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desys360rp.exe是什么么程序

程序变换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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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formation)
将一个、 结构清晰、易于理解的,但效率不太高的正确程序,通过对其进行由粗到细的变换,而得到一个不太直观但效率较高的正确程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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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库(library),一个可供使用的各种标准程序、、文件以及它们的目录等信息的有序集合。 汇集在一起的经常应用的程序。主要有:(1)标准。如三角函数、反三角函数等子程序。(2)标准程序。实现一些常用的计算方法,如解常微分方程、偏微分方程、数值积分等程序。(3)。如复制卡片、磁带、磁盘及调试用的各种程序等。程序库中的程序都是规范化的。所谓规范化有三重含义:① 同一库里所有程序的格式是统一的;② 对这些程序的调用方法是相同的;③ 每个程序所需参数的数目、顺序和类型都是严格规定好的。外文名library内&&&&容标准&等 正文
一些经常使用、经过检验的规范化程序或的集合。程序库里的程序必须是经常使用的,如开方、三角函数、指数和对数函数、代数方程、微分方程和积分方程的求解程序等。这些程序往往被收入程序库中,构成通用程序库。另有一些具有专门用途的应用程序,如计帐、货单、工资计算等,可以构成专用程序库。只有经过严格检验的程序才能放在程序库里。检验,就是对程序作充分的测试。通常进行的有正确性测试、精度测试、速度测试、边界条件和出错状态的测试。经过检验的程序不但能保证计算结果的正确性,而且对错误调用也能作出反应。程序库中的程序都是规范化的。所谓规范化有三重含义:① 同一库里所有程序的格式是统一的;② 对这些程序的调用方法是相同的;③ 每个程序所需参数的数目、顺序和类型都是严格规定好的。程序库通常以方式保存在各种存储设备上,最常见的是放在磁盘或磁带中。程序库必须具有完整的使用说明供用户查询,以便正确地调用库中的程序。使用说明一般包括程序名、程序功能、表、调用方式、结果格式、计算精度和速度的说明、报告以及和例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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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程序是指由个人或软件公司开发的,运行于Web服务器的,能以直接安装的方式来创建网络或的应用软件。特&&&&点由个人或软件公司开发方&&&&式直接安装
博客程序[1]指的就是由某程序师或软件公司开发的一套可独立安装使用的博客系统软件。
大部分的程序,特别是个人用户版的,不拿来做为商业用途的,基本上都是免费的。
在程序里,与搜索引擎比较友好的,有公认的博客程序。
在这里不去讨论非国产的程序。
程序按照语言类别进行分类,比较便于整理,时下博客程序采用的主要有下面几类:ASP、ASP、PHP、CGI、等,其中现在最为火爆的非PHP莫属,并且随着现有PHP主机价格的走低,可以想见的是PHP博客程序的普及大幕才刚刚展露它的一角!而基于ASP语言自身的局限,该类博客程序的发展也要受到影响,其实这些也可以从现在流行的论坛程序看出,PHP与ASP正在走向主流或者说已经成为主流!ASP类的推荐使用Z-Blog,因为当今的PJBLog有些不思进取的态势,而且在功能与模板上面Z-Blog变得很强大了,感觉有些要独占鳌头的趋势;
而PHP类的程序则是几分天下的局面:
喜欢简洁高效的推荐使用,SaBlog-X由安全天使angel独自开发的基于PHP+MySQL的程序,以其简洁、安全、高效等特点吸引了众多用户的目光。喜欢多功能以及丰富模板的推荐使用Bo-Blog或者F2Blog。其他类型的程序由于用户较少而不推荐新手用户使用,毕竟有一个好的沟通环境也是用户所需要的,这样便于及时解决碰到的问题。
目前国内还有一款新兴的程序Emlog,程序小巧简单,但包含所有博客该有的功能,重要的是速度超极快,和臃肿的WP相比,简直闪电般快。论坛也比Sa-X更为活跃。 新手推荐用Emlog和Sa-X,安全,简洁,快速。
国外最出名的是WordPress,一种使用语言和数据库开发的开源、免费的(,)引擎。WordPress 是一个功能强大的,众多,易于扩充功能。作为世界上目前最先进的 we程序,其用途非常广泛,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了,甚至可以当作CMS使用。不过相比其他博客系统,是在XP平台上运行速度最慢的。
国内比较有名的程序是,像国内比较有名的博客,牟长青博客和江礼坤博客都是采用的z-blog。
是一套基于平台的开放、高效、健壮、实用、美观的发布程序。拥 z
有以下优秀特性:生成静态文件、完全符合标准、高度可制定化模板、展现逻辑与操作逻辑完全分离、浏览/评论/发表/管理功能、支持第三方WYSIWYG(所见即所得),、TAGs,更好分类你的文章、可定义静态文件名称、ATOM格式XML数据库备份、自动替换文章中关键字为预设链接、统一权限控制、站内全文搜索。WordPress是一种使用 PHP语言和 MySQL数据库开发的开 源、免费的 Blog(,)引擎,用户可以在支持 PHP 和 MySQL 数据库的上建立自己的 Blog。  WordPress 是一个功能非常强大的博客系统,插件众多,易于扩充功能。安装和使用都非常方便。WordPress 已经成为主流的 Blog 搭建平台。  WordPress 的原版是英文版的,UTF-8编码,目前最新版本为日发布的 3.2.1。WordPress 3.2.1 要求 PHP 版本至少为 5.2.4(不支持第三方推出的“PHP 6.0”)。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中文用户需求开辟了中文官方站点且提供中文版程序下载。还有爱好者开发了中文语言包,使其可以支持中文。不过,由于使用的编码原因,中文字符截断时会出现乱码。不过桑葚网友制作的中文 WordPress 工具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WordPress 可以说是世界上目前最先进的 weblog 程序。开发的程序大多都是根据它仿造的。它更能把握搜索引擎,在你使用 WordPress 并掌握几种后,对于优化将不用过多的操心,它会为你想的更多。  WordPress有许多第三方开发的免费模板,安装方式简单易用。不过要做一个自己的模板,则需要你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比如你至少要懂的HTML代码、CSS、PHP等相关知识。  