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地工作没填过《辽宁省沈阳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 证沈阳的继续教育到2011年,证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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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填表说明
来源: 沈阳市财政局&   |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表》)逐项内容须填列齐全。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相一致。   2.工作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地址、单位类型,应与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致。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这些项目可以不填。   3.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要与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证明材料相一致。如出现不一致,应当提示办理人员做进一步核实。   ①由于工作调转原因造成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出现差异的,应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原单位已经撤销,由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从其工作履历中提供相关具有证明力的佐证(复印件)及相关说明,可以连续计算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②从事会计工作岗位是单选项。如果是一人身兼数岗,选择其中主要一项填列。   4.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在岗。如果填列为&否&,应同时为其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5.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毕业日期、所学专业、最高学历要与提供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结业证书不能认定其学历和学位。   ②毕业时间审核到月。   ③如果所学专业是《核查表》所列六个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选择&其他&。   ④初中以下和高中学历的人员,所学专业可以不填。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要与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在1992年全国实行初、统一考试后,由财政部、省人事厅以外其他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能作为资格认定。   ②1992年以前取得省人事厅及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评审&;1992年(含1992年)以后考试通过国家和省级合格标准,取得财政部和省人事厅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考试&。   ③ 2002年以前取得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④2009年以前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9年(含2009年)以后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⑤选择填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必须填列证书编号。   A.财政部颁发的证书,按证书编号页数字填写。   B.省人事厅颁发的证书, 统一按照&(人事厅)+编号&填写,如&(人事厅)0008&;如果没有编号, 统一按照&(人事厅)+取得年份+级次&填写,如&(人事厅)1994中级&。   C.1992年以前由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证书,统一按照&(部委名称)+编号&填写,如&(冶金部)0001&。   ⑥无专业技术资格的,选择&无&,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不填。   7.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相一致。   注意:对于行业系统内部评定资格且聘任的,可在此项按所附证明确认级别和聘任时间填列。   8.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证明材料相一致。   ①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单位提供聘任文件。   ②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聘任文件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③处级会计机构下设科级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均为&会计主管人员&,如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部长、副部长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下设的专业科室,如资金科、核算科、资产科,科室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人员。   ④一般会计人员可以其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为聘任时间。   ⑤、高校会计教学科研人员、不在岗及离岗持证人员,会计行政职务选择&其他&,聘任时间不填。   9.其他执业资格要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一致。此项应据实逐一选择,并填写证书号。   10.根据所提供的继续教育证明,核对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11.按照个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奖惩文件,核对奖惩单位、文件标题、文件号、奖励内容等。   12.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做出承诺签名,由单位代办的,代办人是否签名。   13.审核单位是否签署意见,并盖章。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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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
时间: 10:49:00 浏览量:70999 会计从业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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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填表说明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编辑部
  《辽宁省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表》)逐项内容须填列齐全。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相一致。
  2.工作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地址、单位类型,应与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致。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这些项目可以不填。
  3.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要与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证明材料相一致。如出现不一致,应当提示办理人员做进一步核实。
  ①由于工作调转原因造成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出现差异的,应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原单位已经撤销,由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从其工作履历中提供相关具有证明力的佐证(复印件)及相关说明,可以连续计算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②从事会计工作岗位是单选项。如果是一人身兼数岗,选择其中主要一项填列。
  4.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在岗。如果填列为&否&,应同时为其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5.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毕业日期、所学专业、最高学历要与提供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结业证书不能认定其学历和学位。
  ②毕业时间审核到月。
  ③如果所学专业是《核查表》所列六个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选择&其他&。
  ④初中以下和高中学历的人员,所学专业可以不填。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要与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在1992年全国实行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后,由部、省人事厅以外其他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能作为资格认定。
