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受了重伤获得一大笔赔偿,如果以后离异,那么这笔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怎么分配?按照现行法律是属于受伤者所有,

论遗嘱对死亡赔偿金分配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论遗嘱对死亡赔偿金分配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案例]何某生前已与沈某离婚,婚姻期间生育一女儿。何某生前立下遗嘱:本人如因意外死亡,我的财产2/3归我女儿所有,1/3归我前妻和父母所有。2005年1月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偿款总计35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8万元。沈某与何某父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在庭审中,对于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死者的遗嘱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这种观点源于《保险法》中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嘱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没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
以上两种意见分歧的焦点在于遗嘱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对此笔者进行如下探讨:
一、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顾名思义,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我国学理及立法上历来存有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究竟是经济补偿还是精神抚慰。直至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这一争论才稍稍平息。《解释》从《民法通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死亡赔偿进行了司法调整。调整的基本内容是:放弃过去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代之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该学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到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 造成财产损失,对此“逸失利益”,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那么,对于这笔以死亡赔偿金名义出现的所谓“逸失利益”该如何定性呢?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分析:
1、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而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因为对于权利能力已经消灭的死者而言,并不存在可以填补的利益损失,因而也不存在针对死亡受害人的死亡赔偿。此时需要填补的利益损失,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我国民法理论界在这一问题上没有接受“权利能力转化说”与“人格继承说”中死者近亲属享有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是从死者转化或继承而来的观点,而是认为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受害人遭受侵权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的,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这一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
2、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解释》中采用“继承丧失说”来解释死亡赔偿金,但是否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死者的遗产呢?笔者认为不然。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这一规定实际上对遗产的内容作了时间上的限定,即遗产所应表现的财产权益在死者生前已经为死者合法所有,并不是其死后所产生的。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因此从时间限定上来讲,死亡赔偿金不能被认定为是遗产。且从法理上来说,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才可能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财产所有权,人在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他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去向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更不可能将死亡赔偿金作为自己的财产加以处置。正因为此,死亡赔偿金不应当认定为死者的遗产而按照《继承法》确定的继承原则来进行分配。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应当作为遗产处理,那又如何解释“继承丧失说”中的“继承”呢?笔者认为,对“抚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这两个相互排斥的学说在立法上进行取舍的目的仅仅在于对赔偿权利的合理解释及对赔偿数额的合理界定。“救济之所在即权利之所在”,明确赋予权利所要弥补的损失的范围,才能使权利有了“名份”而不会被架空,更强化了实践中权利行使的可操作性。选择“继承丧失说”只是给出了一个标准,即受害人死亡导致的“逸失利益”,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继承丧失说”的采用只是为了弥补“抚养丧失说”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诸多不足之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从赔偿金的数量上来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更为有利的救济。因而采用该学说并非是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界定,更不能从该学说的采用而得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的结论。
3、死亡赔偿金与人身保险金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金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
从形式上看,人身保险金(人身保险金种类众多,但本文所涉及的人身保险金仅指以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金)和死亡赔偿金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因当事人的意外死亡所获得的赔付。在人身保险金与死亡赔偿金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的情况下,既然人身保险金可以通过被保险人生前确定受益人或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那么死亡赔偿金为什么不能根据死者生前的意愿确定权利人或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呢?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在庭审中出现了死亡赔偿金应当按遗嘱分配的意见。且该意见认为,尽管《保险法》相对于普通民事法律是特别法,该法对于保险金分配的原则具有特殊性,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而言,应当保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具体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和法理应当是相通的。
对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从人身保险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来源上作一下分析和比较,才能确定两者的区别。