使用WordPress平台的发行商约有3000万,占全球网站的10%。而WordPress官方网站的每月独立访问用户数则达到3亿。WordPress是一个BLOG程序,用它可以架设完全属于自己的BLOG。而Wordpress的应用又不仅仅只是在BLOG方面,因为其强大的扩展性,部分网站甚至已经开始使用Wordpress来架设,或者说这些BLOG甚至都看不出它们只是BLOG而已了。WordPress是最热门的开源个人信息发布系统(Blog)之一,基于PHP MySQL构建。WordPress提供的功能包括: 1.文章发布、分类、归档。  2.提供文章、评论、分类等多种形式的RSS聚合。  3.提供链接的添加、归类功能。  4.支持评论的管理,垃圾信息过滤功能。  5.支持对样式CSS和PHP程序的直接编辑、修改。  6.在Blog系统外,方便的添加所需页面。  7.通过对各种参数进行设置,使Blog更具个性化。  8.静态html页面生成。  9.通过选择不同主题,方便地改变页面的显示效果。  10.通过添加,可提供多种特殊的功能。  11.支持Trackback和pingback。  12.支持针对某些其它、平台的导入功能。  13.支持多用户。在方面,Z优势其实并不是很多人说的程序先天性,而是更便捷的Diy,而最终效果如何要看自己的SEO水平与项目决定。参阅 格式语法说明 了解语法,确定您能改进页面的前提下才编辑它。  练习区与我们的用户页面无需注册即可编辑 。  最新版本 Z-Blog 1.8 Walle Build 100427  1.9已推出测试版,在不久将正式发布。全新的主题管理系统,全自动在线安装主题.全新的机制和插件管理界面,更丰富的插件支持.请您仔细阅读《Z-Blog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您开始使用已授权的软件表示您已经接受了以上的授权使用协议。符合标准  符合 XHTML 网页标准。  静态化 静态化文章页,承载千万访问。  WAP访问  支持WAP(WML)浏览、评论。在线安装主题&插件  轻点鼠标,轻松换肤,方便个性化。  可视化编辑&UBB编辑  集成FCKEditor可视化与UBB,所见即所得。  离线发布  支持MetaWeAP阿速达I,可使用离线或第三方编辑器更新。:Windows 2000及IIS5.0以上,需要数据库、FSO、XMLDOM等支持和空间的读写权限。:支持Mozilla FireFox 1.0、IE6.0、Opear 8.0及更高版本的。需要启用JavaScript支持。在页面导航或侧栏的控制面板中找到入口。  选择保存登录时间,输入正确的用户名、、验证码,就可以登录到管理 登录需要打开Cookie支持  若浏览器设定“退出浏览器自动清除Cookie”之类的选项,将导致保存功能无效  login.页面不判断登录状态,推荐使用 yoururl/cmd.asp?act=login 这个链接进行登录管理有两种方式可以发表文章:  新建文章(可视编辑)  可视是可定制的,默认的是应用FCKeditor2.5,具体使用请看可视编辑  新建文章(UBB编辑)  如果你熟悉html及Z-的UBB格式语法,这个模式是相当便利的,文章编辑页面加载速度要比可视编辑快很多。  初次新建文章,将被要求新建一个分类,可建立一个分类后再开始ging体验。索引重建  索引重建让系统刷新缓存和统计数据,同时,生成该BLOG的RSS 2.0和Atom 1.0聚合的XML文件于根目录中。 每次发表文章、修改分类等操作后需要点击索引重建。  文件重建  文件重建是让系统重建生成静态文章页面及刷新缓存。当你在网站设置更改了某些影响到的设置时,都需要使用文件重建以使每个文章页面更改生效。选择提定文章  通过“搜索符合条件的文章”,查询提定“分类”,“类型”,包含提定内容的文章  文章预览  点击文章标题将可看到该文章的内容及其在页面中呈现情况。  编辑文章  点击可视编辑或UBB编辑可重新编辑文章  删除文章  点击删除,可对文章进行删除操作。新建分类:通过点击新建分类,可建立一个新的文章分类,内容包括:  名称  排序:设定该分类在网站目录(分类列表)中的位置  别名  查看分类文章:在数据表中,点击某一分类名称,可查看所有该分类的文章  编辑分类:点击编辑,可重新编辑该分类的名称、排序及别名  删除分类:要删除某一分类,必须先删除或移动该分类下的所有文章。新建分类 :通过点击新建Tags,可建立一个新的,内容包括:  名称  别名  编辑Tags:点击编辑,可重新编辑该Tag的名称、及别名  删除Tags搜索符合条件的评论  查看评论正文:鼠标移到正文上时可查看评论全文。  编辑评论:编辑某一评论将留下“由XX于XX最后编辑”字样。  删除评论查看引用内容  删除引用上传图片、影音及其它类型的文件:文件的大小与类型限制可在网站设置中设定  查看与删除请查看配置安装主题:Z-Blog的主题安装有三种方式  使用主题文件包:将主题文件包上传到目录下即可  从本地导入 ZTI文件:选择本地的 ZTI 主题安装包文件,导入的主题将自动安装到THEMES 目录下  在线安装:选择[在线安装主题],就可以直接在线安装菠萝的海上的主题  应用主题:在某一主题下选好样式,点击“提交”就可启用该主题  有些主题自带,注意应用该主题后做好设置。  有些主题不支持多样式,这时你只要随便选择一样式文件提交即可。安装:安装插件有三种方式  使用插件文件包:将插件文件包上传到 PLUGIN 目录下即可  从本地导入 ZPI文件:选择本地的 ZPI 文件,导入的插件将自动安装到PLUGIN 目录下  在线安装:选择[在线安装插件],就可以直接在线安装菠萝的海上的插件  激活与停用:  激活:点击[激活]即可激活并启用某插件。激活后才有排序序号,挂上同一接口的插件将按该排序顺序执行。  停用:点击[停用]即可停用某。注意,只有将停用后才能删除 PLUGIN 目录下的该插件文件添加新用户:可添加较低权限用户,包括  高级用户:有发布文章,分类管理等权限  中级用户:有发布文章权限  普通用户:可查看和评论私有文章,有编辑自身评论权限  详细请查看用户权限对照表  编辑用户:可编辑低于自身等级的用户  删除用户:删除用户会将该用户所有的文章和评论及附件全部删除。 网站收藏  图标汇集  导航条  给你管理上的文件功能,错误的编辑或删除会导致Blog无法运行。首页的最新动态信息可展示Z-Blog官方的最新消息,你可以在网站设置管理中设置。登出就是返回首页的意思。点击登出返回到首页。Z属于国产团队开发制作,具体介绍可以参见Zblog官方网站的介绍。Z是。国内流行大部分是因为盗版的猖獗与版权意识淡薄,而今后的版权发展状况如何也会影响到asp程序的应用推广。基本上国内符合程序的空间很多,Z-的静态化支持很理想。相比而言,Z功能操作方面更符合国人习惯,比如有文章置顶、模板的自动安装、文章编辑等。Z转移备份之类十分简单。Z的和模板不是很丰富,利用各种插件可以实现常用的功能,Z-blog可新增页面,如果你会编码,扩充性相对较强。虽然Z的数量较少,但功能方面比较贴近国人的需求。同时随着Z的用户增加,模板与的数量在不断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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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载程序,是的一种,用以协助使用者将软件自电脑中删除。卸载程序的文件名称通常为“”。
