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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潍坊市拆迁赔偿标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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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公园绿地、广场、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体育公共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确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出具补偿资金证明;拆迁人负责提供安置房源证明。  公安、物价、文化、工商、房管、城管执法、林业、水利、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的拆迁,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为拆迁人;拆迁后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为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列入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落实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冻结范围、时限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拆迁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属地拆迁。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内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性质的确认,由市规划部门和市房管部门负责;需要强制拆除的,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迁中涉及林地、苗木、坟头等地面附着物以及地下管线的迁移及补偿等,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调解、裁决;依法应当进行强制拆迁的,由市政府责成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如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拆迁评估及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依法评估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列入拆迁范围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由所属单位负责拆除,政府不予补偿。国资部门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注销或核减。确需解决办公场所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涉及“退城进园”企业的房屋拆迁,由原企业组织拆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等政策规定,由所在村集体组织拆除。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如果所在村能够提供安置用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按同一区位土地价格扣除基底占地补偿后补给个人;不能提供宅基地的,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房屋面积由房管测绘部门进行确认;建成年代、房屋用途及性质由规划部门确认;难以确认的,可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公示的形式进行确认。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除未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新搭建的房屋、栽种的树木等,不予补偿,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限期自行拆除或清除;拒不自行拆除或清除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的迁移,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确需进行补偿的,经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性质按照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确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评估机构结合营业时间、纳税情况,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提高幅度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20%: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二十条&拆迁带院落的两层以下房屋,评估时应结合容积率,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名录中,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签确定,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拆迁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整体评估报告送达拆迁当事人以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复估或二次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或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可采取统一异地建设或政府采购的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也可由拆迁实施单位提出定点及建设意见,市政府统一协调后,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将补偿资金全部拨到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区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  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等不需要评估的补偿、补助费用及专家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拆迁评估费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委托拆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林木、青苗、坟头、围墙、水井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没有具体标准的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对拆迁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拆迁进度分批拨付拆迁人。拆迁补偿资金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兑付使用。拆迁项目结束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审计。  第二十八条&对拆迁评估过程中的漏项、漏评、错评及当初不能入户评估的项目,或因建设需要对计划拆迁内容进行调整,需要追加或核减相关费用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共同认定后,按照第二十七条拨款程序报批拨款。  第四章&房屋拆除验收及销档  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后,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及时予以拆除,并达到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权属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出具注销证明。  对拆迁居民货币化补偿后重新购置住房的,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被拆迁房屋注销证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办理有关契税的减免手续。  拆迁后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部门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土地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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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是指对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被拆迁户虽不能提供依法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手续,但该户只有一处住宅和宅基地,宅基地补偿面积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5人以上户占地面积按5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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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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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拆迁法对拆迁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最新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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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标准在其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有详细的说明,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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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201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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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建绿色生态城市 三年改造30个老旧小区
来源:鲁网日 09:14字号:|
  鲁网潍坊9月14日讯(记者
张浩)为探索绿色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模式,建设宜居宜业生态美丽潍坊,日前,潍坊市住建局出台《潍坊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建设“1396”行动实施方案
》,决定从2015年开始,全面推进潍坊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市建设。
  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实施“绿色低碳建筑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商品住宅精装修工程、可再生资源利用工程、建筑质量提升工程、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绿色交通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九大工程。
  新建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方案》要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两河流域沿线新建住宅小区,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中心城区主要河流两岸和城区主干道两侧重要建设项目、标识性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60米以上新建建筑,
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滨海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等省级以上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全域范围内,新建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得低于50%。
  到2017年,全市绿色低碳建筑累计达到200个、1800万平方米,当年绿色低碳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45%。在未来之家被动式超低能耗示范项目基础上,加快推进“被动房”超低能耗建设项目试点,在中心城区选择合适区域集中连片推广应用。
  2017年“三小间”装修比例提高80%
  实施商品住宅精装修工程,以厨房、卫生间和洗漱间为切入点,积极推行“三小间”标准化设计与部品体系集成的装修模式,制定完善设计图集,逐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推行实施,提升居住综合品质。到2017年,“三小间”装修比例达到80%。大力推行精装修住宅,加强精装修住宅的质量管控,试点精装修房屋分户验收,2015年计划开工精装修试点项目不少于10个,到2017年,新建建筑精装修比例达到30%。