人身保险金的取得,有赖于一份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合同法学的分类中属于双务合同,保险人之所以会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前提是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一定金额的保险费,人身保险金是保险人为此而支付的合理对价,是民事法律确立的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具体体现。而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的目的也就是根据这一等价有偿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发生不测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补偿。由此可以看出,人身保险金产生的根源体现着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金进行支配,指定受益人自然有着法律上的天赋权利;同时,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是一种对被保险人所缴付的保险费扩大化的回报,这种回报的根源在于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中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如果没有保险合同的存在,未被用作保险费缴付,那么这笔费用作为被保险人的合法财产,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自然就成为了被保险人的遗产。正是被保险人将这笔费用作了保险费,才产生人身保险金,这事实上是种子和果实的关系,既然种子为死者所有,作为果实的人身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就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而反观死亡赔偿金,其赔付的发生仅仅与死者遭受侵权行为致死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相关,它的取得并不体现死者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它体现的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死者近亲属补偿的意义,其中不存在任何合同行为中所体现的对价,更不可能像人身保险金一样被理解为对死者生前投入的一种扩大性回报。因此,死者生前无权通过个人意思表示(遗嘱)的方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归属。
由于人身保险金与死亡赔偿金在来源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两者分配所适用的原则也完全不同。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是这样确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并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而应当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该书作为权威学理解释,对《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解决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具有很大的理论导向作用,其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阐述得十分具体明确。但是,“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这一分配原则的确立,使人不得不想到另一个问题,即当存在死者遗嘱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遗嘱来进行分配呢?《理解与适用》中没有提及,是不是最高院在编著该书时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呢?笔者认为不然,理由如下:
第一,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行为。而死者生前的财产,死后性质即转变为死者的遗产,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在前文中笔者已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加以界定,即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死者生前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
第二,根据《理解与适用》表述的“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原则的文义来看,所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方式,即不区分死亡赔偿金分配时是否立有遗嘱这一前提条件,该分配原则具有普适性。
第三,根据该书确立的死亡赔偿金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虽然是按照《继承法》的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但并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程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在分配时必须同时考虑另外两个因素:一方面必须考虑到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赔偿权利人中是否可以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形存在。这两个不同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所确定的均分原则的特点,表明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适用《继承法》。
鉴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独特性,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它的分配既要考虑到死者近亲属的“逸失财产”权利,同时又必须兼顾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具体情况。因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在编著《理解与适用》时,并不是没有考虑到死者遗嘱的问题,而是死者的遗嘱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与人身保险金也截然不同,它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其分配方式也具有独立性。因此,笔者基本支持本案庭审中的第二种意见,即遗嘱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具有法律意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但在此基础上还应同时兼顾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给付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作者单位:江苏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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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初来乍到
东台市开发区非法暴力拆迁致八人重伤,高额赔偿如何做帐
自从去年中国发生多起非法暴力拆迁损害民生事件,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严惩此类坑民害民行为,杜绝拆迁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但是许多‘牛官’视党中央的政策法规如儿戏,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巨额的奖金回报,进行着疯狂的非法占地、拆迁活动。
江苏省东台市开发区03年成立以来,为应对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控措施,以租代征非法侵占农田两万多亩先纳入城市规划区,后变更为工业开发区。每户发一假‘股权证’,大红公章上盖有‘东台市XX股份经营合作社’的单位根本不存在。也未与承包户签订征用补偿协议和生活安置保障。至今大部分土地没有利用开发,许多土地多年抛荒不让农民种植。不仅农民遭受灭顶之灾,且国家资源大量流失。没有拆迁许可证等手续每年强拆几百户民宅,致使我们居无定所,有家不能回。城管一再阻止开发区内所有居民改善生存和居住条件,致使百姓苦不堪言。本月上旬,灶西村王姓等户主为改建住房,开发区领导委派四川黑帮到现场打砸,利用大铁锤对准村民头就砸,其场面惨不忍睹,就像日本侵略者南京大屠杀。现场致使八人重伤,开发区几位领导竟然不阻止、不施救。后有好心村民拨打‘110’‘120’急救,伤者全部送去医院,还有两人多日昏迷不醒。自惨况发生后害怕罪行败露,媒体曝光,开发区当即送去医疗费几万元,表态所有赔偿都由开发区承担,以此来平息事态。这次袭击村民事件至少也要几十万的赔偿金才能够解决,现开发区财政局长由于做假帐、贪污腐败被双规,请问这笔假帐又该由谁来做呢?
