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圈王钰铧街邓家庄村村委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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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学与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宝行初字第0004号
原告张树学,男,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宣继璇,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宝坻区钰华街津围公路窝头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张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少伯,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原告张树学因要求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树学及其委托代理人宣继璇,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刘少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对原告张树学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于日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书面答复原告,内容如下:致北京京晟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你代张树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函件收悉,经研究,现将答复意见函告如下,你代张树学邮寄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添写内容表述不清,致使无法祥知你所需的具体信息内容,从而无法向你邮寄,你可亲自来本办事处查阅,凡属本办事处掌握的与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有关信息,你均可查阅、摘抄或复制,不属本办事处掌握的,本办事处可与相关机关协调。另,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可在有关部门政务网上查询。
原告诉称:原告系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为了解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于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获取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政府信息。被告于日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书面答复原告,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原告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被告依法制作并公开的范围,被告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邮件快递单和邮件投递结果查询打印单,用于证明被告于日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2、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用于证明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申请获取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3、钰华街道办事处关于邓家庄拆迁清整建筑垃圾招标公告照片,用于证明被告系原告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及时书面答复原告,告知原告因不能详知其所需的具体信息内容,从而无法向原告邮寄,同时函告原告可亲临被告处查阅,复制被告所掌握的与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有关信息。被告所作出的答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无不妥。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日,北京京晟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受原告张树学委托,以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办事处邮寄申请材料,邮寄的材料包括申请人为张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树学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张树学授权张友伶律师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律师事务所函。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委托的律师张友伶邮寄纸质文本有关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于日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内容如下:致北京京晟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你代张树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函件收悉,经研究,现将答复意见函告如下,你代张树学邮寄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添写内容表述不清,致使无法祥知你所需的具体信息内容,从而无法向你邮寄,你可亲自来本办事处查阅,凡属本办事处掌握的与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有关信息,你均可查阅、摘抄或复制,不属本办事处掌握的,本办事处可与相关机关协调。另,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可在有关部门政务网上查询。被告将复函邮寄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友伶律师,对原告的申请予以书面答复。原告收到被告的答复后,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曾到被告处。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于日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
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大部分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量较大,制作和保存机关并不都是被告,全部由被告公开。依原告提交的申请表,原告要求公开并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具体确定,且被告需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依法作出答复,故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向其代理人邮寄纸质文本有关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的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材料,并无不当。被告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原告,其邮寄的《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添写内容表述不清,致使无法祥知所需的具体信息内容,从而无法邮寄,原告可亲自来被告处查阅,凡属被告掌握的与天津市宝坻新城邓家庄区域征收土地和房屋改造项目有关信息,原告均可查阅、摘抄或复制,不属被告掌握的,被告可与相关机关协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况且,原告的居住地距离被告的办公所在地很近,原告完全可以亲自到被告处以适当的方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并未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树学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旺
审 判 员  张万江
人民陪审员  陈德儒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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