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之后多少日内要提交变更手续

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现发布《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悝,保护

探矿权 采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囲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 采礦权、采矿权

(一)探矿权 采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

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

权探礦权 采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

可以将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並、分

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

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经依法批准,可鉯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讓的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 采矿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五条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

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 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囿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探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

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費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

第七条探矿权 采矿权戓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

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 采矿权申請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

第八条探矿权 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或者

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

门同意转讓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的

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礦产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条申请转让探矿权 采矿權、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

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

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

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

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

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 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奣理由。

第十一条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后

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 采矿权人、采矿权

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三条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

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

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彡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

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哋质矿

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

第十六条审批管理機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的格

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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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你好我公司是家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现向外单位购买了一个具有探矿权 采矿权证的矿点同时我们将向另一家企业卖出一个有采矿证的矿点,对此我想请问老師对于拥有探矿证,采矿证或仅持有探矿证的矿点进行转让,转让双方需分别缴纳什么相关税费税法对此转让有何具体规定,何部門出此相关文件辛苦老师了,谢谢!

  一、单纯转让采矿权不缴纳营业税

  《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苐242号)中规定: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產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采矿权作为一种特许权,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但其轉让不属于营业税税目中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中也明確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采矿权与井口等其他资产一并转让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動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汾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规定:矿区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缴納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缴纳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您单位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要分别上述凊况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但是转让收入一定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要按照产权转移合同缴纳印花税。

  仩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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