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意思作为什么类似什么作为什么使用相当于什么的意思

    提前给诸位道歉,因为本人码字的水平实在实在有限,经常在写的时候很感到心有余而力不及,写出来的文字也经常是文不达意,连我自己有时候都不明白怎么会写的这么乱,这么不着头绪,但是我老是费尽心机却不能把文章改的通顺一点简明一点,所以,现在只能向各位道歉,先请原谅我的无能吧。  我在这里说一点,这只是我个人的经历,涂鸦是我自个儿涂的,文责自负,对于文章中说出来的所有事情,我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如果有关方面需要核实或者对文中的事情有怀疑的,我可以提供证据。  对于文中的观点或者事实有异议的筒子,我极其欢迎,对提出的问题或者怀疑,我将会在力所能及的最大程度上给予解释或者提供证据来证明,只是,敬请习惯粗口的童鞋们在这里稍作收敛,如果有童鞋对本文不满而非爆粗口不能泄愤者,敬请速度切换频道,免得污了您的法眼,也免得让我因此而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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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证据和法律说话:草根、警察、公安厅长,谁在说谎?谁在违法?(连载)  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在群众家门口开展,必须坚持开门搞活动,确保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请群众评判,态度真诚,加强引导,讲究方法,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不等不靠,立行立改,对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属实的都要立即加以解决。  ——习总
  一、引子  先说点废话。本来,这个事情本不想有什么张扬,一个是觉得自己很没本事,十八年了,奔奔波波,连个看起来这么简单的事情也搞不定,惭愧的出不了口。再说,一个草根喋喋不休的跟警方这个国家机器论法析理,岂不是那个瘦骨嶙峋骑着驽马手拿长枪大战风车那位再世,有点太不自量力了?别人不说我自己都觉得羞臊的说不出口。再再说呢,说出来自己丢人是小事,万一是我电脑的西皮油又在给我闹脾气呢?万一是我自己对法律领会错了呢?岂不是给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ZF和司法界面目抹屎?而且还是很臭的臭屎?这样的话,亦或出门碰个乌鸦,晚上正在酣睡的时候突然来个“跨省”,我是不是要把脑瘤从脚后跟上后悔出来?  但是,现在的状况是:平平静静的和警察讲了十八年的理和法,前些天甘肃省公安厅的厅长在“厅长信箱”里给了我一个结论性的回答:抢刼我的,是行政行为。  我请求厅长:把这个不立案的理由请以公安机关的名义给我吧。  厅长回答:此事已经结案。  这意思是:回去吧,再不跟你玩儿了。  风车很有理性,它躲进乌龟壳子里去了,再不理会骑着驽马的瘦疯子骑士了。  那怎么办呢?放弃吗?  再想想,为什么要放弃呢?现在,我已经成为光荣的等死队的成员了,用赵本山的话说,“日子已经论秒”了,对一个上帝已经在招手的人来说,ZF、司法界的伟光正形象还与我有多少关系了呢?现在我把事情说出来,事情还有千人听,是非尚有万人议,老是闷在我的心里有什么用?趁着我还没有到食倾三遗矢的时候,说出来,还是让大家评论吧。不然,我自己背了个老上访者的名声,让人觉得我是不是个蛮不讲理或者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不说,伟光正的ZF官员和法官警察们还叫我做“无赖”。如今已经这样了,我何苦这么藏着掖着的呢?现在我说出来,到底谁是无赖,还是让众人评价吧。何况,我知道的ZF和司法界的萌事儿多着呢,不止是这一件,以后,如果上帝高兴我高兴,我会一件一件慢慢的用我拿到的证据把事情说出来,让大家伙儿开开眼,慢慢地评价评价。所以,我掰着所有能用到的手和脚的指头,加上能摸到的肋巴骨,计算了几十个昼夜以后,擦了擦鼻涕,作出了一个和ZF同样伟光正的决定:说吧。  关于这事,我在天涯论坛兰州版上曾经发过一个帖子,名叫“滑稽不完的滑稽,无奈不完的无奈,如此警方,立此为照”,但是因为那个帖子的主题主要是为了表现人民警察为人民办事的极高效率,所以里面对事端的原因只是简单的这样说了一下:有人向我无端索财不成后抢劫了我,给我造成近十万元的损失,但在我报警后警察不出警不立案也不以公安机关的名义给予不立案理由,所以我去上访。  因为帖子里这事情的原因说的简要而含糊不清,引起许多朋友误解,觉得我有什么不能见光的猫腻不愿意说出来。不,不是,当时不说,那确实是因为这事扯起来真是“懒婆娘的裹脚——又臭又长”,三言两语说不清楚的,可能影响到帖子的主题,所以当时我只能简要的说一下。现在,我可以慢慢的说了。  希望大家不要嫌啰嗦,请耐下性子来,慢慢地看,最精彩的压轴戏在最后面。
  哦?开整了?
  二、事由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所在的单位派我到兰州市的西固区去开个销售点销售本单位的产品,单位提供货源,财务由单位核算监督,但是盈亏自负,工资自己挣,经济责任自己承担。这是那个年代很常见的事情。  西固福利区的西固公园什字东南角那里有个综合市场,里面的商铺都是属于西固区土地局的,1993年7月,我与土地局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租了一间铺面,约定从日起,租期一年。
  下面说的事情本来与本案无关,但是为了详细的说明事情的原委起见,我还是多啰嗦一点吧。  为了更好的说明整个事情,我首先要说明一下这个市场里的各种关系。  建这个市场占用的这一片土地,是西固区西固乡西固村的,原来,在这块地皮上面,是一座无用的小土山,后来在那个年代如火如荼的市场经济催生下,西固区土地局的官员们也耐不住寂寞了,他们,这些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官员看到了这座小山下面被压着的孔方兄,他们决定把被压在山下的孔方兄解救出来。于是他们和地主西固区西固乡西固村的村委会商量合伙,决定由西固土地局出资挖掉这座小山并且在挖掉小山的地皮上建房,因为是西固村的地皮嘛,所以是西固村出地皮,这样来共同建一个市场。市场的利益这样分配:因为房子是土地局建的,当然房子的所有权就是土地局的,所以由土地局管理房子、收取全部的房租,同时在市场里安排24个西固村的农民从事市场保安、环卫清洁这些市场服务工作,这些农民工的工资则由土地局发放。  因为我租的铺面当时在西固区土地局的施工图纸上表现出来的是位置最好的“临街铺面”,所以,租金是市场铺面里最高的,每月每平米45元,我和其他的经营户们一样,抱着能发大财的美好愿望,兴冲冲的先给土地局交了一年的租金,和土地局签订了租房合同。  在那个“十亿人民九亿商,还有一亿待开张”的年代,市场还没有建成,商铺都租赁出去了,当时真的是一抢而空。
  看来你要在抹黑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了。
  市场的日常管理,则由西固区政府任命的由工商局人员管萍和土地局聘请的曹文建等人员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日,“西固综合市场”正式开张经营。  但是,经营户们进入市场以后,发现原来土地局给商户们承诺的硬件条件没有达到——建设市场时紧挨着外围商铺门面造起来的一道高高的围墙,由于土地局一把手张局长的坚持,围墙没有拆除,土地局副局长李永亮原本对经营户们的拆除围墙的承诺就根本没有达到。这样,商铺的门前直接高高的矗立着一堵围墙,土地局原来许诺的所有的“临街铺面”全变成了“临墙铺面”,商铺被高墙堵的严严实实,许多顾客看不到围墙里面的商铺,根本不知道这里竟然还是个市场,围墙里面竟然还有商店,所以,市场大萧条。  经营户们对此大为不满,从93年10月市场开张到1993年年底,也就是这个市场开张后的三个月时间里,经营户们曾多次的集体上访到西固区土地局,甚至集体到西固区政府门口静坐,要求土地局要么兑现承诺拆除围墙,要么退还房租,允许经营户们乘早的退出这个萧条的市场。  面对这种情况,土地局里的局长们在纠结缠斗了几个月后,1994年4月,西固区土地局的副局长李永亮指示“市管会”在市场里各个区域张榜通知,向经营户们宣布:商铺的租金调整为每平米每月8-10元。(大家可以看一下当时在这个市场里任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曹文建写的证明,如果需要,我可以提供原文证据)这就相当于把租期从原来的一年延长到了四年半。  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曹文建的证明全文如下:  证明  一九九四年我任西固综合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四月间土地局李恩(永)亮局长口头通知将市场面向围墙的营业房月租费由原来的四十五元/平方米降为十元/平方米,市场将此通知以“西固综合市场管理委员会”名义以布告形式在市场内外张贴公布,并在工作中予以执行,特此证明。  证明人
曹文建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这个表态是明确的:钱,是绝对的不可能退回了。对此,经营户们毫无办法,经过这么长时间烦人的闹腾后,他们最终也知道老虎吃进嘴的肉是绝对不会再吐出来的了,面对萧条的无法经营的市场和无法要回来的房租,除了骂娘,他们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再骂娘,处于最底层的百姓们,在这种情况下,还能有什么办法呢?
