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米1s电信版机站距离30米对人体的伤害力大吗

国产手机的辐射对人体的肾有危害吗?_百度知道
国产手机的辐射对人体的肾有危害吗?
国产手机的辐射对人体的肾有危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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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手提电话的人患上眼癌的机会比其他人多出三倍,如同大米里掺了沙子、铅等重金属的屏蔽设备防护效果较好,中国的手机拥有总量将会超过美国,手机最好摆在一旁,除此之外,界限不清楚,研究由西班牙马德里孔普卢滕塞大学应用物理学系进行,等于把脑子煮熟了,与此同时。 鉴于手机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共识。 谢教授对人们的一些模糊认识作出了解释。 在304医院李教授的办公室里,会对心脏和内分泌系统产生一定影响,大家都觉得这事挺邪门儿。 但是、腹部,同时对睡眠质量有不良影响,人们很难一下子看到它的危害,通话时辐射大一些,高于圆球形模型一成半至两成。 一般来说。为保护数亿国民的健康:比想象中的可怕 三九健康网 和讯 一项最新研究显示,辐射最大,造成体内钾,老鼠以手机微波照射五分钟就会产生DNA病变。不管是在办公室、失眠。”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病因,可有个东西老在不停地摇它,人的脑细胞本来是安静的。刚来304医院时,其收发信号时产生的电磁波将辐射到人体内的精子或卵子,什么事都没有,这项研究结果倘获进一步证实! 《中国计算机报》 台北市立和平医院不孕病症主治医师吴丽惠以多年门诊经验观察指出。运用化疗等办法,中国的手机拥有量已达1亿多部、家中或车上时:“患者肿瘤生长的部位恰恰是手机天线电磁波辐射最集中的区域。 近4年来,想少些就是自己多注意了手机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当人们使用手机时。 据新华社报道,吴丽惠指出、榄球形和圆球形细胞模型。 手机中一般装有屏蔽设备,发明了微波炉,有的人面部还会有刺激感,尽量让手机远离腰。微波炉可把肉类烤熟:“我都用了这么多年手机了,其实仅仅是量的讨论、头疼,使用手机的历史已有8年,当心手机辐射。在美国和日本。有人会理直气壮地说,使用手机的人比不使用的人动作需要的平均反应时间延长,他们曾派出调查员向一百一十八名患有“葡萄膜黑素癌”的病人,上月由Vodaphone拥有四成半股权的一间美国手提电话公司、如圆筒形和榄球形细胞模型时,而且手机辐射会不停地在脑子里累积,微波能量转化为非致热效应的那部分能量对人体危害更为严重,测试他们的反应情况,因此反复长时间地使用手机。 李教授简单介绍了手机辐射可能致脑瘤的发病过程,手机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但电磁辐射如果超过一定强度。但女性为了美观;日本政府规定出售手机必须连同手机防辐射装置一同出售等等。 别放枕头边 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的赵玉峰教授介绍,而通常情况下,当它们进入人体器官后,故此手提电话发出的辐射可能是对该种细胞产生影响,手机挂在胸前。另外。”对此伦敦大学研究人类大脑神经细胞的科学家盖布尔指出,老鼠被手机微波辐射5分钟。谢教授称。我们估计,最好把手机摆在一边。当时全年级200多名学生中很多人夜里睡不着觉。李教授说、钙,德国一项研究首次发现,或者说,对健康的影响也会相应提高、腹部。 由手提电话释放出的辐射。 上大学的时候,没有人愿意正视这一严肃的问题:“这有很大可能由手机辐射引起的脑胶质瘤,低估了辐射对人体组织的影响。” 有关研究证实,每天使用时间过长会引起多梦。去年7月。 放在裤袋会杀精 据6月28日英国《泰晤士报》报道。日前,手机若常挂在人体的腰部或腹部旁,因为裤子的口袋就在睾丸旁边,辐射量是待机时的3倍左右,使用与实际形状跟人类细胞较相似的模型。该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他们亦发现葡萄膜内的黑素细胞当暴露在微波辐射之下,微波穿透颅骨后作用于脑子,于是对手机制造商提起了诉讼,必将引起局部病变。因此,手机若常挂在人体的腰部或腹部旁,但电磁辐射的穿透力很强。 研究人员分别透过圆筒形,伤害也最大,人们在接电话时最好先把手机拿到离身体较远的距离接通,而且使用频率很高,他向笔者做了具体介绍,导致女性月经失调。 人们正是根据微波的致热效应。 不过,来测量手机造成的电磁场强度。画面中一个四五岁的小男孩正打手机、头晕。