卸载程序时,调用的文件通常除了,还有一些文件。如文件。卸载程序时,通常有三种方法卸载程序:执行“开始”→“(所有)程序”→“(软件公司)”→&(软件名称)&→&(卸载软件的名字)&后,按照向导的提示操作即可。
例如本人卸载“Windows7中文版入门到精通”:
按“Win+E”打开,在左侧双击程序被安装的磁盘(如E盘)和文件夹(如“Kingsoft\
Personal\utility”),找到“”文件,双击它,然后再按照向导的提示操作即可。
例如本人卸载“WPS Office 个人版”:
按“Win+E”打开,在地址栏下拉按钮中选择“。
然后单击“添加/删除程序”或双击“”打开“添加或删除程序”面板。
选择要卸载的程序,单击“更改/删除”或“删除”按钮后,按照向导的提示操作即可。
例如:360软件管家、Revo Uninstaller等软件卸载。
这里介绍用360软件管家卸载软件的方法:
1、双击桌面图标“360软件管家”。
2、单击左侧的“卸载软件”选项。
3、单击要卸载软件右侧的“卸载”按钮后,按照向导的提示操作即可。
例如本人卸载“”:
可以手动删除,但却有一定的风险。如:、其他程序等,严重的还可以导致、程序无法正常启动等。建议卸载程序时,不要用手动删除法卸载程序。
例如本人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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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属于程序性中的公力救济型程序。一般而言,诉讼程序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和案件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程序包含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程序活动的阶段和过程,一方面是一种关系安排,体现了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由于活动既包括审判行为、、执行行为,又包括的诉讼行为,因而诉讼程序也相应地有审判程序、侦查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程序之分。
在狭义上,诉讼程序仅指审判权和诉讼权行使的程序。大凡诉讼,必然涉及国家司法权力,尤其是力,故有不少学者习惯上将诉讼程序简称为审判程序。应当说,“审判程序”这一用语揭示了诉讼程序的实质,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摆在了主导地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恰恰是否认或抹煞了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以审判权力为本位考察诉讼过程,从而造成诉讼程序结构的失衡。可见,不能用代替诉讼程序这一概念。为便于论述的集中,下文中除另有指明外,专从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以诉讼程序形式调整社会关系,是维护其政治稳定和秩序,解决和冲突的需要。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统治秩序的危害大小,危害越大,就越有必要采用诉讼程序来调整。诉讼程序以国家的司法权为依托,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终的救济方式。按解决冲突的内容可以把诉讼程序细分为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类。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的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受刑事惩罚的活动以及由此发生的关系。由于刑事诉讼以实行国家为目的,虽刑事诉讼在实行国家刑罚权之中,也寓有保障人权之意,但此非刑事诉讼之主要目的,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多表现为权力行使的程序,一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侦查、、、执行等程序阶段。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系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构的,侵害其权利时,请求国家司法机构予以撤销(救济)的。行政诉讼有双重目的: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是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前一目的与民事诉讼相同。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解决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私法关系所生纷争,由国家司法机构予以裁判的法定程序。
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重性:保护私权、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等,这一点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原理、规则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换言之,在三大诉讼程序中,民事诉讼程序居于更为基本的地位。以行政诉讼程序为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很大的相通性,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某些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参照适用。
诉讼程序是“按照公正而有效地对具体纠纷进行事后的和个别的处理这一轴心而布置的”。其主要特征是:
⑴规范性。诉讼程序是由一套科学的程序规则组成的,而程序规则的制定总结了长期诉讼实践的经验,凝结着人类法律思想的精华,反映了诉讼程序自身的规律,对于共同性的程序行为和主体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⑵对话性。诉讼程序不仅有静态的规范性,也有动态的对话性。所谓“对话性”,诉讼程序是指诉讼程序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对话(即辩驳),一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纵向对话(即讨论)。为了保证对话的合理性,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应维持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和竞争性,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和统一性。当事人通过辩驳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法官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判决理由说服当事人各方、上级和社会大众。
⑶程序结果的确定性。无论采用何种审级制度,诉讼程序最终指向一定的程序结果,此即法院的裁判。裁判一经作出或送达,即发生拘束力、确定力、既判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诉讼行为也称诉讼活动,指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能发生诉讼效果的法律行为。包括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或辩护等。
诉讼行为除了应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条件外,还须具备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即:案件须属司法机关主管和管辖;当事人须具有,刑事行为人须具有,并且都具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案件须是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对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告诉才处理的须有受害人等的告诉,民事诉讼须由当事人提起。
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在三大诉讼程序中居于基本地位,因而下文专论民事诉讼行为及其调整规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行为是和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各种诉讼活动。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整个过程都是由诉讼主体前后有序的诉讼行为完成的。可以说,民事诉讼行为构成了全部诉讼过程的单元。离开了诉讼行为这一联结的链条,民事诉讼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同时,诉讼行为本身又是诉讼程序的动力源。这表现在:一方面,民事诉讼遵循,因而起诉行为是引发整个诉讼程序的根本动因;另一方面,前一项诉讼行为使后一项诉讼行为的发生成为必要和可能,而诉讼活动的最终指向是促成法院作出终局裁判。
在民事诉讼学说发展史上,学者曾一度把民事诉讼程序看作是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并且这种观点在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但随着理论的建立,“民事诉讼程序即诉讼行为总和”的观点受到了批评和挑战。尤其在前苏联,各种正统教科书都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的逻辑出发点,而对于诉讼行为则鲜为学者问津。诚然,将民事诉讼仅看作诉讼行为总和的观点割断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体联系,而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则首次把(其他诉讼参与人暂不考虑)、诉讼客体以及诉讼权利义务统一起来。不过也应看到。无论是前苏联学者,还是的民事诉讼法学者,都没有对诉讼权利义务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诉讼权利义务的外化形式即诉讼行为,例如当事人的起诉、应诉和上诉行为,法院的证据调查、诉讼指挥、送达以及裁判行为等,这些诉讼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特点?民事诉讼法如何对其作出科学的调整?从学理上解决上述问题,无疑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调整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律。诉讼程序
从民事诉讼行为发生于诉讼程序过程中,因而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这一前提出发,我们可以将诉讼程序之外的实体义务关系的事实构成撇开不论,而直接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纳入我们研究的视野。不少大陆法学者早已指出,全部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诉讼行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权利义务法定的方式规定,并直接根据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转变为主观权利和义务,这部分民事诉讼行为在数量上占据了绝对优势;另一部分诉讼行为则不能通过诉讼权利义务法定的方式加以规定,这类诉讼行为非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主观权利义务的内容。当然,这类诉讼行为在量上微乎其微,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仅能找到合意管辖及诉讼上和解两种。将客观的法律规范直接实现为诉讼权利即诉讼法律关系,这种在法理学上称为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坚持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是完全必要的。首先,民事诉讼权利义务一般都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不同主体依法所取得的诉讼权利义务仅有量的差别而无质的差别,客观法规范能够满足和覆盖同类诉讼行为中干差万别的主体权利要求。