  但是,事情还没有完,这刚刚才是个开始。  到了1995年的时候,由于中央下令禁止政府机关经商经营,西固区土地局被迫对市场撒手了,原本主管这个市场建设和经营的土地局副局长李永亮,据说因为官场纠纷,愤而撒手下海谋发展去了。从此,这个市场就成了烂了尾的弃儿,没人管了,任其自生自灭。“市管会”负责人曹文建也不干了,走了。  曹文建走了,“市管会”散了,官方也没有人敢出面来触摸这个烫手的山芋,这市场彻底的成了弃儿,成个烂摊子了。
  对着墙开商铺的事,好像听说过。
  就在这个伟大的时刻,有一个人物浮出了水面,他叫王月明。据他自己说,他原来是西固区建筑公司的一个小头目,退休人员,因为有建筑方面的经验,于是在建设这个市场的时候,被西固区土地局聘请来做土建工程监理的。后来市场建设完工后,他继续留在市场里,在“市管会”里曹文建的手下打杂混日子。
  在一群农民的眼里,曹文建走了,“市管会”没人了,剩下的这个在区建筑公司当过一阵子小头目的王月明应该是个大干部。所以,当现在这个市场成为了弃儿的时候,西固村的村委会便封这个王月明为“董事会”的“经理”,让他来管理这个市场。  至于这个“董事会”是谁办的,门朝哪面开,是什么单位的“董事会”,谁都不知道;这个“董事会”的成立是否经过哪些部门的批准,谁都不知道,包括西固村的村委会,包括王月明本人,谁都不知道。因为西固村的村委会和王月明在后来警察为这事调查的时候,都没有说出自己到底是谁的“经理”,所以,警察既不知道、说不出这个天上掉下来的“董事会”是不是个合法组织,也不知道、说不出王月明的“经理”职务有没有合法的权利和权力(这不是我自己杜撰,这些内容有警方的“询问笔录”为证。如果需要,我可以提供。)。至于警察们为什么不但不对此深究,而且还讳莫如深,这里面的奥妙或者微妙,那可就不是我这简单的大脑所能知道的了。
  这王月明和他的下属们果然是奇葩,政府的官僚们退出了,没有了官方的约束,他们的捞金积极性喷涌而出,找钱的创新意识极强,他们立即就发现了来钱的路数。  除了对进入市场的商贩加收“进场费”“柜台费”“停车费”等等毛毛雨之外,他们发现了一个“商机”,那便是那些商铺。  王月明和他的农民下属盯上了这些商铺。他们知道,现在土地局的官僚们已经无暇顾及这些铺面,在这市场里,他们人多势众,是天老大。  因为市场的硬件很差,这市场里很少有顾客进入,而且市场里的许多铺面顾客们进入市场后都看不到,许多商家当初还装修了铺面做足了功夫,后来却是血本无归,但是商铺又不能退回,租金也不给退还,经营户们欲哭无泪,好多人都把这无用的商铺关门上锁含泪另找出路去了。  王月明和他的农民下属们先把这些没有人经营的商铺的门撬开,然后再重新招租。  但是因为市场实在是太冷清了,就这样还是没有几个人来租房。  王月明们这时又把目光盯在了市场里还在惨淡经营的商铺上。他们要求市场里残存的经营户们从1994年起重新向他们交纳房租。
  但是这里的房主是西固区土地局啊,经营户们是已经给房主交纳了四年半房租的,王月明们有什么资格向经营户们重新收租?  是不是王月明们不知道这铺面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变化情况?  请看看1996年王月明在警察询问时说的这一段话:  “问:综合市场的房租是如何规定的?  答:房租是由土地局管理和收纳的。93年12月份土地局下放房租收费的权力,交由市场管理,房租规定靠沿街的房租是每平方米45元,靠市场里面的是每平方米35元,阴暗角落是每平方米30元,这是93年12月以前的规定,12月份以后,市场萧条,由土地局李永亮局长口头指示:第一优惠条件,沿街的6个月不收房费,市场里面的3个月不收房费。第二优惠条件,沿街的每平方米降为10元,市场里面的也是每平方米10元,阴暗面的交每平方米8元。这个优惠条件自94年元月1日开始实行。” (摘自警方对王月明的询问笔录)。  请注意,这段话里有这么一句:“93年12月份土地局下放房租收费的权力,交由市场管理,”,貌似王月明曾经得到过房租的管理权。但是,如果稍加思考,就会知道这句话明显是谎言:  1、土地局在市场的商铺早在93年7月,市场还在建设中的时候,就已经全部被抢租完了,房租早已经全部收纳完毕,租约生效仅三个月之后的12月份,土地局哪有商铺再出租?还会给王月明下放什么房租收费权力?  2、王月明并没有举出证据支持他的这个说法,比如:土地局是以什么形式交的收租权?文件?还是会议决议?还是谁的口头通知?王月明都没有说出来。  3、这句话有一个很矛盾的地方:既然王月明说土地局在93年12月份已经交权,但是王月明紧接着又说:“12月份以后,….由土地局李永亮局长口头指示”房租降价。王月明这句话证明:土地局实际上在12月份后还在确实的管理着市场的房租。这些事实都足以证明:王月明说土地局曾经下放房租收费的权力,纯粹是他在为向经营户讹财而撒谎。
  愿楼主能找到所追求的公正和公平。
  @guoke20000 14楼
08:20:00  愿楼主能找到所追求的公正和公平。  -----------------------------  谢谢你的关注和支持,但是现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地上,“公正和公平”只能是带引号的了。
  上述王月明对警察的说法都证明,王月明是明知铺面的主人是谁的。那他为什么还要向与他没有任何租赁关系的经营户们“收租”呢?  警察们并不是绝对的傻瓜,他们在案件发生后也曾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们就此询问了王月明并且得到了回答(摘自警察对王月明的询问笔录):  “问:魏XX交了一年的房租,在这中间房价下调了,那么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答:房租是土地局收的,当时市场的主任曹文建按董事会指示,按94年元月执行我的规定,以前的事不提,我们就按我的规定来收房费。”(摘自王月明笔录第3页第3—7行)”  这里的核心就是这几个字:“按94年元月执行我的规定,以前的事不提,我们就按我的规定来收房费。”  “房租是土地局收的”、“房租是由土地局管理和收纳的”, 王月明的这些话说明,他是明知这房租收费是由房主土地局“管理和收纳的”,是与他无关的。但是,他就要“以前的事不提,我们就按我的规定来收房费。”,就是说,王月明对经营户和西固区土地局之间的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视为不存在。所以,他们认为,只要他们需要钱的时候,愿意向谁要钱就可以向谁要钱,什么国家的法律他人的权利统统都是狗屁。  王月明说的这些话所证明的事实,是这个案件的最最关键的部分,是这件事情里最核心的核心。因为它证明的是:王月明与我、与市场里的经营户们,实际上没有什么关系。既没有经济关系,也没有行政关系。那他凭什么平白无故的向我和经营户们要钱?  但是很奇怪的、让人不可理解的是:西固警局的警察竟然对于王月明这么一段很重要的说法,或者可以说是这个抢匪歹徒的非法逻辑和犯罪证据,故意的视而不见,或者说是故意的隐瞒,难道是警察们的文化程度不高,弱智到不理解这段话的意义?抑或是警察没有学过法律,不知道什么叫合法什么叫不合法?或者是警察故意的视而不见?或者,警察认为这是正当的,还应该支持?这里有没有什么猫腻?我没有证据,说不出来,反正是,警察对这段话没有任何的反应。  警察们为什么不知道这么平白无故的向人要钱不给了就实施暴力、抢走公私财物是什么行为?  可能是基于这种认识,王月明们开始了他们认为正确的行动。
