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监定中心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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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5]90号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69394&&
【正  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运行前我市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自《》(市政府第161号令)颁布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要求对我市工伤保险运行前工伤人员的政策作进一步的明确,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就工伤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老工伤”认定问题    “老工伤”指日(含)以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超过认定时限未作认定的受伤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作工伤认定。    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日(含)以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以及企业认可的工伤,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于日(含)前集中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尚未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由原单位同时申报。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按鉴定等级享受待遇。    自日起,“老工伤”人员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根据《》(省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已采取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办法领取了相应待遇的,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三、关于工伤待遇    (一)工伤保险政策衔接    日(含)以前发生的工伤,已按《》(鄂劳险[1993]50号)享受定期伤残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其定期伤残补助金可改为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发定期伤残补助金剔除。     日至日发生的工伤,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劳动部《》(劳部发[号)和《》(鄂劳险[号)的规定支付。原发定期伤残补助金剔除。    日至日认定的工伤,其工伤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省政府令第25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日(含)以前已按国务院《》(国发[号)规定办理退休的工伤人员,其旧伤复发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原用人单位按劳动部《》(劳部发[号)、《》(鄂劳险[号)的规定支付。    我市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后,参保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保企业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支付待遇方式    在《》实施前,用人单位可对1-10级工伤人员采取二种支付待遇方式:一是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今后不再享受工伤待遇;二是仍由原企业按月发放工伤待遇。    (三)待遇项目    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10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4、22、20、18、16、14、12、10、8、6个月。    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    1―6级工伤人员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5%。一次性领取可按20年一次性计算。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护理费:    按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一次性领取按本人当年护理费为基数,按计发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10年)。    辅助器具费: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一次性领取可根据20年内更换四次计算,每5年为一次更换周期,最高计算年限不超过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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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新规4月起实施 可上门鉴定
  (荆楚网)3月31日,记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明日起,湖北省将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届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月20日,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规范。《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提前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需要提醒的是,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
  “劳动能力鉴定事关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省各级劳鉴委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按照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合客观化的要求,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劳鉴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劳鉴工作服务质量。据统计,2005年至2013年,全省共受理工伤鉴定137476人次。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从2013年开始,我省把劳鉴申请受理和结论发放纳入省人社厅行政服务大厅,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并建立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行每周定期组织体检、每两个月定期召开劳鉴会和不定期组织专家赴企业开展劳鉴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劳鉴工作社会公信度,受到广大工伤职工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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