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近期永和家园发生命案的命案

梁山夫妻大办离婚庆典,两人亲自把喜字剪开。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其中还有产妇和6个月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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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羊人在山上发现一具儿童尸体,几天后,被害男童母亲的尸体也被发现。凶手和被杀母子有什么深仇大恨?到底是谁这么残忍杀人后抛尸?
  昨日,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警方先后辗转辽宁和吉林等两省行程数千公里,历经4昼夜103小时抓获凶手。目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警方刑拘。
  “六一”儿童节前一天,葫芦岛市发生一起杀人案,一名男童被杀后抛尸于连山区新台门镇香炉山村三道沟青石岭山坡。
  ,经过警方缜密侦查,发现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一目击者说,当日清晨到青石岭山坡上放羊,不一会儿下了雨在山坡避雨时,突然看见路上有辆山轮车驶过来,等那辆车开到山下后,男子从三轮车上拿出个包裹往山坡上爬,把包裹扔在了草丛中后开车下山。“当时6时40分,男子穿了件雨衣,开的三轮车是红色很新,三轮车后面蒙块蓝色塑料布。因为好奇,俩人一起来到山坡上,看见包裹里是个人,赶紧报警。”
  案件侦破期间,葫芦岛警方先后辗转锦州、营口、本溪、丹东和吉林通化、长春、公主岭等10多个地区,艰苦奋战4个昼夜103个小时,终于锁定了嫌疑人。
  6月4日20时20分许,警方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将其控制,并在他的兜内搜出一把短刀。”
  6月5日下午,葫芦岛警方将犯罪嫌疑人从吉林押送至葫芦岛。
  经审讯,嫌疑人对其涉嫌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在侦查中发现,孩子的母亲失踪,但却没有找到尸体。在警方强大政治攻势下,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被击溃,交到了其杀死母子的犯罪事实。随后,警方在嫌疑人指认下,找到了被遗弃孩子母亲的尸体。
  知情民警介绍,“事发当晚,姬某与受害人的母亲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并动起了手,这时孩子帮着母亲,嫌疑人一气之下,将这娘俩杀死,后用三轮车把孩子抛尸到山坡上,又将孩子的母亲抛尸到涵洞里后逃跑。”
  据了解,姬某杀人抛尸逃离葫芦岛后,他一直在用手机搜寻葫芦岛市的相关方面新闻,查看当地是否有案发。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案件相关查证工作也在进行当中。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驻葫芦岛记者 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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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永库故意杀人罪一案
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玉玲,女,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法官,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9号2-2-1,因本案于日被害致重伤。诉讼代理人孙凤,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永库,男,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满族,初中文化,熊岳印染厂工人,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和平南里004-60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郁新,营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以营检公刑诉(2009)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库犯有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玉玲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雨、魏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玉玲的诉讼代理人孙凤、被告人赵永库及其辩护人陈郁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因共同的土地动迁补偿款22 480元及土地0.945亩被被告人赵永库独占,其母亲李桂芝将赵永库诉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永库在15日内返还李桂芝应得土地补偿款11 240元及土地0.945亩。赵永库因此对主审法官丁玉玲怀恨在心。日14时许,被告人赵永库携带折叠刀窜至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二楼西侧楼梯口找到丁玉玲,威胁丁玉玲为其改判,遭到丁玉玲拒绝,赵永库掏出折叠刀朝丁玉玲背部、胸腹部、颈部等处连刺14刀,后逃离现场。