  哦,原来是你不交钱,那后果就知道了。
  三、事件发生。  王月明们把这些他们并不拥有出租权的铺面视为已有,开始向经营户们讹诈所谓的“房租”。  1995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正在市场里一家叫“羊肉轩”的饭馆里和老板聊天,王月明推门进来了。  他向我索要“房租”。  我笑问他:“老王啊,这铺面我是向土地局租的,房租我已经交给土地局了,你还来收什么房租啊?你和土地局是什么关系啊?”  他一本正经:“我是土地局的全权代表。”  我笑:“好啊,既然你是全权代表,那请你说说,去年四月份的时候土地局在市场里张榜公布的那个降房租的通知是怎么回事?按那个通知的规定,我们是已经交够了四年半的房租的了啊?可现在时间还不到两年,怎么又要房租?”  这时候他却说:“我们和土地局没有关系。”  我很奇怪,立刻问他:“这就奇怪了呀老王,这铺面,是我从土地局租来的,如果你和土地局没有关系,那你凭什么和我要房租?刚才你还说你是土地局的全权代表,现在你却又说你和土地局没有关系,请你给我说清楚,你到底和土地局是什么关系?”  他一言不发,转身出门,走了。  当时这个情景“羊肉轩”的老板全场经历,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提供线索去调查,查一下看我说的是不是实情。
  四、发生了实在不愿意回忆的一幕  在写这一幕之前,我先把甘肃省公安厅长在公安厅网站上“厅长信箱”中描写这一段事情的回复内容复制在下面,让大家先看看厅长是怎么说的,免得让大家觉得我在这里说案情的时候先给大家制造一个我要先入为主的印象。  甘肃省公安厅长是这么说的:“(4)市场管委会于10月5日,撬铺面时通知了租赁户,魏XX当时就在现场,魏XX在阻拦市场管委会人员撬门时还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魏XX打了市场管委会经理王月明一拳,王没有还手。后魏XX踢一名管理人员时,被管理人员殴打一拳,王月明及时进行了制止。”  厅长这段话的中心意思是:事端是由我挑起来的。  厅长这个说法的漏洞和疑点在哪里我等一会再说,但是这个说法现在在表面上看很冠冕堂皇是不是?  那么,王月明给警察是怎么说的呢?  我再抄一段警方对王月明询问笔录中的一段吧:  “问:你们的人是否打了魏XX?  答:魏XX先动手打了我一拳,我没有还手,他用脚踢撬门的几个小伙子时,那几个小伙子打了他一顿。我赶紧挡住了他们。”  那么,我要说的经历是什么呢?  当时我因为经常在外跑联系业务,所以我以为王月明的要房租只是一个误会,没把它当回事,还是继续我的工作去了。  和王月明说过这事以后的大约半个月吧,日,下午四点多的时候,我正在外边办事,市场里的经营户给我打传呼:快回来!有急事!  我赶回市场的时候,看到我的商铺门前有一堆人,我挤进人堆一看,王月明领着四五个小伙子正在拿着撬棍和铁锤砸撬我铺面的卷帘门。  这一幕我实在不愿意再回忆,现在我只是为了说明这个公安厅长是如何撒谎的,所以我才实在是非常非常不情愿的打开的这一段不堪的屈辱一幕。  我赶紧的走到卷帘门前,拍拍低头撬门人的肩膀,说:师傅,请稍微等一下了再撬好不好?  说完我转身背靠卷帘门,面向王月明,问:老王啊,你撬我的门干什么?  王月明斜着眼看着我:你不交房租,我们就要收回房子!  我很奇怪:老王,那天你和我说过一次了,我当时问过你,你说过和你土地局没关系。但是这房子是土地局的,你凭什么跟我要房租啊?现在你要撬我的房子,请你说明白,到底是谁让你来撬的?让撬门的文件在哪里?再说了,如果实在有什么问题,我们还可以商量么,如果商量不成,现在还有法院在么,你可以告我去,撬门干什么?你不知道撬门是犯法的么?  王月明:要告你告去!  我们说话的时候,撬门的人并没有停手,那个被我拍过一下肩膀的小伙子还蹲在我脚下一直不停的撬门,我又拍了一下这个撬门的小伙子肩膀:小伙,请稍微等一下好不好?等我们说完了再撬行不?  那个时候根本反应不过来。这小伙子跳起来直接冲我的脸上就是一拳,接着,几个旁边撬门的小伙子跳过来冲我就开始殴打,用王月明对警察的话说:是“那几个小伙子打了他一顿。”。  公安厅长是怎么说的?“(4)市场管委会于10月5日,撬铺面时通知了租赁户,魏XX当时就在现场,魏XX在阻拦市场管委会人员撬门时还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魏XX打了市场管委会经理王月明一拳,王没有还手。后魏XX踢一名管理人员时,被管理人员殴打一拳,王月明及时进行了制止。”  如果人们都像这个公安厅长一样喜欢用脚后跟想问题,那可能会相信他的这个说法,因为他是厅长嘛,屁都应该是香香屁呢。  但是如果人有一点正常的思维的话,尤其是警察们如果愿意稍微的用那么一点点普通人的脑子,还不要说他们惯于侦破案件的警察思维来想一想的话,事情会是厅长说的那么简单么?  当时的情况是,我,一个人,单枪匹马,赤手空拳,四十多岁,而且我还是一个平时喜静不喜动、喜文不喜武的人,活了这花甲之年,很少和人动过粗口,更不要说是动手打架了。  王月明带的什么人?只是他给警察报出来名字的撬门人,有名有姓的就有四个人,这还只是王月明给警察说的数目和姓名,实际上比这四个只多不会少,而且个个是年青力壮、手拿铁棍、铁锤的小伙子。  我再是夯客,也毕竟在工厂里和社会上生活了几十年了,我总没有夯到连“光棍不吃眼前亏”这句话都没有听说过吧?我单枪匹马赤手空拳的一个中年人面对着如狼似虎手提着铁棍铁锤的一群小伙子土匪,我能、我敢首先挑衅、动手先打人?  我真不知道说这话的公安厅长的脑浆是长在脑袋里还是长在脚后跟里。  草根、警察、公安厅长,谁在撒谎?有脑子的,都可以判断。
  五、真正屈辱的万里长征刚开始。  现在才开始进入正题,我可以让大家看看甘肃的警察都是些什么角色。甘肃的警察?这打击面太大了一点吧?我为什么敢棍扫这么一大片?看看下面我的遭遇,你们就可以知道,不只是西固警察,或者是兰州的警察,凡是我遇到的甘肃警察,从下到上,没有一个是有点法律知识,或者说没有一个不是故意装做不知道法律的,所以我说,至少对我遇到的来说,没有一个警察是真的警察,更不要说好警察,把这一帮子叫成烂葬,绝对的不亏。