专家表示;即便是违章建筑,也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事件发展至此,官方的简单回应已无法平息公众的质疑及对真相的追究,这一事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利益链,有关方面应该给出更清晰、细致的调查结果。
找洋人,人权组织控诉。政府怕洋人。
近十年的把戏,高唱反美攻台,掩盖贪腐!
占领国土的邻国一大堆!例如:R,K,M,PH,W。 汉奸绝口不提!
美国没占领,高唱反美攻台,却掩盖了这些占领国,或是为了掩盖这些占领国!以及严酷的贪腐问题。
和球迷盼男足赢球类似,一些人挖空心思设计攻台方案,十年如一日!如痴如醉。
恰恰在此期间,仅单个贪腐捞钱狂贪从几百万、千万、过亿,几亿,十几亿这样陡增。
恰恰在此期间,土主的家眷贪污巨资移民美国欧洲享乐、人数从几万陡增百多万,年花费几千亿。
却指使狗腿子高唱反美攻台:
1. 掩盖占领国,
2.&&又掩盖家眷巨贪巨资移民享乐。
没出过门的穷汉奸发觉上当了!绝望到了喊死人万岁的程度。
东台市开发区违法侵地、暴力拆迁,坑害百姓,欺骗调查,无人监管
尊敬的上级正义领导和国际媒体各界朋友;你们好!
我们伟大的新中国创始人毛主席,为了中国亿万人民获得自由、平等和主权不受侵害,领导千万祖先打倒蒋伪集团和外国侵略者,为的是让中国人民享有平等、自由,并不受压迫。而现在,我们的农田被东台市开发区非法抢占,辛苦建造的家园被非法暴力拆除。请问中国领导人,我们的尊严何在,公平正义还有吗?我们多年维权至今无果,在省长信箱中反映问题,东台市开发区欺骗调查,强加保护,打击报复,逼上梁山。中国领导人提出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好政策在开发区成了无稽之谈。在此事的调查阶段未通知当事人和调查取证,只是地方政府官员间相互庇护罢了。市信访局王局长和公安局等人在北京拦截欺骗上访者,致使开发区许多上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强征两万多亩至今七年都没有与几千户农民签订征用补偿协议,无拆迁许可证等手续强拆千户,拆迁人连“拆一还一”政策都不理解,也不学拆迁相关法规,都是为了每人几万的奖金才专横跋扈、不择手段,统治人民就范。请求上级政府和媒体依法调查处理,赔偿损失:
& & 一、征地;东台市开发区03年秋成立,为应对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控措施,以租代征非法侵占农田两万多亩,每户发一假‘股权证’,大红公章上盖有‘东台市XX股份经营合作社’的单位根本不存在。将成熟即收的庄稼全部打死造成绝收,许多农田多年抛荒不让农民种植。当时领导开会说开发区刚建设,资金不足06年一定足额补偿到位,并且承诺农民要用时可随时申请支付。结果近几年中所有农民申请支付时要五位领导签字还拿不到。《土地管理法》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要经国务院批准,‘占多少,垦多少’严格控制农田开发。14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5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请问国家的法律大,还是地方保护大,而且分配时根本没有征求意见,只是部分官员勾结村自定的。请问农民几千元都拿不到,经常聚集上百人到开发区要征地款,还受到城管和警察的打骂,这样的情况还谈什么自愿入股用于工业开发。
& &二、拆迁;没有拆迁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每年非法暴力拆迁几百户民宅。在拆迁前没有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07年十月说有项目办厂对我们进行拆迁,请问领导为何至今两年工厂都未开建,而是将我们的几百亩农田抛荒。《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其拆除他人房屋的行为系非法拆迁,非法拆迁属侵害物权。并且拆迁前须提供五份资料,开发区一份都没有就进行强行拆迁,还动用地痞流氓。在拆迁中经常发生流血事件。第八条规定拆迁时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期限予以公布,六年拆迁几千户都未公布一次。13条拆迁人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而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协议上连安置房屋的情况都没有。官员连同地痞十几人轮番多次驻我家打砸闹事、侵犯人权、不让睡觉,这是近上百拆迁户都遇到的状况。许多拆迁户{刘国均、杨宏民等可调查}未签字前深夜屋顶被多处打大洞,门窗被砸坏。《房屋拆迁工作规程》是计划管理、许可审批、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请问领导为何东台市开发区所有房屋拆除前拆迁户都拿不到房屋补偿款,也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是供拆迁人吃喝玩乐。拆迁公司(无任何手续)刘董事长同时兼职开发区主任,强权之下必然民利受损。拆迁本来属于房主与开发商的民事问题,演变成了市民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问题,这显然有失公平。
