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辽宁2012河南政法干警警什么时候报名?

2012辽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8月8日-11日_政法干警考试_无忧考网
2012辽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8月8日-11日
10:47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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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日8时至8月11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日至12日12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日8时至8月12日16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指定银行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通过网上报名并初审通过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9日至10日到省人事考试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B座综合楼一楼)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您的当前位置: >>
2012年江苏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江苏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下发的《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公务员考试网()现将我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
  一、 招录计划和培养层次
  我省此次招录面向无锡、徐州、苏州、连云港、淮安、镇江、宿迁七市司法行政系统以及省监狱系统基层单位。招录计划为89名,其中省监狱系统40名,各市司法行政系统49名。培养试点院校为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培养学历层次及招录计划如下:
  (一) 专科班(3名)
  实行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招录计划为:司法行政系统3名。
  (二)本科班(86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招录计划为:省监狱系统40名,各市司法行政系统46名。
  二、 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招录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四项目&人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或社区任职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苏北计划服务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日至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8、具备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 招录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检(体能测评)、资格复审和面试、考察(政审)和公示、审批、入学及录用的程序进行。学校录取后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一)发布公告
  各定向招录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考试类别、培养院校、培养专业(方向)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hrss.gov.cn)
  江苏省公务员局网(www.jsgwyj.gov.cn)
  江苏省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
  全省均采用网络方式进行考试报名。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考生报名时可选择本省内笔试考区,就近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日9∶00~8月13日16∶00;资格初审时间: 日9∶00~8月14日16∶00;缴费确认时间:日9∶00~8月15日16∶00。
  考生网络报名24小时后可登陆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初审。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笔试费用为144元,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费用98元,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
  报名网址:江苏省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
  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二寸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20Kb以下。招录机关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资格初审期间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职位,全省补报名的时间为:8月16日9∶00~16∶00。
  (4)未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于日~18日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试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三)笔试
  1、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报名的考生,于日~14日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2、笔试科目和范围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按培养学历层次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报考专升本班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职位的考生参加A类考试;报考专科班职位的考生参加B类考试。上述两类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报考专升本班和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专科班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3、笔试时间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笔试具体时间为:
  9月15日上午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5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上午09:00~11:30 《文化综合》
  《民法学》
  笔试总成绩计算办法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科目成绩&教育考试笔试科目试卷满分)&50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可于2012年10月底前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www.jsrsks.com.cn)查询。
  (四)体检(体能测评)
  体检(体能测评)时间为11月上旬。报考各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的体检分别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体检(体能测评)由省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体检(体能测评)结束后,面试达不到1∶3的职位,可按笔试成绩进行一次性递补。
  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体检,还须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五)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且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网上报名时所填写的有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为:①201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已参加工作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双向就业协议及委培、定向、联办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②参加&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项目办出具的服务证和考核合格的证明;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面试人选按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六)考察(政审)和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人选。考察(政审)工作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
  拟录取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网站公示。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录取。在考察(政审)、公示期间,因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审批、入学及录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并报省委政法委备案。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时间为2013年2月底前。省教育厅配合培养院校对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试点班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试点班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将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属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有关优惠政策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征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于日前拿到毕业证书)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五、招考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       &  025-
  省司法厅:        & 025-
  省民政厅:        & 025-
  省监狱管理局:      & 025-
  省公务员局:       & 025-236050
  考务咨询电话:      & 02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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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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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时间安排
  2012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2年11月底前,、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2年12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3年2月底前,入学。
  2013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相关招考信息
  信息来源:政法干警考试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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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
  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省决定继续实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和招录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式
  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经考核符合相应公务员职位要求的,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四个层次,学制均为两年(含半年实习期)。
  (二)招录培养计划
  2012年辽宁省计划招录培养417人。其中法院系统10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5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5人),检察院系统14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4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10人),公安系统389人(专科教育24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203人、第二学士学位本科教育162人),司法系统4人(专科教育)。
  具体的职位及计划、培养院校及专业设置、培养模式、报考要求等信息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
  1.面向退役士兵
  面向退役士兵的职位,限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日(含)至日(含)期间出生),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报考(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2.面向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
  面向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报考者应为2012年当年毕业并于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日(含)至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日(含)至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3.面向&四个计划& 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面向&四个计划& 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职位,限纳入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以及我省选派或辽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报考。
  其中,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日(含)至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司法系统非人民警察职位,限18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日(含)至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4.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人员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服役前或服役期间获得普通高校学历(学位)证书可以报考。公安系统限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日(含)至日(含)期间出生)人员报考。
  (二)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退役士兵限辽宁籍户口;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司法系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7.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8.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考各学历层次试点班须具备的学历条件
  1.已退役士兵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司法系统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安系统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4.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及公安系统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5.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相应学位。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年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现役军人、在读的普通高校大学生;
  4.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报考与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
  此外,在2012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中被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的不得报考。
  三、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人数、职位简介、试点班教育层次、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www.ln.hrss.gov.cn)
  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lnrc.com.cn)
  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对招考(招生)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省级政法机关咨询。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日8时至8月11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日至12日12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日8时至8月12日16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指定银行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通过网上报名并初审通过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9日至10日到省人事考试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B座综合楼一楼)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日8时至16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及报名登记表(A4纸)。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人事考试局联系解决。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情况,报名期间,每天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20:1的招考职位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望考生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
  6、因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笔试与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公务员招考笔试同步进行,报考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考生,不得报考2012年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
  7、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内容按试点班学历教育层次区分: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辽宁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及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教育入学考试大纲请考生登录教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查阅《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时间:
  9月15日 &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 & & 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3.笔试成绩查询
  公共科目、教育入学考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共同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查询。
  应征入伍前已从普通高校毕业并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相应层次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笔试和面试加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网上报名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须在填写报名信息时填报有关信息。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按政策加分分数)&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二)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面试
  1.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面试前,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民政部门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同时对报考公安系统、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退役士兵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报考第二学士学位及法学硕士学位的,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
  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项目办出具; &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相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考生由省委组织部人才处出具。
  面试前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注意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告。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不符合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及体能测试标准,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递补办法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告。
  2012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安系统实行调剂报名。调剂相关事宜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告。
  2.面试人选的确定。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面试人选,按计划招录培养职位数与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4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学历教育层次试点班的面试人选,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个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统一发布。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录用。
  面试时间、地点安排请考生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告。
  五、体检、考察和公示
  1.人选确定。面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法机关根据各职位招录计划数,依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总成绩并列时优先录用,不再按面试成绩排序确定),面试成绩仍并列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2.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按公务员和人民警察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进行。体检按《》、《》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3.研究生复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考生,经体检合格和考察通过后,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依据复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4.公示。研究生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以及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选,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5.院校录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依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6.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由有关省级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统一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送有关录取院校。2013年2月下旬到校入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被录取人员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单位所在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请考生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面试和录取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通讯不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凡被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司法厅:024-
  辽宁省教育厅:024&
  辽宁省公务员局:024&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447326(技术咨询)
  附件:.xls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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