  满脸血污、浑身泥土、衣衫褴褛的我从殴打我的狼群中挣脱出来,挣扎着到市场墙外的警务区去报案。  警务区里面有一老一少两个警察。  一进门我就赶紧说:“有人撬我的铺子门呢!请你们赶快去一下!我铺子里还有几万块钱呢!”  他们一个坐在椅子上,一个跨在桌子上,让我说详细情况。  听了我急急忙忙语无伦次的叙述了事情的大概过程,他们表示没有听懂,还要让我“慢慢说”。我只好很仔细的再说了N遍,当然,各种关系都要交代一遍,而对于事态的紧迫,他们根本就无动于衷,听我说完了,他们说:“现在下班了,你明天写个正式的书面报案材料来,你现在嘴说的,我们不能受理。”。  我着急了,哀求他们:“你们赶紧到现场去制止一下呀,我商店里还有三万多现金呢!你们不去,将来我就说不清楚了!”。  这时年龄大一点的警察指使年青的:去,看一下去。  年青的警察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就回来了,进门就骂:“再看他妈的个X呢,东西都抬光了,看撒看!”。  回头命令我:去!明天写个报案材料了再来!  这里我要说明一下,那个时候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法律,说实话,法律是干什么的我干脆都不知道。那个时候我老是认为,警察,就应该是世界上最好的人,他们专门是抓坏人的,老百姓有事,就应该找警察,警察说什么都是对的,不应该有错,这也许是毛泽东时代一个教育的很大误区吧。  我那个时候还不知道,当时已经颁布了《人民警察法》,里面就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这两个警察是不知道这个《警察法》的规定呢还是故意装作不知道?我说不上。  我的商店里除了准备去进五百箱“五山池”牌黄酒的三万多元现金货款外,还有价值将近五万元的外单位欠货欠条和全部的工商税务证件、财务账簿、支票、公私印章、增值税发票和所有的财务原始凭证(我当时是“一般纳税人”)。  我脑袋里一片空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直播,围观中。。。
  我挣扎着到了家,一躺下就浑身疼的不能动了。  随后,家里人把我送到了医院,检查,万幸是没有伤着骨头,只是多部位的软组织挫伤。  第二天,我挣扎着写了个报案材料,让我父亲送到了警务区。  我在床上躺了三天后,挣扎着能下床了。我挣扎到了警务区,里面一个姓李的警察听过事情的经过,在桌子上的纸堆里翻了好一会,才算找到了我的那张“报案材料”,看了好一会儿,他说:你这是经济纠纷,你应该去法院,不能找我们。说完,他把那张“报案材料”递还给我,让我去找法院。  我以为这警察也是不会说错话的,于是我就去西固区法院。  其实我不知道,当时的《刑事诉讼法》里已经有这样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  就是说,法律规定哪怕这案件真正不属于警察管,也得是警察自己移送到法院去,不应该是让我自己去。  我是不知道这法律,但是这姓李的警察呢?是真不知道还是装作不知道?  我到了西固法院,平房,迎门的房间是个“接待室”,里面一个专门接待的法官听了我介绍的情况,开始骂警察:这怎么是法院管的事!你去找他公安,你就说,一案不能两投!他不受理把不受理的理由给出来!给个书面材料!你拿着公安的书面材料来我就受理!  我只好再去找警务区的姓李的警察。  他说这事情要请示派出所,他作不了主。  这警察天天都让我“明天来”,过了十几个明天,姓李的警察把“报案材料”退还给了我,说:派出所说了,派出所的管辖权限是一千元以下的案件,你这要几万元呢,是刑事大案,派出所管不了,你到分局刑警队去报案吧。  派出所认定的刑事大案竟然要报案人自己再到刑警队去报案!是我对法律无知呢还是警察、派出所对法律无知呢?  我只好拿着“报案材料”到西固分局刑警队去报案。  刑警大队的队长叫张坤,大名鼎鼎,如雷贯耳,见面果然英明,他只是扫了一眼我的“报案材料”,就把它扔还给了我:“这事我知道,这是经济纠纷,你找法院去,我们管不着。”。  我刚刚张嘴“张队长……”想分辨一下,旁边一个警察声色俱厉:“出去!”。  我还没反应过来,他横眉竖目:“走不走?!”  这是在人家的警察局里,我还能干什么?只能把那口气儿硬硬的压回肚子里,悻悻地走人啊。  这里我要说一下,我那会儿是真的无知,我根本不知道《刑事诉讼法(79)》第六十一条是这样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条法律规定是说,如果警察对我报的案不立案,必须要把不立案的原因以公安机关的名义通知我,什么叫“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就是说,我无论把这通知拿到哪里,人家都承认这是公安机关而不是别人的决定,说白了,就是书面的文件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这是警察们的法律义务,是警察他们必须得履行的义务。  我是对这款法律真无知,但是刑警队长呢?他也应该对此无知么?为什么他只是嘴上说一下就把我赶出来?是真的无知还是装作无知?我不知道。
  又到了法院,那接待法官一听又火了:妈的个X!把人打了,门撬了!东西抢光了!撬门扭锁打家劫舍的还叫个经济纠纷!明摆着的刑事案件他们还叫个经济纠纷!这事你去找检察院去,看他们管不管!  我又找到了西固区检察院,那个时候检察院还在现在的西固中医院附近,离法院不算远。  检察院接待室里一个中年妇女接待了我。  她在仔细的听了我说的事情经过以后,又问了些细节,然后她告诉我:这是明显的刑事案件,应该是公安管。“但是”,她话锋一转,“我们和人家是平级单位,不好监督,这样吧,你去找找区人大,让人大管一下。”  区人大主任倪主任接待了我,听完我说,他说:“这明显是刑事案件!不论你欠不欠他的房租,哪怕是你把那房子拆掉了,哪怕你把人杀了,他王月明没有打你、撬你商店、抢你东西的权力!他这么做就是犯法!你去找公安局长,就说人大说了让来找他。”  但是……,但是公安局长却是这么说:“他说的容易。这事你让我公安怎么管?人家大天白日当你面做的,不是偷,单位组织人干的,不能说抢,不偷不抢,你叫我公安怎么管?这不是我公安管的事嘛!这个事,你只能去找区上,看人家区上怎么处理。”  我想到当年经营户们在区委门口静坐几天的事情,当年那么多人找区上都没有屁用,现在我一个人找区上有什么用?  我去找了西固土地局,土地局的赵书记接待了我,我问他:你们土地局已经收过四年半的房租了,为什么王月明还要向我收房租?还要打人抢东西?  赵书记坚决否认了王月明与土地局有什么关系,说他们根本没有指派王月明去收房租,此事与他们无关。  可惜我当时根本不懂法律,更没有什么法律意识,没有让赵书记写一个书面的证明材料。