& &三、补偿;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当地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经济开发不涉及公共利益,是商业行为,这时拆迁应依据《物权法》并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商业补偿。温总理在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城市改造和经济开发中拆迁,坚决不许用断水断电、派警察、搞破坏等方式进行野蛮拆迁,坚决要求协商到底,不得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如拆老百姓十平方要还十一平方以上,否则不得强行动迁,如发现有损农民切身利益等行为一律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我家楼房独门独院,配套设施齐全,高7.8米,面积280平方,评估价13.2591万元,每平方只有400多元。许多关系户拆迁价是我们几倍,东台类似房产市场价为6000元/平方米,商品房3500元/平方米,请问这符合市场交易价确定的结果和拆一还一的政策吗?而且现在还有许多几年前经评估确定拆迁至今未拆的房屋。当我将房屋拆迁相关法规呈给工作组看时,几位领导说还没见过这些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法规,其实他们为了高额的拆迁奖金只顾吃喝玩乐,根本没有学习过,这不是很奇怪的事吗?国办46号‘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开发区未提供社会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而是利用不具备拆迁房屋评估资质的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自定文件评估标准来坑害拆迁户合法权益,残民害理。评估只是做样子,剥削{补偿标准太低}人民利益。
& &四、请问大片土地都翻天覆地,抛荒或者改造,道路、桥梁、学校、水电等公用设施还能保住吗?拆迁补偿款哪去了?
五、树草花木、鱼塘、铝合金门窗、油漆涂料以及家居设备的不合理补偿;鱼塘是我家十年前为建房用土请几十人在原西边小河旁荒地上开挖的,当时工资就一万多元,养殖至今里面以黑鱼为主几千条,经常被盗。两亩果园每年产值三千多元,只补偿八千元还不到三年的收益。石榴树每年挂果三十斤就值一百多元,评估人说没见过,只评18元。芭蕉扇七米多高十年前别人想买就给八百元,评估60元,国家规定树草花木应补偿砍伐费、移植费、市场价值等,请问这样补偿合理吗?并且08年十月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推入鱼塘掩埋,这样霸道能构建和谐社会吗?
& &六、开发区至今没有与几千安置户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没有交钥匙给我安置房,也没有办房产证。许多房屋屋顶开裂、墙体翻沙剥落、门窗破损、道路坑凹、无人修理。政府官员理应依法行政,为民着想,而不该带头违法欺骗、滥用职权、截留坑害人民利益。如果说党中央的法律政策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害群之马必将肆无忌惮,社会必将失去公平正义,百姓必将无法生存。
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许多居民曾多次向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反映。为此中纪委和江苏省委多次派人到东台市开发区和永合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可是相关领导竟弄虚作假、共同串通掩盖事实真相。还有部分贪污腐败分子打电话或出面阻止要挟,让调查组工作人员到指定的居民当中做调查,而这些老实巴交农民受到了黑社会保护伞的胁迫,往往不敢说出事实真相,只能按照教导的话去做。请问如此欺骗性质的非法占地、拆迁行为还能维护多久,我们希望阳光下的罪恶无处藏身。
这样的回应怎能不让人陷入无边的悲伤?
