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防空科普教育基地地在哪

市素质教育基地被命名为“人民防空教育示范学校”--平顶山新闻网
市素质教育基地被命名为“人民防空教育示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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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定翔)近日,市素质教育基地被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命名为“人民防空教育示范学校”。
市素质教育基地自本世纪初创办以来,始终把人防教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校园里专门建设了人防训练场,建立了人防教育展室并逐步配置了各种人防器材和设施。办学11年来,受训的1万多名学生通过丰富多彩的人防教育,系统地接受了防护技能的培训,学到了高技术空袭条件下的人防知识,提高了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防范技能。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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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流探讨&-&加强人防教育基地教育的几点建议
加强人防教育基地教育的几点建议
聊城人防&& 10:14:29&
人防教育基地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管理跟不上。一是行政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人防教育基地是人防部门管理还是教育部门管理,还是两者共同管理。管理的主体不明确,管理的职责不清。二是管理的法规未健全。要保证人防教育基地的训练正常开展,必须健全制度,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三是教学体系亟待统一和规范。
&&& 1.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人防教育基地是教育部门为适应新形势,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能力而创办的,教育部门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学生开展人防教育,并列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但教育部门对人防知识的了解以及人防法规政策宣传却不及人防部门。因此,人防教育基地的主体应该是政府,由教育部门主办,人防部门协办的政府行为。
&&&& 教育部门和基地管理干部在开展人防教育时,要尊重专业,尊重科学,搭好平台,发扬善教之长,提高基地教育管理水平。人防干部应该进驻基地,指导基地人防设施建设,参与人防知识教学,制订教育教学计划,开展人防教研活动。
&& &基地教员队伍要立足自己培养。教员队伍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到人防教育培训的质量。但目前我市教员队伍中,防化专业不多,开展人防教育还靠自行培养。因此,基地要经常组织开展人防课评教活动,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向教研要质量。市人防部门要经常组织全市人防基地教员培训、交流和研讨会,促进人防教师队伍的成长。
&&& 政府要加大对人防基地经费的投入,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学生训练服,室外固定“三防”演练场地,模拟防空地下室等,为正常训练提供基本保障。
&& &2.注重内容实用性,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人防教育与普法教育相结合。普法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学生在人防基地集训,开展人防法的宣传对普及人民防空法更为有效。要使学生明确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可利用的重要力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此外,还要让学生知道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政策规定,以及人防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种类等人防行政执法内容,依法履行公民的防空义务。二是人防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开展人防教育至少可以培养学生四种重要素质。首先,是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通过人防知识教育,了解旧中国有国无防的屈辱史,了解国际社会的各种冲突和斗争,以及我国周边地区的安全环境,从而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激发爱国热情,提高学生保卫祖国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性格懦弱、感情脆弱、意志力薄弱,这是当代学生心理素质的普遍缺陷。通过人防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不怕苦,不怕累,临危不惧教育,能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恐惧心理。培养学生健康坚强的心理素质,是学生正确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重要保证。第三,拓宽学生学科知识领域。人防知识是集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劳技等多学科知识的一门综合学科。学习人防知识,可以巩固加深甚至拓宽学科知识。第四,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素质。学生在人防基地开展防毒口罩、防毒眼镜、防毒面具等的制作活动,以及个人防护展示、人防小报编制等活动,培养综合实践能力,从而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三是人防教育与安全教育相结合。安全教育始终是学校工作的重要课题。按照人防教育的平战兼容要求,将战时防护与平时对突发事故的防护结合起来,增强自我防护、自我救护、群防互救的知识教育和训练,如止血、包扎、救护、骨折固定、伤员搬运及人工呼吸等等,以提高学生的战时防空、平时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 3.采取多种教育手段,活用多种教学法。根据人防知识教育的特点和素质教育的要求,基地的人防教育应着眼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现代防空知识集训。
&&& 基地教育的手段和方法要新,要把理论讲解与电化教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践演练相结合,突出教育的政治性,知识性和实践性,使教学形象直观、形式活泼多样。如“案例引入法”:在人防教学中,课题引入,导入新课等常用有趣的故事或国防国内政治军事新闻中有关案例,渲染气氛,激发学生兴趣。“演示训练法”:包括①学生进出地下人防工程演练;②个人防毒面具及制式防毒衣的穿戴演练;③“核爆炸”瞬时毁伤应急防护演练和通过“染毒区”演练。“手工制作法”:利用废品自己动手制作简易防护器材。“竞赛激励法”:开展人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学生自制简易个人防护器材竞赛、防毒面具及防毒衣的穿戴比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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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开放开封市人防宣传教育基地
作&&&&者:
来&&&&源: 开封年鉴
摘&&&&要: 【建成开放开封市人防宣传教育基地】1月
21日,市人防办利用早期城墙人防工事,筹
集社会资金建成了人民防空教育基地并正
式对外开放,年度接待参观群众近百万人次。
该基地的建成将进一步拓宽开封市防空防灾教育层面,加大对人民群众宣传教育的力度,
9月份市人防办被济南军区评为人防宣传教
育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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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与地上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包括与其配套的地下通道、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享有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军分区领导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政府、人武部领导县人民防空工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市、县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章 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与程序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组建部门和有关单位解决。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一)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依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开工报告后,办理施工许可。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 人防指挥工程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确实不宜进行招标的,经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设计、监理、施工和防护设备生产等分别实施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单位将参与投标各企业资质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标。 (一)单建式人防工程,应由具备国防工程施工或人防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建。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承担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须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人防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人防工程实行专业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人防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等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 (四)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单位,在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经营活动,并对其生产安装的防护设备质量负责。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地上建筑验收备案,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 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除外)。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地上建筑规划时,规划编制单位应将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建筑同步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人防主管部门下达应建人防工程立项批准书。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二条&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按3%,县城规划区域内按2%执行。 (三)开封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十三条&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价格、审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的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项目、城市市政项目等同等优惠政策。凡政府出资建设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应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可在城市年度用地指标中单独列出,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下防护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优先保障人防工程用电、用水、供气、供热。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第四章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相关责任单位应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和可靠的防护功能,并接受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单位(个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因开发利用所需增加的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已建成的人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租赁、改造。 第十八条&维修养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积水、无垃圾。 (三)防护密闭设施、设备性能良好。 (四)出入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五)防汛设施安全可靠,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通风、供水、供电、防火设施达标。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 (一)人防指挥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二)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三)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条&保护人防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防工程无关的其他建筑。 (二)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四)擅自占用、改造、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擅自在人防工程外墙、顶板、密闭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 (五)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人防工程围护墙外侧5米)以内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按规定向人防部门缴纳补偿费。 报废人防工程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责任单位负责按批准的报废方案处理。 人防工程报废处理所需经费由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第五章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政府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防空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管理。 市、县城市中心区、重要目标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是人民防空的重要区域,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按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人防工程因战时需要,一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五条&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按规定进行审验。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需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的,应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平时可利用的人防工程负责督促使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人防工程,应与责任单位协商调剂使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损害、破坏或侵占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向人防主管部门检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版图片由市人防办提供。)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开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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