其次。民事诉讼行为不同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民事诉讼则上应排斥意思主义,而从表示主义,因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原则上与行为人的真意表示无涉。按照表示主义理论,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以行为当时的客观效果为准,而不深入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因此,即使行为人的真意与其表示不符,在效力认定上也以其客观表示为准。表示主义(或称)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法定主义方式通过对诉讼权利义务内容的概括以及对客观法律事实的抽象和概括,才使得具体的民事诉讼行为类型化,也才解决了诉讼权利的具体范围和生效时间问题。
诉讼程序再次,在民事诉讼中,诉讼都与客观法律事实有直接牵连的关系,因此。法定主义调整方式能够使诉讼权利义务主体特定化。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两面关系,任何诉讼行为皆系对于法院所为的行为,而非对于他方当事人所为的行为,无论是诉讼主体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基于特定的客观法律事实而产生及特定化,并且民事诉讼法对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都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从现代民事诉讼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确定的,在这类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特定化过程中,法律并不考虑单个当事人意愿或意思表示,而仅仅着眼于是否构成客观法律事实。例如,当事人起诉的事实足以使原告的地位得以特定化。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以及“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的法谚,当事人一经提起诉讼,其原告资格即因起诉行为而得以特定,至于是否属于正当原告则在所不问。
最后,通过法定主义方式能够使诉讼权利义务的客体特定化。特定化的客体是构成具体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在没有客体或客体不确定的情况下。就谈不上诉讼法律关系问题。民事诉讼法为了明确诉讼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必须从客观法律事实中概括出统一的客体内容,这一方面在中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通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因其主体不同,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也不尽相同。就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权利义务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就人民法院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而言,其诉讼权利义务的客体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换言之,诉讼权利义务的客体可以统一概括为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关系,这就为民事诉讼的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提供了理论前提。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是调整民事诉讼行为的一般规律。按照法定主义要求,任何民事诉讼行为,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都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其成立与生效与否都应遵循表示主义(客观主义)而不能采取意思主义。实际上,民事诉讼法典正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其抽象、概括的功能,几乎将所有具有普遍内容的诉讼行为均纳入了法定主义调整轨道。正是因为程序活动与程序规则的法定化,民事诉讼程序才被赋予了规范性调整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民事诉讼行为的调整不是太繁琐了,而是太简明了,不能完全适应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要求。其二,我们也不否认在法定主义调整范围之外。还存在着由当事人双方依合意而进行自我调整的领域,如合意管辖、合意中止诉讼程序等。但是与法定主义调整范围相比,这一领域要小得多,仅限于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几种形式,况且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不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因此,对这种能够直接产生诉讼上效果的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其作用也只是限于对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补充而已。的另一层含义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安排,即程序的主体结构,学理上也称为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程序涉及两类不同的主体结构:一类是审判权与诉讼权的关系结构,另一类是诉讼权相互之间的关系结构。由于诉讼程序为典型的权力型程序,因此,权利主体的诉讼权与权力主体的审判权构成了诉讼程序的基本矛盾。诉讼权(或曰诉权)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中源远流长,先后出现过私权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讼内(外)动态诉权说、诉权否定说等理论学说。