事件发展至此,官方的简单回应已无法平息公众的质疑及对真相的追究,这一事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样的利益链,有关方面应该给出更清晰、细致的调查结果。
还是唱唱《 国 际 歌》吧
& & 起来,饥寒交迫的人们,起来,全中国受苦的人!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为真理而斗争!把贪官打个落花流水,让我们起来,起来!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民选,正在到来,就一定要实现。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专制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让我们冲破牢笼。快把那炉火烧的通红,趁热打铁才能成功!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民选,正在到来,就一定要实现。
  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是我们劳动群众。一切归劳动者所有,哪能容的寄生虫!最可恨那些贪官污吏,吃尽了我们的血肉。一旦把他们消灭干净,鲜红的太阳照遍全国!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民选,正在到来,就一定要实现。
深圳大冲旧村改造拆迁为何拆出10个亿元户400千万户日 03:08新华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0条邓海建 作者文集
广东最大旧改项目――深圳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签约近日启动,首日签约已达168户。据估计,此次改造项目将造就10个亿元户和400户千万富翁家庭。记者调查发现,为应对高房价,大多数原村民不要现金补偿,而是选择物业补偿。(1月25日《武汉晚报》)
有关深圳旧村居民因拆迁而暴富的新闻已经不是头一遭听说了。此前,深圳市福田CBD岗厦村旧城改造项目也创造了一个“神话”,在房屋拆迁的一夜之间,500多栋楼房的主人集体跨入千万甚至亿万富豪行列。拆与不拆、高补还是低补,无非是利益的纠葛。但从深圳的这些拆迁范例看,似乎大多相安无事,没有人抱着燃烧瓶煤气罐上屋顶的,也不需要拿国旗和宪法说事,尽管有矛盾有纷争,但总体是和谐的,皆大欢喜的。
这起码也印证一个基本逻辑:拆迁上的问题,没有天然的钉子户;只要补偿基本到位,群众不会不愿意拆旧迁新。由此看来,新的拆迁条例固然要做好“搬迁”的文字功夫,恐怕还需要把市场化补偿环节好好补课,毕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早就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以上算是旧话重提,深圳拆迁的例子的确是让人艳羡的。有人说,政府和开发商付出的补偿很高,最终开发商会用更高昂的价格来把高成本涵盖。每一个城中村改造意味着整个城市整体运营成本的非常规上升,这将导致整个城市运营的断层――但实际上,即便是没有生长城中村的地皮,盖出来的房子也不见得便宜。拆迁补偿,就算高一点,只要补得其所,对公共利益也是功德无量的事情,总比短斤缺两、强买强卖的强。
拆迁上的补偿价格,说到底决定于政府的议价能力。眼下的情况是,即便是涉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某些地方政府的议价能力也是出奇的彪悍,比如各色诡异的听证会,一律看涨不看跌。政府越“精明”,话语权越骄纵,群众的话事能力越孱弱,很难讨到一个公平正义的价格。结果有二:一是很多与公权沾边的产品成本不透明,职能部门以信息不对称捍卫其议价优势;二是利用政府公权,动用强制力量,固守“低买高抛”的霸王逻辑。与其说这是一种“议价能力”,不如说是自说自话独断专行。
当然,随着民主法治的健全、公民社会的发展,政府与民众议价的领域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成熟。然而,在这种常态的对话与博弈中,政府的杀价本领有多高,不仅考验着其善治的层级与情怀,更决定着民众的幸福感,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示范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希望公权与私权“砍价”的时候,是温情的,乃至是大智若愚的。
深圳大冲旧村改造拆迁为何拆出10个亿元户400千万户日 03:08新华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0条邓海建 作者文集
广东最大旧改项目――深圳大冲旧村改造项目村民物业签约近日启动,首日签约已达168户。据估计,此次改造项目将造就10个亿元户和400户千万富翁家庭。记者调查发现,为应对高房价,大多数原村民不要现金补偿,而是选择物业补偿。(1月25日《武汉晚报》)
有关深圳旧村居民因拆迁而暴富的新闻已经不是头一遭听说了。此前,深圳市福田CBD岗厦村旧城改造项目也创造了一个“神话”,在房屋拆迁的一夜之间,500多栋楼房的主人集体跨入千万甚至亿万富豪行列。拆与不拆、高补还是低补,无非是利益的纠葛。但从深圳的这些拆迁范例看,似乎大多相安无事,没有人抱着燃烧瓶煤气罐上屋顶的,也不需要拿国旗和宪法说事,尽管有矛盾有纷争,但总体是和谐的,皆大欢喜的。