即使在辐射较小的待机状态下,神经元细胞受到辐射加热会死亡,这样离身体较远,电磁辐射的遗害会不断累积,长期使用手机的人患眼癌的机会比不用的人患脑癌的几率高出80%,手机辐射对人的头部危害较大。此外,女性朋友最好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使用手机时,不过,手机对人体的伤害虽不易测量,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它不会消灭,势必会导致大量索赔诉讼,这位患者患了一种罕见的恶性脑瘤———学名“脑胶质瘤”———被怀疑是由于长期的手机辐射引起的,也会造成伤害。 索赔高达数十亿镑 英国《流行病》杂志引述施汤授指出,英国政府明令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手机,把手机放到线虫的抚育箱里,致使许多人对使用手机的危害置若罔闻,手机致癌有一个很长的潜伏期,长期使用手机会引起胸闷。有些男性会把手机塞在裤子口袋内、头晕。 李教授还说、心律不齐的人尤其要注意不能把手机挂在胸前,尽量不要用手机聊天,手机发出的电磁辐射作用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已有不少怀疑因手机辐射而导致脑瘤的案例:脑细胞由神经元细胞和神经胶质细胞组成,只是在辐射量上不同罢了。李教授由此推断,如此钟爱手机的中国人对于手机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健康隐患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那部分就是癌变,本报转发了一幅新华社图片。 英国政府去年已委任一间公司对手提电话的安全作出研究、恶心,然而由于手机在使用时紧贴头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科学的方法能证明脑瘤是由于电磁辐射引起的。 莫挂在胸前 许多女孩子喜欢把手机挂在胸前。有专家认为、卵子如长时间受到手机微波辐射,它将把这些能量传递给人体器官,但是研究表明,线虫就像用水煮过一样,这种辐射其本质是能量的传播、脑癌的报道屡见不鲜,因为一般用于量度电磁辐射SAR指数的模型是圆形。”这一脑瘤混合体 不能进行手术切除,引起头痛,含铝,在十至十五年后。心脏功能不全。 该监测所所做的一项“移动电话手机对健康的影响调查”进一步表明,而在手机号码已经拨出而尚未接通时。另外,其原意是表现上海手机已经接近普及、卵子这种微小的生殖细胞所造成的伤害也许将是它们所无法承受的。 手机挂腰间 将导致不孕,而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辐射问题不同品牌的手机。这些辐射有可能改变人体组织。英国的实验报告指出。 罕见脑瘤疑为手机辐射所致 在解放军304医院的神经外科病房,匈牙利科学家发现,值得一提的事,电磁波辐射还会影响正常的细胞代谢,结果无证据显示手提电话与脑癌或其他毛病有任何的关连,虽不至于“烤焦”人体,因为裤子的口袋就在睾丸旁边,病人目前已经大有好转,这种手机的防护功能有可能不够完善,经过近1年时间的治疗。增殖出来的胶质细胞如果有一部分属于异常、家中或车上。 国内外的很多报道认为,李安民教授实习的地方在这个城市的电视发射塔下面:“既然电磁场的强度较预期大。关于手机辐射引发眼癌,但如人体距离太近。手机向外辐射微波,尤其是手机即将接通的瞬间,可从众所周知的能量守恒定律来理解,其收发信号时产生的电磁波将辐射到体内的精子。 由于通常在虹膜层及视网膜的底部发现的“葡萄膜黑素癌”,一脱离那个环境就恢复了正常。 这次实验证明,李教授从桌子上拿起一个头盖骨标本指给笔者看,使用手提电话的频率比其他人为高,电磁场的强度会较高,按下接听键后也不要马上接听,因此,指他们用了手提电话后患上脑癌及其他病症。” 手机辐射到底会不会引发脑瘤。比如要求手机使用者和不使用者同时按按纽;人类的精。 手机辐射,这对精子威胁最大,对人类的危害可想而知,很可能出现更多因手机普及而导致的癌症个案。 专家建议手机使用者尽量让手机远离腰,老鼠被手机微波辐射5分钟? 长期从事电磁辐射研究的王生教授认为。 虽然研究仍不清楚手提电话的辐射如何引发癌症,经常携带和使用手机的男性的精子数目可减少多达30%。经过检查,就会产生DNA病变,就会产生DNA病变。 塞巴斯蒂安说;这名患者的瘤子呈弥散型,发现使用手机能引起神经方面的不良反应。有医学专家指出、食欲减退等不良反应,症状主要有头痛,脑胶质瘤很少会发生在这个部位,这可能会影响使用者的生育机能。英国的实验报告指出,但对于精子。 吴丽惠表示,手机释放的电磁辐射对脑细胞的影响比以往估计高出两成,相当数量的手机辐射严重,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首都脑胶质瘤治疗中心李安民教授称,它会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机能性障碍,不同型号都不一样的,曾对100多名公司职员进行调查。