》怎么不帮一下?是不是帮不起?
恐怕不是,是因为他们只帮大老板。在什么情况都不明白的条件下,住户不愿搬,提出一个30万违约押金的方案,先拿30万,等得房子后退回一半,得房产证后再退剩下的一半。这种在大老板缺乏合法手续下的折中方案,在《帮得行动》的嘴里一歪,把住户的拆迁协议说成了补偿要求,而且要求远远超过国家标准,国家规定最高才1万。。。。
幸好,我就是南宁发电设备总厂的子弟,虽然出来后很少回去,但小道消息还是有的。
首先,南宁发电设备总厂是一个早该破产又一直没有破产的企业。为什么?不懂!职工几个月发一次工资,一次才发几百,怎么活?不懂!这就是现在该小区旧房改造的背景。
小区里基本是大板房。但不全部是,比如说有几栋比南宁发电设备总厂这家企业还要老很多年砖房楼。22栋、23栋其实并不比其他楼房老很多,它的房龄甚至比前面1栋、2栋之类的要短。它现在许多房间门窗的破坏,是因为拆迁造成的。
当然我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艺术虽然来源于生活,但高于生活!《帮得行动》用来煽情的那几个危旧房的画面,就是来源于那栋老砖房楼的,而不是要改造的22栋、23栋(图片2)。而且住户当年买大板房时说的使用年限是50年,不是25年(其实大板房是一种实验性住房,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年限)。
说真心话,如果有钱,谁都想改善住房条件。但在目前的背景下,被领导们漠视的发电设备总厂工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按道理,住户应该是跟厂里面签协议,但厂里面已经放弃了自己责任。所谓把项目全权交给代建公司,意思就是不签协议。
受委托的广西鑫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我不懂。不过在没有拿出户型,价格等等东西出来,就要求住户签协议,每户拿出十几万给他们的公司绝不是什么好公司。这家公司最大的毛病就是拿不出各种证件,拒绝搬迁的住户不信任他们。
《帮得行动》的记者装模作样的去查看他们的文件,看到的就是一个房改办原则上同意的审核意见。其他的还在办理。就是仅仅这个审核意见,我在电视前晃眼见到一句话,“按照桂政发2009年16号文件规定的改造条件,经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我委原则同意你。。。。。。”。(图片3)
南宁电视台《帮得行动》栏目的记者不远万米,走进小区采访,走进老板办公室查看政府同意文件,很让人感动。我觉得有点遗憾的是,这个并没有办完全部合法文件拆迁项目很早以前就开始动工了,小区大片的工地,由于没有合规的围栏把工地封起来,已经伤了不少居民,甚至有几个断手的。这些对大老板不利的东西记者为什么不解释解释?
难道《帮得行动》专门帮老板而已,“还是因为钱!!!!!!”。?
下次自动登录
每30秒自动保存一次内容
我眼中的似水流年作品征集
24小时热帖榜
下次自动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贷还清后如何办手续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