在公法学不发达的19世纪以前,私法的诉权说(即私权诉权说)占据统治地位。该学说认为诉权是每一项实体权利受到侵犯后产生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实体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在诉讼中实现的实体权利。私权诉权说的缺陷在于,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即须查明原告有无实体权利,否则不予受理,这就使实体权利成为诉权行使的前提,从而根本上颠倒了诉权行使与实体权利查明之间的时序关系。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说:“应该认为,不承认私人对自己私人案件的起诉权的立法,是违背市民社会最起码的基本原则的。这样,起诉权就从理所当然的独立的私人权利变成为国家通过法官所恩赐的特权了。”19世纪后半期,随着公权观念的兴起,诉权也就有原来的私权演变为对于国家的公法上的权利,抽象诉权说(与之相对出现了诉权否定说)、具体诉权说(即权利保护请求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讼内(外)动态诉权说以及司法行为请求权说相继出现。上述学说都认为诉权是纯粹诉讼上的权利,纯粹公法上的权利,诉权不是对于被告的权利,而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利;诉权不依附于民事权利,而是独立于民事权利之外。
使诉权概念得以进一步发展的是的二元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表示多种不同概念的术语:一是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亦即起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二元诉权说第一次明确了诉权概念的双重意义,避免了把不同的诉权概念混为一谈的可能性。但是,二元诉权说也有缺陷,即诉权这一术语的多义性有害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因此有必要将诉权的概念重新理解。中国通说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赋予在其权益受侵犯或发生争执时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权始终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成为诉讼程序的基础;而且,诉权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表现为不同的诉讼权利。笔者基本上赞成通说的见解。认为诉权并非表示不同概念的术语,诉权在民事法上的概念是确定而且统一的。诉权意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的权利。诉权的性质和特征可归纳如下:
第一,诉权既是程序性权利,又是实体性权利。诉权同时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规定性,内含着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构成要件。从实体性权利来看,诉权就是请求权,即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这是诉权的内容。从程序性权利来看,诉权是,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时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的实体性质体现了诉权实现的可能性,而诉权的程序性质则反映了诉权实现的现实性。我们承认诉权性质的双重性,体现了我们对诉权的保护态度,即:不管原告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其诉讼,由此实现诉权的现实性和可能性的统一。
第二,诉权既是抽象的权利,又是当事人享有的具体权利。说其抽象,是因为诉权本身是对其所涵涉的各种不同的的理论概括;说其具体,是因为诉权有其自身的存在要件。当事人是否有诉权,不看其他,就是看其是否具备诉权的存在要件。的抽象性与具体性统一的意义在于:诉权的抽象性使其区别于诉讼权利,诉权的具体性使其区别于,否定诉权的上述特征,无异于否定诉权概念本身。
第三,诉权既是客观性权利,又是主观性权利。诉权的客观性体现在诉权是宪法、人民法组织法以及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的。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起诉权便产生和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都有不能随意剥夺权利人的诉权。诉权的主观性体现在诉权都是由当事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保护未主张的民事实体权利。事实上,民事诉讼中诉讼要件理论的发达,就是由诉权的主观性决定的。区分诉权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就是保护真正享有诉权的权利人(当然也同时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防止诉权的滥用。
第四,诉权是自诉讼外部加以利用的权能。以往的许多诉权学说,如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说等都将诉权的概念与现实的诉讼程序相分离,认为诉权系存在于诉讼外的权利,是民事权益争议出现后的一种状态,是诉讼制度机能发挥的原动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诉权不能进入现实的诉讼过程,也不意味着否定诉权贯彻诉讼始终的效力──诉权仍然是构成民事诉讼程序基础的权利。与诉权(诉讼权)相对应的是权力主体的审判权。审判权是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合称,为法院所专有,是一种排它性权力,即除法院之外不允许其他机关行使这种职权。审判权是解决冲突的最后手段,所有类型的社会冲突,最终皆以、、的形式提交法院裁决,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以裁判方式解决纠纷,化解冲突,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审判权具有和平性和非自助性、启动方面的被动性或应答性、多方参与性、集中性、裁判的最终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审判权的最大特点是被动性。审判权的被动性在诉讼法上表述为不告不理原则,按此,诉讼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终结应决定于当事人,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认定,法院必须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内进行裁断。可见,审判权的被动性含有审判权受诉讼权制约之意,而这是同诉讼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结构相契合的。