丁玉玲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检验鉴定,丁玉玲所受损伤属重伤。公诉机关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丁玉玲陈述、证人宋玉春、李阁森、董恩英、孙旭、黄秀梅、邢瑞、于永瑜等证言、物证、鉴定结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破案报告表、侦破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赵永库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永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玉玲诉称:要求被告人赵永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3 250元及伤残赔偿金。被告人赵永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赵永库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永库与其母李桂芝曾因承包地动迁补偿费用分配及承包地管理权发生纠纷,李桂芝将其诉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该院法官丁玉玲(被害人,女,时年38岁)承办此案。日,丁玉玲向赵永库送达了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08)鲅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赵永库返还李桂芝承包土地0.945亩经营管理权及动迁补偿款11 240元。被告人赵永库对该判决结果十分不满,遂于日13时许在鲅鱼圈区熊岳镇一百货商店购置折叠尖刀一把,并携带该刀于13时50分许来到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办公楼西侧二楼楼梯口处找到正准备开庭的丁玉玲,要求丁为其改判。丁玉玲表示判决已经送达,不能改判,赵永库遂掏出尖刀扎刺丁玉玲腰腹部1刀,丁玉玲挣扎倒地,赵永库又持刀向其头颈部、胸腹、腰背部连刺10余刀。法院干警多人赶到现场制止,赵永库逃离现场,众人追赶至滨海供电所门前,赵永库持刀挟持环卫工人董恩英,众人乘赵永库不备将其制服,并缴获作案所用尖刀一把,后移交公安机关。丁玉玲伤后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丁玉玲左肾破裂、失血性休克为重伤。另查明,被害人丁玉玲仍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治疗。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丁玉玲(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述证明其承办案件的当事人赵永库因不满判决结果,持刀将其扎伤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日13时50分左右,我在区法院西侧二楼楼梯口下面被赵永库持刀扎伤。赵永库是我承办的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和他的母亲的地动迁了,他把他母亲的11 240元动迁款领走了,还有0.945亩地也不给他母亲,他母亲起诉到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未调成,最终判决赵永库返还他母亲11 240元钱及0.945亩土地,他因此对我怀恨在心。2月25日上午,有一个女的因为这个案件找我,因为她不是当事人,我说让当事人来找我,她就骂我,还说不能让我好。下午1点多钟,我准备开庭,到西二楼楼梯口去看当事人到没到,赵永库从楼上下来对我说“你把案子给我改过来”,我说“改不过来了,已经送达了”,他说“你不让我好,我也不让你好,我整死你,我也不想好了”,说完就从袖筒里拿出刀来扎我,一刀就扎在我肚子上,然后左手抓着我,右手拿刀一刀接一刀地扎我,边扎边喊“我整死你,我也不想好了”,他把我扎倒后还继续扎我,我用脚踹他也没能拦住他,后来他又骑在我身上扎我后背、后脑、脖子和太阳穴,我看他没有停手的意思就装死,他就停手了,后来我又起来抓他的刀,手被割开了,这时法院的人赶过来制止他,他就跑了。2、证人宋玉春(目击证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法官)证言证明其丁玉玲在法院办公楼内被一男子持刀扎伤,后与其他同事将该男子抓获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日13时50分左右,有一个男子在法院二楼把我同事丁玉玲扎伤了。当时我在办公室听到有人哭喊,走到三楼与二楼的拐角处看见二楼楼梯平台处有一男子正拿刀扎躺在地上的一个人,我就拿起一个铁制痰盂往他手上打了一下,没能制止住他,他还在继续扎,这时一楼的法警上来了,这个男的就往外跑,我们在后面追,追到法院西侧滨海变电所附近,他见我们追上来了,就拿刀架在一个环卫女工的脖子上,说“你们谁也不许过来”,我们怕他伤人,就做他工作,他还是不把刀放下。这时同事邢瑞绕到他身后,趁他不备把他拿刀的手握住,大家过去把刀抢下来,把他控制住了,后来警察来把他带走了。他拿的刀是一把长约15厘米,刃长约5厘米的一把折叠刀,我把刀从他手里抢下来后交给了法警队长于永瑜,于交给警察了。3、证人李阁森(目击证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书记员)证言证明丁玉玲在法院办公楼内被一男子持刀扎伤,后与其他同事将该男子抓获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日13时43分左右,我在法院二楼办公室内听到走廊内一个女的在尖叫,出来看见丁玉玲趴在地上,有一个男的骑在丁玉玲的身上正用刀扎她的后背,这时我们法院的人也出来了,有一个人用痰盂打那个男的,他就站起来往三楼跑,大家在后面追,他从另一侧的楼梯又跑下楼,我们跟着追到滨海变电所,他把刀架在旁边一个环卫工人的脖子上,后来同事邢瑞趁他不注意,从后面上去把刀夺了下来,我们上去把他制服了。