  我找到了兰州市人大。  市人大责成区人大处理此事。  西固分局一个叫李元胜的警察把我传唤了去,做了一个询问笔录。
  1996年11月,区政法委把我找了去,政法委的孙主任让我阅读一份西固分局给他们的汇报材料,里面有警察对我和王月明的询问笔录,也有西固村村委会开出的证明王月明是村委会聘用人员的证明书,等等。李元胜得出的调查结论是:经济纠纷。西固分局也以此结论汇报政法委。  我说:这怎么可能?我和王月明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联系,怎么能叫经济纠纷?  孙主任说:那没有办法,人家公安局就是这个结论。  我问:那只有我再到法院去告这个王月明了?  主任答:你怎么告?你有什么证据告人家?  我想想,是啊,真没法告。  我说,那我就再找市人大或者市上去,这事总得有个人管啊。  主任说:你呀,你要是老这么成心和公安局过不去,那你就看着办吧,把你我是没有办法说了。  他的重音在“公安局”三个字上。我能听出他的弦外之音。  我说,那这么大一笔钱没了,我总得给单位上有个交代吧?这事怎么说?  我问孙主任,如果单位因为这事追究我的责任,政法委能不能证明一下有过这么一回事情?要不然,这么多的钱没了,我给单位说不清楚啊!  孙主任答应我,可以。
  楼主,您这帖子里的每一个字我都认真读了,自然就有了感慨,但是看到和其它想跟的帖子一样,这里也跑进了令人恶心的臭虫,所以就不想再说什么了,更何况与之为行讨论?请谅解。  但对楼主的“支持"二字却是不能少的! 晓白只有默默关注了。  
  @黄晓白 27楼
03:50:00  楼主,您这帖子里的每一个字我都认真读了,自然就有了感慨,但是看到和其它想跟的帖子一样,这里也跑进了令人恶心的臭虫,所以就不想再说什么了,更何况与之为行讨论?请谅解。  但对楼主的“支持"二字却是不能少的! 晓白只有默默关注了。  -----------------------------  谢谢,谢谢朋友的关注,感谢不尽了。
  那个时候我的单位正在濒临破产,大小头目们都在为自己的后路忙的不可开交,哪能顾得了我的这个事情?  直到后来单位破产,单位的新主人到了,赶到新主人把各种关系捋顺,两年过去了。  新领导要清算我们这些曾经的销售人员们欠单位里的货款,我向新的领导反映了我被抢后警察不管的事情,他们的第一感觉就是我在撒谎,他们觉得不可思议。  我又去了西固区政法委,给孙主任说明了我的境况,要求政法委证明一下有过这回事情,孙主任直接就把那一份警察局的调查材料全部给了我。  我把这些材料交给了单位里的法律顾问,他反复的审阅了材料之后,他也觉得不可思议,直摇头。  然后法律顾问信心满满的写了一个东西,直接就去找市公安局。  然而法律顾问连续不断的奔波了好几年,最后灰头土脸的告诉我:市局不理这个茬。  单位把全部的材料都又退还给了我,根据经济责任自负的原则,要我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  我还能说什么呢?如果货物被偷了,丢失了,或者其他的什么原因,我都应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现在我有什么责任?  只因为单位的货款无法偿还,我在这几年已经有五次调高工资的机会都被停止了,而现在面对着巨额的经济责任,我只有举债偿还。  后来我还找过市检察院,他们的理由是:没有书面的“不立案通知书”,检察院无法启动监督公安机关的程序。  我找西固分局要“不立案通知书”,接待的警察说:谁告诉你非得要书面的?口头的通知就行了!  我把打碎的门牙用仇恨裹着咽进肚子。  现在,唯一的,就是见到警察的时候来个阿Q法:背过脸往地上吐口唾沫。  我那个时候根本不知道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不知道他们必须要履行这个法定义务的法律规定。  但是警察们为什么不知道这个法律规定呢?警察是故意的不知道还是弱智的不知道?这里头有什么猫腻?我不知道。
  六、2005年之后。  到了2005年,由于形势所迫,全国的公安机关大接访,全国各地各级公安机关都在轰轰烈烈的接待上访人,报纸上公开报道了各级公安机关的接待日期。  我到了西固分局上访,我说,王月明并不是房主,这是有证据证明的,我和王月明之间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联系,这怎么会叫经济纠纷?你们既然说是经济纠纷,你们能不能拿出王月明是房主或者王月明和我有经济联系的证据来?  听到这话,警察们的答复改变了,他们不再说是经济纠纷了,说这是西固村村委会的“行政行为”。说这是单位集体干的,肯定是行政行为。  我觉得很可笑,警察们的嘴里好像永远是安着转珠子的,一会儿一个说法。再说了,一个村委会是什么行政主体?我问警察:村委会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资质吗?  西固分局的警察答:我们就这个答复,现在我们的信访程序完了,你不服的话,到市局去。
  在兰州市公安局一个巨大的会议大厅里,闪光灯不停的闪烁,兰州市公安局的姚远局长在无数媒体和陪同警察的拥戴中接见了我。  我当着众多警察和记者的面问姚远:王月明是西固村的村委会雇佣的人员,现在西固分局答复说抢我的是村委会的行政行为,请问村委会是国家的哪一级行政单位,可以作出行政行为?  姚远派一个叫赵鹏的警察来,警察们介绍说这人是市局的法律专家,要我相信他。  这法律专家的嘴里也是安有转珠子的,他的答复又变了,他告诉我:我这案子,因为王月明曾经接受过西固土地局的聘任,这房子也是西固区土地局的,所以这个行为应该是西固区土地局的行政行为,就像警察出事了公安局要承担责任一样,土地局赵书记说他们没有指派王月明是故意的逃避责任,这个责任他土地局无法逃避。他告诉我:到法院去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西固土地局的行政行为。  这是市局局长姚远亲自派来的、堂堂兰州市公安局的法律专家说的啊,我又是第一次听到“起诉行政行为”这样深奥的名词,我很相信这回我是碰到真的法律专家了。法律专家还问我满意不满意,我说满意。专家拿来“信访回复单”,要我在这上面签上“满意”,我高高兴兴地签了“满意、去法院诉讼”这样的字。他拿走这个“信访回复单”原件,给我了一个它的复印件。我以为这是他们的程序,没有在意。  写好了状子,我到西固区法院去起诉。  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看了我的状子,给我当头一盆凉水:理由不成立,不能立案。  他说:你凭什么认定是土地局指令王月明干的?证据呢?土地局下的文件呢?没有证据你怎么说这是土地局的行政行为?  我说,这是市公安局的法律专家说的。  法官意味深长的哈哈笑:市公安局的法律专家?他是法律专家他不知道证据吗?只凭他公安的嘴一说就可以认定是土地局指派的?法院要的是证据啊。  我想想,也是啊,我没有证据怎么起诉土地局啊?  我到兰州市公安局信访室,说了这事,要求见见赵鹏,想让他给我解释一下。  市局信访室的回答却让我大跌眼镜:赵鹏?没听说这个人啊。法律专家?市局就没这么个法律专家。  我说了我的情况,问:那我这事应该怎么办?  答:你已经在答复通知上签了“满意”了,现在我们市局的信访程序已经完结了,你要不服,到省厅去吧。  姚远这次让我知道了这样的事实:兰州的警察,确实离草根百姓很“姚远”,离法律更“姚远”。  草根、警察,谁在撒谎?有脑子的,都可以判断。