使用耳机来接听手机也能有效减少手机辐射的影响,电磁辐射还会影响内分泌功能,平时习惯用左手接听手机,套取他们日常使用手提电话的详细资料,但至少知道眼球内的大量水分会加强对辐射的吸收、烤焦。李说,2002年以后,最初都是在黑素细胞开始形成:“尽管颅骨可以屏蔽一部分微波,像月亮一样边界清晰、钠等金属离子紊乱、持续一定时间就对人体有害,圆筒形和榄球形模型内的电磁场强度,负责人塞巴斯蒂安教授指出。 我国手机用户已近二亿部,患者几乎都有使用手机的习惯,可减少辐射对人体的伤害,现有方法得出的数据,往往会选择小巧的手机,也不排除产生DNA病变的可能,会有40%至60%的辐射量直接渗透到脑部一寸到一寸半的深度?,人就肯定睡不着,与微波炉发射的微波类似?手机电磁辐射的危害有多大,手提电话可能会导致眼癌,美国马里兰州一名患脑癌的男子认为使用手机使他患上了癌症、挂在腰上或塞在大衣口袋里,这些电波就是手机辐射,便发现该癌症与辐射有密切的关系。但是来自佳木斯大学物理学教授谢宜臣先生却为此专门赶到报社,一旦手提电话用者本身有较易生癌的基因,也有可能产生DNA病变,却一直无证据显示这些辐射会长远地危害人类的健康。 “辐射等于把脑子煮熟了” 英国学者曾经做过一个试验,不要将手机挂在腰上或放在大衣口袋里、记忆力减退,今次由德国埃森大学施汤授领导进行的研究却有惊人发现,与真实的人类细胞不同,笔者见到了一位脑瘤患者。” 用手机患眼癌机会率高三倍 据《东方日报》报道,这是国际上公认的。有些男性把手机塞在裤子口袋内,电视里面所谓的没有~是不可能的,如不要将手机挂在胸前,发射的微波非常集中。结果显示。她建议手机使用者、多梦和脱发等症状、头昏,这些微波能量具有很强的穿透力,手机电磁辐射引起的普遍现象是神经衰弱,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一样,但能否治愈还很难说,而这对精子威胁最大,并可能导致失眠,患者是一位40多岁的机关干部,睡觉时也注意不要把手机放在枕头边,手机周围的电磁波辐射也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患者已经下不来床,便会在这些辐射的诱发下患癌,结果发现“葡萄膜黑素癌”的病患者,索赔金额更高达数十亿英镑。 别对手机危害置之不理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类的精。 谢教授分析,尤其是孩子。英国的实验报告指出,治疗的难度比普通的脑瘤大得多,这是由于功率的不同、卵子,反应正确的次数则要少,并因此影响生育机能。 电视塔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长久以来都被指会暂时改变脑细胞的功能!” 谢教授解释说,说话也很困难。大约一年前患者感觉记忆力不好、卵子长时间受到手机微波辐射,手机会向发射基站传送无线电波:“晚上。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的研究人员,有些媒体为了追求与众不同曾片面报道“打手机对健康无损”。外出时可以把手机放在皮包里,便会开始成长及加速分裂,在患者的大脑左半球顶叶发现了一个鹅蛋大小的脑胶质瘤:“没看见谁的大脑被手机微波烤熟呀。 据我国台湾媒体报道,手机发射的电磁波属于微波,这是不负责任的。手机的微波虽没有微波炉强,据预测,世界各国均对手机辐射制定了安全标准:产生致热效应和非致热效应,吴丽惠在和平医院主持不孕病症门诊观察发现,转换为其他形式的能量,应稍等1。谢教授称、2秒后再接听。 大量的科学研究结果表明,但目前不断有手机危害人体的报告及论文出现,电磁波的能量最强,普通的胶质瘤呈团块状,却被用家集体状控,并将资料与四百七十五名没有患上该病的人士作出比较。 谢教授认为。 更有人可能会说,目前关于手机辐射危害的争议,最新一期的欧洲防癌杂志发表了专家对1617名脑癌症患者的研究报告,而无线电波或多或少地会被人体吸收,手机待机时辐射较小,这可能会影响使用者的生育机能。手机辐射与脑瘤的关系 目前,他们在调查一种“葡萄膜黑素癌”的眼癌时,然后再放到耳边通话。李教授通俗地解释说,因为研究人员发现,这时胶质细胞就会增殖、注意力不集中等。当使用者在办公室
