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对残疾人有哪些福利政策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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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字号:常残通(2012)37号
机关各科室、劳动服务中心、康复中心:
现将《常德市残联开展“承诺、践诺、评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内容日期=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内容标题=常德市残联开展“承诺、践诺、评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干部职工更好地履职尽责,根据......
发布机构: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发布字号:常残联(2005)0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全面开展,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国有、集体......
发布机构: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当前残疾人的福利政策是什么-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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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残疾人的福利政策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02:12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当前残疾人的福利政策是什么”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当前残疾人的福利政策是什么”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当前残疾人的福利政策是什么,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六、其他有关规定(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七、有关定义(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十一、本通知自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号)自日起停止执行。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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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关于印发《常德市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德市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 各区县市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残联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常德市残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常德市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常德市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常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 & 常德市教育局 & &&&&&&&&&& 常德市民政局
&&&&&&&&&&&& &
常德市财政局 & & & &&&&&&&&&&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常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 常德市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打赢残疾人脱贫攻坚战,实现残疾人同步奔小康的中国梦。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兜住底线的原则。(二)做好临时救助,解决急难的原则。(三)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展的原则。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人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吃、住、行无忧的小康生活。具体任务是:(一)生活方面: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基本杜绝残疾人吃不饱、穿不暖现象。(二)教育方面: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就学率达100%,确保有就学愿望的残疾学子不因贫困而缀学。(三)康复方面:建立健全康复服务机构,确保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全面享受到就近就便、优质高效的康复服务。(四)医疗方面: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确保残疾人不因疾病而致贫返贫。(五)就业方面: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全面实现就业。(六)住房方面: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全面解决残疾人家庭危房问题。(七)托养方面: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确保有需求的残疾人全面享受托养服务。四、主要措施(一)生活方面1、民政部门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难以维持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2、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民政等部门应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二)教育方面1、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2、采取随班就读、设立特教班、送教上门等教学方法,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送教上门为辅助、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3、加大助学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给予学费减免、生活补助、发放助学金、教育贷款等救助;制定奖励措施,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4、实施“启明工程”,鼓励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支持普通幼儿园等机构开展随园就读,促进学前特殊教育;健全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早期康复教育等工作机制,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早期康复教育机构。(三)康复方面1、体育等部门要将残疾人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全民健身整体工作中来,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的建设与指导,形成以残疾人家庭康复为基础、社区康复为主轴、机构康复为骨干的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2、继续实施以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免费送药、辅助器具适配等为主线的康复服务项目,确保有康复需求残疾人100%享受康复服务。(四)医疗方面1、卫生等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应当由民政部分承担。2、对家庭贫困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适当提高基本医疗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自负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五)就业方面1、人社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整体规划中来,给予更多特惠政策,优先考虑,优先部署,优先安排,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充分就业。2、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招录(聘用)和安置残疾人。3、财政等部门应通过加大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资金、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贴息等政策,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六)住房方面1、住建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对残疾人户除按一般援建户给予标准补助金外,各地残联部门要给予一定资金补助。2、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应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3、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并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能力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七)托养方面1、民政等部门要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简称“三无”残疾人)按规定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整合社会资源,规范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健全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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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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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09〕54号&各市残联、财政局,南宁铁路局残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精神,全面提升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我区残疾入托养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残联、财政厅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的要求,制定《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精神,推动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国残联与财政部《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的通知》(残联厅发[2009]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区有重度残疾人90.01万人,智力残疾人18.7万人,精神残疾人17.6万人。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30%。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残疾人保障与服务的政府阳光工程,是推动建立残疾人特殊保障制度的民生大事。对于缓解当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建立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状况改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幅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二、任务目标&&&&2009年至2011年,自治区通过组织实施本计划,统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本级专项补助资金,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到2011年,在自治区本级和50%以上地级城市及条件较好的县建立残疾人庇护托养服务机构,并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2009年资助8000人,2010年资助12000人,2011年资助16000人。&&&&三、资助范围和标准&&&&(一)资助范围&&&&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入托养服务机构;&&&&3、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以下简称“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二)资助标准&&&&1、项目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购买社会服务,培训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等。其中,用于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50%。&&&&2、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对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助,应统筹兼顾城镇人口和农业人口的需求。&&&&3、各地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成效等因素,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和增加资助人数。&&&&自治区综合考虑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成效、年度任务分解和当地资金匹配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四、托养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要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一)集中托养&&&&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护理有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各地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按照保证重点、讲求实效、逐步发展的原则,采取新建、依托现有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专业的“寄宿”加“日托”型托养服务机构,以满足有不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愿望。&&&&(二)日间照料&&&&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以社区为基础,从方便残疾人白天就近就便得到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为目的,是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主要方式。&&&&(三)居家托养&&&&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紧急援助等。&&&&各地要充分发挥现有福利机构的作用,将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按不同类别的服务需求送入相应的福利机构进行托养,并积极倡导民间组织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需求,更加全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五、服务标准&&&&针对不同的托养形式,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一)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纳入集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二)居家托养。实行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六、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二)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三)申请资助的要求:&&&&1、申请资助的机构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2、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3、受理申请的市、县(市、区)残联,将本级受助机构、家庭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凡涉及“残疾人证编号”的,一律使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4、有受助机构或受助残疾人家庭的市、县(市、区)残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和《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汇总表》,以设区市为单位报送自治区残联。&&&&七、工作程序&&&&(一)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自治区残联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结合我区资金筹措、托养服务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任务指标分解计划,制定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下达各项目市残联、财政部门。&&&&(二)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结合当地资金筹措、托养服务需求、资助人数等情况,分解任务和分配下达资金至各项目实施县(市、区)。适当增加和提高资助标准,扩大残疾人的受益面。各项目实施县(市、区)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任务和资金分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三)提出资助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四)履行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逐一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落实资助资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八、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文件和桂发[2009]6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计划顺利实施。&&&&(二)抓住重点,细化方案措施&&&&要以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为主要托养服务对象,立足于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努力缓解托养服务需求;着眼于建立健全托养服务体系、完善制度措施,逐步形成托养服务长效机制。各市要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申请审批办法、证明材料等内容,细化资金管理、检查监督、考核评估、登记统计等措施,并报自治区残联备案。&&&&(三)积极探索,完善服务模式&&&&要以不断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状况为宗旨,努力解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满足的庇护托养服务需求问题,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把庇护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局,摆上议事日程,制定长期稳定的政策措施,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公益性庇护托养服务工作。要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各地优势,从实际出发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公办与民办公助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形成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创办全日制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积极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机构,形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技术资源中心和骨干服务网络。居家托养是目前家庭残疾人托养的主要载体,各地要以社区为载体,家庭邻里为依托,将居家托养纳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政策,通过资金补助、实物支持和购买服务岗位、发放服务等手段,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工作。&&&&(四)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逐一审查核对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针对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五)建档立库,保障信息畅通&&&&各级残联要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反映计划执行的全过程。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残联,要对本级受助机构和家庭、受益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未录入的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六)强化考核,加强宣传推广&&&&要明确考核办法、内容和措施,实施年度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把考核成绩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必要因素之一统筹考虑。计划执行末期,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组织进行评估验收。各地要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及时进行总结,注重典型引路,开展横向交流,推广经验做法。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社会各界的真诚援助、托养服务机构的真心奉献,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入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附件:&&&&1、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2、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3、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4、“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5、阳光家园计划2009年度任务指标和补助资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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