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吧比大庆油田大么

曹妃甸独舞十年:大部分企业搞个投产仪式便无下文
作者:田国宝来源:经济观察报 16:01
  进入9月,地处唐山南部、与天津滨海新区隔海相望的曹妃甸阳光明媚。在这片近200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现代化厂房、高楼与烂尾楼交织着从车窗外飞掠而过。
  十年前,这是一片舆论意义上的投资热土,但它的宏大蓝图却没有变成现实。而今,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稳步推进,曹妃甸的运营者试图找到新的机遇。
  自2007年3月,首钢京唐公司正式动工以来,首钢集团便和曹妃甸的命运捆绑在一起。一些人甚至评价,没有首钢,当年的曹妃甸不会引来那么密集的目光。
  在这10年时间里,除了首钢京唐公司、华润电厂等少数企业正式投产外,曹妃甸仍处于开发建设中,签约、动工建设甚至建成的企业并不在少数,但规模生产的企业寥寥无几。
  当地政企人士并不忌讳谈起近年曹妃甸的“发展缓慢”,而在加快京津冀一体化步伐的大背景下,首钢与曹妃甸有了进一步动作,2015年由首钢集团和曹妃甸城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京冀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曹妃甸110平方公里示范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未来城市运营。
  京冀协发投建公司总经理李国庆表示,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大格局下,尤其是雄安新区的成立后,随着北京加快产业疏解步伐,曹妃甸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承接地,“不仅仅承接来自北京的产业,也承接来自雄安的产业。”李国庆表示。
  寻路:借势京津冀协同发展
  虽然过去10年曹妃甸发展相对缓慢,但整个区域格局和产业框架已雏形初现,随着雄安新区宣布成立和北京加快产业疏解,李国庆对曹妃甸未来的发展满怀信心。
  李国庆称,曹妃甸主要承接产业转移,“一是高端制造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石油化工等,而且产业转移范畴上还要扩大;另外雄安新区内的企业也要搬迁,最近几个月,雄安新区有些企业来曹妃甸调研,在这个形势下,曹妃甸产业发展进度是加快的。”
  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管委会一位官员介绍,目前恒大集团、富力地产已经准备进驻曹妃甸,中南地产已经在曹妃甸深耕多年。此前,曹妃甸鲜有知名房企进驻。
  京冀协发投建公司负责地产业务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原来曹妃甸土地价格是每亩40万元,今年拍的几块地起价都是每亩150万元,去年房价是四五千左右,今年到了六七千。”
  整个京津冀地区在过去几年中都不同程度出现了房地产资产价格上涨,不过,在上述地产人士看来,地价和房价上涨,包括恒大、富力准备进驻曹妃甸,意味着曹妃甸价值开始凸显,“北京搬过来的七八家企业已经动工了,慢慢建成也会逐步投产,在京津冀一体化情况下,整个曹妃甸发展形势会越来越好。”
  曹妃甸官方消息透露,今年下半年以来,曹妃甸先后在珠三角、厦门、雄安新区举行招商推荐会,同时也在曹妃甸举办城市招商推荐会。截至8月17日,各园区共签约项目179个,总投资2437亿元。其中50亿元以上的项目9个,总投资达1778亿元。
  在大力促进招商的同时,首钢集团也开始谋划自己的产业布局,2015年6月,在北京市财政局支持下,首钢基金公司在曹妃甸成立京冀资本,设立了曹妃甸发展系列基金、京冀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基金,在完善曹妃甸地区基础设施及生活服务配套建设同时,也为承接北京市相关产业转移迁入,提高区域发展后劲提供金融支持。
  李国庆介绍,目前,京冀协发投建公司已经建成一期被动式住宅示范区,下一步该公司还将与国内外企业合作投资相关绿色建材领域产业,并在曹妃甸建设一个绿色环保节能建材园区,同时计划开发绿色生态节能示范特色小镇项目。
  京冀协发投建公司地产部部长王双荣介绍,首钢并不打算做房地产,目前建成的被动式建筑首堂创业家项目更多是示范意义,“还是为了吸引产业和人,用绿色生态节能高标准的居住环境吸引更多人来曹妃甸投资、发展。”
  上述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管委会官员介绍,目前曹妃甸已经建成包括华北理工大学在内多所高等院校,已经有5万师生进驻。
  曹妃甸十年:从崛起到停滞
  在地理上,河北具备着承接京津两大直辖市优势,同时又有三个沿海地级市,但河北经济长期是钢铁等能源产业一支独大,临海经济并没有完全释放。
  2002年,首钢正式确定搬迁至曹妃甸,由此拉开了首钢集团这家国企和曹妃甸“同呼吸共命运”的序幕,曹妃甸开发也由此正式启动。
  2002年9月,首钢集团与河北建投、唐山钢铁、秦皇岛港、唐山港共同投资成立曹妃甸实业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3月,由曹妃甸实业主导的曹妃甸基础设施建设正式启动,前期主要是建设首钢京唐公司新址和港口码头填海工程。