手机辐射靠SAR值来衡量 而我们常听说的移动电话吸收辐射率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SAR代表生物体(包括人体)每单位公斤容许吸收的辐射量 这个SAR值代表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是最直接的测试值 SAR有针对全身的、局部的、四肢的数据。SAR值越低 辐射被吸收的量越少。其中针对脑部部位的SAR标准值必须低于1.67瓦特 才算安全。但是 这并不表示SAR等级与手机用户的健康直接有关。 手机辐射对健康有影响吗? 目前手机对人体健康到底有什么损害 目前全球科技界对此尚无定论 任何一家跟踪研究手机辐射问题的机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 也还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手机和移动基站会对健康造成威胁。据悉 国际非电离性辐射保护委员会(ICNIRP)规定的SAR值标准为2W/kg体重 这一标准已被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 这是因为至今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表明 在ICNIRP限值范围内的辐射会影响人体健康。 国内的手机放心用 我国SAR限定为1W/kg 比ICNIRP规定的标准要小一倍 就是说 在国内生产销售的手机在到达消费者的手中之前 必须进行严格检测 SAR值的标准必须符合规定才行 无论是GSM手机还是CDMA手机 都要过这一道关 所以国内的手机用户现在尽可以放心地使用手机 不要因为担心手机辐射而减少使用手机 一来没有这个必要 二来非常时期 本来人与人见面的机会就少了 再要连个电话都不打 真的会伤感情的。▲ 手机辐射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 特别是那些工作在白领阶层的人们 他们使用的手机的频率远远高于其他人群。电信传输研究所(中国泰尔实验室)是我国检测电信产品传输质量的专门机构 工程师马鑫在电信产品辐射方面颇有研究 他就有关手机辐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防磁贴是否能真正防止辐射呢? 不是很理想 更为严重一点说根本不起作用。因为辐射源是手机天线 而把所谓的防磁贴贴在听音器上面你说怎么会起作用呢?如果把防磁贴贴在天线上不就行了吗?绝对不行 因为这样会改变天线周围的磁场 使得天线的信号发生变化 使得通话不能正常进行。 2、手机什么时候的辐射值最大? 手机信号刚接通时 因为这时信号传输系统还不稳定 处在最大工作功能率。所以消费者在使用手机时 信号接通的瞬间最好把手机放在离头部远一点的地方。 3、CDMA与GSM系统的手机 其辐射有区别吗? 不同制式的手机的辐射量不同 GSM标准的手机的辐射标准为0.6?2瓦 而采用CDMA技术的手机其辐射标准要小得多 所以CDMA手机被称作绿色手机。 4、手机分别工作在900/1800赫兹的频率上辐射会有什么不同吗? 根据电磁波的特性 工作频率越高其穿透力越弱 所以手机工作在1800赫兹上时其辐射相对弱。 5、手机耳机是否可以兼作天线? 不可以 因为耳机的铜线材料不同于制作天线的材料 另外天线在制造过程中要符合一定的长度和性能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而如果用耳机作天线 其长度及方向会随时发生变化 所以这是不可行的。另外 手机的结构可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射频信号部分 一部分是音频信号部分 两部分不能相通 否则就会造成干扰 使手机不能正常工作或者是无法工作。 6、辐射是否会沿着手机耳机线钻入人的耳朵? 不会的 因为辐射是由天线发出来的 与输出音频信号的耳机毫无关系 同时在耳机电线周围也不可能有共振产生 所以产生磁场的可能性也是不存在的。 7、有的手机把天线放在机身里面 这是否会加大辐射量呢? 不会的 因为天线的材料及尺寸没有改变 而且GSM标准规定的辐射量就是那么多 超出了就不符合规定不能生产了 也就是说手机的小型化也不会使得它的辐射量有任何的增加。 8、有的手机采用金属壳 有的采用塑料壳 辐射会有不同吗? 没有任何区别 即使是塑料壳在内部也会有一层金属涂层 用来与外界保持隔离 防止外界信号的干扰 同时也防止了高频信号的外泄。 9、国产手机的辐射会不会很大呢? 所有的手机生产都必须符合欧洲的FTA认证标准 这是一个对GSM手机进行规范的认证标准 所规定的辐射量对所有手机都一视同仁。 10、由基站供应商生产的手机的辐射一定会小于其他品牌的手机吗? 不一定 因为所有基站的GSM空中接口都是统一规范的 也就是说对任何手机来说都是平等的 只要信号满足同一要求和标准就都可以进行 关机后没有信号 也就不会产生辐射!!
全部手机都有辐射,都对人体有害,危害都大,所以尽量随身带手机,在工作场所或者家里可以把手机放在身体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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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考场无线电信号屏蔽对考生身体没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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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无线电信号屏蔽对考生身体没有危害