  ②1992年以前取得省人事厅及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评审&;1992年(含1992年)以后考试通过国家和省级合格标准,取得财政部和省人事厅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考试&。
  ③ 2002年以前取得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④2009年以前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9年(含2009年)以后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⑤选择填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必须填列证书编号。
  A.财政部颁发的证书,按证书编号页数字填写。
  B.省人事厅颁发的证书, 统一按照&(人事厅)+编号&填写,如&(人事厅)0008&;如果没有编号, 统一按照&(人事厅)+取得年份+级次&填写,如&(人事厅)1994中级&。
  C.1992年以前由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证书,统一按照&(部委名称)+编号&填写,如&(冶金部)0001&。
  ⑥无专业技术资格的,选择&无&,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不填。
  7.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相一致。
  注意:对于行业系统内部评定资格且聘任的,可在此项按所附证明确认级别和聘任时间填列。
  8.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证明材料相一致。
  ①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单位提供聘任文件。
  ②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聘任文件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③处级会计机构下设科级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均为&会计主管人员&,如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部长、副部长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下设的专业科室,如资金科、核算科、资产科,科室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人员。
  ④一般会计人员可以其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为聘任时间。
  ⑤、高校会计教学科研人员、不在岗及离岗持证人员,会计行政职务选择&其他&,聘任时间不填。
  9.其他执业资格要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一致。此项应据实逐一选择,并填写证书号。
  10.根据所提供的继续教育证明,核对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11.按照个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奖惩文件,核对奖惩单位、文件标题、文件号、奖励内容等。
  12.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做出承诺签名,由单位代办的,代办人是否签名。
  13.审核单位是否签署意见,并盖章。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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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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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核查登记表》填表说明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核查表》)逐项内容须填列齐全。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要与身份证相一致。
  2.工作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单位地址、单位类型,应与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致。无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这些项目可以不填。
  3.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从事会计工作要与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证明材料相一致。如出现不一致,应当提示办理人员做进一步核实。
  ①由于工作调转原因造成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出现差异的,应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原单位已经撤销,由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从其工作履历中提供相关具有证明力的佐证(复印件)及相关说明,可以连续计算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②从事会计工作岗位是单选项。如果是一人身兼数岗,选择其中主要一项填列。
  4.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在岗。如果填列为&否&,应同时为其办理离岗备案登记。
  5.毕业院校、学历(学位)、毕业日期、所学专业、最高学历要与提供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结业证书不能认定其学历和学位。
  ②毕业时间审核到月。
  ③如果所学专业是《核查表》所列六个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选择&其他&。
  ④初中以下和高中学历的人员,所学专业可以不填。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要与证书原件相一致。
  ①在1992年全国实行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后,由财政部、省人事厅以外其他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不能作为资格认定。
  ②1992年以前取得省人事厅及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评审&;1992年(含1992年)以后考试通过国家和省级合格标准,取得财政部和省人事厅颁发的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方式选择&考试&。
  ③ 2002年以前取得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④2009年以前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评审&;2009年(含2009年)以后取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的,取得方式为&考评&。
  ⑤选择填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后,必须填列证书编号。
  A.财政部颁发的证书,按证书编号页数字填写。
  B.省人事厅颁发的证书, 统一按照&(人事厅)+编号&填写,如&(人事厅)0008&;如果没有编号, 统一按照&(人事厅)+取得年份+级次&填写,如&(人事厅)1994中级&。
  C.1992年以前由国家各部委办颁发的证书,统一按照&(部委名称)+编号&填写,如&(冶金部)0001&。
  ⑥无专业技术资格的,选择&无&,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证书编号不填。
  7.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材料相一致。
  注意:对于行业系统内部评定资格且聘任的,可在此项按所附证明确认级别和聘任时间填列。
  8.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时间要与单位下发的聘任文件或证明材料相一致。
  ①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单位提供聘任文件。
  ②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聘任文件的,可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③处级会计机构下设科级部门的,&科长&、&副科长&均为&会计主管人员&,如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部长、副部长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下设的专业科室,如资金科、核算科、资产科,科室负责人为会计主管人员。
  ④一般会计人员可以其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为聘任时间。
  ⑤注册会计师、高校会计教学科研人员、不在岗及离岗持证人员,会计行政职务选择&其他&,聘任时间不填。
  9.其他执业资格要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一致。此项应据实逐一选择,并填写证书号。
  10.根据所提供的继续教育证明,核对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11.按照个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奖惩文件,核对奖惩单位、文件标题、文件号、奖励内容等。
  12.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做出承诺签名,由单位代办的,代办人是否签名。
  13.审核单位是否签署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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