  还是不明白症结。继续观看。
  七,法律维权的路走不通。  2006年的时候,我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把西固分局起诉到西固区法院,警方的诉讼代理人,就是调查这个案件后得出经济纠纷结论的警察李元胜。很快法院判决:已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奇怪的是西固法院还以我的证据(警方的询问笔录和其他的一些书面材料)不合法为由,竟然把我的诉讼证据给没收了!  我想不通,法院没有没收当事人诉讼证据的法律依据啊,它为什么要这样做?。  两年后,我偶然从知情的朋友处得知:我起诉西固警方的时候,西固区法院的一把手院长基有正,正是警察李元胜的岳父!这场官司的输赢与警方代理人李元胜的前途肯定密切相关。朋友讥笑我:这官司你能打羸么?  我至此才明白为什么法院要没收我的证据。他们没收不利于警方的证据,为的就是釜底抽薪,永远让我不能再寻求用法律来惩罚这些烂葬警察们。  西固法院门口的墙上就赫然悬挂着大字的最高人民法院回避制度的规定,法院的院长竟然带头违反!我后来把这情况举报到了中级法院,请求依法责令法院退回非法没收我的原始证据并且依据法律的规定重审本案。虽然中院纪监室调查后认定举报的情况属实,却到现在都一直拖着不处理,对这样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令人切齿的中国司法环境我还能说什么?  这法院的事我就不多说了,以后有时间再开一个帖子专门说说我遇到的法院的破事,相信也能让大家大开眼界。  从此,我得出了结论:我指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用法律来维护我在这事情上的合法权益,是不可能的了,还是继续上访吧。
  八、公安厅长的言而无信。  日,甘肃省公安厅的李宗峰副厅长接待了我,我的上访请求是:请公安机关给我一个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复。  我的意思就是:警察们,求求你们,请说句实话,再不要糊弄我了吧。  李宗峰副厅长接待我的时候,有一个小细节又让我感到了凉意。  陪同厅长接待的警察官员也看了我写的材料,听了我说的事件概要,他漫不经心地说了一句:“这就是经济纠纷嘛,不是经济纠纷的话,人家怎么会跟你要钱?”。  我反问他:哪个打劫人的不是要钱?要照你这么说,世上还有抢劫案么?  这位厅长的警察幕僚的法律水平让我感到震惊,也感到了凉意。  李厅长很快就在上访登记表上做了批示,他把他批示的内容拿给我看,说:“你看,我已经批了,这个问题我们一定会很快给你妥善解决,你放心好了,再不要跑(上访)了,啊?”。  听到厅长这么说,我长出了一口气。心想,天啊,总算是有点希望了。  但是,现实又狠劲的把我嘲笑了一番。  后来,当我去省公安厅信访室询问案件的处理进度的时候,信访室的警察说:“我这里只是信访单位,只负责接待你的信访,不是具体办案的单位,具体的办案,还得要下面的公安机关,你找我们干什么?你去找下面呀!”  我再找西固分局和兰州市局,他们的答复都是相同的:“你还找我们干什么?你在我们这里的信访程序已经完结了,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你不服,可以向上级信访,你还找我们干什么?你现在是在省厅上访,为什么要我们来答复啊?”  再找到省厅信访室,说明下级公安机关的理由,请求省厅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给我一个答复。  我说“我是向你省厅上访的,是李厅长接待的,你省厅应该给我一个答复,这是《信访条例》规定的呀。”  但是警察干脆就是一副不怕开水烫的模样:“我这里怎么给你一个答复?!我这里怎么给你一个答复?!让你到下面去找!我怎么给你答复?”  就在这种反反复复的踢皮球过程中,时间过去了三年,到了2010年,省厅还是没有给我任何的书面答复意见。  而《信访条例》明确的规定答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我真不知道公安厅长的话有什么可信度。  草根、警察、公安厅长,谁在撒谎?谁在违法?有脑子的,都可以判断。
  支持维权。  
  真是一位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午夜怨笛 35楼
09:54:00  支持维权。  -----------------------------  谢谢关注。
  九、得到公安部指示后的萌人效果。  跑了省厅三年,还是一无所得。我只得赴京。日,到了公安部的信访室,以“公安厅长不遵守《信访条例》,拒绝答复上访问题”为由向公安部上访。  公安部一个满头银发穿着白色警服的警察接待了我,在耐心听取了我对事情的叙述以后,他说: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报案以后,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他指示我:不要再走信访程序,走法律程序,回去,向甘肃省公安厅提出一个书面的审核请求书,请求公安厅审核下级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他们的法律义务?如果下级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省公安厅要责成下级机关依法履行。  我这才恍然大悟,我这么多年来,根本就不知道警察们一直在干违法的活动!“法律义务”!警察们竟然不知道或者故意不知道要依法给我一个“不立案通知书”是他们的法律义务!
  咦?大律师呢?大律师上北京以后就不管兰州人民了?