诉讼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结构历来是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所解决的课题。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着眼点是把诉讼程序理解为程序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不过,理论界在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上存在不同看法,由此产生了三种学说: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其中,一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法官只起仲裁者的作用;二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为公法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诉讼关系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只能是法院与原告或被告之间的两面关系;三面关系说主张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彼此之间形成诉讼法律关系。欲明确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须从理念上弄清诉的含义、要素及诉的构造。民事诉讼从本质上是当事人利用“公权”保护“私权”的活动。只有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开始审判程序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才可称为“诉”。诉主要属于诉讼法上的概念,只应发生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两面关系。从法院的程序上来讲有以下事项:
开庭前,由书记员查点到庭人员,如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宣布法
庭注意事项。
人员入庭后,由审判员宣布开庭,宣布所审理的案件,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如果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听取到庭当事人的意见后,即酌情决定案件是进行审理或者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当酌情确定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再送达传票或通知书。决定进行审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作证和鉴定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证人应当一律具结,具结后退庭;鉴定人是否具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着审判员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声请审判人员和担任记录的书记员回避,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提供证据,就案件情况进行辩论等),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的名单,并讯问当事人要不要声请回避。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由院长裁定;声请书记员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驳回声请回避的裁定不准上诉。为了使审理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时候,应当主动提出自己的意见,分别由院长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项进行完毕,法院即开始调查事实。先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指定的人民陪审员介绍原告人起诉的要求与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辩内容。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别作补充陈述。再由审判人员就争执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讯问,接着讯问证人或鉴定人。讯问证人的时候,应当指出本案需要他证明的问题,并让他作充分的陈述。证人有数人的时候,应当隔离讯问,必要时可要他们互相对质。调查中,对审理前搜集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审理中提出的新证据,都应当加以审查。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书,需要当庭宣读,并让双方当事人辩解。物证须当庭审查辨别真伪,必要时还须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重新鉴定或者另找鉴定人鉴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员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证人的证言应当到庭陈述。证人在调查中作过陈述的,也应当到庭陈述。经法庭传唤未到庭而又确实不能到庭的证人在调查中所作的陈述,需要当庭宣读,经法庭允许不出庭的证人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需要当庭宣读。