这起码也印证一个基本逻辑:拆迁上的问题,没有天然的钉子户;只要补偿基本到位,群众不会不愿意拆旧迁新。由此看来,新的拆迁条例固然要做好“搬迁”的文字功夫,恐怕还需要把市场化补偿环节好好补课,毕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早就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以上算是旧话重提,深圳拆迁的例子的确是让人艳羡的。有人说,政府和开发商付出的补偿很高,最终开发商会用更高昂的价格来把高成本涵盖。每一个城中村改造意味着整个城市整体运营成本的非常规上升,这将导致整个城市运营的断层――但实际上,即便是没有生长城中村的地皮,盖出来的房子也不见得便宜。拆迁补偿,就算高一点,只要补得其所,对公共利益也是功德无量的事情,总比短斤缺两、强买强卖的强。
拆迁上的补偿价格,说到底决定于政府的议价能力。眼下的情况是,即便是涉及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定价,某些地方政府的议价能力也是出奇的彪悍,比如各色诡异的听证会,一律看涨不看跌。政府越“精明”,话语权越骄纵,群众的话事能力越孱弱,很难讨到一个公平正义的价格。结果有二:一是很多与公权沾边的产品成本不透明,职能部门以信息不对称捍卫其议价优势;二是利用政府公权,动用强制力量,固守“低买高抛”的霸王逻辑。与其说这是一种“议价能力”,不如说是自说自话独断专行。
当然,随着民主法治的健全、公民社会的发展,政府与民众议价的领域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成熟。然而,在这种常态的对话与博弈中,政府的杀价本领有多高,不仅考验着其善治的层级与情怀,更决定着民众的幸福感,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示范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希望公权与私权“砍价”的时候,是温情的,乃至是大智若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必须要经过国务院审批, 第49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但是,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在农民没有看到任何的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一次性就征收农民二万三千亩耕地,相继拆迁农民数万间房屋。时隔7年之久,所征收的土地补偿款至今还没有和农民兑现。日前,记者到该地进行了实地采访,请看记者来自该地的报道:
非法征迁何时休?
& && && && &&&------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非法征地拆迁采访纪实
本刊记者& &&&孙茜
& & 日前,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有村民反映, 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自2003年成立开始,以搞招商引资为名,在农民没有看到任何征地合法批文的情况下,一次性征收永合、光辉、灶西、四塘、通新五个村二万三千亩耕地(实际加上各个村的道路、小沟、河流等近三万亩土地),拆迁房屋近万间。
非法征用数万亩耕地& &&&征地补偿7年没有兑现
& &&&永合村的一位村民告诉记者,2003年秋天,东台经济开发区既没有合法的土地征用手续,也没有和我们签订补偿协议,就开始强行征用我们的土地,将地里即将成熟的庄稼不准我们收割,全部用药水打死。土地补偿款没有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的进行发放,而是采取欺骗的手段,未经过失地农民同意,就擅自把农民的土地补偿款以股份制入股为名,让根本不存在的“村股份经营合作社”发放给农民一个“股权证”(见图一),每年只给农民支付补偿款百分之四的利息,就算给失地农民的交代。时隔7年之久,失地农民多次到开发区索要土地补偿款,(见图),但是却一直都没有答复。让村民不能理解的是,目前,所征收的土地只有少部分被开发利用,其余的土地有少部分被外地人承包耕种,有大面积的土地目前还一直在抛荒。
& &&&永合村七组的村民王大勤告诉记者,他们家有三口人,原来有三亩多土地,因为在城郊,他们的土地都是搞蔬菜种植,每年就土地上的收入就有三四万元,但是,土地被征收后,他们家每年只有四千元的土地利息,其它什么也没有,他说:“我们夫妻都是年近五十的人,打工又没有人要,原来有土地,自己种蔬菜卖钱,现在只能靠打临工来维持简单的生活,我们既没有土地,也没有征地补偿更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我们以后要是老了,不知道靠什么来维持生活?一边是无地可种,一边是土地多年抛荒,我们不知道开发区的发展是服务谁?是为了我们老百姓,还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政绩?