  6月28日,我到省公安厅信访室去,交上我的请求审核书,请他们转交省厅相关机关,我说明:这不是信访行为,这是正式的法律程序。  滑稽的事情又来了:省厅信访室的人员竟然说他们不知道这种审核行为是厅里哪个部门的职责!  面对这种实在雷人的说法,我感到非常滑稽,问:连这个都不知道,要你们信访室是干什么的?  他们还是说不出来,他们还是要我直接到西固去,让西固分局来答复我。说他们会在电话里联系西固分局的局长,要求西固分局履行他们的法律义务。  6月29日,西固分局的局办公室主任贾主任和法制室高主任接待了我,说局长已经接到省厅信访室的电话,安排他们来接待我,听取我有什么诉求。  我说我就一个诉求,你们对我的刑事报案不立案,请给我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个话的意思很明白:我并不是强求你警察非得要认定这是刑事案件,你警察如果觉得这不是刑事案件,好啦,请你把你认定不是刑事案件的理由告诉我,我该干么干么去。  萌人的事情又来了,贾主任说,这个“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能给我,为什么?因为这个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不好填写。如果填写当时的日期,那不符合事实,我也肯定不会答应;如果填写今天的日期,那人们肯定要问:为什么一个案件报案十五年后才签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意味着这个案件一直处于侦查阶段,为什么一个案件会侦查十五年?这肯定是公安机关不作为。  听听这样的答复,真的让人哭笑不得。在警察的眼睛里,法律在哪里?这本来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警察的义务,可是警察们为了掩盖他们不作为的事实、掩盖公安机关错误的一已私利,竟然可以明目张胆的公然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可以把为了私利的违法理由轻轻松松大言不惭的公开说出来!这就是本来应当值得崇敬的警察!  我说,无论如何,这是你们的法律义务,你们必须得履行啊。  他们说,那个时候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不予立案的通知必须是格式化的书面的。  我说,那这样吧,你们就把这个理由书面答复给我,我拿它再去公安部,如果公安部说你们的理由成立,我永不再来,好不好?  他们说,这事情他们不能贸然回答,得请示上级,让局长们来答复我。  问:什么时候答复我?  答:过几天吧。  这一个过几天就又过了三年,对这三年的寻找过程,我在天涯社区兰州版上发了一个“滑稽不完的滑稽,无奈不完的无奈,如此警方,立此为照”的帖子,这个帖子就记录了我在这三年中与警察们的每一次接触的经过和警察们可爱的萌态,里面暴露出来警察萌人的地方实在太多,至今已经有一万八千多人点击过,我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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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安厅长自己证明他是法盲。  后来,我发现在“甘肃公安网”上有一个“厅长信箱”,于是我很贸然的试着写信,想让厅长看看他的下属是在如何的萌人的。  想不到,厅长比他的下属还萌人。  又是经过几次的拖延和交流,厅长在日给出了一个长长的网上答复,答复中一段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是本文第四节引用的那一段,它基本上就是照抄了王月明在警方询问笔录中的那一段,这一段中的漏洞和错误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不多说。  而其中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结论是:“(5)魏XX到先锋路派出所综合市场警务区报案,我们认为:当天市场管委会共撬开了十几家铺面,是有组织、有秩序公开的行政行为,其要求警方出警制止行政作为,显系不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魏XX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看到这个结论,我先是愕然,然后是震惊,继而是无语,因为我实在的没法形容厅长这段话的震撼力度,这震撼力实在太强大了,我实实在在的说不出什么来了。
  这位厅长自己拿出证据,证明了他自己是个法盲。  我真的想象不出只有这么一点可怜法律知识的人是如何登上省公安厅长这个高级警察职务的。  我现在给这位公安厅长普及一点我所知道的可怜的法律知识。  首先,在这位厅长的那段话里,他所认定的那个实施打人、撬门、抢财物“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市场管委会”。  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合法的,什么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厅长大人看起来是不知道的。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首先,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我只想问问厅长大人,根据警察们自己已经调查得到的证据,王月明所在的“市场管委会”只是几个农民临时拼凑起来没有经过合法登记的乌合之众,说的好听一点,他们是一个未经批准的的非法民间组织,说的准确一点,这是一个已经“共撬开了十几家铺面”的打砸抢团伙,算的哪门子的国家行政机关?他们能拥有什么法定的行政职权?或者,警察们能不能拿出哪怕一点点证据来,证明一下王月明这个“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证明一下他们讹钱和“打砸抢”的行为得到过哪款法律的授权?或者他们的行为得到过哪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总之,他们是哪里的“合法行政主体”?  大概只有1937年在南京的日本皇军里才有这样的“合法行政主体”吧?
  其次,公安厅长之所以定性“共撬开了十几家铺面”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就是因为这些人“是有组织、有秩序公开的”行为。  天!依照这位厅长大人的如此定性法,今年昆明火车站发生的“3.01”暴恐案件都可以被定性为“行政行为”,因为这些“东突”组织的成员疯狂地连续杀死杀伤一百多人也“是有组织、有秩序公开的”行为;这世界上所有的黑社会、团伙作案都应该是“行政行为”,因为他们所有的作案也全都是“是有组织、有秩序公开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也要合法,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有什么人可以凭空讹钱,哪怕是真正的行政机关,更不允许任何人讹钱不成就打人、撬门、抢东西!何况还是这么一群土匪组成的非法组织?这么简单的法律知识公安厅长竟然也会不知道!
  第三、厅长大人主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魏XX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警察调查得到的证据,王月明所在的“市场管委会”是一个未经批准的非法组织,是一个证据确凿的打砸抢团伙,它既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王月明本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所执行的任务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这样的犯罪团伙,厅长大人竟然将它视为行政机关!厅长大人的屁股到底坐在哪里?厅长大人主张可以对此种人物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厅长大人凭什么让我去提起行政诉讼?他指的这条法盲路能行得通么?
  一个省公安厅厅长的法律知识竟然浅薄到了这么可怜的地步,我们这些草根们是应该愤怒呢?可笑呢?还是应该感到不幸呢?绝望呢?  省公安厅有如此法盲的厅长,下属的警察能好到哪里去?
  我实在是绝望了,又请求厅长:那么,就请把这个“行政行为”的结论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书面答复我吧。  我这意思是明显的:我并没有纠缠着要你警方非得要对我的刑事报案受理立案,你警方不受理报案也不立案,也行啊,只是请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我一个书面的“不立案通知书”,我该干么干么去。  厅长答复:此案已经结案。  看起来,甘肃省公安厅的厅长也是不知道给予当事人“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警察的法律义务这个法律知识的。
  冤屈不能沉,所以我见一次顶一次。  
  @午夜怨笛 48楼
00:28:00  冤屈不能沉,所以我见一次顶一次。  -----------------------------  谢谢。
  事情至此,似乎已经到头了。但是我们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可以看到,无论是警察、西固分局、兰州市公安局到省公安厅直至省厅的厅长,对这个简单案件的定性实实在在是个个不同,数易其口:警务区定性为经济纠纷;派出所定性为刑事大案;刑警队长定性为经济纠纷;西固分局在给政法委的报告中又定性为经济纠纷;大接访的时候被我批驳后西固分局又定性为西固村村委会的行政行为;兰州市公安局却定性为西固区土地局的行政行为;甘肃省公安厅至今没有认定意见,省厅厅长现在又定性为是“市场管委会”的行政行为。  一个很简单的事件,下起普通警察,上至公安厅长,这许多警察们的嘴里装满了转珠子,胡话满嘴转。  实际上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王月明有没有收租权?如果有,本案就是民事案件,如没有,那肯定是刑事案件。  真相只有一个。王月明已经向警察们明确地表述过:“房租是土地局收的”、“房租是由土地局管理和收纳的”,他自己已经证明了他并没有收租权。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由警察自己白纸黑字记录在案的事实,为什么偏偏只有警察们看不到?  大家从此就可以看出甘肃警察们、公安厅长们的法律水平,或者说良苦用心。  当警察们的这些定性结论经过被我举证证明、依法推翻之后,他们都无法再胡说了,最后都是一个字:赖。这就是他们共同的工作作风。  这就是甘肃“人民卫士”们的真实形象。  草根、警察、公安厅长,谁在撒谎?谁在违法?有脑子的,都可以判断。
  警察们,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能立案就立案,不能立案就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9)》第61条的规定,给我一个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警察们的法定职责和法律义务!