那把刀是一把长约15厘米单面刃的折叠刀,后来交给公安机关了。 4、证人孙旭(目击证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书记员)证言证明赵永库在法院办公楼内持刀扎伤同事丁玉玲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日13时30分左右,我配合同事丁玉玲准备开庭,我去通知邢瑞法官后从三楼下来,看见赵永库在二楼缓步台附近正背对着我和丁玉玲说话,丁玉玲说“我要开庭,得走了”,赵永库不让她走,左手推着丁玉玲,右手从大衣兜里掏出刀来,我感觉不好,赶紧下楼喊人,又赶回来,正看见丁玉玲侧身躺在地上,赵永库拿刀连扎了她后背好几刀,这时人都过来了,赵永库抓着头发把丁玉玲拽起来了,刀压着脖子,我赶紧去打“120”电话叫救护车,回来看见满地是血,丁玉玲躺在地上,赵永库就跑了,法院的人也追出去了。赵永库是熊岳和平南里的居民,是李桂芝诉其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被告,案件已经宣判了。5、证人黄秀梅(目击证人,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明一男子在法院办公楼内持刀扎伤丁玉玲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日14时,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开庭,13时40分左右,我到法院看到了主审法官丁玉玲,丁说出去叫人来开庭,就从二楼民事审判庭出去了,过了二、三分钟,我听见二楼东侧有喊声,出门看见审判庭东侧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有一年约40岁、身高约170厘米、皮肤较黑的男子拿一把长约10厘米的刀往躺在地上那个人身上挥了二、三下,地上有血迹,我走近看到躺在地上的是丁玉玲,就赶紧喊人,不一会,法院的工作人员来了不少,我就回屋了。6、证人邢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法官)证言证明听同事喊丁玉玲被人扎伤,遂与同事共同追赶该人并将其制服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日13时30分左右,我在办公室内整理材料准备与同事丁玉玲开庭,听到二楼走廊有惨叫声,出来听同事喊“丁玉玲被扎伤了,扎她的人正在跑呢”,就与大家一起追那个人,追到滨海供电所门前时,那个人挟持了一名环卫工人,把刀架在环卫工人的脖子上,让大家不要靠近,我趁他不注意,从后面冲上去把他的手制住,把他按倒在地上,大家一起上来把他的刀夺了下来,把他制服了。那把刀是一把长约10厘米单刃的折叠刀。7、证人于永瑜(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法警)证言证明与同事一起追赶一持刀者,后将其所持尖刀交给警察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案发当时我在办公室,听到喊声后到法院西侧二楼,看见一人握着刀开始跑,丁玉玲浑身是血倒在地上。我跟着法院同事一起追到滨海供电所附近,那个人拿刀挟持了一个环卫工人,邢瑞从后面绕过去把他抱住,大家上前把他按倒在地,宋玉春把他的刀抢下来交给了我,不一会警察来了,我把刀交给了警察。8、证人董恩英(鲅鱼圈区环卫工人)证言证明其在滨海供电所门前被一人持刀挟持,后该人被人打倒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日14时许,我推车倒垃圾经过滨海供电所门前,迎面有个男的跑过来,有不少人在后面追他,我正要躲,他一把抓往我的衣领,拿刀逼着我的脖子,我说“你别捅我,不该我事”,他说“我不伤害你”,这时追上来的人让他把刀放下,他让我给他找个车,拽我走了几步,追来的人就把他打倒了,我趁机跑了。这个人年约40多岁,长脸,头发稍长,拿的是一把长约10厘米、带齿的刀。9、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08)鲅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记载证明:被告人赵永库与其母亲李桂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该院于日依法判决赵永库返还李桂芝承包土地0.945亩经营管理权及动迁补偿款11 240元。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侦查机关受案、侦破经过。具体内容如下:日14时许,赵永库扎伤丁玉玲后,孙旭报警,营口市鲅鱼圈区公安分局红海公安派出所接110指令赶到现场,赵永库已被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干警制服。公安机关及时勘查了现场,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提取了现场血迹、赵永库作案凶器,经鉴定,丁玉玲所受损伤为重伤,本案告破。11、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证明:中心现场位于鲅鱼圈区法院二楼西侧楼梯口处,该楼梯口南侧4.5米处为向三楼的楼梯,楼梯台阶下方50厘米处地面有2.4米×1.8米擦蹭状血迹,其他未见异常。12、物证尖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记载证明:被告人赵永库作案所用折叠尖刀在其被制服后被提取并依法扣押。庭审中出示物证尖刀,被告人赵永库确认系其作案所用凶器。13、辽宁省公安厅辽公刑技(DNA)[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证实:侦查机关对现场缴获被告人赵永库作案凶器折叠刀刃部遗留褐色斑迹、现场提取血样与被害人丁玉玲血样进行DNA检验。结论:木柄折叠匕首刃部表面的褐色斑迹及标记“现场血样”的血滤纸中均检出丁玉玲的DNA。