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收购丶出售国家二级保护楠木3次共11000元,会判多久

黄利明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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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明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利明,男,日出生。被告人全裕桂,男,日出生。被告人周小丽,女,日出生。辩护人李军,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蒸检刑起字(2010)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周小丽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8日,被告周小丽的辩护人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4月26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丰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被告人周小丽及其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周小丽为贩卖穿山甲,购买汽车、租用门面,从广西收购穿山甲,在租用的门面里清洗、喂食和包装,然而运到浙江出售。期间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317只。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野生动物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周小丽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利明辩称,他只是非法收购穿山甲24只,以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293只不是穿山甲,而是鹰龟。被告人全裕桂辩称,他只帮黄利明从浙江购买新车回衡, 日帮被告人黄利明接一次货,其余293只穿山甲被告人没有参与运输。被告人周小丽辩称,她只是陪被告人黄利明提货,并不知道收购的是什么,只是在接到货后,才知道是穿山甲。被告人周小丽的辩护人辩称,“野生动物鉴定书”不符合司法鉴定法律规定,依法不应采信。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除当场抓获外的24只系穿山甲,另外293只认定为穿山甲,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成立。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周小丽筹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建立结算专用账户,租用门面,购买专用车辆运输工具,并与上线(广西)、下线(浙江)方面建立了通讯联系。先由广西陈永珍(在逃)组织穿山甲货源,安排他人从广西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至衡阳市外环路市钢管厂大门口附近地段,被告人黄利明、周小丽、全裕桂对穿山甲进行收购,然后运输到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润苑小区2号门面,并对其清洗、喂食和包装,根据浙江方面的需求,由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驾驶浙H-28727小轿车运输穿山甲到浙江出售。2009年7月至日期间,被告人黄利明、周小丽、全裕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317只,除日被当场查获穿山甲24只外,其余293只穿山甲均运输到浙江予以出售。其中11次出售给浙江衢州黄高良(在逃)161只,2次出售给浙江衢州的温某(具体情况不明,在逃)8只,5次出售给浙江衢州一个外号叫“胖子”的人(具体情况不明,在逃)6只,4次出售给浙江的金某(具体情况不明,在逃)26只,4次出售给浙江衢州江山市的某老板(具体情况不明,在逃)38只,5次出售给浙江的刘某(具体情况不明,在逃)53只,出售给浙江的楚某(具体情况不明,在逃)1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其证据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于日凌晨3时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润苑小区2号门面将被告人黄利明、周小丽、全裕桂当场抓获并查获扣押穿山甲24只;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利明、周小丽租用的住房及门面搜到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折、注射器、电子秤、用来装穿山甲的白色网袋、编织袋等物品;3、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2009-46号)野生动物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利明、周小丽、全裕桂非法收购的穿山甲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被告人黄利明、周小丽收购、出售穿山甲的记账凭证。证实被告人黄利明、周小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317只的情况;5、被告人黄利明的通话记录及黄利明、周小丽的银行进、转账赁凭证。证实被告人黄利明与上线联系货源及银行转帐的情况;6、现场照片。证实三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后查扣的穿山甲及其作案工具的情况;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利明、周小丽、全裕桂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准备运输工具,租用门面的情况;8、证人邓某某、蒋某、陆某、周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黄利明、周小丽、全裕桂就是本案的三被告人及租用住房、门面的情况;9、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三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周小丽以非法牟取暴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周小丽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利明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全裕桂、周小丽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利明辩称,他只是非法收购穿山甲24只,以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293只不是穿山甲,而是鹰龟。被告人全裕桂辩称,他只帮黄利明从浙江购买新车回衡,及日接一次货,其余293只穿山甲的运输没有参与。被告人周小丽辩称,她只是陪被告人黄利明提货,并不知道收购的是什么,只是在接到货后,才知道是穿山甲。被告人周小丽的辩护人辩称,“野生动物鉴定书”不符合司法鉴定法律规定,依法不应采信;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除当场抓获外的另外293只穿山甲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数量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认定该犯罪事实。