在法庭调查事实阶段,必须彻底查清案情,取得确凿的证据,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法庭如果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由审判员宣布开始辩论。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发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辩。以后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论后,必须再让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最后辩论。辩论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新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时,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调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审理;当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这项请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可以随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政策、法律、法令,进行团结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当庭试行调解,也可以宣布临时休庭,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调解成立,即当庭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即继续进行审判。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替他继续负担义务的人,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将案件终止审理。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双方当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请求撤回起诉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经审查后可将案件注销。在审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原告人增
加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原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时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将案件予以注销。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应当准许旁听群众当庭发言,旁听群众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作好记录工作,如实地反映审判过程中的全部活动情况;如果当庭记录有不够完备的地方,应当在闭庭后及时加以整理。证人证言笔录和当事人当庭对于案内事实的承认、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承认以及对于自己权利的抛弃的笔录,都要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当事人自看,并在查阅没有错误后由证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他笔录不必当庭宣读,但审判员必须当庭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请求查阅笔录的权利。审判员和书记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名。审判员在笔录上签名的时候,必须认真负责地加以审查,如果笔录记载内容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应当加以修正。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阅笔录的,一般应当在闭庭后立即交给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并充许他加以摘录;如果案情复杂,笔录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闭庭后3天内交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笔录记载有不正确或者不完备的地方,可以在查阅后立即提出意见,也可以在3天内提出意见;审判员如果同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就对笔录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并写出附卷。经过当事人查阅的笔录,要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查阅的情况在笔录内注明。
案件经终结后,审判员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审员退庭进行评议。在评议中,首先应当研究案情是否已经完全查清。如认为案情已经完全查清,即进而研究纷纷应该如何解决,应该适用何项政策、法律、法令,证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并制定判决书。如果认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则应当确定继续审理的措施。评议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记录。参加评议的人员均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名(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阅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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