  2005年2月,首钢搬迁曹妃甸方案正式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10月,曹妃甸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成立,2006年10月,曹妃甸新区成立,将唐海县、曹妃甸新城、南堡经济开发区和曹妃甸工业区纳入曹妃甸。
  2007年,首钢京唐公司新址工程正式动工建设,首钢京唐公司由首钢和唐钢分别持股51%和49%成立,按照当初的定位,曹妃甸主要依托深水港发展钢铁、石油化工和机械装备制造等产业。10亿吨石油储量和首钢千万吨产能使得官方对曹妃甸新区的未来前景踌躇满志。
  之后数年,曹妃甸的发展进入快车道,一系列项目开始签约、动工,2009年首钢京唐公司一期485万吨产能正式投产,按照当初规划,到2012年公司产能将达到3000万吨。
  2012年国务院批复撤销唐海县成立唐山市曹妃甸区的方案,自此曹妃甸正式成为唐山市的一个行政区,辖区面积接近2000平方公里。但在此之前,曹妃甸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到巨大影响。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随着国内钢铁产能过剩等系列因素影响,钢材价格下跌,全国多数钢企开始亏损,直到2014年的5年时间里,首钢京唐公司累计亏损120亿元。二期工程搁置,至今未能建成投产。
  与此同时,曹妃甸发展也陷入停滞,一大批建成产业项目未能投产或未建成停工。以打造生态居住新城为主的曹妃甸新城开发大量房地产项目,随着产业进驻受阻,曹妃甸房地产空置率居高。
  一家国企和一个新区
  曹妃甸区官方网站显示:“开发建设曹妃甸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先后有70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120多位省部级领导来曹视察考察,并称之为黄金宝地、耀眼明珠。”
  在过去的10年里,曹妃甸这颗渤海明珠长时间陷入“缓慢发展”的窘状,官方数据显示,十多年来,曹妃甸累计投入资金5000亿元。2016年全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364.6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66.6亿元;同期固定资产投入达886.4亿元。
  对于曹妃甸发展缓慢的原因,接近政府人士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因为曹妃甸与天津滨海新区同质化竞争导致的,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开放力度和思想解放程度与北京、天津这些直辖市政府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个城市发展过程中,产业的带动作用不可或缺。曹妃甸官方信息透露,近年曹妃甸实施重点产业项目303个,总投资2781亿元,141个项目建成投产,162个项目加快建设步伐,273个项目签约落地。
  其中京津冀项目占大部分,京津冀项目累计签约143个,总投资2356亿元,已开工项目65个,总投资1052.8亿元。而央企和京冀两地国企又是其中主力,首钢、中粮、华润、北京城建、奇瑞汽车等一大批优质项目进驻。
  曹妃甸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这些项目中真正实现规模化投产的只有首钢京唐公司等少数几家企业,“大部分企业都是搞个投产仪式就没有下文了,原因一是缺乏自上而下的有力推动,二是曹妃甸整体产业配套等都还不完善,原因很多。”
  据李国庆介绍,其所在的京冀协发投建公司主要是京冀两地政府搭建的一个平台,首钢代表北京市政府出资、开发建设和管理,曹妃甸建投代表河北省政府提供土地,但不参与实际业务,“形成一个两地政府共建平台,推动曹妃甸发展”。
  在曹妃甸的发展历程中,当地政府和首钢集团支撑着区域发展,尤其是2014年,双方签订合作共建开发协议以来,京冀协发投建公司成为曹妃甸开发主体公司之一,首钢集团成为曹妃甸开发建设的主要出资人。
  李国庆告诉经济观察报,在曹妃甸协同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主要采取PPP模式,整个投资规模千亿起,“我们在划定区域内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桥梁、河流河道治理、基础设施管网建设,我们和政府签订协议,每个项目全程有8%的回报。”
中证公告快递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公告,提供公告报纸版面信息,权威的“中证十条”新闻,对重大上市公司公告进行解读。
中国证券报官方微信中国证券报法人微博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曹妃甸区是河北省唐山市市辖区,地处唐山南部沿海、渤海湾中心地带,原名唐海县。 曹妃甸区位于环渤海中心地带,辐射华北、西北、东北,面向东北亚和全世界,是连
接东北亚的桥头堡,是唐山市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物流中心的核心组成部分, 是河北省国家级沿海战略的核心,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核心区。
信息公开目录
龙凤园2期取暖费
自来水黄色
自来水公司
房产证问题
国土资源局
请问,创业大街的彩钢围档还不拆吗?
