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公路局科学技术局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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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政策法规科&
各县区科技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科技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及省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对本部门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件。
附件:决定继续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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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加快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其核心技术取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实施后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中,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技术上有创新并形成较大规模,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科学规划、科技立法等方面研究中有创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了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其科学理论、学说上有所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完善了科学理论体系,推动了科学技术发展,得到了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一条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其它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单位。
对中央、省驻临单位奖励推荐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推荐。
上述推荐单位应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临沂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提供的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和已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在推荐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各专业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定,做出授奖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20万元人民币;市技术发明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人民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支出。
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沂市高新技术贡献奖励试行办法》和日临沂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临沂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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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加快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其核心技术取得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实施后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和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中,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技术上有创新并形成较大规模,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科学规划、科技立法等方面研究中有创新,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社会、自然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了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其科学理论、学说上有所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完善了科学理论体系,推动了科学技术发展,得到了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三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一条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其它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单位。
对中央、省驻临单位奖励推荐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推荐。
上述推荐单位应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填写《临沂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研究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提供的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凡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和已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在推荐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各专业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定,做出授奖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20万元人民币;市技术发明奖、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0元、6000元、3000元人民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支出。
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沂市高新技术贡献奖励试行办法》和日临沂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临沂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崔宗兴接受审查调查-闪电新闻
齐鲁网临沂2月24日讯(记者 李春晓)今天上午记者从临沂市纪委官方网站获悉,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崔宗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崔宗兴简历:崔宗兴,男,汉族,1969年12月生,江苏邳州人,大学学历,199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苍山县新兴乡团委书记、党委秘书、党委组织委员,县委组织部副主任科员,县委党校党委委员、副校长,2004年8月任临沂市委组织部组织科主任科员,2005年11月任临沂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科员,2007年2月任临沂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2010年1月任临沂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011年1月任费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5年8月任费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2016年12月至今任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编辑:董光强、李春晓]
又有一人出现问题了,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当前位置: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2017年度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工作,根据临沂市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按照《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2017年度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受理市级鉴定及以上科技成果。
2、往年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2017年度不得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再次推荐申报。
3、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应为对项目的主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候选人申报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应提供单位党组(党委)或同级党组织同意推荐其申报临沂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证明。
4、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不得通过网络推荐,涉密项目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存在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完成人、完成单位及排序等有争议的不得推荐。
5、不能以往年获奖项目中使用过的技术内容重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不能使用往年获奖项目曾使用过的论文、论著、专利、鉴定证书等作为支撑材料。
6、 申报企业科技创新奖的 企业,需建立了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申报企业需为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围绕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两部分。
1、电子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登录临沂市科技局网站“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系统”下载安装。按要求认真填写《临沂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利用系统“导出”功能,导出电子推荐书。
2、书面申报材料。利用该系统“打印”功能,打印书面推荐书,与附件材料一起合订成册(A4开竖装),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隐去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一份),并在推荐书的指定位置填写申报单位意见、加盖公章形成书面申报材料。同时,利用系统打印项目汇总表一份随同申报材料一起申报。书面推荐材料应与电子版推荐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3、推荐书填写要求。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不超过20页,所用字号应不小于5号字;完成人、完成单位信息全面;完成人签字应由本人签署;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名称规范,并与公章一致(法人单位章);附件齐全、符合要求,是复印件的应复印清晰。
4、书面版附件要求。附件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明”、“论文、论著证明”、“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应用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查新”及“其他证明”等内容(不附鉴定材料)。
排列顺序:
(1)“知识产权证明”:包括: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含权利要求书首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2)“论文、论著证明”:所提供的论文(论著)必须与申报项目所技术创新点密切相关,作为支撑技术创新点成立的依据,必须是已经正式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论著)等。论文提交首页,论著提交版权页。如有在省级以上刊物或杂志刊登过的论文、论著等,请同时提供原件(审查后退回)。
(3)“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指推荐项目的验收报告,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和证明,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对于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应用证明”应描述使用该技术及产品的时间、批量,使用中的具体情况和效果,取得的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应用证明应按提供的规定格式填写,必须由应用的法人单位盖章,并提供原件,证明材料不少于2个单位,不得提供内容雷同的应用证明。
(5)“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指由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至少应包括封面、鉴定意见页、主要研制人员名单页、鉴定委员会名单页。需提交原件。
(6)“科技查新”应由山东省科技厅指定的查新单位按统一格式出具的查新报告。
(7)“其他证明”是指支持项目科技创新、候选人贡献的其他相关证明,包括旁证该项目技术创新情况和社会影响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原始数据文件,如技术产品检测报告等有关证明。
5、材料装订要求。材料左侧装订,不另加封面,一律用胶装成册;书脊上打印项目名称。
三、申报程序
1、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推荐。各县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所属单位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市直部门负责其直属单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中央、省驻临沂单位由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初审推荐。
2、请各推荐单位对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确保材料质量,形成汇总表盖章后一同报成果科进行形式审查。
四、报送时间
1、报送时间:截止日期为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联系。
联系人:吴连富 孔金花
联系电话:
地址:北城新区府佑大厦A座27楼成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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