经查,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具备野生动物鉴定资质,鉴定书对送鉴动物特征、习性等予以详细描述,内容真实,结论有据,故其出具的野生动物鉴定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317只,有三被告人供述,进出货记账凭证及银行进出账凭证佐证,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小丽系被告人黄利明妻子,家有三岁小孩需要其抚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鉴于对其适应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其所在村、组及家属愿意对其监管帮教,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小丽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黄利明、全裕桂、周小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利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全裕桂、周小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周小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利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全裕桂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小丽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对作案工具浙H-28727现代牌小型汽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聂&&&&&&伟&&&&&&&&&&&&&&&&&&&&&&&&&&&&&&&&&&&&&&&&&&&&&&&&人民陪审员&& 石&&爱&&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柳&&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校对责任人:易善凯&&&&&&&&&&&&&&&&&&&&&&&&&&&&&&&&&&&&打印责任人:谢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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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四川查获全国最大非法收购楠木案 涉案数量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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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正在量楠木尺寸
警方在崇州羊马查获的楠木(省森林公安局供图)
一根从重庆当地老百姓手中花1万元收购的楠木,经过贩卖到达商家手中,最后转手到广东做成家具,被卖了37万元
该市场共有桢楠10921件,2290立方米,至少10件楠木为100年以上的古树。仅收购回来的总金额,就达1200多万元
历史上,古代帝王龙椅宝座都选用优质金丝楠木制作。近年来,被冠以“皇木”的金丝楠价格可谓“价比黄金”,1立方米的价格从几千元至上百万元不等,甚至还有天价亿元的金丝楠木家具。随着金丝楠木家具价格暴涨,引发了楠木囤积热,主产地之一的四川,盗伐偷运楠木现象疯狂。
昨日,省森林公安局透露,今年,民警在崇州市羊马镇一次性查获上万件、2290立方米,非法收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涉案数量前所未有,楠木仅收购总金额就达1200多万元。据了解,这是全国最大一起非法收购桢楠的案件。近日,自贡市沿滩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楠木是我国特有的珍贵树种,仅分布于四川、重庆、贵州等地,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金丝楠是樟科楠属,准确来讲并不是植物的名字。”民警费然介绍,只有桢楠、浙楠、滇楠、闽楠、紫楠等有可能成为金丝楠。楠木在其生长过程中,有矿物质渗入年轮上,经过抛光、打磨,木材表面在阳光下金光闪闪,被认为是金丝,故称金丝楠。现在,也有不少商家将楠木经过加工,制作成金丝楠。
发财梦囤积楠木欲卖好价钱
今年2月初,省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在崇州市羊马镇的钢材木材市场内,发现大量楠木的原木。刑侦处民警费然赶到现场突击检查发现,市场内楠木堆积成一座座小山,有5米多高,大大小小十几堆,数量惊人。
54岁的陈云(化名)是其中一名老板,从2000年开始,一直从事木材经营活动。陈云从前曾收购拆房的旧木料,接触过一些楠木,因而对其有一定认识。由于楠木价格持续上涨,为牟取其中的暴利,2010年,陈云大肆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楠木,并囤积起来,企图能卖到更好的价钱。但没想到,他们的楠木还未出手,就被民警发现。
经查,该市场内从事楠木收购的经营户有3家,均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底气足大老板企图贿赂民警
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采伐、运输、收购、售卖,都必须要有林业等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等相关证件。
“起初,民警去羊马镇的木材市场检查时,这3家经营户很有底气。”费然说,他们拿出的相关证件,让民警觉得蹊跷: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采伐是有严格规定的,他们一个星期居然可以采伐400立方米的楠木。
沿着这条线,民警破获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打掉一个从重庆开具树种为楠木木材运输证,多次转手到成都周边交易的团伙。费然说,该案中涉及有木材老板和财大气粗的个体经营户,这些老板甚至还企图贿赂民警。
今年6月,省森林公安局民警将3家经营户查封。经过民警1个多月的清查,以及省林科院生态所、木材所专家鉴定,该市场共有桢楠10921件,2290立方米,至少10件楠木为100年以上的古树。
费然说,一般盗伐100至200立方米的林木,就称为数量特别巨大。该起非法收购楠木的涉案数量,前所未有,是全国最大一起非法收购桢楠资源的案件。
数量大收购金额达1200多万
在我省(四川),楠木主要产在雅安、眉山、乐山、宜宾、泸州等地。费然说,经营户除了从省内的桢楠原产地收购,还到重庆和贵州等地收购。这些楠木的原木会被卖到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加工成家具,再以高价卖出。
费然说,去年11月,一根从重庆当地老百姓手中花1万元收购的楠木,经过贩卖到达商家手中,最后转手到广东做成家具,被卖了37万元。更有甚者,一根直径约1米的楠木,可卖到60多万元。这次涉案的楠木,仅仅是收购回来的总金额,就达到了1200多万元。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吃砍钱的”采购“串串儿”“坐商”倒卖
查获的这些楠木,从非法的采伐、运输到收购,分工明确,每个环节有专人负责。费然说,整个链条有“吃砍钱的”、“串串儿”、“坐商”三种角色。
当地寻找楠木资源的称为“吃砍钱的”,多为本地人;“坐商”则是有固定的场地、囤积堆放楠木木材的人;“串串儿”是中间人,掌握着大量“吃砍钱的”和“坐商”信息。
通常,“吃砍钱的”联系“串串儿”索要订金后,向当地农户购买楠木,并组织人员进行采伐。他们将非法采伐的楠木,装车运下山后,在公路上与“串串儿”交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串串儿”收到楠木后,会上门询问“坐商”是否“要货”。为了避免被查的风险,他们的交易则一般选在晚上。
“串串”间也会频繁沟通,有时,一些楠木被采伐后,会经若干个“串串儿”倒手才会流入“坐商”手中。
在羊马镇,由于数家“坐商”聚集,现已形成非法楠木木材的集散地。据了解,全省此类集散地共有4至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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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一女子因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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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眉山10月10日讯(胡思慧)近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系仁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日,其从朋友处得知仁寿县彰加镇有楠木树,遂到仁寿县彰加镇金峰村3组购买楠木。王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情况下以3000元价格购买3株楠木树(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同年2月23日,王某,请人将三株楠木树挖走(蓄积0.4立方米),并于次日运至仁寿县县城。回到县城后,又以该3株楠木抵债卖给陈某某,运至仁寿县文林镇黎光村3组栽种。该3株楠木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及收购。
  到案后,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
  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未取得行政许可而出售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楠木3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志惠
| 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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