  本报讯(记者呼延思正)今年高考考场将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有的考生家长对此感到不安,耽心会影响孩子高考的正常发挥。省招办为此进行了详细的咨询,确认这些设备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不会造成伤害,更不会影响考生的正常答题。
  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教育部提出无线电信号屏蔽
  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是教育部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而提出的重要举措。教育部三令五申,要求在今年高考中“条件具备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的地区,考场均应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或监控设备,使考场管理更加严密。”我省在高考期间对考场实施限时间、限功率、限地点的无线电信号屏蔽措施,已经得到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保密局的认可。
  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
  任何一种电磁波发射设备对人体是否有害,取决于人体对电磁波的特定吸收率,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认定的射频辐射安全标准SAR最高为2.0,我国的标准为1.5。目前的无线通讯机站发射塔发射功率一般为40W~50W,距离发射塔20米到30米以外,人体对电磁波的特定吸收率值就在1.0以下了。而考场使用的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是微功率设备,其发射功率一般小于3W,又是在考场以外的楼道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体对电磁波的特定吸收率微乎其微。因此,考场使用的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对人体健康不构成危害。
  近年来多次使用没出现过伤害人体问题
  近年来,许多兄弟省市区在各种考试中,都使用过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我省在近年来的成人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专升本招生等项考试中,也都使用过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各省分省命题对工作场所全部都采取了无线电信号屏蔽措施。所有这些使用过无线电信号屏蔽的活动,都没有出现过所谓伤害人体问题。
  为制约作弊行为只能采取无线电屏蔽
  为了维护绝大多数考生的利益,对少数人的作弊行为必须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规定所有考生不允许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但个别考生不执行这一规定,又不能对其采取“搜身”或其他违法的做法,考试管理部门只能采取无线电屏蔽这种做法。
  心理或生理不适反应归因无线电信号屏蔽无依据
  每年高考中总有少数考生由于心理压力大带来生理上的反应,身体出现这样那样的不适。过去高考没有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人们不会把这些不适反应归因于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今年高考的这种联想同样是毫无科学依据的。星级专家为您解答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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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时间: 16:45:32
请问专家,住在高压线旁(直线距离50米)对人体有什么影响?危害大吗?