曹妃甸凯旋城新房取暖费问题
曹妃甸区公租房什么时候下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搬迁儿童社保在哪交
唐海镇七队养殖园区电费价格问题
唐海镇七队养殖园区不动产权办理
国土资源局
万年丽海花城户口的孩子社区医保
> 事前公开
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者:地税局&
曹妃甸区地方税务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 1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
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1
行政征收 1
1.企业所得税征收 1
2.个人所得税征收 1
3.房产税征收 1
4.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1
5.耕地占用税征收 1
6.土地增值税征收 1
7.契税征收 1
8.烟叶税征收 1
9.印花税征收 1
10.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1
11.车船税征收 1
12.资源税征收 1
13.水资源税征收 1
14.教育费附加征收 1
15.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1
16.社会保险费征收 1
17.残保金征收 1
18.工会经费代征 1
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延期申报事项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无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审批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2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原件 1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
4 纳税人确有因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6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
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下载地址: -资料下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八、 办理基本流程
九、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申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其他发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各级地税机关。
(二)电话咨询:各级地税机关办公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
十五、监督方式及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现场投诉: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监察部门。
(二)电话投诉:各级地税机关办公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
(四)信函投诉: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监察部门。
十六、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由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处理
十七、救济渠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地址和电话可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
办公时间:
夏季(6-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其 他 月 份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的审批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2400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无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审批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调整条件的,进行相应调整。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不予调整。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
4 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6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
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www.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办税服务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纳税人变更定额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一、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电话可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
(二)电话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公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
十五、监督方式及救济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二)电话投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
十六、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由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处理
十七、救济渠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地址和电话可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
办公时间:
夏季(6-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其 他 月 份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无 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审批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没有困难的。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
3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5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表下载地址: http://www.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提前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一、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电话可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
(二)电话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公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http://www./
十五、监督方式及救济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二)电话投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投诉:http://www./
十六、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由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处理
十七、救济渠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地址和电话可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
办公时间:
夏季(6-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其 他 月 份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1.企业所得税征收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受理机构
县(市、区)地税局征收分局
四、优惠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附件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附件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文
7.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
(三)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四)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号)第二条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八十七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第二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6号)全文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全文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五条
(六)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全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六条
(七)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第十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八)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九)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
(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全文
(十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十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十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十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2号)全文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十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第77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十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十七)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3号)全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十九)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全文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全文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全文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号)全文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文
12.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
(二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号)全文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号)全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号)全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3号)全文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二十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十三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第四条
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5.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7.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十四)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八十二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二十五)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二十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第一条第一款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二十七)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二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全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7号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全文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发布《中国减灾》杂志社等14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5〕25号)全文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二十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全文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全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全文
(三十)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三十一)美国ABS船级社,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全文
(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十四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减免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第二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三十三)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项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三十四)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三十五)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三十六)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政策依据: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八十三条
(三十七)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三十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三十九)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十)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四十一)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十二)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十三)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四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全文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四十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二条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全文
8.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1号)全文
9.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
(四十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二条
(四十七)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全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四十八)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全文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第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四十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第一条
(五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五十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万元及以下)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
(五十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万元至30万元)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
(五十三)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五十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4年新政)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五十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2015年新政)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五、申请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各级地税机关。
(二)电话咨询:各级地税机关办公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
九、监督方式
监督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十、责任追究
&&& 责任追究应由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处理
十一、救济渠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办公时间、地址和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地址和电话可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
办公时间:
夏季(6-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其 他 月 份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2.个人所得税征收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三、受理机构
县(市、区)地税局征收分局
四、优惠政策
(一)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二条
(二)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8号)第五条第(三)项
(三)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七项
(四)保险赔款免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五项
(五)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600号)第十六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号)全文
(六)拆迁补偿款免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
(七)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八)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九)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六条
(十)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
(十一)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全文
(十二)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十三)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三)项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
(十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九)项
(十五)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八)项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五条
(十六)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第二条第(一)款
(十七)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十八)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五)款
(十九)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十)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六)项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二十一)工伤保险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全文
(二十二)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
(二十三)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全文
(二十四)奖学金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11项
(二十五)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
政策依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二十六)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四)项
(二十七)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六)项
(二十八)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号)第二条第四款
(二十九)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三十)来华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第(九)中第一、二项
(三十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
(三十二)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全文
(三十三)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三十四)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
(三十五)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十六)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
(三十七)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
(三十八)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4号)全文
3.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全文
(三十九)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全文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号)第二条第四款
(四十)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全文
(四十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全文
(四十二)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二)项
(四十三)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八)款
(四十四)外籍个人生活费用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一)项
(四十五)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三)项
(四十六)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二)项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二条
(四十七)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四十八)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号
(四十九)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全文
五、申请材料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各级地税机关。
(二)电话咨询:各级地税机关办公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网上咨询:
九、监督方式
监督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十、责任追究
&&& 责任追究应由部门责任追究机构处理
十一、救济渠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办公时间、地址和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地址和电话可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
办公时间:
夏季(6-8月):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其 他 月 份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3.房产税征收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房产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三、受理机构
县(市、区)地税局征收分局
四、优惠政策
(一)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全文
(三)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第二款
(四)部队空余房产租赁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
(五)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
2. 《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七)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八)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三条第一款
(九)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六条
(十)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三)项
(十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
(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
(十四)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十五)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十六)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第一条、第五条
(十七)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三条
(十九)公共事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一)、(二)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七条
(二十一)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全文
(二十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二十三)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六条
(二十四)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
(二十五)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
(二十六)军队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1.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87〕32号)第三、四、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曹妃甸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