  加大太阳能应用力度,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公共建筑,必须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积极推进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建筑高度在100米及以下的住宅建筑逐步推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因地制宜加强太阳能光伏发电、浅层地热能和污水源热能在建筑上的推广应用,到2017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占新建建筑比例的55%。加强中水设施建设,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住宅小区,全部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大力推广雨水收集技术,到2017年,新建小区必须设立雨水收集系统。积极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建筑废弃物利用率达到80%。
  13个老旧小区改造年内开展
  《方案》要求实施建筑质量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做好施工细节处理,突出解决屋面、卫生间、地下室渗漏问题。优化建筑设计,合理利用空间布局,提高建筑效能比。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终身质量责任,加强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管,提高建筑使用寿命,打造百年建筑。
  同时,全力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实施外墙、屋面、外门窗等围护结构的保温改造,做好采暖系统分户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调控改造,全面推行供暖热计量收费。到2017年,全市完成15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全面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效率,达到冬暖夏凉的效果,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按照《市区老旧小区改造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从环境治理、房屋修缮、设施完善、节能改造等四个方面,对市区老旧小区进行改造整治,重点实施地下管网雨污分流、水电暖气改造、小区安全监控、停车位建设和外墙保温。2015年启动奎文区巨龙小区、中百小区、卧龙社区和地毯厂周边社区,潍城区河口向阳北区三号、蔡家庄小区、怡教园小区,寒亭区恒联浆纸宿舍、镜湖小区,坊子区西华昌老居民区、酒厂小区,高新区鸢飞小区、富华新村等共13个老旧小区改造,到2017年组织实施30个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全面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生活条件。
  公共自行车增加到5万辆
  实施城市道路畅通工程,细化完善城区快速路专项规划和自行车绿道规划,逐步实施道路微循环系统规划、建设与改造,提高道路畅通水平。倡导绿色出行,改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2015年建设自行车绿道80公里,到2017年市区公共自行车将达到5万辆,建成全域贯通、联结城乡的自行车绿道系统,绿色出行(步行、自行车、电动车及电动自行车、公交车)分担率达到72%。
  以城市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建设为载体,突破传统的“以排为主”的城市雨水管理理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生态化技术,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推进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2015年,先期对流经市区的张面河、白沙河、麻沟河、小圩河等河流进行综合整治,恢复河道行洪和生态涵养功能,形成“水系贯通、连片成网”的水系和绿化生态绿廊,建成后将恢复已消失河道约33公里,新增城市绿地430万平方米,市区人均新增城市绿地约3平方米,全面改善中心城区水源和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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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潍坊市拆迁补偿标准政策,潍坊市拆迁旧城改造计划》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程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公园绿地、广场、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体育公共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确定具体的拆迁范围;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出具补偿资金证明;拆迁人负责提供安置房源证明。  公安、物价、文化、工商、房管、城管执法、林业、水利、市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的拆迁,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为拆迁人;拆迁后用于政府土地储备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为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列入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落实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冻结范围、时限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条&拆迁工作实行统一协调、属地拆迁。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内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性质的确认,由市规划部门和市房管部门负责;需要强制拆除的,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迁中涉及林地、苗木、坟头等地面附着物以及地下管线的迁移及补偿等,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政策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调解、裁决;依法应当进行强制拆迁的,由市政府责成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如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拆迁评估及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评估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依法评估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列入拆迁范围的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屋,由所属单位负责拆除,政府不予补偿。国资部门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注销或核减。确需解决办公场所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涉及“退城进园”企业的房屋拆迁,由原企业组织拆除,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心市区“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等政策规定,由所在村集体组织拆除。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如果所在村能够提供安置用宅基地的,地上房屋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按同一区位土地价格扣除基底占地补偿后补给个人;不能提供宅基地的,按照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  第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可视为合法房屋进行补偿。房屋面积由房管测绘部门进行确认;建成年代、房屋用途及性质由规划部门确认;难以确认的,可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公示的形式进行确认。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拆除未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和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新搭建的房屋、栽种的树木等,不予补偿,由所在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限期自行拆除或清除;拒不自行拆除或清除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的迁移,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确需进行补偿的,经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办事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性质按照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确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评估机构结合营业时间、纳税情况,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但提高幅度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总额的20%: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二十条&拆迁带院落的两层以下房屋,评估时应结合容积率,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名录中,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签确定,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拆迁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按规定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整体评估报告送达拆迁当事人以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复估或二次评估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或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可采取统一异地建设或政府采购的办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也可由拆迁实施单位提出定点及建设意见,市政府统一协调后,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将补偿资金全部拨到各区、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区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  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等不需要评估的补偿、补助费用及专家鉴定费等间接费用,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潍坊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拆迁评估费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委托拆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林木、青苗、坟头、围墙、水井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坊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没有具体标准的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对拆迁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规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拆迁进度分批拨付拆迁人。拆迁补偿资金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的监管下兑付使用。拆迁项目结束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审计。  第二十八条&对拆迁评估过程中的漏项、漏评、错评及当初不能入户评估的项目,或因建设需要对计划拆迁内容进行调整,需要追加或核减相关费用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共同认定后,按照第二十七条拨款程序报批拨款。  第四章&房屋拆除验收及销档  第二十九条&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后,由拆迁人或委托拆迁人及时予以拆除,并达到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房屋拆除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权属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出具注销证明。  对拆迁居民货币化补偿后重新购置住房的,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被拆迁房屋注销证明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办理有关契税的减免手续。  拆迁后的土地由国土部门收回。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部门已发布拆迁公告或土地征收公告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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