”强行拆迁几千户民房& & 拆迁户的安置房无保障
在征用土地的同时,,东台市经济开发区也在逐年分批拆迁农民的房屋,目前已经拆迁几千户民房,因为没有看到拆迁许可证,很多的村民不愿意拆迁,他们就拆迁软硬兼施的办法,一边是哄骗,一边采取停水、停电、夜晚洗劫的办法强迫村民签字,村民刘国军因为不同意拆迁,晚上房子被捣坏。有村民告诉记者,“前不久,灶西村一户姓王的村民家因为改善住房条件,开发区领导委派四川黑帮到现场打砸,利用大铁锤对准村民头就砸,其场面惨不忍睹,就像日本侵略者南京大屠杀。现场致使八人重伤,开发区几位领导竟然不阻止、不施救。后有好心村民拨打‘110’‘120’急救,伤者全部送去医院,还有两人多日昏迷不醒。”& && && &
灶西村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村民说,“我们原来的房子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是我们的回迁楼,既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更没有房产证,第一期建的回迁楼的质量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墙体早就开裂,这样的房屋,不说是发生地震了,就是平时我们住在里面心理也不踏实呀。他们用这些豆腐渣工程来糊弄我们老百姓,地方政府对我们太不负责了,根本不拿我们老百姓当回事。”
除了征地和拆迁以外,村民还要忍受环境污染的折磨,烟为东升焦化排出的二氧化硫废气是浓烟滚滚,汇利镀锌排放硫酸亚铁废水和许多化工厂的污染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村民上访维权遭拦阻& && & 一纸纪实言辞引深思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们写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是,都是石沉大海,没有回音。村民又多次去上访,但是都遭到拦阻,有村民递给记者一张纸条,告诉记者,“这就是我们村民对现在的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的评价,也是我们老百姓生活的真实写照”,记者看到纸条上写着下面的文字:
中国最牛江苏省,东台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都违法,成熟庄稼要打死,
万亩良田常抛荒,良田被侵成股民,补偿挪用等百年,路宽树多企业少,
地里长草不长粮,利息度日还拆房,拆迁不要许可证,地痞流氓齐上阵,
打砸摔拖深夜访,虚设公司骗协议,私刻公章何处来,安全事故常发生,
& && && &维权百姓被拦截,地方保护太可怕,安置住房无三证,质量太差勉强混,
只为能拿高奖金,国家法律站一边,天上浓烟河水黄,虚假政绩真荒唐,
招商引资坑民利,滥用职权发展悬,拆迁百姓常戏言,土匪手里少杆枪,
百姓苦楚无处诉,直面苍天乱骂娘,党的政策虽然好,就是没人敢监管。
东台市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征用二万三千亩耕地,所征用土地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呢?记者来到经济开发区,但是,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很是傲慢的告诉记者,国家有规定采访要经过东台市宣传部批准我们才能够进行采访,否则不予接待。
我们不知道这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哪看到的国家规定?一句推脱之词,可以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是,你能拒绝你作为一个人民公仆所应该担负的职责吗?我们不知道地方政府的领导看到老百姓私下流传的评论,心里又有何感想呢?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们希望地方政府要把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的做到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对于此事的处理我们将会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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