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到宁波江北区地图工作,我的宁波会计上岗证首次注册登记,我想问一下是去江北财政局还是去江北区白沙路1号

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定要知道年检和继续教育
我的图书馆
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定要知道年检和继续教育
国内关注人数最多的会计行业公众号最近不少童鞋都在关注继续教育、证书年检以及继续教育抵扣学分的相关事宜。小K简单整理了些会计从业证年检制度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定参考。问:会计证年检和会计证继续教育到底怎么回事?答:会计证年检就是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局对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登记。会计继续教育是指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的有关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会计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所以,年检会计证主要是检查会计人员有没有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暂时分不清楚概念的人员可以把二者当成一回事。问:我该从哪年开始会计继续教育?答:按照规定,会计人员应该从发证之日起的“第二年“参加继续教育,发证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举个栗子:我的会计证上的发证日期是日,我该什么时候继续教育呢?答案是从业2015年开始参加2015年度的继续教育,到了2016年再参加2016年度的继续教育。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问:我忘记了上次年检怎么办? 答:由于有部分刚考证的学员,不太懂会计证年检政策,还有一部分因为各种原因致使忘记会计证年检,怎么办呢?比如:某同学的会计证是2013年发的,错过了2015年上半年的会计证年检,也不知道要继续教育,该怎么补救呢?正确的做法是先把2014年度继续教育补上,然后再参加年的继续教育,最后在2017年上半年一起补参加年检!上期有没年检的,不补前面的继续教育是通不过检查的!问:我该怎么参加继续教育啊? 答:现阶段,财政局认可的会计继续教育形式现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接受会计类培训机构培训,发的财政、人社厅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一种是参加财政局认可的网上教育学习,学习合格后从网上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  年检:  & 翻看你的会计证,上面有有效期,在有效期之前去地方财政局办理即可。如果你的会计证没有有效期,请咨询你们当地财政局,有可能你那里取消年检了。对于取消年检的地方,要关注一下财政局的网站,遇到换证、资格延续的时候财政局会发通知。    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继续教育的形式多样,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附: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 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参考财政部发文,会计网小K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会计网(ID:wwwkuaijicom)注意现在公众号有置顶功能了,大家把微信更新到最新版本,点开“会计网”公众号,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收到我们发送的精彩内容了。&会计网618粉丝狂欢节,全网海量课程大促低至2.8折!&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宁波财政局:印发《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通知_中大网校
宁波财政局:印发《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通知
发表时间:日16:1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全市考试管理,规范资格考试行为,根据《》、《》(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和《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甬财政发〔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为帮助应考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应试能力,使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font color="#14年用书的内容,可参加中大考试网组织的。&为了使您在百忙之中不会错过考试各个重要环节,特开通了免费订阅提示系统。在考试时间确定后,系统将自动把您当地的报名时间等重要考试信息发送到您的手机上。该短信服务完全免费。&相关推荐:更多关注: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共2页,当前第1页&&&&&&我现在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班,请问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深圳要去哪里的财政局。
答案长度必须超过10个字,请勿发布无效或违法言论。
(共有1个回答)
宝安区财政局
你自己上网查不到的····你要去你房子所在的居委会工作站才查得到的!!!!!1别的社区工作站也可以给你查·······问题就是看帮不帮你而已······
推荐方案:在 水田村委 乘坐 654路(或866路)(坐10站) 到达 龙华汽车站下 (马路对面龙华汽车站三楼就是龙观人才大市场)654路(坑梓公交基地 - 福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公交线路:m370路 → b623路,全程约11.3公里1、从凤凰岗社区步行约410米,到达西乡城管办站2
m239路全程约1小时30分钟深惠3线全程约1小时50分钟m302路全程约1小时50分钟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公交线路:m343路,全程约24.9公里1、从深圳北站步行约200米,到达深圳北站2、乘坐m343路,经过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公交线路:环中线 → m343路,全程约24.0公里1、从深圳北站乘坐环中线,经过7站, 到达洪浪北站2、
约40分钟地铁罗宝线→B623 / 12.8公里
华丰工业园,300米步行到固戍站
坐8站罗宝线大新站,下车
180米,步行到村站
广州坐车到龙华汽车站
约30分钟 / 8.7公里
龙华汽车站
乘坐 332路(或 866路, 855路, 882路, 869路), 在 水
从水田社区(水田市场)站乘坐M233路(原711路)(坐9站)
到景乐市场(南方明珠)站下
往前走约170米到龙华三和职业介绍所
1、在水田社区站坐M310或M361或668路到凤凰客运站下,过马路走到凤凰工业大道上的凤凰客运站公交站,坐B638路可到裕达富工业园(富城工业园站、美祥顺实业
大家都关注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大专以上会计专业的可以直接拿毕业证到当地财政局换取会计证.
具体的考试时间你可以登陆当地的财政局网站,上面会有通知.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只要是会计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证就可以换会主证的
我当时是这样换的,而且我们当地还可以换到办税员证
但我的下一届就只能换会计证不能换办税员证了:)
如过你是2年内毕业的 可以拿着毕业证去当地财政局(或者组织考试的地方) 审核 ,应该是可以免考2门的,但是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这门是不能免考的
我也会,但是过一天就好了。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他们快打完了,系统就没让进。过1两分钟就会弹出游戏结束后的那个界面。
会计从业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但是需要年检,年检是需要回发证地办理的,如果你的资格证是在外地考取,而现在不在当地工作的话,可去你目前工作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答: 申办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 会计证的后续教育培训每年都要培训吗?
是的,一般就是交钱,过过场.
答: 你去淘宝网上搜索一下,看看有没?
答: 不用单独继续教育会计证教育的时候选初级职称的类别就行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宁波江北区地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