14、营口开发区公安局(2009)营开公法伤(残)鉴字第13、14号文证审查鉴定书记载证明被害人丁玉玲损伤为重伤。具体内容如下:营口开发区中心医院病历记载:丁玉玲左顶枕部见3处创口……5厘米、6.5厘米、6厘米;颈部见3处创口,分别约3厘米及4厘米;右颌下见1处创口约5厘米;右前胸部见一长约5厘米长创口……左腰部见2处创口,分别为4.5厘米及3厘米;右腰部见1处创口长约5厘米;左手尺侧见一4厘米长创口……诊断:多发复合性外伤;头皮多处裂伤;颈部多处刀刺伤;右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破裂;腰背部多处刀刺伤;左肾破裂;腰椎横突开放性骨折;左肺动静脉破裂;左手背皮肤裂伤;右腕尺侧伸腕肌腱、固有小指肌腱、环小指伸肌腱断裂;右手背皮肤撕脱伤;失血性休克。分析说明:丁玉玲头颈胸腹腰部多发损伤,左肾破裂,经行开腹探查术及对症治疗,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重伤;失血性休克形成,达到休克抑制期,进行了抗休克治疗,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重伤;其头颈、肢体多发皮肤裂伤、腹部损伤、右肾挫伤、腰椎骨折、开放性血气胸、肺破裂伴肋骨骨折,行剖腹及开胸清创、肺破裂修补术及对症治疗,临床未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和体征,分别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为轻伤。鉴定结论:丁玉玲左肾损伤、失血性休克为重伤。15、被告人赵永库供述、亲笔供词证明其母李桂芝因向其索要土地动迁补偿款及土地经营权未果将其诉至法院,其不满判决结果,在法院办公楼内向丁玉玲法官连刺数刀,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我和母亲李桂芝在熊岳镇九垄地大房身村有一块地,其中一部分于2008年春天动迁了,李桂芝找我要动迁补偿费用和剩余土地经营权的一半,我没同意,她就把我告到了法院。日我去法院取了判决,我对判决不服,2月25日上午,我爱人张丽去了鲅鱼圈区法院,丁玉玲不给改判,张丽打电话告诉了我。下午1点来钟,我就到熊岳镇一家百货商店买了一把尖刀,长约1尺,是单面刃的折叠刀。我已经憋了好几天气了,我就想找丁玉玲,如果她给我改判就拉倒,如果不改判我就扎她出气。下午2点多钟,我到法院二楼楼道里找到丁玉玲,我让她给我改判,她不给我改。开始我俩是面对面站着的,我拿出刀时,她转身就跑,我抓住她扎了一刀,她挣扎跌倒了,躺在了二楼往三楼上的楼梯口那儿,我又扎她后背几刀。后来来人了,我就跑了,跑的过程中,我抓住一个扫地的,用刀架在她的脖子上,想吓唬追我的人,他们上来把我按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库不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为图泄愤,行凶报复案件主审法官,持刀扎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数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永库占有其母土地及补偿费用,被其母诉讼败诉后,蓄意报复司法工作人员,公然在人民法院办公楼内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两处重伤、多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其犯罪动机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赵永库的故意杀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综合考虑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玉玲要求被告人赵永库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丁玉玲的治疗尚未终结,可待治疗终结后,依法另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永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尖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赵洪稷&&&&&&&&&&&&&&&&&&&&&&&&&&&&&&&&&&&&&&&&&&&&&&&&&&审&&判&&员&&&&周贵祥&&&&&&&&&&&&&&&&&&&&&&&&&&&&&&&&&&&&&&&&&&&&&&&&&&代理审判员&&&&何 涛&&&&&&&&&&&&&&&&&&&&&&&&&&&&&&&&&&&&&&&&&&&&&&&&&&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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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营口:相约殉情他掐死女友后“反悔”被判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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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相约殉情他掐死女友后“反悔”男子被判故意杀人罪因有求救行为获刑10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 王丽娜)恋爱遭到双方家长反对,大学生情侣一时想不开决定割腕殉情。
先用刮胡刀片割进手腕没出血
原标题:相约殉情他掐死女友后&反悔&
男子被判故意杀人罪因有求救行为获刑10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 王丽娜)恋爱遭到双方家长反对,大学生情侣一时想不开决定割腕殉情。
