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福山区地图哪个网吧不限制快.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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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转让
联系方式:
成色:全新
联系人:刘先生
价格:面谈
所在区域:山东省烟台福山区
因个人原因,多个网吧集体转让。福山区北四路(步行街)网吧转让,工业区网吧转让,开发区还有一个网吧转让。全部是营业中,效益好,位置好。贪便宜,捡破烂的不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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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网吧[转让]其他信息
热门城市交易信息烟台福山网吧关门_百度知道
烟台福山网吧关门
今天出门去上网,发现网吧都关门了,问一下什么时候能恢复营业啊
提问者采纳
.因为烟台要评文明城市 ..评完应该就开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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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提交日期:&&&&&&&&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2)烟民三初字第322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号。
&&&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住所地:福山区北四路富豪西苑一号楼门市。
负责人:杜维芳,该网吧出资人。
被告:杜维芳,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5月20日,系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出资人。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以下简称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我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Ⅱ》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上述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拥有针对上述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1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未经过原告的授权,安装有《三国群英传Ⅱ》等单机游戏软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正版的《三国群英传Ⅱ》游戏光盘各一份及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1号公证书。证明该游戏的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证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三国群英传Ⅱ》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
证据三: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0)栖证民字第1447号公证书一份。证明本案被告侵犯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三国群英传Ⅱ》著作权的侵权事实。
证据四: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五:被告档案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1号公证书载明:2011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268099号,登记号为,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承受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1999年3月15日。
2010年9月2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载明: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三国群英传Ⅱ》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等。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
2010年10月26日,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0)栖证民字第1447号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7月23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富豪西苑北面门市房玫瑰缘网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付费的方式进入了该网吧内,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的电脑内,点击网吧电脑界面的“单机游戏”桌面快捷方式,打开里面的《三国群英传2》游戏,进入游戏界面正常使用,游戏能够正常运行。游戏运行同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7.5》同时进行屏幕录制、下载。录制、下载结束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该网吧的店面进行了拍照。上述的整个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监督。上述行为结束后,该公证处对上述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用“屏幕录像专家”下载的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碟,并作了封存。
被告玫瑰缘网吧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设立方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杜维芳,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许可证范围内经营,有效期至2013年6月27日)。
原告对于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因不能举证证明,请求法院酌定赔偿。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权利尚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公司将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以及维权等事宜授予原告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在中国(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独立行使《三国群英传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也享有以其自身名义对侵犯上述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网吧中的电脑上复制了《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提供给到其网吧的消费者使用以获取利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受实际损失,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的获利,其请求本院酌情判定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游戏光盘的发行价格、发行时间,涉案网吧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中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该规定,被告杜维芳应当对其独资开办的玫瑰缘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杜维芳承担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长&&& 矫玉增
&&&&&&&&&&&&&&&&&&&&&&&&& 审&判&员&&& 任广科
&&&&&&&&&&&&&&&&&&&&&&&&& 审&判&员&&& 于&红
&&&&&&&&&&&&&&&&&&&&&&&&&&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书&记&员&&& 祝贝贝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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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烟民三初字第322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号。
&&&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宗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住所地:福山区北四路富豪西苑一号楼门市。
负责人:杜维芳,该网吧出资人。
被告:杜维芳,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5月20日,系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出资人。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以下简称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我国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三国群英传Ⅱ》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上述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拥有针对上述游戏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201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未经过原告的授权,安装有《三国群英传Ⅱ》等单机游戏软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正版的《三国群英传Ⅱ》游戏光盘各一份及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1号公证书。证明该游戏的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据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证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三国群英传Ⅱ》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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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五:被告档案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1号公证书载明:2011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268099号,登记号为,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承受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1999年3月15日。
2010年9月2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473号公证书载明: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三国群英传Ⅱ》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等。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
2010年10月26日,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出具的(2010)栖证民字第1447号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7月23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富豪西苑北面门市房玫瑰缘网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付费的方式进入了该网吧内,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的电脑内,点击网吧电脑界面的“单机游戏”桌面快捷方式,打开里面的《三国群英传2》游戏,进入游戏界面正常使用,游戏能够正常运行。游戏运行同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7.5》同时进行屏幕录制、下载。录制、下载结束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该网吧的店面进行了拍照。上述的整个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监督。上述行为结束后,该公证处对上述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用“屏幕录像专家”下载的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碟,并作了封存。
被告玫瑰缘网吧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设立方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杜维芳,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零售预包装食品(许可证范围内经营,有效期至2013年6月27日)。
原告对于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因不能举证证明,请求法院酌定赔偿。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权利尚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公司将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以及维权等事宜授予原告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享有在中国(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独立行使《三国群英传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也享有以其自身名义对侵犯上述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网吧中的电脑上复制了《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提供给到其网吧的消费者使用以获取利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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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玫瑰缘网吧、被告杜维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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