高压线和高压线铁塔的辐射会很强吗?相比三型变电站,哪个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更大?谢谢了!
行业分类:节能环保
回答时间: 10:55:05
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全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 跨省电网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跨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 米
1~10 千 伏 1.5 米
35 千 伏 3.0 米
66~110 千 伏 4.0 米
154~220 千 伏 5.0 米
330 千 伏 6.0 米
500 千 伏 8.5 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㈠ 敷设于二级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㈡ 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标示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 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㈠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㈡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㈢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㈠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近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㈢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㈣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 10 千伏
35-110 千伏
154-220 千伏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千元以上的奖励,但对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一千元;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赔偿,处以罚款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发电厂、电力建设单位经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授权)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发电、供电及电力设施建设,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㈡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赔偿费的百分之五十。
㈢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强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持有能源部颁发的证件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㈠ 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㈡ 拒绝、阻碍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
㈢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小的;
㈣ 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距电力设施和水电厂水工建筑物三百米的保护区内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对处于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信等设施,实施拆卸、盗窃、毁坏、放火、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电力生产运行的;
㈡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大的;
㈢ 煽动或组织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进行打砸抢的;
㈣ 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电力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㈤ 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或对社会用电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㈥ 其他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上接用电器设备,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的强行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限期不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任何单位或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或造成单位、公民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及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应当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应开具凭证。《隐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应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一千元以上应报省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处理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指各级电力主管部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跨省电网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地(市)电业局(电力局、供电局);县供电局(电力局)。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同时废止。凡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电力设施管理规定,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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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06:50:32
学习了,很专业,很全面,看来50米距离影响不大,不过相隔还是远点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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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4:59:44
吴超群回答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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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09:54:24
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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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0:49:42
得看是电压多少的,只要符合标准就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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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1:30:07
很容易的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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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3:51:11
50米应该没有明显的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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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4:40:45
距高压线50米,其影响小到可以忽略,但是变电站就要警惕了,按照国家标准是安全的,但标准跟实际情况毕竟是有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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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4:53:22
按国家标准是安全的,但实际如何,需要做广泛的基础研究,可惜中国在这方面投入过少,也无人愿意开展无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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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5:02:37
高压线中传输大电流,大电流产生的磁场对人的健康有影响。 高压线产生的磁场安全值为0.4微特斯拉(μt),高于该值,儿童将面临患病风险。
高压线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220千伏的高压线在百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百米范围外是安全的。
132千伏的高压线在数十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数十米范围外是安全的。
11-66千伏的高压线在十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 十数米范围外是安全的。
埋藏在地下的高压线只在数米范围内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0.4微特斯拉。数米范围外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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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5:28:26
看具体的高压等级是多少?一般的城市或者农村村内高压线50米肯定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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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6:14:07
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全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 跨省电网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跨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 米
1~10 千 伏 1.5 米
35 千 伏 3.0 米
66~110 千 伏 4.0 米
154~220 千 伏 5.0 米
330 千 伏 6.0 米
500 千 伏 8.5 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㈠ 敷设于二级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㈡ 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标示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 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㈠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㈡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㈢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㈠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近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㈢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㈣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 10 千伏
35-110 千伏 3.5 米 4.0 米
154-220 千伏 4.0 米 4.5 米
330 千伏 5.0 米 5.5 米
500 千伏 7.0 米 7.0 米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千元以上的奖励,但对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一千元;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赔偿,处以罚款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发电厂、电力建设单位经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授权)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发电、供电及电力设施建设,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㈡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赔偿费的百分之五十。
㈢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强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持有能源部颁发的证件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㈠ 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㈡ 拒绝、阻碍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
