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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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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经委办公会审议,现将《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 核查的启动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八条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建筑业企业成立3年来未承揽工程的,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承建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
  第十条 核查部门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监管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建筑业企业以下市场行为:
  (一)企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在合同履约监管系统中积分情况。
  (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各专业管理部门核查相关专业企业市场行为时,依据现有的管理信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
第四章 核查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分为初查和复查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核查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初查时,应当在核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送达《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核查程序、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时,核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或经营场所配合核查。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核查人员应先核实其身份,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2),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初查结束后,核查部门根据核查启动原因、核查结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启动核查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属于其它情形启动核查的,结束核查程序。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近2年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本市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公示核查信息。
  1.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及合同备案手续;
  2.在合同履约监管系统中同一项工程积分达到12分;
  3.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项所列情形的,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1个月。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近2年来有本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
  对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核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对被核查企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到市建筑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记录信息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况的,被核查企业应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查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核查部门组织复查工作。
  复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达标、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理以及整改等情况。
  第十九条 复查结束后,核查部门应当出具《建筑业企业复查综合评价报告》。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后,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颁发资质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第二十条 被核查企业在整改期届满后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核查部门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 核查人员发现企业申请资质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转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核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的;
  (二)在核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核查条件的;
  (三) 明示或者暗示被核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四)向被核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
  编号:
  (企业全称) :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号)及《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号)的规定,我单位将派核查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请予配合。为保证此次现场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请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到配合核查,并按照《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准备书面资料。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
  核查日期:
  编 号:
  核 查 机 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核查
企业提供证照资料信息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金
法定代表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注册资本金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 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
以上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设备机械 厂房指标
设备、机械、 厂房
现场核查情况
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营负责人
被核查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以上核查情况属实
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核查内容
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招投标 及合同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名称:
3、项目是(否)办理招投标手续
4、施工合同是(否)备案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名称:
3、项目是(否)办理招投标手续
4、施工合同是(否)备案
被抽取项目合同履约 积分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情况
生效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执行情况
经公证的调解书执行情况
核查机构初查意见
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委主任办公会意见(对被核查企业撤回资质证书的,需委主任办公室决定)
  附件3: 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书
  编号:
  (企业全称) :
  我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对你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查:
  根据《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第X条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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