  这个案件的始末全部介绍完了,大家可以看看我们的警察们都是些什么样的人。  从下到上,没有一个不糊弄老百姓的,这就是我们的人民警察。
  越来越难了。
  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可以看到,无论是警察、西固分局、兰州市公安局到省公安厅直至省厅的厅长,对这个简单案件的定性实实在在是个个不同,数易其口:警务区定性为经济纠纷;派出所定性为刑事大案;刑警队长定性为经济纠纷;西固分局在给政法委的报告中又定性为经济纠纷;大接访的时候被我批驳后西固分局又定性为西固村村委会的行政行为;兰州市公安局却定性为西固区土地局的行政行为;甘肃省公安厅至今没有认定意见,省厅厅长现在又定性为是“市场管委会”的行政行为。  一个很简单的事件,下起普通警察,上至公安厅长,这许多警察们的嘴里装满了转珠子,胡话满嘴转。  实际上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王月明有没有收租权?如果有,本案就是民事案件,如没有,那肯定是刑事案件。  真相只有一个。王月明已经向警察们明确地表述过:“房租是土地局收的”、“房租是由土地局管理和收纳的”,他自己已经证明了他并没有收租权。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由警察自己白纸黑字记录在案的事实,为什么偏偏只有警察们看不到?  大家从此就可以看出甘肃警察们、公安厅长们的法律水平,或者说良苦用心。  当警察们的这些定性结论经过被我举证证明、依法推翻之后,他们都无法再胡说了,最后都是一个字:赖。这就是他们共同的工作作风。  这就是甘肃“人民卫士”们的真实形象。  草根、警察、公安厅长,谁在撒谎?谁在违法?有脑子的,都可以判断。
  一个省公安厅厅长的法律知识竟然浅薄到了这么可怜的地步,我们这些草根们是应该愤怒呢?可笑呢?还是应该感到不幸呢?绝望呢?  省公安厅有如此法盲的厅长,下属的警察能好到哪里去?
  一个省公安厅厅长的法律知识竟然浅薄到了这么可怜的地步,我们这些草根们是应该愤怒呢?可笑呢?还是应该感到不幸呢?绝望呢?  省公安厅有如此法盲的厅长,下属的警察能好到哪里去?
  十八年要不来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国的法律真不知是干什么的啊。
  口号喊的最响,事情做的最差,这就是甘肃警察的真实面貌。
  自己顶一顶吧,看起来这个话题愿意介入的人不多啊。
  帮顶。  
  现在的人可聪明了。
  警察们在局子里都是神气十足、霸气十足,却为什么没有一个警察敢到这里来辩一下伪?
  现在的人可聪明了。
  十八大的精神什么时候能传到甘肃来呢?
  不是看到了蓝天白云了吗?还期待什么啊。
  @君临九天 65楼
16:59:00  不是看到了蓝天白云了吗?还期待什么啊。  -----------------------------  蓝天白云是来了,但是化成春雨还得一定的时间呢。
  老天今天真的是下了一点春雨,但是,政治春雨什么时候才能光临甘肃呢?
  品批发的公司较
  甘……肃……嘛。
  萌人的事情又来了,贾主任说,这个“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能给我,为什么?因为这个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不好填写。如果填写当时的日期,那不符合事实,我也肯定不会答应;如果填写今天的日期,那人们肯定要问:为什么一个案件报案十五年后才签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意味着这个案件一直处于侦查阶段,为什么一个案件会侦查十五年?这肯定是公安机关不作为。  这才是问题的死结。
  就算解决了时间的问题,或不再提时间的问题。  也不能开什么证书!才不会上那个当呢!后面更没完!
  @颜厚 71楼
18:32:00  萌人的事情又来了,贾主任说,这个“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能给我,为什么?因为这个通知书的签发日期不好填写。如果填写当时的日期,那不符合事实,我也肯定不会答应;如果填写今天的日期,那人们肯定要问:为什么一个案件报案十五年后才签发“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意味着这个案件一直处于侦查阶段,为什么一个案件会侦查十五年?这肯定是公安机关不作为。  这才是问题的死结。  -----------------------------  对了,真是一针见血,这正是这个案件得不到解决的真正要害。
  @气死魏叶德 73楼
19:48:00  你个老不死的,不交房租人家收回房子你有啥不愿意的?18年前的几万块钱多牛,看你这个逼样子也是没钱的人,在不要装备老,你不跌半的吃好过好,给你强奸犯的儿子跑个关系,闲求的到处找人事情,你抓紧死去,活哈老光害人,  -----------------------------  。。。
  @气死魏叶德
19:48:00  你个老不死的,不交房租人家收回房子你有啥不愿意的?18年前的几万块钱多牛,看你这个逼样子也是没钱的人,在不要装备老,你不跌半的吃好过好,给你强奸犯的儿子跑个关系,闲求的到处找人事情,你抓紧死去,活哈老光害人,  -----------------------------  @金城夜羞 75楼
23:09:00  。。。  -----------------------------  省略号万岁。一般来说,当见到以大街上裸奔为荣的人以后,正常的人都有你这种心情,能理解。
  @气死魏叶德 73楼
19:48:00  你个老不死的,不交房租人家收回房子你有啥不愿意的?18年前的几万块钱多牛,看你这个逼样子也是没钱的人,在不要装备老,你不跌半的吃好过好,给你强奸犯的儿子跑个关系,闲求的到处找人事情,你抓紧死去,活哈老光害人,  -----------------------------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天
  楼主你危险了!这会传染的!
  拿着一个子虚乌有的案子,到处骗人,不按照你的意思办,你就到处乱告状,巡视组不是来了吗?有本事老你去自焚去,绝对有人抓紧给你调查的,没逼本事老就悄悄的蹲哈,一天鼻子里插根葱老装啥来,事情明明是你胡搅蛮缠,无中生有,谁把你接待哈,你就把谁然住,搞的人家都躲你,你还在这里胡搅蛮缠,混淆视听,不是看你年纪大,把你早上手段老,  
  按照你这个说滴,按照你的意思给你办事,就是有法律意识的,不按照你的意思办理就是法律意识淡泊,什么混账逻辑,你怎么不当个厅长去?  
  估计楼主已经进入黑名单。恐怕连56的票都买不上。如是再把敬老卡组掉,整个世界估计就清静了。
  其实我也想当厅长的。但,他们硬是不答应。
  ID 气死魏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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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过客版主。
  警方为了掩盖自己的不作为,竟然可以不断的违法,这就是甘肃警方的现实。
  从前的土匪在深山,现在的土匪在XX,这话说的,真让人佩服。
  李XX说了,人民群众再难听的话我们都要听
  我知道了
  总理说的是总理说的,下面做的是下面做的,两码事情。
  这还要什么证据。
  我说的事情都有警察的询问笔录为证,但是警察们的“行政行为”说法的依据在哪里呢?到底谁在撒谎?  这世界现在就是这么可笑,理应最真诚的人成了谎言家,理应最守法的警察成了屡教不改的违法者,这世界还有理么?
  不知政府最后给不给你一个感恩政府的机会。
  我为什么要感恩这样的政府?感恩,是指有恩可言了才能说感谢,这就叫感恩。  现在,这个政府对我有什么恩可言?我为什么要感谢它?
  全国各部门都在改进作风,唯独警察们按兵不动,这世道,真的不知道怎么说了。
  持续关注。。。
  顶上来,让大家看看我们的警察到底都是些什么。
  看着呢!不急  
  总有一天这个世道会有个说法,历史的洪流只会有漩涡不会倒退的。
  我就不相信中国的社会还会回到无法无天的那种世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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