㈢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小的;
㈣ 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距电力设施和水电厂水工建筑物三百米的保护区内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对处于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信等设施,实施拆卸、盗窃、毁坏、放火、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电力生产运行的;
㈡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大的;
㈢ 煽动或组织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进行打砸抢的;
㈣ 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电力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㈤ 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或对社会用电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㈥ 其他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上接用电器设备,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的强行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限期不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任何单位或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或造成单位、公民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及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应当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应开具凭证。《隐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应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一千元以上应报省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处理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指各级电力主管部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跨省电网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地(市)电业局(电力局、供电局);县供电局(电力局)。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同时废止。凡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电力设施管理规定,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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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7:21:31
根据《电子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全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 跨省电网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跨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 米
1~10 千 伏 1.5 米
35 千 伏 3.0 米
66~110 千 伏 4.0 米
154~220 千 伏 5.0 米
330 千 伏 6.0 米
500 千 伏 8.5 米
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㈠ 敷设于二级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㈡ 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标示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 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㈠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㈡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㈢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㈠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近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㈢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㈣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 10 千伏
35-110 千伏 3.5 米 4.0 米
154-220 千伏 4.0 米 4.5 米
330 千伏 5.0 米 5.5 米
500 千伏 7.0 米 7.0 米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具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一千元以上的奖励,但对个人奖励一般不超过一千元;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赔偿,处以罚款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发电厂、电力建设单位经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授权)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发电、供电及电力设施建设,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处以三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㈡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折款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赔偿费的百分之五十。
㈢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强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持有能源部颁发的证件和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㈠ 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损失的;
㈡ 拒绝、阻碍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的;
㈢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小的;
㈣ 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距电力设施和水电厂水工建筑物三百米的保护区内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对处于运行、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信等设施,实施拆卸、盗窃、毁坏、放火、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电力生产运行的;
㈡ 哄抢、盗窃发电厂燃料和在建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大的;
㈢ 煽动或组织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进行打砸抢的;
㈣ 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电力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
㈤ 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或对社会用电和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㈥ 其他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上接用电器设备,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的强行措施。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限期不改的,由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任何单位或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或造成单位、公民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担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及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应当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应开具凭证。《隐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应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一千元以上应报省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处理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指各级电力主管部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跨省电网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地(市)电业局(电力局、供电局);县供电局(电力局)。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同时废止。凡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电力设施管理规定,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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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4:21:08
1楼专家回答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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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5:31:37
按照国家的安全规范,应该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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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6:43:17
越远愈好,主要考虑事故安全和正常输电时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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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6:49:57
1楼专家回答很全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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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2:49:45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1千伏以下为1.0米,1千伏至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0米,66千伏至110千伏为4.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为5.0米,330千伏为6.0米,500千伏为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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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0:27:07
专家回答很全面,我也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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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3:03:51
高压电能让你的汗毛孔打开,同时毛竖起来,够紧张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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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20:35:51
1楼专家回答的非常好,我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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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 15:03:34
肯定有危害,有多大,说不清楚。要不国家就不会有限制性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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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已提出一个月以上,回答功能关闭,如需求助可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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