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管辖权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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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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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是指执行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上述至法院,要求法律对行政决定合法性作出裁定,行政诉讼中对管辖的法院有规定。那么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二、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行政诉讼管理级别的问题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上述就是小编为读者就“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确定”问题进行的解释,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要看是哪一级别的政府部门,中级法院负责对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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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06:31试论被告为地方政府行政案件的管辖一、案例引发的问题原告王XX与第三人苏XX在同一院落生活,十分拥挤,1998年经原告多次申请,大队为其划院落1道,因原告经济困难,无力修建。第三人以无处堆放柴物为由,同原告协商后,暂占新批院道堆放杂物,并由当时大队支书李XX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如第三人占新院,则将原院落留给原告。但在未同原告进一步商议的情况下,第三人采用欺骗手段,在庄浪县国土资源局将新院院证办理在了自己名义下,目前,第三人既持有原院落中归自己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又持有原告所申请的新院道的土地使用证,而原告则只有原院道中属于自己房屋的使用证,公用部分与四家人共同拥有,致原告一家至今住宿非常拥挤,影响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日,原告王XX以自己曾与第三人苏XX达成了对换院落的协议为由,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庄浪县人民政府依据庄浪县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材料向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后,作出了立案受理并确定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静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裁定,然后将案件移交静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确定本案管辖权的问题中,涉及了级别管辖、移转管辖、异地管辖等方面的内容。(一)级别管辖在本案中的应用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在本案中,被告庄浪县人民政府、庄浪县国土资源局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行使的诉讼权,充分体现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级别较低,难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二)移转管辖带来的启示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新文秘网省略135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原告投诉无门,现在直接向中院起诉,由中级法院受理,并制定其他基层法院审判,保护了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权,使得长期以来“告状难”问题得以解决。(2)实现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提高了诉讼效力。以前,大多数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也只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体制,要想做到依法独立审判更是非常困难,行政审判难以摆脱行政干预。基层法院法官自身没有独立的条件和能力,导致行政诉讼的上诉率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较低,从而削弱了行政诉讼作为司法审查应有的作用。同时,我国行政诉讼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为原则、以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为补充的模式,使得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相对较好的审判资源配置和审判环境的优势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也影响着行政审判质量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实现。提级审级审理之后,提高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增强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力。 2、提高级别管辖的消极影响(1)有关管辖的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得不到有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种立法的动机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并未起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比如对市人民政府的诉讼,到中级人民法院去起诉,中院以基层人民法院适宜审理为由不予受理,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基层法院认为本院不适宜审理,应由中院受理,象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两级法院始终都不愿受理,究竟何谓不适宜审理,究竟何谓重大影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如果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那么一方上诉,仍然在中级法院掌控之中。可见,《解释》中抽象、笼统的规定并不能有效矫正行政诉讼中级别管辖较低带来的弊端。 (2)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提及管辖模式下,一、二审在市中院、省高院,当事人要到市区,省城来起诉、应诉,成本显然会增加不少,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成本也会因调查取证、送达、审理、协调、执行的不便大大增加。而实践中,大量行政案件标的所涉及的利益是比较微小的,有的则是“秋菊打官司”,仅为了讨一个“说法”。将此类纠纷提交到中、高院来解决,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而有些群体性纠纷的行政案件,由于涉及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社会保障,矛盾比较复杂尖锐,其中不少涉及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必须依靠当地法院、政府的协调才能得以解决,这类案件提高审级审理,也无疑会增加人民法院整体的诉讼支出。(3)审判资源配置方面严重失衡。提及管辖一个最直接的后果,是基层法院行政受案数量会有所减少,中、高级法院案件数量大增,导致现有审判资源失去平衡,加重了法院的负担,进而影响案件的审判。即使一审法院不能公正审理,依然赋予一方上诉权,由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又造成审级过低,不利于司法公正。(三)完善提级管辖的建议1、提高部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比其他审判工作要更大一些。为了减少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干扰和阻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案件的管辖上采取一定措施,提高了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应当本着管辖法院的级别比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高的原则确定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当被告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时,才由与行政机关的级别相同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基层人民法院只适宜审理一些以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其他行政案件则一般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于以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因其被告级别较高,且多数情况下都较为复杂,更加专业,由高级别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对这些部门更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又因最高人民法院除审理案件外,更重要的还要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它不宜管辖太多的一审案件管辖,因此,以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更为合适。2、充分考虑经济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实行行政诉讼提级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带来不便,这必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那么,在确定初审管辖法院时,应当同时考虑经济原则和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则,具体规定提级管辖的适用条件。便于当事人诉讼,“既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又便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应诉,力求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里,尤其要突出考虑到便利原告起诉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有着许多复杂情况和特殊性,特别是要看到‘民不告官’,‘民不敢告官’传统观念在我国人民群众中还留有较深的影响。另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基于这种情况,原告的起诉权利首先要得到管辖规定的保障。” 3、增设行政巡回审判法院 巡回法庭是一些国家司法体系中的一类审判机关,英美等法治国家均设置巡回审判法院。我国虽没有建立巡回审判制度,但已经有实践基础。人民法庭早在解放前,陕甘宁边区革命法制的代表作“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说即具有人民巡回法庭的性质。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近年来人口流动、交往范围越来越大,法院固定一个审判地点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这里所说的巡回法庭,是在吸收人民法庭成功的审判经验,借鉴英美等国家具体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具体内容包括: (1)性质和职能。巡回法庭是所属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该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对巡回法庭的裁判不服的上诉案件由巡回法庭所属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2)设置。在各法院辖区内,根据地域,人口分布等情况划分若干区域,每区设立巡回法庭,可以以所在行政区名称命名。 (3)人员编制。巡回法庭由所属法院法官组成,由最高级人民法院任命,主要组成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同时对法官进行考核,选拔优秀的,高素质的法官,使法官队伍精英化和专业化。 这种审判模式既提高了案件的审判效力,又合理配置了审判资源,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又体现了司法公正。在《王xx诉庄浪县人民政府、庄浪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苏xx撤销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中,被告庄浪县人民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但是仅凭这一点不足以确定级别管辖问题、还要看是不是同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情况。本案涉及的是庄浪县人民政府、庄浪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第三人苏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确认,既关系到原告的重大切身利益,又关系到人民政府的形象,同时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包括很多技术性和程序性的问题,因此由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庄浪县的路程之远,仍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会加重中院的工作压力。因此,完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有很大的必要性。三、新形势下的管辖权转移制度为了有效缓解行 ……(未完,全文共8792字,当前仅显示38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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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1 一、中级法院级别管辖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以及对行政机关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不服,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上以上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 记者6日从最高法院获悉,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1年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136353件,同比上升5.6%。针对此,法院将积极探索司法审判管辖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 在6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视频会议上,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行政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行政诉讼调整的领域逐步扩大。各级法院要从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协调化解等各个环节入手,依法妥善处理好每一起行政案件,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质性利益问题,力求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开创行政审判良性发展的新局面。 沈德咏指出,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解决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工作。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人民群众就可能采取信访甚至通过其他非正常手段主张诉求。各级法院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做好行政案件的受理工作。 沈德咏强调,要从确立法治规则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协调与裁判的关系。一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协调和解;二是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应当首先分清是非和责任,在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合3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号《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本版约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撰文,就该《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就为行政机关能够轻而易举地对法院施加压力提供了某种便利,从而影响了行政审判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自然成为行政审判赢得社会公信力的首选和突破口。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等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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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不会。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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