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怎么样已购公房怎么补偿

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已购公房如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已购公房如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小煜KKDQ已购公房的使用年限是从1998年房改后,这栋楼第一家上市交易的时间开始算70年。望采纳
更多回答小凯儿368您好,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目前有多方争议,一般来说已购够公房的最早使用年限是从房屋建成后当年起往后推算,另外一种说法是从本小区第一批开始交易的房本登记年限开始算。
QQ按本小区这栋楼第一家交土地出让金的时间算起70年。
房讯专员3房改房是1998年左右的时间,政府共改私确定上市交易,所以按照这个土地使用年限。但是跟房龄没有关系,房龄是1980或者1990年的房子,还是这样的房龄,银行贷款会具体房龄,不看土地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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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它的性质属于已购公房,现在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请问这样的房子是小产权吗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它的性质属于已购公房,现在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请问这样的房子是小产权吗
河北 - 沧州
已购公房不属于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应该由卖家出,否则应该在总体购房价格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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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你好,建议上诉,委托律师的。。。
土地证无法过户。
这个要看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期限
很可能有影响,尽快查询
咨询税务部门
可以向房管所询问房子的性质,然后到地税局咨询税费的问题。
建议问清楚为什么没有土地使用权证。
您好,婚前财产是不需要其他同住人签字的,你可以将结婚证和房产证给银行出示,而且一般你没有这样的义务,除非合同有约定必须选择这家银行做,否则买方应当自行办理贷款。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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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已购公房怎么交税?用实例教你计算税费
买卖已购公房怎么交税?用实例教你计算税费
来源:景德镇房天下 &&发布时间:
买公房除了要交契税、增值税及附加、个税以外,还需要多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缴税的多少也跟买家名下房屋套数、房屋面积、房屋是否满五年、是否是卖家名下少有住房有关。另外,公房没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分,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房屋面积有关。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是公有住房的简称,它是国有住宅,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房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居民只拥有使用权;一种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已购公房,下文购房指南将对此类房屋做税费,并进行实例计算。
二、已购公房如何计算税费? (一)已购公房计税依据: 已购公房缴税时,计税依据通常有两个,一个是税务机关的核定价,实行一房一价,数额需要在缴税时才能确认;一个是签价,即买卖双方在签时定的价钱。二手房缴税时,核定价和签价,哪个高取哪个为税基。 (二)已购公房税费种类 1、增值税及附加税 (1)房子不满两年:全额征收 增值税=(签价或核定价/1.05)×5.6% (签价、核定价哪个高取哪个)。其中包含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 (2)房子满两年,免征。 2、契税 (1)签价>核定价 ① 首套,90㎡以下(含),契税=(签价-增值税)×1%; ② 首套,90㎡以上,契税=(签价-增值税)×1.5%; ③ 二套房,90㎡以下(含),契税=(签价-增值税)×1%; ④二套房,90㎡以上,契税=(签价-增值税)×1.5%; ⑤三套及以上套数,契税=(签价-增值税)×3%。 (2)核定价>签价 ① 首套,90㎡以下(含),契税=核定价/1.05×1%; ② 首套,90㎡以上,契税=核定价/1.05×1.5%; ③ 二套房,90㎡以下(含),契税=核定价/1.05×1%; ④二套房,90㎡以上,契税=核定价/1.05×1.5%; ⑤三套及以上套数,契税=核定价/1.05×3%。 3、个人所得税 (1)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少有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少有住宅的,按照“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如果签价>核定价,个人所得税=(签价-原值-原契税-签价×10%-贷款利息-本次增值税及附加)×20%; ②如果核定价>签价,个人所得税=(核定价/1.05-原值-原契税-核定价×10%-贷款利息-附加)×20%。 注:如果查不到房屋原值,直接按全额的1%计算个人所得税。 4、土地出让金(此处以已购公房为例,各地区规定不同) (1)若卖家当年以成本价购房: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 (2)若业主当年以优惠/标准价购房:先向原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补成成本价(优补成):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 三、案例计算 劲松八区一套56㎡公房,房产证下发年份为1980年,卖家原来按成本价购房,卖家家庭名下少有住房,现在以200万签价,以签价计税,买方是二套购房,这套房产税费是多少 ? 1、增值税,满两年,免征。 2、契税,二套房,税率为3%。 契税=(签价-增值税)×3%=6万元 3、个人所得税,满五少有,免征。 4、土地出让金,卖家按成本价购房。 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873.6元 税费总计:60873.6元。 二手房市场上,已购公房一般年限较长,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多数是免征的,所以税费比商品房低。相信大家看完上文介绍,会对已购公房税费计算有了更深的了解了,希望上文的介绍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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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的拆迁安置公房可以由购买人独自使用么
时间:&&|&&作者:张生贵&&|&&浏览:1333
梁某某原承租位于安平区的公房2.5间,居住面积22.15米,由其子梁某、儿媳金某某及孙女一家居住。1994年,本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因建设需要,将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同年5月梁某某与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应安置人口为4人,直接安置位于诉争的3居室一套,建筑面积80.22平方米。