先用刮胡刀片割进手腕没出血,于是小梁(化名)用掐断女友小月(化名)颈部的方式帮助她死亡。发现女友彻底不动了,吓坏了的小梁跑到楼下求救。
近日,22岁的小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殉情未果男子想先掐死女友再自杀
因为爱情受阻,22岁的营口农村青年小梁和20岁的营口大学生小月,决定以死殉情。
据警方介绍,2013年夏初的一天,小梁住进了小月所在学校附近的旅社,然后到附近超市买了一个刮胡刀片,当晚二人相见后商定次日早上一同以死殉情。
第二天一早,当小梁用刮胡刀片割开自己和小月的腕部准备自杀时,血没有流出来,于是他突然想到办法,可以自己先掐死小月后再自杀。
眼看着小月慢慢不动了,本准备割喉自杀的小梁害怕了,他跑到旅店楼下求救,两个人被一同送往医院救治。小月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梁因为送医及时没有生命危险。
据小梁交代,两个人一起殉情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双方家长的反对。
小梁和小月通过网络相识,又因为年龄相仿同是大学生很快熟络起来,经常用手机聊天、发信息,2013年仅仅认识一个月的他们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后,小梁和小月双方父母知道了两个孩子的恋情,因为觉得两个孩子年龄还小不合适恋爱,希望孩子们趁着感情不深能尽快分手。
通过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法医检验鉴定,小月系因颈部被掐扼所造成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梁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殉情自杀的情节,经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报警的语言或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的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成立条件,故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属于殉情自杀,对被害人存在求救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通过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据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协助他人死亡也要担刑事责任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团队律师李宗胜认为,小梁和小月所谓的殉情其实是一种约定,这个约定一旦形成,有一方出现杀人行为,就需要负刑事责任,而且殉情的约定是小梁提出来的,所以犯故意杀人罪获刑。
李宗胜表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经常会出现患者有癌症最终放弃治疗、医生也确定没有治疗的价值后,患者最终在家人的善待、照顾下离开人世,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患者家属不管病人,任其自生自灭,或者在病人要求下实施&安乐死&等类似行为,一旦导致病人死亡同样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李宗胜说,就算家属和患者本人都选择放弃生命,法律上也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伤害,否则就要负上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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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佳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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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银行枪击案最新消息 大石桥市12.3持枪杀人案事件始末原因真相 凶手刘波资料照片  记者从辽宁省营口市委宣传部了解到,营口市下辖的大石桥市3日下午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大石桥支行两名领导死亡,另有两人受伤。  案件还原  据称只向有过节的人开枪  大石桥市相关部门介绍,事情发生在昨日下午两点左右,中国人民银行大石桥支行内。  知情人介绍,该行员工刘波以前找领导解决问题,但没办成,心存不满。当日行凶前,刘波在家里惹了一肚子气。“老伴和女儿给他买的衣服小了,当天中午换回来一试,又大了,他埋怨了老伴几句,老伴和女儿挺不高兴。想到生活拮据,刘波越想越气,把长时间积累的怨气也勾了起来,中午吃完饭就把废弃已久的猎枪翻出来,去了银行。”  据了解,刘波揣了两把猎枪来银行,挨个办公室走。跟自己有过节的人,见一个打一个,一共走了四个办公室。在三楼,刘波枪击三人,四楼枪击一人,五楼员工听到枪声后,惊慌失措,赶忙报警。  一名知情人称,事发时,一位女行长正好跟一个与刘波有过节的人在一起,刘波只说了一句话,“跟你没关系,你靠边。”然后便向有过节的人开枪。对此,知情人判断,刘波行凶绝对是有针对性的。枪击案造成支行工会主席钱盛及一名支行副行长当场死亡。支行行长和统计部副部长受伤,伤者已无生命危险。  枪击案发生后,刘波被当场抓获,案件具体细节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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