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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菊清与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州到千岛湖过路费水天一色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台黄执民字第3174-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桦(曾用名黄明华)

原告施菊清与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5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41元;被执行人、负连带责任申请執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淳安县梓桐镇西湖村的土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目前在协商解决,申请執行人同意对上述查封财产暂不处理;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多个案件涉及面广、标的大,其名下财产需一并处置因本案已有足额財产查封在案,故不再对被执行人、进行查封2016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施菊清向本院申请对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書、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全省案件查询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已有足额财产查控在案申请執行人同意查封财产暂缓处理并申请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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