已购的安置可以由购买人独自使用么【案情简介】梁某某原承租位于安平区的公房2.5间,居住面积22.15米,由其子梁某、儿媳金某某及孙女一家居住。1994年,本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因建设需要,将上述房屋进行拆迁,同年5月梁某某与危旧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城市住宅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应安置人口为4人,直接安置位于诉争的3居室一套,建筑面积80.22平方米。协议签订后,金某某一家将原住房腾空交付拆除,后搬至上述房屋居住。2000年8月,梁某某与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就上述房屋签订《出售自管公有往宅楼房协议书》,梁某某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并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梁某某之子、金某某之夫梁某去世。2006年5月,梁某某向法院起诉称:金某某是我的儿媳。我原与我儿子梁某一家一起居住。后我单位分配了一间半平房,由金某某一家继续居住。后来该房屋拆迁,我分得诉争的三居室房屋一套。因金某某一家没有住房,该房屋由其居住,我继续在现住房居住。2000年我以自己的名义和优惠购买了该房屋。2002年金某某在其他地区又分得楼房一套,金某某一家搬到2001版房,上述房屋闲置。2005年我儿梁某因病去世。2005年因我现住址改造翻建,我想回到诉争房屋居住,得知金某某已经将。我年事已高,现和其他子女居住非常苦难,为此我诉至法院要求金某某诉争房屋腾空归还我。金某某辩称:梁某某所述我们的关系情况属实。拆迁的时候,我们一家三口是被安置对象,诉争房屋是拆迁。房屋虽登记在梁某某名下,但购房、占有人和使用人都不是梁某某。房屋属于我们一家所有。2002年单位分配我住房后,我已经不实际在诉争房屋居住,我的儿子没有其他住房,目前使用涉诉房屋。综上,我不同意梁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中,金某某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当时的拆迁材料。人民法院从市政府档案馆调取了当时的《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该表中家庭情况一栏载明的户主为梁某某。同时该栏中还有“四口小孩13,父72,户口不在此地”的文字内容,双方认可小孩13及父72是指孙子和梁某某。梁某某认可购房前的房屋租金及购房款均由金某某一家支付。【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梁某某及金某某一家三口共计四人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到了其时金某某一家的居住情况。梁某某以一人名义购买该房屋时,费用由金某某一家交纳的事实,也表明了其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因此,从房屋来源、居住情况等情节可以认定;金某某及其子对于涉诉房屋有使用的权利,故梁某某要求金某某及其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属于特殊房屋,带有政策性、福利性和保障性色彩,由于此种房屋的来源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和普通私房,所以其产权的确定也有别于普通商品房和普通私房,要看房屋的来源最终确定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本案诉争的房屋是梁某某成本价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又因2001版旧拆迁法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日颁布,于日开始实施。2001版条例则于日颁布,于日起开始施行。《国有土地上》于2011年1月实施,2001版旧条例的其他区别主要在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涵义不同。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2001版拆迁管理办法中,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这一项;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取消了房屋使用人。补偿方式和补偿方法不同。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补偿。2001版拆迁管理办法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房屋产权人补偿标准不同;标准租私房实行房屋调换后2001版旧办法的租金价格不同;因公益事业建设拆除房屋的补偿不同;增加了拆迁已购公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的规定;增加了拆迁出租的公房异地安置仍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等等。2001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比较,不难发现2001版条例解决了旧条例存在的一些问题,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版旧条例在补偿对象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使用人利益的保护不同。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拆迁补偿时需要同时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2001版拆迁管理办法中则修改为: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设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案的拆迁发生于1994年,当时适用的是旧的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要兼顾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诉争房屋的承租人是梁某某,但实际使用人是金某某一家,所以拆迁安置的房屋实际上是用来安置金某某一家及梁某某。所以,虽然后来梁某某以成本购买了诉争的三居室房屋,但这房屋中还有金某某一家的安置利益,现梁某某要求对该房屋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法律提示】本案中的一个关健证据是拆迁当时的《国家建设用地拆迁分户调查表》,该表表明了诉争拆迁安置用房的来源,可以说这份证据是全淑珍胜诉的主要依据,但是其并非由金某某提供,而是人民法院从市政府档案馆调取的,人民法院这样做是否有失公允呢?是不是什么证据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呢?这就涉及到诉讼法上的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问题。《》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该法并没有对其含义和内容做出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在解释人民法院调查出收集证据的范围时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封不动的搬来作为了一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在解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时,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的”作为一条,这里只是要求当事人提出申请和证据线索,但对其含义和范国也未做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才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含义及其范围做出初步解释。该规定第l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共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决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案的情况就属于第一种情形,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这里所说“国家有关部门”是指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材料”是指这些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档案材料的范围,根据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条的规定,包括“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利用,即不能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才能调取的档案。在一般情况下,凡是已经向杜会开放的档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阅览、复制和摘录,而尚未对社会开放的档案须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取。该规定还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具体做法和时限做出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共要证明的事实。”第19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答复。”【胜败关键】梁某某以成本价购买了诉争的三居室,作为产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对诉争房屋独立排他的使用权,要求金某某一家搬离此房屋。按照通常的理解,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本案诉争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的公有房屋,由于其来源特殊,所以其所有权的行驶也不同于一般的私有房屋和商品房。根据拆迁条例,拆迁安置除了原来的承租人,还要安置原来承租公房中的使用人,所以虽然诉争三居室承租时写的是梁某某的名字,但其中还有金某某一家的居住使用的权利,所以梁某某并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其要求独自使用的诉讼请求。&
作者: [北京-西城区]专长:拆迁安置 医疗纠纷 人身损害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18532积分 | 帮助4841人 | 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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