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怎么样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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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资料普通会员 第3年 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 会员积分: 60证书荣誉: 身份认证: 待认证 所属行业: 其它未分类经营模式: 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在地区: 广东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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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 09:0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佛中法行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砖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号。
法定代表人赖剑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砖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境运输城管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审原告**公司不服佛山高明区人民法院(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3月,原高明县**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拟与新加坡**砖厂(私人)有限公司以中外合作方式经营年产<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亿块砖的生产项目,向原高明县外经委提出可行性报告。同年5月21日,原高明县环境保护局在该可行性报告中盖章同意立项。同日,原高明县**镇工业发展总公司与原高明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签订协议书,委托监测站对年产<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亿块砖生产项目作环境本底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并约定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备案。同年6月17日,原高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该公司。同年9月,监测站出具《高明市**镇中外合作经营砖厂项目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对生产项目选址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了调查、评价,对环境影响进行了预测分析并提出了废水要经过处理后排入西江、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所有除尘及消声设备应配套齐全等环保建议。日,原高明市环境保护局向**公司出具立项意见,对**公司的年产<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亿块砖的项目同意上报立项,并说明项目经批准后,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的环保报批手续,落实环评工作和执行&三同时&制度。<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8日,佛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公司的开采风化页岩粘土1万吨/年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经原高明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公司建设该项目,有效期为3年。日,环境运输城管局在对**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没有落实扬尘防护及废气治理措施,遂于同月28日向**公司发出明管(荷)违改字[2011]3号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落实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4月11日,环境运输城管局再次对**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公司仍未完善扬尘防护措施,排放废气的烟囱配套了碱液喷淋废气治理设施,但设备未正常工作,环境运输城管局遂于同月29日再次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待完善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后再行恢复生产。<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8月1日,环境运输城管局第三次到**公司处检查,发现**公司并没有完善之前两次整改通知所要求的事项,环境运输城管局遂于同月24日向**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期满后,环境运输城管局于同年9月8日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罚款<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环保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才可投入生产。**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判决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环境运输城管局作为**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依法享有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且在环保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已经投入生产,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95号】》和《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环函[号】》的规定,**公司在其项目建设时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现环境运输城管局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佛山市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明管(荷)罚字[20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佛山市高明****砖厂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公司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在<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立项审批、<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8日办理了采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原高明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通过,不存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报批手续的事实;2、原判和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行为发生在<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却适用<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其处罚,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违法行为超过2年不得处罚原则;3、原判适用的<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出台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已被废止。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和明管(荷)罚字[20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环境运输城管局答辩称:其作出的明管(荷)罚字[201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在<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获得当地环保部门立项审批、<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28日办理了采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获得原高明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通过,不存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报批手续的事实,经查,<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其获得的环保部门同意立项批文并非环境影响评估批文,日办理了有效期3年的采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也只是针对采土项目办理的,其制砖项目至今未办理过环评审批。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环境运输城管局作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以及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在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诉人存在未办理环评审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生产等违法行为,多次提出书面改正通知,在上诉人没有改正的情况下,告知听证权利后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判维持被诉的处罚决定正确。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判和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行为发生在<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却适用<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其处罚,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违法行为超过2年不得处罚原则的意见,经查,被上诉人在<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针对上诉人的生产行为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后,多次提出整改意见未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故针对其现在的违法行为适用现行有效的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不存在违背法无明文规定不溯及既往和违法行为超过2年不得处罚原则的情况。上诉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原判适用的<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年出台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已被废止的意见,经查,原判列出上述法规旨在说明上诉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故该引用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意见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砖厂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智鸿
& 代理审判员 &&&潘华容
代理审判员 &&& 王&&慧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惠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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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
&& 08:46:40
&&& 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版块),前期针对路面养护存在不足,窗口服务质量存在瑕疵等问题,积极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 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版块)副局长利东仔介绍,在前期的部门自查中发现,高铜线、双合线、更宅线等路段路况较差,合和大道等个别路段路肩损坏严重;个别路段排水不畅等。为此,他们专门组织人员及时开展治理。
&&& 利东仔还话,为了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他们还经常开展业务学习等培训。
&&& 此外,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版块),还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三打两建”和“打非治违”活动,对公路应急抢修养护工程材料采购工作严格把关;投入20万元,重点整治了人和公路管养中心拌和站安全隐患,增加、更新了一批灭火器材和标志牌,进一步提高了公路养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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